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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宮文祥所指導 鄭羽翔的 我國車種分流制度之探討——以普通重型機車騎士為中心 (2021),提出駕照 吊銷 仍駕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動自由、一般行為自由、駕車自由、平等權、車種分流、風險社會、交通風險、國家保護義務、道路交通、禁行機車、機車專用道、優惠性差別待遇、實質平等。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陳正根所指導 藍鶯芬的 行政罰與刑事罰之責任界限與關聯—以酒醉駕車行為為中心 (2018),提出因為有 原因自由行為、比例原則、酒醉駕車、不能安全駕駛、抽象危險犯、肇事逃逸、酒駕累犯的重點而找出了 駕照 吊銷 仍駕車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駕照 吊銷 仍駕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國車種分流制度之探討——以普通重型機車騎士為中心

為了解決駕照 吊銷 仍駕車的問題,作者鄭羽翔 這樣論述:

交通影響人類生活甚鉅,我國道路交通事故高居不下,其身亡者又以機車騎士為大宗。就此我國長年以來之作為乃係將機車騎士與汽車駕駛分開以為因應,藉此分流以達維持道路交通秩序及保障用路人之安全。此等措施涉及人民得自由選擇不同道路交通方式之限制,為憲法第22條一般行為自由下駕車自由保障之一環。我國駕駛車輛主要態樣為汽車與機車,以「車種分流」之方式進行管理,除構成限制人民駕車自由外,此等措施亦形成機車騎士與汽車駕駛使用道路之差別待遇或差別影響,可能違反憲法第7條之平等權保障意旨。現代社會之風險已成為生活無法避免之部分,對於機車騎士之保障得以自憲法上保障人民基本權為基礎,導出基本權客觀規範之價値秩序,確立國

家保護義務,透過監控管理來履行保護義務,以預防道路交通秩序之危害發生。 針對道路之使用權國家須注意公物應公平分配予人民作使用,亦涉及平等權之保障,屬於憲法上之權利;優先使用或通行利益之優先權,應可認屬法律上之權利。又以公路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主體架構可知,我國道路交通制度具一般用路之原理原則,對於機車騎士實屬此原則下之例外規範。我國主要發展出限制機車騎士憲法第22條一般行為自由下駕車自由「禁行機車」、「機車專用道」、「機車優先道」以及「強制兩段式左轉」四種態樣。惟於未設有機車專用道之情形下,禁行機車與強制兩段式左轉之規定可能逾越法律授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可能有違法律保留原則。縱使得以

通過法律保留原則,道路使用規範藉由不同空間安排管理下,無形中劃分道路空間之「權力位階」,使機車騎士族群於使用道路時,落入生命及身體皆較汽車駕駛不利之社會上結構性弱勢,使其未獲公平之有限道路空間使用分配。此等規範皆未具正當化事由,未使本質上與汽車駕駛相同之機車騎士於有限之道路空間獲得公平之分配,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與第23條比例原則。人民自由且合法使用運具,國家應予以尊重,不得過度限制,且須保障其獲得公平之道路使用分配,否則將屬違憲,而非處於立法政策與行政裁量之範圍內。國家對於機車騎士之限制,僅須回歸一般道路使用原則,仍可使機車騎士獲得公平之道路使用分配;但仍須配合道路交通教育、道路交通工程與道

路交通執法以符憲法保障第7條平等權以及第22條一般行為行為為自由下駕車自由之意旨。

行政罰與刑事罰之責任界限與關聯—以酒醉駕車行為為中心

為了解決駕照 吊銷 仍駕車的問題,作者藍鶯芬 這樣論述:

酒醉駕車肇事案件,於近幾十年來已造成社會沉重之負擔,其中包括顯性成本與隱性成本在內,迫得政府必須盡速面對並且提出因應解決之道。只是酒醉駕車違規行為之處罰基礎何在?理論層面是以「原因自由行為」理論為依據;至於執行層面則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方屬合法。又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對於同一行為不為重覆處罰原則的前提下,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界限釐清,則更有其必要性。然而,對於酒醉駕車肇事案件所造成社會沉重負擔,已承如前述,只是如何提出更具體的解決方案,才是目前所要面臨的難題。而面對酒駕案件頻傳之際,不論我國抑或是參考外國立法例,皆有不段加重對行為人的處罰,甚至新修法三讀通過,針對同座乘客連坐處罰的規定,

其目的無非要求同座乘客克盡督促之責,同時亦是保護同座乘客安全。另外,針對累犯強制其必須加裝所謂的「酒精鎖」,簡言之,即針對行為人於駕車前,必須先透過酒測,於符合標準後始可開啟駕車。如此作法雖有限制行為人的行動自由,惟若能配合相關的配套措施,於符合比例原則下,基於公共安全的維護仍不失可行的方法之一。至於酒駕違規行為責任轉嫁保險的爭議,基於保險目的是為消化風險,並給予被害人即時且適度的濟助,而非處罰行為人,故而,責任保險銷售批單中,除強制責任險外酒駕行為之任意責任險的銷售禁止,應區分「故意」與「過失」。換言之,只有當行為人的故意犯行有排除必要外,其餘仍應容有加保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