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停車場收費標準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高鐵停車場收費標準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黃宗源寫的 土地開發與建築法規彙編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多國蔬食百匯| 分店資訊 - 果然匯也說明:兒童收費標準,請出示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健保卡) ... 請至「1F或9F服務台」兌換; 停車場限定為「FE21遠東百貨板橋店停車場」; 停車收費及折抵優惠,以百貨現場公告為主.

東海大學 企業管理學系高階企業經營碩士在職專班 王本正所指導 蔡少雄的 校園停車多目標規劃與管理之初探 - 以東海大學為例 (2013),提出高鐵停車場收費標準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校園停車、停車場經營管理、通行證、多目標規劃。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蕭文生博士所指導 白瑞龍的 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之研究─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公共建設為例 (2010),提出因為有 國家賠償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公共設施、公共建設、委外、私人參與行政任務、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權力、公務員、歸責原則、公共服務、公私協力、公私法區別、行為形式選擇自由、BOT、PFI、國家賠償、民營化、國家擔保責任、投資契約、民間機構、自償能力、融資的重點而找出了 高鐵停車場收費標準的解答。

最後網站DAWHO現金回饋信用卡 - 永豐銀行則補充:... 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我的E政府等) 繳納之各項費用、透過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小額支付平台之特約商店(如連鎖速食店、餐飲店、手搖飲料店等行業)、停車場等各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高鐵停車場收費標準,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土地開發與建築法規彙編

為了解決高鐵停車場收費標準的問題,作者黃宗源 這樣論述:

●選錄內容最完整 ●檢索方式最快速 ●應用體系最清晰   市面上的建築法規書籍種類繁多,開本太厚重者不方便攜帶查閱,收錄條目太簡易者又常找不到需要的法規,一本兼具完整性與便利性的法規檢索工具,是許多讀者尋覓許久的願望。黃宗源建築師以長期從事建築規劃設計與土地開發的豐富經驗,精心編選出最貼近實務工作的重要法規,選錄範圍力求廣泛及完整,並保留每項法規的修法沿革,方便讀者追本溯源查詢條文修訂紀錄。有感於讀者普遍對法規書籍檢索不便感到困擾,本書設計簡易便利的檢索系統,從最關鍵法規名稱到最細微的條次都能輕鬆翻閱查找。有別於坊間法規彙編書籍的集成式的無選別編排,本書希望從「法規應用」的觀點,增強讀者

閱讀應用上的能力,在最短的時間找到最有用的資料,從容地掌握法規應用的重點,而不為法規繁複所困擾。 本書特色   ☆ 3 秒速查檢索系統   ☆ 11 類重要主題分門精編   ☆ 237 種業界常用法規特搜   ☆ 800,000 字以上條文載錄 作者簡介 黃宗源   學歷:   成功大學建築學士   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碩士   法規教材編撰及授課經歷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能力本位職訓教材編撰委員   建築師公會法規委員/法益委員/國際事務委員   建築學會法規委員   臺北科技大學講師   中華技術學院講師   房地產專業教學   經歷   楊瑾益不動產土地開發班講師   

中國力霸公司員工在職訓練班講師   國防部眷服處建築法規班講師   台灣不動產資訊中心住宅開發班講師   永然法律研究中心建築法規班講師/土地開發班講師   建築規劃設計經歷   淡水鳳凰/電通市/星馳市   星光市/佛朗明哥/博覽會   群英會/群星會/星河/星池等數十件   現職:   黃宗源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   建設公司法規及規劃設計顧問   著作:   應用建築法規導論   土地開發與建築規劃應用   土地開發與建築法規應用   土地開發與規劃設計應用 如何研修建築法規 做設計為何要學法規 / 建築法規與建築設計之關係 / 對房地產及土地開發之影響 / 如何研修

建築法規 / 本書之用法 〈未標註◎者為法規全文收錄〉 01 中央法規 0101 中央法規標準法 93.05.19 002 0102 土地法 101.12.25 005 0103 土地法施行法 100.06.15 030 ◎ 0104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 102.09.06 031 0105 平均地權條例 100.12.30 036 ◎ 0106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103.01.13 038 0107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102.05.08 059 0108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94.11.16 072 0109 公寓大廈規約範本 102.06.05 075 0110

住宅法 100.12.30 113 ◎ 0111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101.06.14 114 ◎ 0112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98.06.19 115 ◎ 0113 公平交易法 101.02.03 116 ◎ 0114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101.05.15 117 ◎ 0115 921 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95.02.04 118 ◎ 0116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99.05.12 119 ◎ 0117 產業創新條例 99.05.12 120 ◎ 0118 新市鎮開發條例 101.06.25 121 ◎ 0119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88.10.16 122 ◎ 0120 行政

程序法 102.05.22 123 ◎ 0121 政府採購法 101.02.03 124 012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101.12.25 144 0123 地方制度法 99.02.03 163 ◎ 0124 共同管道法 89.06.14 164 ◎ 0125 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90.12.28 165 ◎ 0126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95.10.20 166 ◎ 02 區域計畫相關法規 0201 區域計畫法 89.01.26 168 0202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102.10.23 173 0203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102.09.19 179 0204 實施區

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88.12.24 258 0205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88.06.29 261 0206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 102.09.06 264 ◎ 0207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101.02.03 265 ◎ 0208 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 101.08.30 266 ◎ 0209 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劃作業要點 102.12.12 267 ◎ 0210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作業要點 102.08.20 268 ◎ 0211 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100.

11.09 269 0212 台灣省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前中央或省事業主管機關授權縣(市)政府同意變更一覽表 80.02.12 292 ◎ 03 都市計畫相關法規1 0301 都市計畫法 99.05.19 294 0302 都市計畫法 台灣省 施行細則 103.01.03 307 0303 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第 2 項補充規定 91.08.23 328 ◎ 0304 臺北市 都市計劃施行自治條例 100.07.22 329 0305 都市計畫法 高雄市 施行細則 102.01.14 335 0306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101.09.27 376 0307 都市計劃公

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100.11.06 398 0308 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92.10.13 400 0309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 93.02.19 403 0310 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96.02.09 404 ◎ 0311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99.11.05 405 0312 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101.05.17 409 0313 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 100.03.18 412 ◎ 0314 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 91.06.13 413 0315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10

0.01.06 416 0316 都市計畫分區發展優先次序劃定原則 88.06.29 424 0317 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 92.12.02 427 0318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90.08.30 429 ◎ 0319 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 89.03.21 430 ◎ 0320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92.02.12 431 ◎ 04 都市計畫相關法規 2 0401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102.12.23 434 ◎ 0402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61 條規定辦理市地重劃作業注意事項 92.02.06 435

◎ 0403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101.10.18 436 ◎ 0404 都市計畫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並於完成整體開發後始核准核發建築執照處理要點 85.10.30 437 ◎ 0405 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 100.12.23 438 ◎ 0406 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 98.09.24 439 ◎ 0407 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 95.01.13 440 ◎ 0408 都市計畫媒體事業專用區審議規範 95.01.13 441 ◎ 0409 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 99.04.26 442 ◎ 0410 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

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 93.02.19 443 ◎ 0411 無污染性之工廠因都市計畫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何准其擴建案之作業要點 68.09.27 444 ◎ 0412 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 95.02.16 445 ◎ 0413 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 89.11.18 446 ◎ 0414 臺北市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100.07.22 447 0415 臺北市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有關使用規定一覽表 99.06.23 494 0416 台北市 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 101.11.30 501 ◎

0417 台北市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 5 條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之使用項目 89.03.13 502 ◎ 0418 台北市 社區參與實施辦法 89.06.29 503 ◎ 0419 修訂 台北市 主要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 94.08.29 504 ◎ 0420 台北市 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開發要點 99.12.03 505 0421 台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管制自治條例 100.06.16 506 ◎ 05 都市更新相關法規 0501 都市更新條例 99.05.12 508 0502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103.04.25 523 0503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103.01.10 530 0504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103.01.16 533 0505 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101.03.05 540 0506 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97.06.02 545 ◎ 0507 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 88.03.31 546 0508 都市更新前置作業融資計畫貸款要點 95.04.20 548 ◎ 0509 都市更新事業貸款優惠要點 97.03.18 549 ◎ 0510 臺北市 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103.02.06 550 0511 臺北市 未經劃定應更新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 98.01.08 557 05

12 臺北市 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 101.04.12 561 0513 臺北市 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 98.03.27 565 ◎ 0514 臺北市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調處作業要點 97.07.30 566 ◎ 0515 臺北市 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自治條例 95.06.12 567 ◎ 0516 臺北市 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 99.07.30 568 ◎ 0517 臺北市 整建住宅更新初期規劃費補助辦法 94.06.23 569 ◎ 0518 臺北市 大稻埕 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積移轉作業要點 98.08.11 570 ◎ 0519 臺北市 都市計畫容

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 100.10.12 571 06 建築相關法規 1 0601 建築法 100.01.05 576 0602 台灣省 建築管理規則 94.06.20 595 ◎ 0603 臺北市 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99.12.20 596 0604 新北市 建築管理規則 100.06.08 607 0605 高雄市 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101.11.05 616 0606 臺北市 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建築物管理要點 91.08.16 632 ◎ 0607 臺北市 特種建築物管理辦法 101.05.16 633 ◎ 0608 金門馬祖 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81.11.05 634

0609 台灣省 畸零地使用規則 94.08.09 637 ◎ 0610 臺北市 畸零地使用規則 102.04.12 638 0611 新北市 畸零地使用規則 100.06.08 642 0612 高雄市 畸零地使用規則 101.08.16 647 0613 建築技術規則 102.11.28 654 ◎ 0614 建築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 98.12.28 662 0615 建築執照預審辦法 74.06.26 666 0616 建築物部分使用執造核發辦法 91.03.14 668 0617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99.03.03 669 0618 建築基地法定空

地分割辦法 99.01.29 671 0619 建築法修正前合法房屋之認定 66.03.22 673 ◎ 0620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101.04.02 674 0621 台北市 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100.04.15 677 ◎ 0622 台北市 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100.04.01 678 ◎ 0623 臺北市 政府執行違章建築取締措施 59.09.22 679 ◎ 0624 臺北市 違建夾層屋處理方案 90.08.23 680 ◎ 07 建築相關法規 2 0701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102.06.27 682 0702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102.03.01 719 07

03 建築法第 73 條執行要點 93.10.08 727 ◎ 0704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99.05.24 728 0705 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取締執行要點 100.10.07 736 ◎ 0706 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 91.07.08 737 ◎ 0707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101.04.10 738 0708 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93.11.05 774 ◎ 0709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93.11.09 775 ◎ 0710 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 102.12.

26 776 ◎ 0711 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 101.06.12 777 0712 台北市 住宅區重要幹道兩側應配合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路段 74.09.20 789 ◎ 0713 台北市 建築物樓層高度及夾層挑空設計管理規則 93.05.26 790 ◎ 0714 臺北市 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 78.08.28 791 0715 臺北市 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自治條例 101.07.23 794 0716 台北市 建築物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申請臨時兼作他種用途原則 80.03.12 797 0717 台北市 政府警察局取締餐廳違規營業消

防安全設備檢查與處理執行要點 84.05.06 798 ◎ 0718 台北市 執行「正俗專案」停止及恢復供水供電工作方案 102.05.14 799 ◎ 0719 臺北市 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 83.08.23 800 ◎ 0720 臺北市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簽證不實認定與懲處作業要點 102.07.11 801 ◎ 0721 臺北市 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造管理辦法 101.11.30 802 ◎ 0722 台北市 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 98.07.02 803 ◎ 08 建築專業人員相關法規 0801 建築師法 103.01.15 806 0802

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100.04.25 815 0803 建築師檢覈辦法 95.10.23 818 ◎ 0804 省(市) 建築師公會建築師業務章則 83.07.20 819 0805 技師法 100.06.22 823 0806 技師法施行細則 101.11.14 832 0807 地政士法 103.02.05 835 ◎ 0808 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91.08.01 836 ◎ 0809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101.06.27 837 ◎ 0810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91.03.22 838 ◎ 0811 建築經理公司管理辦法 75.07.09 839 ◎ 09 營造相關法規

0901 營造業法 100.01.26 842 0902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98.05.05 855 ◎ 0903 營造業管理規則 94.10.27 860 ◎ 0904 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 95.12.12 862 0905 職業安全衛生法 102.07.03 863 0906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98.02.26 875 ◎ 0907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100.01.14 876 ◎ 0908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98.10.13 877 ◎ 10 山坡地相關法規 1001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95.06.14 880 1002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92

.02.27 887 1003 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92.03.26 893 1004 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 99.06.30 895 1005 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 10 公頃以下核發開發許可應行注意事項 79.06.13 906 1006 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 102.12.10 907 ◎ 1007 山坡地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94.01.13 908 ◎ 1008 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 99.11.22 909 1009 溫妮颱風造成山坡地重大災害如何加強山坡地建管與技術規範 86.08.28 913 1010 臺北市 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

築管制規定 101.10.31 914 1011 臺北市 山坡地開發建築都市設計準則 91.04.18 918 ◎ 1012 臺北市 山坡地地形申請建築之整地原則 80.08.03 919 ◎ 1013 臺北市 政府工務局審查山坡地辦理建築執照處理原則 88.12.09 920 ◎ 1014 臺北市 山坡地申請雜項執造審查作業程序 87.09.08 921 ◎ 11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 1101 水土保持法 92.12.17 926 1102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100.08.29 934 1103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101.10.23 940 ◎ 1104 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收費標準 93.0

6.30 941 ◎ 1105 水土保持計劃審核監督辦法 102.02.08 942 ◎ 1106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85.02.10 943 ◎ 1107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89.10.09 944 ◎ 1108 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99.03.19 945 ◎ 12 停車場相關法規 1201 停車場法 100.06.29 948 ◎ 1202 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 91.03.01 949 ◎ 1203 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93.11.09 950 ◎ 1204 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鼓勵原則 100.06.30 951 1

205 台灣省 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 88.07.01 955 ◎ 1206 臺北市 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鼓勵要點 100.09.06 956 ◎ 1207 臺北市 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 100.09.06 957 1208 臺北市 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條例 94.03.16 960 1209 臺北市 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要點 86.10.20 963 ◎ 1210 新北市 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 101.12.28 964 ◎ 1211 高雄市 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實施要點 101.05.10 965 ◎ 1212 高雄

市 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條例 101.07.09 966 13 環評及產業開發相關法規 1301 環境影響評估法 92.01.08 970 1302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94.06.17 977 1303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102.03.27 985 ◎ 1304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102.09.12 986 ◎ 1305 環境影響評估案例審查原則 89.07.28 987 1306 高樓建築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86.12.31 988 ◎ 1307 住宅社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 86.09.14 989 1

308 國家公園法 99.12.08 994 1309 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 72.06.02 998 1310 發展觀光條例 100.04.13 1000 ◎ 1311 旅館業管理規則 102.01.03 1001 1312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97.10.31 1008 1313 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 99.10.08 1018 ◎ 1314 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100.08.04 1019 ◎ 1315 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 88.08.25 1020 ◎ 1316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103.01.06 1021 ◎ 1317 溫泉法 99.06.10 1023 ◎ 1318 溫泉法施行

細則 99.09.21 1024 ◎ 1319 溫泉法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94.09.26 1025 ◎ 1320 農業發展條例 99.12.08 1026 ◎ 1321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94.06.10 1027 ◎ 1322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102.08.06 1028 ◎ 1323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102.07.01 1029 1324 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 99.11.17 1035 1325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102.07.22 1036 1326 民宿管理辦法 90.12.12 1047 1327 農村再生條例 99.08.

04 1053 ◎ 14 其他 1401 消防法 100.12.21 1056 1402 消防法施行細則 101.06.04 1064 1403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02.05.01 1069 ◎ 1404 國民住宅條例 94.01.26 1070 1405 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101.02.03 1077 1406 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88.06.29 1084 ◎ 1407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辦法 93.05.11 1085 ◎ 1408 大眾捷運法 102.06.05 1086 1409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99.01.15 1099 1410 大眾捷

運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101.07.30 1105 1411 高鐵建設特種建築物申請作業要點 88.05.21 1117 ◎ 1412 廣告物管理辦法 93.07.23 1118 ◎ 1413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廣告管理辦法 96.06.17 1119 ◎ 相關法規網站檢索 1121 臺北市單行法規一覽表 1122 作者序   法規多如牛毛且繁雜而沒有系統,如何編出一本系統架構分明的法規彙編方便查閱法規是本書的首要目的,其次法規修正日新月異,法規書籍買不勝買;太厚重不方便攜帶查閱,太簡易者又常找不到需要的法規資訊,因此適量並且實用便成為本書之第二目標。有別於坊間法規彙編書籍之集成式收集,本

書希望從法規應用的觀點,告訴讀者諸君如何操作法規之查詢與閱讀應用。   本書為法規查詢應用的操作工具書,若能搭配「應用建築法規導論」與「土地開發與建築法規應用」二書,探索法規精神,習其應用,知悉未來之修訂方向,必能對建築相關法規應用自如,這是編著者最大的期盼。雖然現在網路資訊發達,查詢法規比以前容易且方便,但終究手邊需有一本隨時可查,實用適量的法規工具書,以建立自己的法規資料庫。抱著幫自己編一本至少可使用5年的法規資訊工具書之心情編成此書,疏漏之處,尚祈各界學者專家不吝指正。

校園停車多目標規劃與管理之初探 - 以東海大學為例

為了解決高鐵停車場收費標準的問題,作者蔡少雄 這樣論述:

台灣近年來在交通建設有長足的發展,包括台灣高鐵還有大台北區、高雄區的捷運,人們在交通上有更多的選擇,然而在中部,仍然沒有完整的大眾運輸系統,以致使用汽車的習慣並沒有太多的改變。在本研究中的個案-校園停車問題在這些年已經成為不容忽視的課題,都會型大學校園,無不企思改善方案。台中地區將採用快捷巴士計畫(Bus Rapid Transit,以下簡稱BRT),目前第一條線從台中火車站到靜宜大學,行駛台灣大道,施工期間已造成校園附近的交通衝擊。本研究希望解決校園的停車問題,包括出入口動線、停車收費管理設備、通行證之發行,而研究結果顯示,校園改善措施中仍以教職員生及學生家長之需求為主,同時解決其它洽公、

遊客之停車問題。所以在校園自由開放的原則之下,管理者將面對更複雜的停車場管理。增加出入口及在適當時段做校門出入方向調節,可以改善學校出入口的壅塞現象。校園採用新科技,引進停管收費管理系統,有效管制車輛,讓學校的停車空間做最有效的利用。接受新觀念,校園通行證方面如果改用雙證方式,並落實停車證的申請及管理辦法,單一窗口認證及發行,減少魚目混珠的使用者,有效降低發行之數量。並約束使用者於適當之時段、區域停放,增加停車場之周轉率及使用率。在經費允許的情況下,未雨綢繆,增建路外停車場。導入先進之停車場管理設備,改變停車場使用者之習慣,在有限的停車資源下,創造最大的停車效益。希望將東海大學的交通徹底改善,

成為一個綠色、永續的校園。

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之研究─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公共建設為例

為了解決高鐵停車場收費標準的問題,作者白瑞龍 這樣論述:

當提供公共設施予人民使用之國家,係不假手他人而自行設置或管理時,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 項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之適用判斷不成困難,惟當提供人民給付的公部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將公共設施委由民間興建、營運管理,而其興建或營運管理有欠缺時,究應由公部門負國家賠償責任或由參與之民間機構負擔民事侵權責任,即會發生疑義,如以其設置或管理均係私人所為,可能得出應由私人依民法負民事侵權責任之形式結論,然果真如此?實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就國內而言,可謂係自民國80年代始興起之一種民營化思潮,對在民國69年即已完成之國家賠償法而言,應在其立法計畫範圍之外,本文即在研究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制度運作,並論

證此等運作是否與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之本質有所扞格,抑或只是一種手段上之形式差異,藉以釐清此一非屬立法者預想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是否仍有現行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規定之適用?抑或其係屬漏洞,而須透過法律之補充,始能適用?甚或其根本就無適用?如須適用,必須透過修法始能獲致? 由於行政法係在具體化憲法,爰就憲法進行相關考察,以探究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立法建制之目的,得出國家賠償責任之憲法規範意義,無非在法治國依法行政原則下,全面肯定國家賠償責任,並對立法者為立法委託,俾人民自由權利受違法侵害時,得有事後保障之機制,以落實保障憲法所定國家賠償請求權,惟憲法第24條僅就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為規定,並未提及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就此,本文認為立法者在憲法框架內,只要合於憲法意旨,仍享有一定之立法形成自由,則從憲法目的係在保障人民自由權利,則立法者要求國家應確保其所提供之公共設施須設置或管理完善,而具備通常應具有之性質或設備,不得存有客觀上之安全性欠缺,可謂係國家保護人民基本權利義務的體現,且使人民受公共設施侵害者,得由國家填補其所受損害,故對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應予肯定。 此外,基於國家賠償責任與民事侵權責任之徹底釐清,才能有助於確認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所衍生之賠償責任,究應劃屬國家賠償責任抑或民事侵權責任,乃對國家賠償責任公私法性質進行相關研究,嘗試以公私法區別標準處理國家

賠償責任與民事侵權責任之分際,於此,本文認應以公行政任務領域界定公法範圍,並以國家作為公法歸屬之主體,定性為公行政領域事務者,原則上,應以公法規範之,定性為私領域事務者,則以私法規範之,惟如公行政領域事務未有公法足資規範,但私法於類似事務已有相關規定,或私法規範衡諸公法事件尚無本質扞格,且較既有之公法規範更有親和性時,仍得本於共通法理而為類推適用,但仍須注意,此際係跨領域之規範借用而仍屬公法本質,尚難以適用之法規範形式係屬私法,而違背事物之本質,逕依其法規適用形式,歸類為私法事項,以免相關法理原則之採用發生錯誤,而有違公私法二元建置之原理,並同時對國庫理論、行政私法理論、基本權利國庫效力理論、

法律形式選擇自由理論作有深入之檢討及辨正。 其次,接續探討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首先就公共設施之意涵,整理行政法上與公共設施相類之概念、外國立法例及學理上之定義,從公共設施之公共性出發,本文認為公物當中為達公行政目的而供一般民眾使用之民眾用物,得與公共設施相契合,至於因行政上需要,用以輔助行政而直接供行政主體使用之行政用物,如人民亦有接觸使用之機會,為周全人民權利之保障,亦得認定為公共設施,另關於供營造物目的使用之營造物,如涉及公眾之使用,如圖書館等,同屬之,惟綜合人的手段及物的設施之營造物,考察日本立法例之學說、實務見解,並著眼於物之危險責任觀點,營造物用物既已涵括在內,則

採取較為限縮之立場,應不致影響人權之保障,卻較能確保體系之一致性,本文乃暫不將之納入。另本文固認公共用物與行政用物係屬公共設施,但無意將之等同而論,基於條文既未採公物之用語,文義上即得不受限於此,而可採較合於設施行政之內涵,進而毋須以行政主體之支配作為其要件,也就無迂迴解釋或擴張解釋主辦機關對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監督,亦屬公物支配性表現之必要,只要是行政主體直接或間接為公行政目的,而提供人民使用之一切有體物設施,即為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公共設施。另至為攸關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有無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之適用者,厥為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之本質屬性,本文歸納整理約略有3種觀點,分別是工作物責任、設

置管理行為責任及物之危險責任。雖條文上明定公有為其要件,惟本文認國家賠償法與民法之規範目的各自有別,國家對公共設施所負責任,實不應因其所有權之歸屬而有異,否則將難以交代同屬國家公共設施所造成之人民損害,何以僅因所有權非屬國家,即不得請求國家賠償,此恐有違憲法平等原則,無怪乎學理上有予以忽略者,而實務上則將之轉義為事實上管理權,惟事實上管理權應在呼應公物之行政主體支配性,在本文對公共設施採取較廣義之理解下,其尚非窮盡一切而為任何公共設施所必備之要素。惟雖將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局限為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並非所宜,然國家應擔保其所提供人民使用之公共設施,無設置或管理欠缺所致損害人民之客觀瑕疵的責任內涵,

則二者仍有共通之處,亦即本文認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具擔保責任之本質。至於設置或管理行為責任之主張,無非以形式上之物的責任,實質上還是要歸結為人之責任,故其認公共設施國家責任僅以公共設施作為中介,最後還是回歸到人的設置或管理行為,並進一步認其係植基於有設置管理權者,應承擔該設施所生損害之風險的法理,蓋惟有具設置管理權者,始能藉由設置管理權之作用,而降低損害風險,惟本文認為損害風險歸管理權人承擔之法理,僅在將參與公共設施興建營運之民間機構納為責任主體而使其加入,其或許因距損害最近或屬最大原因力而須承擔終局賠償責任,但此係應透過求償機制加以處理,畢竟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條文係「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

管理有欠缺…」而非「設置或管理公有公共設施有欠缺…」,規範重心仍在公共設施本身之欠缺,設置或管理僅在描述欠缺之人為成因,用以排除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之設施安全性欠缺,亦即只要是人為所致之設施安全性欠缺,人民即得主張。故本文認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應著眼於公共設施不具備通常應有之安全狀況與設備,而欠缺客觀上安全性之狀態責任,而非設置或管理人之行為責任,此正契合公法上之危險責任,係指行政機關或其他公權力主體,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其行為或設施所帶來「特別危險情狀」,而因該危險實現,致使人民受損害,故應由行政部門負擔賠償或補償責任。其係著眼於人民無容忍之義務,此通常取決於負擔平等之法理,意

即國家行為或設施若有引起損害風險,又屬追求公益之不可避免結果,即應由社會大眾平均負擔,而由全民納稅之國家負賠償或補償責任,方符社會公平正義,則證諸該條採取無過失責任之立法理由,堪認其係採取物之危險責任之立法例。 最後,關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有無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適用之論證,基於公共設施為人民日常生活所依賴,乃充實人民基本權之實質基礎,而為維持人民符合人性尊嚴生活之手段,故此等具行政公共性之公共設施的提供,乃現代國家本於社會國原則,對人民所應負之生存照顧義務,而體現為給付行政領域中,設施行政下之供給行政,尤其,公共設施通常具有公共財、外部性或獨占性等特質,故傳統認應由國家承擔公共設施提供之

行政義務,惟隨著行政任務日益膨脹,政府嚴重失靈,為濟其失,除適度縮減國家任務外,對繼續維持國家任務屬性者,為補政府財政力量、專業知識等不足,乃以各種方式與私部門合作而引進私部門力量於行政任務之執行,其中亦包括公共設施行政任務之民間參與,亦即由民間機構在興建營運階段參與公共設施之舉辦,此時,行政任務之國家責任,僅執行責任轉由民間承擔,行政任務之本質並未有所變動,國家仍負有擔保、保障責任,確保其與國家自為執行無異,並於無法確保時,本於備位之網羅、承接責任,予以承接後續之執行責任,鑒於無論是採取特許權模式或PFI模式,民間參與公共設施之主要目的均在引進民間資金,減輕國家財政負荷,而屬財務私部門化之典

型,雖其於制度設計上,賦予參與之民間機構興建或經營之特許權,而使其混有功能私部門化之色彩,但其主要在使民間機構得藉此籌措興建或營運階段之一切資金並承擔風險,以及藉以取得營運公共建設所生之收益,來攤還投入之資本並獲得合理之報酬,而為推動財務私部門化之輔助措施,其尚無以此冀免國家所應承擔之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只要公共設施係由公部門提供,公部門即應確保公共設施不得存有設置或管理欠缺之客觀安全性瑕疵,如有,且因而肇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即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此不因交由民間參與而有改變,惟民間所參與者必須係屬公共設施,乃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適用之當然前提,然就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所稱之公共建設

是否即為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所稱之公共設施,如僅就一般概念理解而言,二者雖可視為同義詞,但如精確分析,卻顯非無疑,此從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立法目的,除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外,亦同時寓有加速社會經濟發展之立法目的,即知其二者必然有所分歧,蓋民間參與之公共建設,如非屬公共設施行政任務領域之事項,而僅係純粹商業行為,如以營利之私經濟活動為主要營業內容之觀光遊憩中心、大型購物中心、國際飯店、旅館或商業大樓等之興建營運,其或有促進觀光、刺激投資並加速社會經濟發展之考量,但主要目的在活用政府土地、增加政府財源,故其不具「公共設施性」,而非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所定之公共設施,自無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之適

用,顯然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公共建設有無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之適用,應以其是否屬行政主體為公行政目的而提供利用為斷,如與此不符,自無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之適用餘地,基此,本文即以公共設施之提供係國家所應承擔之行政任務作為公共設施之判斷標準,惟何等給付攸關人民生存而具生存照顧義務之屬性,並無法直接從生存照顧概念當然導出,允宜取決於當時之社會經濟條件,並須考量人民基本權保障等,作綜合之分析與衡量,始得論斷國家有無此一給付責任,此既涉及眾人事務之具體決定,即須交由國家循政治程序加以確認並決策,故制憲者或立法者應具得透過實定法規範而將某公共任務設定為國家任務之廣泛權限,故是否係公共設施,應先行尋覓

有無相關法令將之設定為國家應行提供之公共設施,例如都市計畫法、公路法等。再者,本於行政追求公益,積極參與形成公共事務之本質功能,行政部門自亦得基於本身民主正當性,於回應社會公意及不牴觸法律規定前提下,自主地將某一設施之提供納為自己之行政任務,故於設施係由行政部門所提供時,包括由行政部門自己興建管理以及民間有所參與時,該設施原則上得初步推定其屬行政任務之執行,惟須再進一步判斷其是否具有人民生活高度依賴或具有其他人權保障必要性及重要性等,以確認其是否係本於公行政目的所提供,藉以排除不具公共性之非公共設施,並以公共財、外部性或獨占性等輔助判斷其有無恪守補充性、必要性等原則,而非與民爭利,並舉行政實務

所推動的數則促參案例進行相關檢討。 為減輕財政負荷,但又能廣興公共設施,引進民間資金,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乃勃然而興,而根據本文之研究,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確係以此作為建制與運作之核心,惟減輕財政負荷應有其界限,不宜認國家賠償責任亦得同時免卻,否則,同屬國家提供之公共設施,僅因民間參與,即不負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恐有違憲法平等原則,且開啟國家規避責任之蹊徑,亦不能有效促使國家確保其對民間參與公共設施之實質充分影響力,蓋國家如未善盡其監督之責,雖有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怠於行使公權力國家賠償責任之適用可能,但如其已善盡監督之責,卻因民間機構置之不理所致,恐無適用之餘地,此時,公共設施國家

賠償責任之適用,將有助於導正現行行政實務僅求推動績效,而不顧事後監理完善所必要之監督或介入作為的導入,以及欠缺事前於投資契約妥訂公共建設安全性客觀欠缺之防免機制,包括公共建設之安全標準或性能、防免安全危害之定期維護措施、危害發生後之緊急因應處置等缺失。至於有認如此解決,將導致國家賠償責任過於擴張,然此純係立法論之問題,本文雖肯認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使人民受公共設施侵害者,得由國家填補其所受損害,契合國家保護人民基本權利義務的憲法意旨而予肯認,但其終屬立法者形成自由,立法時,允宜本於公益,同時考量是否使國家財政過度負荷,以致影響受託付行使國家公權力之機關行動能力,進而對國家持續運作所確保之全體人

民公共福祉帶來危險,惟本文認為除在立法上改弦更張,採取設置或管理行為責任,甚或依交通安全義務理論,就人民生活依存程度之高低與密切程度,將公共設施分別劃屬公法上之國家賠償責任或私法上之工作物責任,或依法律行為形式選擇自由理論而依公共設施之設置或利用關係為公法關係或私法關係來決定公共設施賠償責任究為公法責任抑或私法責任外,亦得以其他方式調和,例如採取限制賠償範圍或設定賠償總額最高限制之適當賠償原則,甚至參考民法義務人生計關係酌減規定之立法例,交由法院透過比例原則之運用,比較衡量並判斷,來獲致個案衡平之適當法律效果。況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本於應以肇致損害之原因距損害之遠近,以及損害發生原因力之大小定

其終局負責範圍之損害分擔原則,參與之民間機構仍係終局負擔該損害之人,故可透過主辦機關之求償權或投資契約所定之相關求償措施,諸如履約保證金之抵償設計,向參與公共建設興建或營運之民間機構加以主張,避免國家賠償責任之無限擴張,甚至於投資契約中規定參與之民間機構應為必要之投保,以分散公共設施難以完全防免損害人民之風險。 最後,本文雖認透過法釋義學之操作,得導出民間參與具公共設施屬性之公共建設,仍有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之適用,惟鑑於學者立場不一,見解分歧,所以,法釋義學之操作,恐難獲有一定共識,故本文認仍有立法解決之必要,乃就法務部所提國家賠償法有關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之修法改進方案加以評析,並暫

在維持現行物之危險擔保責任作為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之本質基礎下,認法務部98年7月31日修正版本第6條修正草案第2項規定,僅限委外管理部分,而不及民間參與公共設施之興建,不但未能貫徹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不因民間參與而變動之價值決定,亦不符國家擔保責任不僅只擔保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無管理之欠缺,也應同時擔保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無設置之欠缺,另其但書規定人民對受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亦使同一侵害事件,同時併存公法性質之國家賠償責任與私法性質之民事侵權責任,而甚為不妥,允宜採求償權之方式處理,從而提出建議條文:「民間機構參與設置或管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直接供公共或公務目

的使用之公共設施,其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應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對參與之民間機構有求償權,並應求償之。」另為避免國家賠償責任過於擴張,導致國家財政過度負荷,以致影響受託付行使國家公權力之機關行動能力,進而對國家持續運作所確保之全體人民公共福祉帶來危險,如立法政策上,仍採取現行物之危險擔保責任作為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之理論基礎,則建議增訂限制賠償範圍或設定賠償總額最高限制之適當賠償原則,甚或參考民法義務人生計關係酌減規定之立法例,交由法院透過比例原則之運用,衡量並判斷得以獲致個案衡平之適當法律效果的相關條

文,尤其在民間參與具公共設施屬性之公共建設時,宜增列主辦機關支付之國家賠償金得自履約保證金抵償,以為求償,以及同步配合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明定民間機構就其參與之公共建設所可能肇致之人民損害,應為必要之投保,以及規定有關公共建設安全性客觀欠缺之防免機制,包括公共建設之安全標準或性能、防免安全危害之定期維護措施、危害發生後之緊急因應處置等與必要時,主辦機關得採行改善之監督或介入作為,藉以確保國家對民間參與具公共設施屬性之公共建設,具有排除安全性客觀欠缺之實質充分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