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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明昕所指導 梁伯瑋的 論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之行政管制 (2021),提出高雄客運自立站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定型化契約條款、消費者保護法、應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行政管制、自己決定、日本消費者契約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建築與文化資產研究所 邱博舜所指導 謝懷悳的 台灣鐵道飯店的興衰與建築空間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鐵道飯店、建築風格、建築空間、辰野風格、空間再利用的重點而找出了 高雄客運自立站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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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高雄客運自立站,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之行政管制

為了解決高雄客運自立站的問題,作者梁伯瑋 這樣論述:

於現代交易發展下,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成為消費生活之常態。為避免消費者於契約中產生法律上權利義務失衡之情形,國家有管制之需求存在。而我國對此之管制基本態度,主要係以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應記載和不得記載事項公告為基礎,以行政機關為中心,決定何類定型化契約條款應於契約上予以記載、何類條款不得記載於契約中,並使用此等行政管制手段管控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對此是否符合私法自治之要求,其管制權限屬於何種國家機關,是否造成企業經營者之過度限制,能否通過我國憲法之檢驗,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之管制於消費者保護脈絡究竟為何,均有待深入探討。而日本法上受到社會經濟發展與規制緩和政策脈絡之影響,制定消費者契約法

做為消費者保護下,對於不當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之控管。其中思想係將消費者做為市場上之主體,以「消費者自立」之角度去架設管制規範,並以司法事後管制為主軸,其思考或可給予我國現行過於偏重行政管制之架構些許啟發。本文希冀透過比較日本法之管制思考與我國差別,能為我國消費者保護之制度中,對於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之管制,於不採取過度管制下,尋求消費者保護與市場效率之平衡。

台灣鐵道飯店的興衰與建築空間之研究

為了解決高雄客運自立站的問題,作者謝懷悳 這樣論述:

本文探討日治時期由台灣總督府鐵道部主導興建的兩座鐵道飯店,分別為台北鐵路飯店與台南鐵路飯店,分析這兩座鐵路飯店所歷經的發展變遷以及所反映的時代意義,進而檢視當代對於古蹟飯店修復與再利用的方式。其中,台北鐵路飯店於二次世界大戰中被戰火波及,現已不復存在,而台南鐵路飯店的實體雖然保存下來,但也歇業沉潛了近三十餘年,匯集旅遊休閒、鐵路運輸、日本殖民現代性、西式建築美學等各種特殊性於一身的鐵道飯店,蘊含了豐富的歷史意義與文化價值,實有待系統性的整理與探索。本文旨在探討影響鐵道飯店興衰的歷史要素,因此除了戰後臺灣鐵路局所出版的相關文獻之外,本研究亦將觸及日治時期的重要書報刊物,以蒐集並分析鐵道建設、旅

館建築、都市計畫、觀光產業發展等攸關鐵道飯店興衰的相關記載與論述。本文將透過田野調查的方式,訪談過去在台南鐵道飯店任職的台鐵老員工,以及現今負責整建計畫的建築師與古蹟修復的工程人員。本研究利用空間語法探討台北鐵道飯店與台南鐵道飯店其空間進行區域便捷值、地區便捷值與空間功能開放性,可對於建築物空間是否充分利用有進一步的瞭解。研究後發現,一、影響日治時期鐵道飯店興起的因素:1.台灣旅遊環境的形成,2.鐵路縮短移動的時間並延伸移動的距離,3.各項新式制度的建立與推行,4.鐵道飯店成為社交地位與文化權力象徵,5.與地方區位的關係越來越密切。二、影響戰後鐵道飯店的發展因素:1籌措資金相當不易;2.建築規

範不符合實際;3.都市計劃改變困難;4.施工許可證更加不易;5.鐵道飯店戰時多半毀損。三、鐵道飯店建築空間的應用方式:1.再利用原則以安全為主要考量;2.方案以展覽空間搭配輕食咖啡使用最為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