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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歷史學研究所 邢義田所指導 游逸飛的 戰國至漢初的郡制變革 (2013),提出龜山7-11命案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郡、地方政府、地方分權、包山楚簡、睡虎地秦簡、里耶秦簡、張家山漢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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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國至漢初的郡制變革

為了解決龜山7-11命案的問題,作者游逸飛 這樣論述:

本文根據戰國秦漢簡牘文書、璽印封泥、有銘兵器等史料,指出戰國至漢初的郡曾有軍區、中央外派官署、監察官署等數種面貌。戰國秦郡最初只是軍區。戰國晚期至秦統一之際,郡逐漸獲得管轄郡區內的縣之司法、財政等權力,郡方轄有屬縣,成為在縣之上的政區。戰國秦的縣道官原由內史、廷尉等中央二千石官管轄,郡管轄屬縣的權力多自中央二千石官分割而來,可謂中央外派的二千石官,也就是中央外派官署。秦中央政府為了控制外派官署──郡,在郡設置監御史,以強化中央監察的力度。漢初廢除郡監御史,同時也削弱郡的行政職能,使郡的行政偏於消極監察,較少積極干預縣之行政。郡在西漢中期以前均非嚴耕望所謂的地方政府,漢初諸侯王國甚至可以廢郡,

而不影響地方行政的運作。在郡吏結構上,秦代郡制為守府、尉府、監府三府分立、監察相司的體制;漢初郡制廢除監府後,仍為郡守與郡尉平行、分工制衡的體制。直到西漢中期以後郡方逐漸演變為嚴耕望所謂的長官元首制。郡長官從三頭馬車到二元並立,再到一人獨大,反映郡逐漸從中央集權脫離出來,邁向地方分權。郡的職權可分軍事、司法、人事、財政等類別探討。軍事上,秦代郡守管理軍備,郡尉管理戍卒,郡之軍權並未由一人獨掌。直到漢文帝時授予郡守虎符,郡守才成為一郡的最高軍事長官。司法上,秦王政時期廷尉方分割出部分權力給郡,使郡得以管轄屬縣司法,此後廷尉直接管轄的屬縣僅限於京畿地區,秦至漢初郡與廷尉的司法地位平行。人事上,秦至

漢初郡對屬縣長官及屬吏均有一定的任命權,而中央亦對郡縣長官及屬吏有一定的任命權;此外郡尉擁有相當的人事權,使郡守不能專權。財政上,戰國晚期秦仍由內史直轄全國屬縣財政,秦代郡與內史均可管轄屬縣財政,漢初則只有郡可管轄屬縣財政。西漢中期以前,郡管轄屬縣的權力逐漸趨於完備,是成為地方政府的必要條件。綜上所述,戰國、秦、漢初的郡吏結構、職權及整體性質均與西漢中期以後有較大區別。戰國至漢初的郡制經過數番變革後,郡才逐漸轉型為地方政府,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取得較佳平衡,西漢後期皇帝與郡守共治天下的政治格局亦得而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