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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洪令家所指導 鄭毓郿的 從企業社會責任談企業員工多元化與兼容 (2017),提出1919業績公佈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企業社會責任、多元化、反歧視、積極平權措施、組織正義、永續發展目標。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歷史學系 林滿紅所指導 梁瓈尹的 國家與檢疫:日治時期臺灣海港檢疫之研究 (2008),提出因為有 公共衛生、醫療衛生史、檢疫、港口、霍亂、天花、鼠疫的重點而找出了 1919業績公佈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1919業績公佈,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從企業社會責任談企業員工多元化與兼容

為了解決1919業績公佈的問題,作者鄭毓郿 這樣論述:

十幾年來,企業社會責任的推展已受到政府機關及產業界的重視,台灣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2010年制定並公佈「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鼓勵國內企業積極實踐企業社會責任,而2018最新修訂之公司法中,也將企業之社會責任明文入法。在企業的各種利害關係人中,員工無疑是無法排除的重要利害關係人。員工是企業創造利潤和強化業績的關鍵角色,應被視為企業社會責任管理的重要基礎工程 。員工多元化與兼容在歐美已行之有年,對內被認為是組織競爭優勢的來源,幫助組織提供顧客更好的商品或服務,具多元化的員工可以提供對於困難或潛在機會各種不同觀點或方法,有助於管理層面的決策制定;對外被多數

知名跨國企業認為能提高公司形象,在企業全球官方網站上將相關措施列為重要揭露資訊,亦積極參加各種民間組織的大幅宣傳推廣。雖然目前法學界對員工多元化與兼容的討論有限,本文由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起源及發展出發,再整理企業社會責任目前實務應用之國際性規範以及評量標準,參考管理學及社會學的觀點,由利害關係人角度切入,論述員工多元化與兼容的關聯性及對企業的重要性,最後,本研究參考美國發展員工多元化與兼容之歷程,探討我國是否適合師法美國經驗發展具本土性的員工多元化與兼容。

國家與檢疫:日治時期臺灣海港檢疫之研究

為了解決1919業績公佈的問題,作者梁瓈尹 這樣論述:

本論文欲探討日治時期臺灣海港檢疫制度建立之過程。根據檢疫實施機關的更迭,可將海港檢疫制度的發展可分成三大階段:(一)無檢疫專責機關時期:發軔期(1895-1899)、(二)海港檢疫所時期:草創期(1900-1910)以及(三)隸屬於港務機關時期:定制期(1911-1945)。 海港檢疫機構與警察系統關係密切,因此在疫病流行時,得以快速指揮警察人力協助檢疫工作。公醫制度是殖民地衛生行政上特有之制度,港口地區的在勤公醫平時就須協助海港檢疫;當境外爆發傳染病疫情時,亦須立刻支援事務繁重之檢疫工作。海港檢疫制度與警察系統、公醫制度緊密結合,是日治時期臺灣海港檢疫制度成功要件之一。 另外,

本論文亦關注「檢疫與商業」、「檢疫與戰爭」兩大議題。本論文發現,總督府在防疫政策上雖然常居主導地位,不過商業組織有時為避免利益損失擴大,通常也會採取降低損失的應變措施,如此的應變措施有時不但會改變總督府原先檢疫措施的規劃,甚至成為定制、形成海港檢疫制度中的一環。 此外,戰時臺灣海港檢疫措施得當,不僅使臺灣免受惡疫入侵,成功的臺灣「防疫經驗」亦在日本政府有意推動下輸往中國地區。相對於戰爭期間海港檢疫之成效,戰後初期衛生行政當局輕忽檢疫工作,因而導致1946年中旬以後傳染病大舉入侵臺灣,成為228事件的導因之一。不過政府衛生部門在此次之回應經驗當中,逐漸反省出因應本島衛生環境的特色性,由於此

一體系及時建立,才有辦法因應1949年以後大量大陸移民遷入臺灣,疫病入侵流行的不幸事件,得以不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