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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羅昌發所指導 翁立岡的 國際投資法中補償與損害賠償之研究:以公平市場價值標準為核心 (2012),提出AGIP 10W-40評價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際投資法、投資人-地主國仲裁、投資保障協定、徵收補償標準、非法徵收、損害賠償、損失補償、公平市場價值、實際投資價值、現金流量折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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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投資法中補償與損害賠償之研究:以公平市場價值標準為核心

為了解決AGIP 10W-40評價的問題,作者翁立岡 這樣論述:

公平市場價值標準(Fair Market Value)是國際投資仲裁庭在認定地主國確有對投資人的投資進行徵收或其他條約違反等補償或賠償責任後,於酌定補償或損害賠償金階段,最常主張並引用的補償或賠償標準。本研究嘗試梳理FMV標準在國際投資法中涉及的法律問題;並以此出發,勾勒出補償與賠償兩體系之差異:補償(compensation)係針對外國投資人受有地主國合法徵收的損失;賠償(damages)則係針對受有地主國涉有國際法上不法責任所致之損害。對於前者,宜按投資保障條約提供即時、適當與有效之補償;對於後者,宜按Chorzow Factory或《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Draft Ar

ticles on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所揭櫫之習慣國際法原則,給予相當於完全損害填補之賠償金。就徵收補償金之酌定,宜以條約所定,符合系爭投資或收益徵收時或前一刻之公平市場價值為標準;而就損害賠償金之酌定,則宜先判斷地主國所致損害程度就整個投資而言是否重要且長遠?若是,宜採徵收時或仲裁時系爭投資的公平市場價值孰高者為標準,計算賠償金;若否,則宜以實際投資(actual investment)或實際損害(actual loss)為標準計算賠償金。在評價方法擇定的問題上,財務及法律實務上通常採用的評價

方法大致可歸類為資產基礎制、市場基礎制及收入基礎制三種。若採公平市場價值標準,因涉及整體投資或企業未來獲利的估算,評價方法宜以能充分評價企業未來獲利能力的現金流量折現法為主要評價方法;若採投資價值或實際損害標準,評價方法宜以資產基礎制為主,亦即更重視系爭措施與損害結果間因果關係的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