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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蔡英欣所指導 蔡孟昕的 論我國公司治理人員制度之引進與建構 (2018),提出Fck stock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司治理、內部治理機制、公司秘書、董事會秘書公司治理人員、公司治理主管、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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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公司治理人員制度之引進與建構

為了解決Fck stock的問題,作者蔡孟昕 這樣論述:

基於公司自治之精神,我國長期以來致力於透過外部治理機制之建立以提升公司治理,鮮少主動介入公司內部治理機制之建構。然而,我國之公司卻持續怠於自發性地建構內部治理機制,導致公司內部缺乏負責確保經營階層為公司利益合法執行職務之機關,而可能無法有效落實外部治理機制,進而有損外部治理機制之效用,使得其提升公司治理之成效極為有限。因此,主管機關提出新版公司治理藍圖(2018-2020),期能藉由引進公司秘書之概念並推動公司治理人員之設置,有效改善或解決公司內部治理機制之問題。 惟引進比較法下之公司秘書制度以建構我國之公司治理人員制度是否確實有助於改善或解決我國內部治理機制之問題?換言之,我國是否有

引進比較法下公司秘書制度之必要性?本文希望能藉由深入研究比較法下之公司秘書制度以瞭解其功能與規範內容,同時觀察我國現行法下存有之缺失,若比較法下公司秘書制度之功能有助於改善或解決我國現存之缺失,則我國確實有引進公司秘書制度之必要。 於確認我國有引進公司秘書制度之必要後,本文欲參考比較法下之公司秘書制度並嘗試建構屬於我國之公司治理人員制度。公司治理人員制度之建構共有兩個層次,一為形式層面,二為實質層面。首先,就形式層面,本文欲劃定負擔設置公司治理人員義務之主體範圍,以選擇建構公司治理人員制度之最適方式。再者,就實質層面,本文會同時參照我國現行公司治理人員制度之規範與英國公司秘書制度於實務上

之運行成效,以分析我國現行規範之不足與缺失,並探討我國現行規範實施後,未來於實務上運作時可能面臨的問題。最後,本文將參考比較法下公司秘書之制度設計與規範內容,配合我國之法制背景與公司治理環境,並解決實務上可能面臨之缺失,經過融合與調整後以建構我國之公司治理人員制度。本文期能提出一完善之公司治理人員制度,而能對我國公司內部治理機制之改革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