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 filing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SEC filings - Merck.com也說明:SEC filings · November 22, 2021 · November 17, 2021 · November 10, 2021 · November 08, 2021 · November 05, 2021 · November 05, 2021 · November 05, 2021 · November 04, ...

國立臺北大學 會計學系 薛敏正所指導 李萬晉的 COVID-19 新冠疫情期間境外查核限制對財報公告時間落差的影響:兼論董事會與外部審計的功能 (2021),提出SEC filing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財報公告時間落差、海外關係企業、董事會公司治理成效。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陳彥良所指導 黃建智的 私募股權基金之受任人義務建構-以有限合夥組織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私募股權基金、有限合夥、有限合夥法、有限合夥契約、受任人義務的重點而找出了 SEC filing的解答。

最後網站PayPal Holdings, Inc. - Financials - SEC Filings則補充:SEC Filings. NASDAQ: PYPL. 193.61$6.89 ( 3.44% )November 19, ... Filter filing type: All Form Types, Annual Filings ... Amended Current report filing.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SEC filing,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COVID-19 新冠疫情期間境外查核限制對財報公告時間落差的影響:兼論董事會與外部審計的功能

為了解決SEC filing的問題,作者李萬晉 這樣論述:

本研究係在探討於新冠疫情期間 (2020) 在現場查核之諸多限制下,海外關係企業家數是否會影響財報公告時間落差,同時納入董事會公司治理成效以及外部審計(是否為四大會計師簽核)兩項測試變數,以瞭解海外關係企業家數對財報公告時間落差之影響,是否會因董事會功能發揮治理成效而為之縮小,又是否會因由四大會計師事務進行查核而為之變短,從而建立三項假說。經檢視在疫情期間下所建立的三個假說,假說一目的在檢視「海外關係企業家數越多之企業,其財報公告時間落差會越長」,採兩因子變異數分析結果顯示,差異並不明顯,但四種多變量迴歸模型結果皆顯示假說一獲得支持。假說二旨在檢視「海外關係企業家數對財報公告時間落差之影響,

會因董事會功能發揮治理成效而為之縮小」。相似地,兩因子變異數分析結果,顯示董事會的功能並不明顯,但以模型三與模型四的多變量迴歸模型檢視,則皆獲得明顯支持,亦即假說二亦獲得支持。假說三的目的在驗證「海外關係企業家數對財報公告時間落差之影響,會因由四大會計師事務進行查核而為之縮小」,不論是兩因子變異數分析,亦或是迴歸模型三與模型四之檢視,則皆未獲支持。透過變異數分析與迴歸模型的驗證,本研究得出三項結論。其一:在疫情期間,海外關係企業家數越多,財報公告時間落差的天數即會加長。其二:在疫情期間,海外關係企業家數對財報公告時間落差之影響,會因董事會功能發揮治理成效而為之縮小,表示即或海外關係企業家數雖多

,若董事會發揮其公司治理職能,財報公告時間落差會為之減少。其三:在疫情期間,海外關係企業對財報公告時間落差之影響,不會因委任四大會計師事務進行查核而為之縮小。

私募股權基金之受任人義務建構-以有限合夥組織為中心

為了解決SEC filing的問題,作者黃建智 這樣論述:

2022年歷經COVID-19疫情籠罩全球已近3年,對於社會、經濟帶來衝擊,造成諸多產業、供應鏈遭受破壞,產生百業待興之局勢,此時則需仰賴高度且專業之資本投入,以精準的投資模式,使資金與需求能夠準確媒合,私募股權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即有此種特性,因此扮演著資本市場新秩序之關鍵角色,而私募股權基金欲茁壯成長,健全之法制乃根本要務,於立法設計上,應抱持興利防弊同時兼顧之思維,其中,經營與所有分離產生之代理成本(Agency Costs)問題,即如何要求經營者們善盡受任人義務(Fiduciary Duty),此尤應正視,以免導致市場投資意願降低、私募股權基金發展止步之弊端

。本文以私募股權基金組織型態上最常見之有限合夥制作為研究對象,本論文共分為六個章節,第一章說明本文研究動機、範圍、方法、論文架構,第二章先針對組織法層面,以有限合夥法受任人義務進行研究,介紹美國有限合夥法對於受任人義務規範之內容,以及相關案例,進而分析討論我國現行法下有限合夥中受任人義務之定位是否妥當,如果要真正落實其人合性,應有何種新樣貌。第三章介紹私募股權基金之定義、運作模式、具備之優勢與隱憂,在監理法制部分介紹美國、歐盟、中華人民共和國、我國相關制度,第四章進一步以受任人義務管制之問題深入探討,從私募股權基金內部有限合夥契約出發、組織法規如何管制、比較法上特別規範的情形,以及我國現階段的

問題,第五章則提出改善之處,以契約條款、法制建構為主軸,於前者,本文參考美國學理、實務界之建議,提供針對各契約條款可改善之方向,同時亦提出其他非法制層面之機制作為參考;後者,本文分別以受任人義務管制主體、行為態樣、防範程序等作為建構基礎,並歸納比較法制上之借鑑,提出未來完善我國立法之建議。結論上,第一層面作為組織法之有限合夥法,對於受任人義務之管制,本文提出未來應有之立法樣貌,第二層面,對於私募股權基金之領域,如何透過法制與非法制機制加以健全私募股權基金發展環境,以供我國未來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