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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劉宗榮所指導 陳建佑的 兩岸保險法關於複保險規定之比較研究 (2009),提出SUM 三立汽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複保險、損害填補原則、通知義務、法律經濟分析、保險競合、複保險之剔除。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清華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范建得所指導 黃堅真的 氣味商標之研究-以實務申請探討為中心 (2006),提出因為有 非視覺性商標、非傳統商標、新類型商標、氣味商標、圖樣表示、氣味樣本、識別性、功能性、第二意義、氣味商標審查基準的重點而找出了 SUM 三立汽車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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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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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保險法關於複保險規定之比較研究

為了解決SUM 三立汽車的問題,作者陳建佑 這樣論述:

複保險是保險法中貫徹損失填補原則與不當得利禁止原則的重要制度,目的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企圖藉由保險契約之訂立而獲得超額賠償。但是目前兩岸對於複保險的立法比較粗略,學界對於複保險的定義、構成要件、適用範圍等基本問題尚存爭議,因此本文就複保險概念及適用中的爭議加以分析,並藉此對於兩岸保險法制中關於複保險規定的完善提出建議。本文討論到複保險之適用範圍。目前學界對此有三種觀點,主要分歧在於複保險是否適用於人身保險。本文認為複保險適用範圍應根據損害的性質與險種的特性來分析,因此贊同複保險適用於損失填補保險。於複保險要件之議題上,兩岸保險法制除於「同一保險標的」有不同之規範外,其並無明顯之差異,而在要件內

涵之解釋上,兩岸保險法制均同樣存在許多不同之意見。本文贊同狹義複保險,且認為兩岸複保險之構成要件應具有「同一要保人」、「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事故」、「數保險人訂立數保險契約」、「同一保險期間」以及「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額」等要件。而複保險的效力中,大陸地區之保險法並無違反通知義務之效力規定。本文除了探討兩岸之相關規定、通知義務與其適用時點,亦嘗試以法律經濟分析之角度去探究通知義務發生、違反通知義務之法律效果等議題。本文先由美國相關文獻著手,探討保險競合之意義、保險競合條款之態樣及此條款之功能與適用範圍。在此建立相關之認識後,進而介紹美國實務上最感困擾與棘手之問題,即保

險競合條款之衝突與協調,並試圖歸納出操作原則。對於保險競合之相關理論有較為清楚之瞭解後,回頭檢視兩岸之複保險相關規定,是否容有不足以致有引進保險競合條款之空間與必要。而當複保險構成時,兩岸保險法制上均未賦予要保人主動之權限,似均有不足之處,應可參考德國保險契約法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商法典之立法模式。本文在參閱大量相關文獻,並在分析相關爭議的基礎上撰寫此文,希望能對於兩岸複保險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氣味商標之研究-以實務申請探討為中心

為了解決SUM 三立汽車的問題,作者黃堅真 這樣論述:

探討氣味商標是否予以法律保護時,勢必要重新探究商標的本質,商標保護的對象應不在何種類型商標是否受到保護,而在於其是否具有識別性。從我國92年新修正商標法增加聲音為商標法定類型之一可知,聽覺商標亦非以視覺可感知為本質,因此氣味商標在特定的條件下是有可能符合識別性要件。 在認定氣味商標本身是否有可能受到商標保護的同時,因氣味本身難以用視覺可感知的圖文呈現,因此勢必要探討商標申請實務上,相關消費者如何區別不同氣味商標之間的不同,故依目前技術發展如何佐以科技設備以輔助文字描述氣味商標及氣味樣本的存放成為商標申請的關鍵問題。 本論文認為商標圖樣表示之法律要件存有商標權定義功能、行政管理功能

、第三人接觸資訊功能之意義,然不同商標類型依其本質應有彈性的適用標準,不應完全拘泥於「視覺可感知」之要件。雖然以文字描述氣味固有其限制,然結合氣味樣本及其他科技工具,或在特定條件,仍有開放氣味商標註冊空間。 此外,於商標審查的過程,需要釐清氣味本身是否為發揮特定功能所必要,功能性的考量目的在防止商標註冊的結果造成市場上不公平競爭,故氣味之使用在特定市場中若為發揮產品或服務功能所需,應不允許其註冊。然科技發展亦影響消費者對氣味功能性之認知有所改變,使得氣味的描述性特質成為其識別的來源,例如:香水是也。故氣味商標如何影響市場競爭亦是探討的重點。 簡言之,承認氣味可作為表彰商品或服務的來

源並受到商標法的保護,目的在於使市場的競爭者可以發揮創意,創造不同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手法,以促進工商業發展並使其投資在商品或服務的經營受到法律保護。故於文末提出相關修法建議及審查基準之草擬以供未來實務運作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