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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林國彬所指導 蔡孟儒的 獨立專家之公平意見及其法律責任之研究 (2013),提出burgman 125價格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企業併購、獨立專家、公平意見、企業評價、錯誤評價之法律責任、受託義務、經營判斷法則。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張心悌所指導 陳楷仁的 企業併購法第六條獨立專家相關問題之研析 (2010),提出因為有 企業併購法第六條、獨立專家、評價、鑑價、換股比例、公平意見的重點而找出了 burgman 125價格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burgman 125價格,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獨立專家之公平意見及其法律責任之研究

為了解決burgman 125價格的問題,作者蔡孟儒 這樣論述:

按企業併購法第6條第1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召開董事會決議併購事項前,應委請獨立專家就換股比例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並分別提報董事會及股東會。但本法規定無須召開股東會決議併購事項者,得不提報股東會。」其立法目的旨在確保併購對價之合理性,藉由獨立專家之審查把關以維護股東之權益。然而,相關規範似有缺漏之嫌,例如獨立專家之資格地位、法律責任以及所出具公平意見書之評價內涵等皆付之闕如,將直接衝擊股東權益之保障而有探究之必要。此外,公平意見書能否助於提升董事注意義務、忠實義務之滿足可能性,得以美國法制下兩者間之關聯性作為思考借鏡。本論文第一章先以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研究方

法、研究範圍與限制以及研究架構等揭開序幕,作一概略之介紹。第二章就董事受託義務及經營判斷法則之實質內涵為討論,美國法制下相關規範與司法實務判決得作為探討之依據。第三章及第四章為本論文之核心章節。第三章企業價值之評價方法與影響評價結果之因素,主要乃公平意見之核心部分—企業價值之評價操作,評價流程中所涉之價值標準、評價方法以及評價結果調整應如何選用、操作皆為此處之討論重點。第四章美國法制—企業併購之公平意見與董事義務之關聯性探討,係探討美國法下公平意見之內涵、評價方法以及不實錯誤評價之法律責任,其中法律責任部分係以證券法及侵權法之相關實務判決作為討論素材。此外,公平意見與董事受託義務交織之關聯性,

乃以Smith v. Van Gorkom及Smith v. Van Gorkom兩案為討論依據。第五章則回歸我國企業併購法第六條之獨立專家,關於獨立專家制度之意義、目的、適用範圍及時點、法律地位以及不實評價之法律責任,囿於現行法規範密度不足及實務判決尚處於待累積階段,欠缺具體明確性而有探究之必要。第六章作為本篇之結論,統整歸納前開章節所得之研究心得與結論,並嘗試提出評論建議與思考方向。

企業併購法第六條獨立專家相關問題之研析

為了解決burgman 125價格的問題,作者陳楷仁 這樣論述:

我國併購法制中,為了確保併購對價公平以保障股東權益,於2002年制定的企業併購法中第6條設有獨立專家制度,強制要求公開發行公司併購時委請獨立專家對於併購對價進行檢查並出具意見。然而,在幾乎每項併購案併購對價之公平性均有獨立專家背書下,股東對於併購對價不公的質疑聲浪仍層出不窮。考其原因,本文認為獨立專家意見之所以不被信任係因我國法制中對於獨立專家制度之設計過於簡陋,僅要求企業於併購時須委請獨立專家,而對於獨立專家獨立性、專業性之確保、出具意見時評價方法選用之標準、意見書應記載事項、意見有誤時應負之責任等相關配套措施均付之闕如。常常導致併購中獨立專家僅為企業經營者的橡皮圖章,形式上為併購價格公平

性背書,實質上卻從未獨立、客觀、專業、詳盡地對於併購對價的公平性進行檢驗。本論文主要以比較法的方式進行研究,在先對於獨立專家制度於我國目前的運作情況作一個詳盡的介紹後,發現其可能具有的缺失。然後藉著介紹美國與歐盟法制中與我國獨立專家相類的制度,分別為美國併購實務常見的由投資銀行出具公平意見,以及歐盟公司法指令中之獨立專家制度,得知其各自對於此種併購對價檢查人的角色設計上有何細膩之處,以及運作上需要注意的事項,可供我國參考。最後並綜合金管會證期局草擬的「公開發行公司及其資產鑑價作業要點草案」,提出對於我國獨立專家相關問題之檢討與建議,希望使得獨立專家制度之運作更為健全後,能真正發揮立法者所期待的

於企業併購中保障股東權益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