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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王文杰、周振鋒所指導 賈晉宜的 股權安排下的公司治理—以特別股為中心 (2019),提出facebook inc-class a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一股一表決權、特別股、複數表決權、股權安排、雙重股權結構。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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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安排下的公司治理—以特別股為中心

為了解決facebook inc-class a的問題,作者賈晉宜 這樣論述:

隨著世界潮流由一股一表決權原則朝向多層股權結構靠攏,各國交易所爭先恐後鬆綁法制,以力保其經濟霸主之地位。如新加坡在2018年6月26日正式在主板上市守則規定,允許首次公開發行之公司得發行複數表決權股;2018年4月24日香港發布IPO 新制,在香港交易所上市規則增訂第八A章股本證券—不同表決權。而我國則於2018年公司法全盤修正中,開放非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複數表決權股、對特定事項具否決權股及選舉一定席次董事之特別股,但禁止公開發行公司適用前述規定。然而,未來是否有放寬禁止規定之空間,似有所爭議。本文擬就特別股作為股權安排手段,分析其功能其運用方式,進一步分從本次公司法修正開放之特別股類型作為

探討主軸,依序由其各自其源起,以及美國、歐盟、日本等比較法角度下探討其立法例之差異,輔以各國實踐中之實際案例,不僅可補足我國現下較缺乏經驗之不足之處,同時為未來修法之可能性提供一盞明燈。最後,開放雙重股權結構公司上市與否之爭議方興未艾,本文綜觀我國市場狀況後,分析強化控制權機制可能對公司治理帶來之隱憂,因此主張在配套措施之配合下,應開放首次公開發行之公司得發行複數表決權股、對特定事項具否決權股及選舉一定席次董事席次之特別股。配套性措施可分為全面性及個別性,前者有加強強制公開資訊揭露及強化少數股東保護機制;後者則包括適用主體及持有人之身分限制、加強資訊揭露、設定表決權倍數上限、自動轉換機制(包括

落日條款、不再繼續擔任管理階層職位、轉讓限制及違法行為)、重大事項回歸一股一表決權原則及強化公司治理等。期能透過國內外文獻之分析研究,構築適合作為我國法律體制者,對未來之修法方向提供分析及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