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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楊雲驊所指導 蕭國振的 「視覺辨識」科技偵查措施之適法性—以隱私權為核心— (2021),提出garmin車載資訊娛樂系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隱私權、資訊自主權、視覺辨識、科技偵查、雲龍系統。

而第二篇論文中央警察大學 資訊管理研究所 鄧少華、董正談所指導 連章雄的 車聯網鑑識之研究-以車載娛樂系統為例 (2020),提出因為有 車聯網、反鑑識、車載娛樂系統的重點而找出了 garmin車載資訊娛樂系統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garmin車載資訊娛樂系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視覺辨識」科技偵查措施之適法性—以隱私權為核心—

為了解決garmin車載資訊娛樂系統的問題,作者蕭國振 這樣論述:

執法機關運用科技設備偵辦刑案,有利於蒐集犯罪事證及提升破案效率,由於立法跟不上科技發展的步伐,使得新型態科技執法欠缺授權依據。2020年9月8日法務部預告制定「科技偵查法」草案,引發社會輿論譁然,認為政府如同電影「全民公敵」片中的橋段,會肆無忌憚的進行全面監控,嚴重侵害人民隱私及資訊自主權益。弔詭的是,大街小巷攝影鏡頭設置越來越多、密度越來越高,民眾反而不以為意,甚至認同廣為設置是種保障措施,有助預防或嚇阻犯罪發生。惟「科技偵查法」草案未將監視系統予以納管規範,有關監視儲存資訊管理,散見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地方自治條例及相關行政規則等。現行調閱監視器拍攝畫面之偵查作為,實務界定

為刑事訟訴法第228條第1項、第230條第2項一般授權條款之範疇。殊不知科技的發展進步快速,以人工智慧深層學習演算法和卷積神經網路的分析架構,進行影像視訊的偵測與追蹤,透過監視器將所攝得影像轉換成數位資訊儲存在伺服主機,利用程式檢索資料庫進行數據分析,統稱為「視覺辨識」技術之應用。目前警方偵查刑案所仰賴「雲龍系統-雲端智慧型影像檢索服務」為是類科技的應用之一,其功能之強大如上帝之眼,能夠追溯過去蹤跡、鎖定現在位置以及預判未來動向,進而繪製出私人之生活圖像、數位足跡。此類科技偵查措施,可以不斷地更新程式、創設功能,突破物理世界的侷限,以跨越多維空間的方式,無聲無息監控人民生活,嚴重干預隱私權及資

訊自主權。本文首重探討「雲龍系統-雲端智慧型影像檢索服務」之車行紀錄查詢系統,在刑事訴追程序中的定位及屬性,並同時研析相關科技偵查措施之授權依據,以便確立將來執行之判準。

車聯網鑑識之研究-以車載娛樂系統為例

為了解決garmin車載資訊娛樂系統的問題,作者連章雄 這樣論述:

鑑於3C產品的普及與人工智慧的發展,造就了現代車輛本質上即為一行動電腦裝置,汽車就是一台行動自如的電腦,其功能從交通工具,儼然成為有配備輪胎之智慧型手機,而傳統以車輛為犯罪工具,嫌犯湮滅證據的方法為擦拭指紋或破壞殘留於車輛之相關生物跡證,然而,車輛中更記錄了可作為佐證的資料,如最近的目的地、我的最愛地點、路線;個人資料如通話記錄、通訊錄、簡訊、照片和影片。可想而知車輛所蘊含之數位證據更加豐富,故車輛如為犯罪工具,其車載數據之證據價值的詮釋至關重要。數據存檔這些車載娛樂系統上,此殘留數據因而反映了駕駛的活動和潛在的個人訊息,嫌犯認知到這些數據資料有可能成為證明其犯行之犯罪證據,故其湮滅證據之方

式已從破壞生物跡證演化成以實體或邏輯之方式破壞車載娛樂系統之數據資料達成掩飾其犯行之結果。本論文主要針對車載娛樂系統與OBD-Ⅱ車輛診斷系統如何擷取數據以及收集的數據對刑案偵查的影響和貢獻,並探討因各家汽車廠商數位資料格式不一造成執法機關鑑識挑戰,並提出解釋嫌犯可能破壞車載數據之方法,進一步提出一套針對車聯網鑑識資料擷取標準作業程序,協助第一線執法人員有效地辨識出具證據價值的車載數位證據,假設犯罪者試圖故意利用實體與邏輯方式破壞車載娛樂系統中數位證據時,資料還原方法。關鍵詞:車聯網、反鑑識、車載娛樂系統(In-Vehicle Infotainment,IV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