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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甲大學 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汪浩所指導 林馥柔的 品味與社會優越性-以賓士越野車為例 (2015),提出gla二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品味、布赫迪厄、布希亞。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段重民所指導 邱貞慧的 國家機密法制之研究-以機密資訊審定為中心 (2007),提出因為有 國家機密、機密、新聞自由、資訊公開、國家機密特權、國防秘密的重點而找出了 gla二手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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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味與社會優越性-以賓士越野車為例

為了解決gla二手的問題,作者林馥柔 這樣論述:

了解賓士越野車車主的社會階級區隔階級以及社會優越性,因為社會階級區隔與生活風格所產生與賓士越野車的聯結。賓士越野車的擁有者於社會空間歸屬的部分和汽車本質在社會區隔中的定位。它的圈子低調又封閉,在汽車市場中擁有獨樹一格的風格,本文透過定性研究來理解賓士越野車於品味中的定義。

國家機密法制之研究-以機密資訊審定為中心

為了解決gla二手的問題,作者邱貞慧 這樣論述:

摘 要囿於實證資料零散、有限又不易取得,且公法與刑法領域關照面向亦未盡一致,使得機密資訊審定無法在研究國家機密法制文獻中獲得較具體完整之探討。鑒此,本文從國家機密保護法制沿革談起,就中外機密概念從「模糊過廣」到以「指定分類保密」方式限制機密數量,在保障政府資訊得以自由流通下,除維持自古以來以刑事制裁作為國家機密保護之手段外,並訂定專法,加以分析;並針對現行與國家機密有關之管制法令,及因國家機密核定而受影響之個人或團體權益,整理出國家機密保護之公益需求:公眾與媒體權、正當程序與被告防禦權、接觸國家機密人員之權利限制、國會接近機密資訊及敏感科技等五種,期以對國家機密法制進行全觀性之介紹。

何謂國家機密?一般而言,概從其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進行說明,本文則著眼於過往機密理論之檢討,國家機密之產製過程,及重新核定之情形,以專章說明國家機密之審定。繼而,集中在刑事上運作之檢視,就現行併存刑事制裁規定,說明本法與刑法、陸海空軍刑法及其他法律間之關係,並從其中區別出「國防應秘密」、「國防以外應秘密」、「軍事上應秘密」範圍及「機密屬性」之核定,有利於法律適用;另鑒於本法實施後,司、軍法機關仍沿襲過去妨害軍機及外患案件論罪模式,恐非適切,爰專節介紹國家機密保護法各罪。最後,藉國外刑事實例說明於機密認定程序,行政與司法部門在具體案件中,一些以非正常方式處理機密資訊審定,以避免機密顯現於法庭之便

宜措施。擇定「永久保密之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機密報導」及「國家機密特權」作為機密資訊審定之難題,主要係考量此三者因具有情報人員、新聞記者、總統屬性「身分」不同,而法院給予較一般人不同處遇之共通性。從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0條不服解密申請之行政救濟實例中,可睽得本條與行政程序法第46條閱覽卷宗間之牽連,或謂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規定,為政府資訊公開不可攻略之堡壘;從中美處理國家機密與新聞自由衝突案例之比較研究中,亦足以涵蓋說明以往我國有關國家機密概念之爭點問題,相關之法院判決,亦可代表實務在法律變更後對機密之看法。此外,首度被提昇至憲法位階暨刑法與行政法交錯之國家機密案件-國務機要費案,源源

不斷出現各種機密資訊審定上之難題,於現任總統註銷機密而告一段落,然深具研究價值,本文對此亦有所著墨。最後,檢討行政及司法部門在機密資訊核定及認定上之作法,是否已達到立法者在國家機密保護法制設計上之要求?並對此提出修法建議;也期許媒體發揮第四權之功能,持續監督立法、行政及司法部門,以彰顯分權功能在國家機密保護法制上之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