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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柯格鐘所指導 林其玄的 論租稅規避之認定與實質課稅原則之適用 (2018),提出j fla停更原因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租稅規避、稅捐規避、實質課稅原則、經濟實質原則、實質重於形式、商業目的、經濟觀察法、租稅法律主義、量能課稅、租稅公平、平等原則。

而第二篇論文世新大學 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含碩專班) 蔡鎛宇所指導 王崇宇的 導入專利連結制度對我國專利、藥政與健保藥價制度肇生影響之研究—以逆向給付協議法容許性為中心 (2016),提出因為有 逆向給付、專利連結、合理原則、健保藥價制度的重點而找出了 j fla停更原因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j fla停更原因,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租稅規避之認定與實質課稅原則之適用

為了解決j fla停更原因的問題,作者林其玄 這樣論述:

租稅規避行為是稅法上的重要議題,由於稅法規範事物之複雜性,且稅法規範涉及到民法、商法等其他各法律領域,而各領域對相同事物可能會有不同規範目的或意義,從而不可避免的會發生稅法漏洞,取巧的納稅者便會利用這些稅法漏洞以獲取稅捐利益。然而租稅規避行為雖然符合稅法字面上的意義,卻是牴觸稅法之立法目的,基於課稅平等、租稅公平與量能課稅等,各國對於納稅者稅捐濫用的租稅規避行為,都有相關防杜條款之立法,以否認其在稅法上的效果,包括德國經濟觀察法、美國經濟實質原則與英美法系加拿大、澳洲等國的一般反避稅條款。我國也在稅捐稽徵法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明定實質課稅原則以防杜租稅規避行為。但實質課稅原則與租稅規避行為仍

有其適用上之疑義,包括租稅規避行為之構成要件為何;在認定其構成要件事實上,稅捐稽徵機關所負舉證責任與納稅者協力義務之關係;對租稅規避行為調整補稅後,得否再加以處罰。又實質課稅原則究竟是事實認定或法律解釋的定位爭議;在對納稅者有利情形下,納稅者得否主張適用實質課稅原則;實質課稅原則所涉及解釋方法之適用等相關爭議問題,本論文將對之進行論述與探討。本論文架構共五章,第一章提出本論文的問題及研究範圍等;第二章在論述租稅規避行為之意義、效力、發生原因、規範理論與防杜類型;第三章在探討租稅規避行為之構成要件、舉證責任與可罰性;第四章在探討實質課稅原則適用上之問題,包括在法學方法上的定位,其解釋方法之內涵,

以及其適用與主張之主體,即除稽徵機關外,納稅者得否主張實質課稅原則適用於對其有利之情形;第五章則是本文結論,就本論文所探討之相關問題,提出建議與結論。

導入專利連結制度對我國專利、藥政與健保藥價制度肇生影響之研究—以逆向給付協議法容許性為中心

為了解決j fla停更原因的問題,作者王崇宇 這樣論述:

美國Hatch-Waxman Act雖迄經MMA法案改善不足之處,但品牌藥廠-學名藥廠-消費者之三面動態平衡誠不易維持。從製藥產業產業特性與產業競爭的囚徒困境賽局觀察,品牌藥廠偏好風險迴避的策略並期待主動控制風險。美國最高法院在處理逆向給付協議的態度上,基於其國內經濟與法律背景,選擇了合理原則的道路,而對照組歐盟則大不相同。本論文繼續從不同藥價核定與支付制度的比較中,發現我國制度的發展雖有其歷史淵源,但短絀之處顯而易見。藥廠在我國的商業模式主要仰賴病患在醫院大量消費藥品。學名藥在競爭上受限於低廉的健保給付價格與品質,且品牌藥廠在臺灣市場所得利潤相較於外國市場甚低,簽署逆向給付協議的誘因自然降

低。經分析藥事法的修正草案對藥廠的影響,本論文預期品牌藥廠寧願將訴訟進行到底,或選擇直接退出市場。未來處理逆向給付協議議題時,在法容許性上本論文建議採行光譜上座落於專利範圍原則與合理原則之間的折衷說。在裁罰性不利處分適用的法條上,本論文也建議增訂法條與法規命令因應之,以符合法律明確性之要求。甚至本論文更進一步建議,針對某些反競爭效應低微類型的逆向給付協議,應多加利用以促進我國製藥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