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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仁科技大學 休閒事業管理研究所 王智永所指導 顏士堯的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松年大學學員社會支持、社會參與及主觀幸福感之研究 (2016),提出mlb門市台中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社會支持、社會參與、主觀幸福感。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林佳和所指導 陳星翰的 中華職棒大聯盟選手契約之研究 (2014),提出因為有 選手契約、適用勞基法、工作規則不利益變更、勞動契約、中華職棒、聯盟規章的重點而找出了 mlb門市台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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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松年大學學員社會支持、社會參與及主觀幸福感之研究

為了解決mlb門市台中的問題,作者顏士堯 這樣論述:

伴隨著醫療及科技的進步,人類壽命持續不斷的延長,如何在高齡化社會中滿足個體追求幸福的目標成為當前各國學者共同探討的課題。有鑒於此,本研究藉由調查臺灣基督長老教會所開設之松年大學學員(目前總數三千多人),以高雄市僅有的六間松年大學學員為研究對象發送問卷,以立意抽樣方式於2017年3月1日至4月1日完成施測,探討其社會支持、社會參與對主觀幸福感之影響。本研究共發放455 份問卷,剔除無效問卷35份,計回收有效問卷420份,有效樣本率為92.3 %,使用SPSS 與AMOS 軟體進行描述性統計及信效度分析、驗證式因素分析與結構方程模式的驗證。歸納研究結果如下:一、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松年大學學

員的人口特徵明顯以信仰天主教或基督教、65~74歲、教育程度 在高中/職、已婚之女性為主體。二、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松年大學學員所獲得之社會支持對社會參與及對主觀幸福感有正向影響。三、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松年大學學員所獲得之社會參與對主觀幸福感亦有正向影響。四、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松年大學學員的社會參與為社會支持與主觀幸福感之中介變項。五、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松年大學學員普遍獲得高度的社會支持、高度的社會參與及高度的主觀幸福 感。 對於松年大學之管理與推動單位,建議在「環境滿意度高」及「就讀松年大學有幸福的感覺」兩方面加以包裝並當成松年大學的特色呈現,吸引社區高齡者的參與。盼望本研究之驗證結果

,能作為後續研究者之參考,並提供以下建議做為高齡者如何開創幸福晚年之參考。一、勇敢的表達需求,用心規劃自己的生活願景。二、積極融入家庭及社會,獲取更多的社會支持。

中華職棒大聯盟選手契約之研究

為了解決mlb門市台中的問題,作者陳星翰 這樣論述:

為研究選手與球團基於中華職棒大聯盟選手契約之法律關係,本文先釐清職棒選手契約之定性,並認定系爭契約為民法上僱傭關係。復就民法僱傭關係與勞動契約間之關係及學說實務上從屬性之判斷,獲致系爭契約亦屬勞動契約,並依此定性探究可能之契約控制方式。 故本文首就消費者保護法得否適用檢討,蓋消保法之定型化契約無法直接適用與非消費性法律關係,故本契約僅得適用民法第247之1條依附合契約控制;次就系爭契約性質屬於勞動契約,本得適用勞動基準法,惟因勞委會公告排除適用,僅得援引勞基法之原理原則作為法理。續此,本文分別討論球團與選手之契約義務,以及履約過程中可能發生之給付遲延、給付不能與不完全給付之態樣

。至於,契約履行所生之爭議該如何解決,本文討論訴訟及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訴訟管道方面以武建州案為例,詳論武建州之經過並評釋判決;訴訟外紛爭解決簡介調解、仲裁、聯盟仲裁,並針對司法實務上不承認聯盟仲裁之適法性予以分析討論。 第次,本論文聚焦於契約之主體變更及客體變更,關於主體變更從民法契約承擔出發,檢討選手之交易及合約讓渡辦法,依系爭契約第18條新球團應承擔原球團契約上一切權利義務,而非如聯盟各辦法所規定應另訂新約,且僅須符合選手當年度之待遇不得為不利益變更。另關於客體變更部分則是就球團增訂變更工作規則、中華職棒大聯盟增訂變更聯盟規章談起,以民法附合契約控制及合理性變更法理加以檢視。

最末,藉由前開各章之結論,本文分別針對勞動部、聯盟與球團、工會與選手給予建議。關於勞動部本文建議應檢討排除職棒選手適用勞基法之公告,具體研究選手納入勞基法可能產生之齟齬,並設法解決工時認定不易及終止事由是否合理之問題。而針對聯盟與球團,本文建議聯盟應修正系爭契約與聯盟規章,尤應注意者是契約承擔時新球團應概括承擔一切權利義務,不得再另行締約;以及自由球員年限及任意引退之限制過長,明顯侵害選手締約自由之問題。最後關於工會與選手,本文建議工會應協助選手保留各球團之工作規則─球隊內規,以作為日後紛爭產生之論據。工會並得依團體協約法與球團進行團體協商訂定團體協約以取代各球團之工作規則,以落實選手權益之

保障。而選手方面,礙於比賽訓練之密集且無心力去深究球團之各項約定或聯盟規章,故本文建議對於各契約文本應當先請教專業人士或球員工會再行簽署或同意,始能維護選手自身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