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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廖蕙玟所指導 郭耿誠的 線上遊戲契約爭議問題研究 (2013),提出ro點數儲值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線上遊戲契約、冒名行為、行為能力、收費制線上遊戲、免費制線上遊戲、注意義務、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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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遊戲契約爭議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ro點數儲值的問題,作者郭耿誠 這樣論述:

  線上遊戲之相關法律問題,係針對遊戲異於一般服務提供契約的特性而為考量,宜從產業未來發展方向為全面且通盤之考量。故本文先初略探究線上遊戲之定義、發展歷程、現行產業概況及未來展望,以期吾人對於現今遊戲產業能有初步之認識,並經由線上遊戲基於網際網路所生之獨特性,以解構玩家於法律關係中居於絕對弱勢之主因,期能藉此了解線上遊戲契約當事人之利害關係,以作為往後相關爭議問題之解決之指引。  線上遊戲契約之締結、履行,完全以網路方式為之;然亦因為此匿名特性,使得線上遊戲糾紛四起,故遊戲公司方面特別注重玩家身分真實性之要求,無不透過透過遊戲管理規則,賦予玩家真實資料填載義務。然衡諸實際,卻常發生玩家違反約

定、冒用他人名義註冊之情事,則在此下,遊戲契約是否仍然有效成立?倘是,則其存在何人之間?實有研求餘地。再者,未成年玩家占線上遊戲玩家多數比例,而民法鑑於未成年之思慮不周,特設行為能力制度,然亦因為網際網路之匿名特性,使得玩家是否為未成年人及是否已踐行行為能力補充程序等問題,在確認上顯得格外困難、棘手。是否必須與傳統民法作出不同之處理?有否有運用行為能力擬制制度而使線上遊戲契約一律有效成立,以避免造成遊戲公司重大損害之必要?為本論文探討課題。  線上遊戲契約乃屬新興科技下之時代產物,如何定位其於民事契約法上之屬性?另傳統付費制之線上遊戲,依民法之規定,遊戲公司之注意義務為抽象輕過失責任;然自20

05年起,線上遊戲產業逐漸陷入谷底,故遊戲公司亟思扭轉之道,於2006年起逐漸顛覆傳統之收費制度,改採免付費制,此依民法之規範,遊戲公司因其未獲取對價,似得減輕其注意程度。然衡諸實際,雖謂係免費遊戲,反而比付費時代創造更多之利潤。上開敘述,似意味遊戲公司在獲利更甚以往的情況下,卻可解免其對廣大遊戲玩家之注意義務,是否合理?有無因應之道?應有討論之必要。  最後,線上遊戲充滿著魅力,吸引了每個玩家的心,這也是玩家更容易產生沉浸經驗的因素之一,因玩家的忠誠度及黏附性相當高,往往投入大量時間、費用於其中,則當玩家權益遭受遊戲公司損害,進而請求賠償之時,其得請求賠償之依據、方式、種類及數額為何?此涉及

虛擬寶物之財產性質爭議。在司法實務上,當玩家向遊戲公司請求賠償時,多以虛擬寶物之市價作為計算基礎;惟遊戲公司方面,則多以兩造契約中之禁止交易條款,主張虛擬寶物對其並無任何價值抗辯之。究竟何者主張較有理由?目前實務態度為何?實有研究之價值及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