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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余雪明、王煦棋所指導 江念慈的 論國際貨幣基金之附條件在國際法上之實踐──以集體行動理論為分析架構 (2013),提出srf-390f評價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際貨幣基金、附條件、財政援助計畫、新港學派、政策取向、法律經濟分析、集體行動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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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國際貨幣基金之附條件在國際法上之實踐──以集體行動理論為分析架構

為了解決srf-390f評價的問題,作者江念慈 這樣論述:

本文運用新港學派(New Haven School)之政策取向法學(policy-oriented jurisprudence)對國際貨幣基金(IMF)附條件(conditionality)進行探討,將附條件之修訂過程視為全球性權威決策過程之一部分。IMF附條件之爭議由來已久,IMF亦持續以具體行動屢次回應爭議,例如修改財政援助機制,放寬附條件,修訂《附條件指導方針》(Guideline of Conditionality)等。在1945年設立之時,IMF係為協助促進世界經濟的健全,避免國際支付系統之危機,及提供會員國金融援助以面對收支平衡問題。1980年代初期,IMF附條件多集中於總體經濟

政策。其後,結構性附條件日趨複雜且範圍擴大,反映在有嚴重結構性問題阻礙其經濟之穩定及成長之低收入國家。近年來,IMF在處理會員國結構性經濟改革所涉之問題,其方式已變得更加靈活。《1979年附條件指導方針》經全面性檢討之後,於2002年進行大修。在2009年3月,IMF進一步將附條件現代化,以防範並化解危機。此外,要求必須正式豁免之結構性績效標準亦被取消。從《2002年附條件指導方針》實施以來,IMF每二年進行一次附條件之檢討(review),分別於2004-2005年、2007年、2009年、2011年及2013-2014年一共進行五次。附條件乃IMF財政援助之核心內容,實有必要重新審視附條件

之改革方向。本文從法律角度,探討IMF財政援助機制中附條件之演變歷程。以經濟學為分析工具來探討國際組織立法政策之文獻不在少數,且已發展成獨立學門,稱之為「國際政治經濟學」。國際政治經濟學其研究途徑主要有二:一為研究國際事務中之政治(國家)與經濟(市場)之互動關係,以政治學者為主;二為以經濟學之方法研究國際政治,則以經濟學者為主。而法學界,以法律經濟分析為研究途徑,特別是以集體行動理論作為國際組織法之分析架構而發表之文獻,在美國法學界為數甚多,惟台灣法學界則尚未出現類此論文。本文試以集體行動理論作為國際組織法之分析架構,並從IMF附條件之修訂過程討論IMF之決策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