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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楊宏暉所指導 張晶晶的 論被遺忘權之保障 (2020),提出sti官網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被遺忘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 葉啟洲、彭金隆所指導 蘇姿樺的 大數據時代下之個人資料保護—以保險業運用大型個人資料庫為討論核心 (2020),提出因為有 個人資料保護法、健保資料庫、資訊隱私權、保險法第177條之2的重點而找出了 sti官網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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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被遺忘權之保障

為了解決sti官網的問題,作者張晶晶 這樣論述:

本文旨為探討有別於傳統隱私權之「被遺忘權」,其為現代科技下新興之產物。而其核心內涵,即為資料當事人有權要求移除或刪除被揭露於網路上之文字、聲音、照片、影片等資料,例如破產紀錄、桃色新聞等事跡,因無法隨著時間流逝而被人遺忘,以應「人非聖賢,孰能無過」之良善人性,俾新生修正己身機會與持續強化個人資料之保護機制。另本文採取文獻分析法、文獻比較法為主要之研究方法,從歐盟所建構之被遺忘權法制體系,包括歐盟條約、個人資料保護指令及規則、Google Spain SL,Google Inc, v AEPD案之先行判決,到美國、日本被遺忘權之發展狀況,以及我國施○○訴Google案、周○○訴蘋果日報案等與被

遺忘權有關案例之探討。惟我國現行對於被遺忘權並無明文規範,又要如何達成被遺忘權之保障與如何適用於具體之實務個案?期使資料當事人能重回資料主體之地位,均需綜合研析考量。 爰本文研究發現:實不宜過度強調被遺忘權,因其會侵害言論自由、新聞自由資訊流通與經濟發展等;也不宜忽略被遺忘權,因其符合人性尊嚴,是為基本人權,也是人格權發展之基本要求。故論其保障之道,可分別從法律方面:包括適度擴充現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刪除權等權利範圍,例如增加個人資料當事人事後之撤回同意權;在政策方面:包括建議適時設立專責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建立比照ISO認證方式之個人資料管理資訊系統與強化教育訓練等措施;其他方面:包括落實

蒐集資料勾選同意或不同意之選擇權、訂定資料公開之起始日或到期日、計量刪除資料之處理成本或社會成本等作法。鑑此,我國最適保障被遺忘權之模式,應為最小幅度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搭配其他合宜之行政措施後賡續推動,俾形朔具我國特色之被遺忘權內涵,實現公私協力迎向新科技與挑戰人性之動態均衡公共政策,以期能健全我國被遺忘權之法律制度,進而達到被遺忘權之保障。

大數據時代下之個人資料保護—以保險業運用大型個人資料庫為討論核心

為了解決sti官網的問題,作者蘇姿樺 這樣論述:

當大數據時代來臨,相關新興資訊蒐集、分析技術之快速發展不僅帶動各產業之多面向發展,更是徹底改變人類之社會型態與日常生活。大數據時代下之產業發展雖透過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而創造無限之可能與價值,惟基於大數據之本質與特性亦同時對於個人資料保護面向帶來難以估計之衝擊與侵害風險,如何在時代發展下兼顧個人資料運用以及個人資料保護實為重要之議題。有鑑於保險制度之本質涉及個人資料之大量蒐集、處理、利用,保險業不論是於投保、核保、理賠等階段皆對於個人資料具大量需求性,故當面臨大數據時代所帶來之變遷,保險業如何於相關技術應用與發展下兼顧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即有相當之討論價值。故本文以保險業於大數據時代

下之個人資料相關應用與發展作為探討起始點,以保險業利用大型個人資料庫為探討核心,並分別針對健保資料庫之應用、非自然人健保資料應用平台之應用、保險法第177條之2修正條文草案所涉及之保險業大型資料庫建置等議題之可行性與合憲性進行討論與分析,藉由重新檢視我國資訊隱私權理論、我國實務判決與眾學說見解,並兼參考外國法制度後,再行針對前述議題進行爭議要點之提出以及未來發展方向之建議。結論上,本文認為傳統資訊隱私權已不足因應大數據時代下之個人資料保護需求性,故先行提出修正之資訊隱私權理論,並藉此做為前述議題之立論核心基礎。針對健保資料庫、非自然人健保資料應用平台之保險業利用,以及保險法第177條之2修正條

文草案等議題,除應確保個人資料主體之資訊自決權受保障外,另亦需考量個人資料去識別化程度之設定、保險歧視之消除、尚生存家屬之保障等面向。另針個人資料保護之整體制度設立上,本文認為除應建立個人資料保護影響評估機制、個人資料利用回饋機制外,政府方與保險業方亦應分別設立個人資料保護專責機關以及專責之個人資料保護長,以確保憲法所奠定之資訊隱私權保障以及個人資料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