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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林昭志所指導 貢儷心的 全民健康保險法代位求償制度之研究 ──以新舊法比較為核心 (2018),提出富邦第三責任險費用機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人身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代位求償、不當得利禁止原則、損害填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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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代位求償制度之研究 ──以新舊法比較為核心

為了解決富邦第三責任險費用機車的問題,作者貢儷心 這樣論述:

本論文研製之「全民健康保險法代位求償制度之研究」論文,其主要目的在探討保險法代位求償之要件及其運作模式與效力範圍、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之區分實益,以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代位求償權運作上之問題。為達成研究目的,本論文以法解釋學確定現行法規範之內容,並採取文獻分析方式檢討現行制度運作上問題、分析實務判決,並運用比較研究方法參酌各國立法例做為參考。於保險法代位求償之要件及其運作模式與效力範圍方面,本文認為保險人欲行使代位求償須符合下列要件:應負最終責任之第三人確實存在、被保險人對該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保險人已履行賠償義務,且運作模式應採取法定債權移轉,故保險人須以自己名義代位求償,而代位求償之效力範

圍不得逾越保險金額。關於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之區分實益,本文認為代位求償乃損害填補原則之下位概念,故單以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形式區分得否適用代位求償,不具有實益。就全民健康保險法代位求償權運作上之問題而言,因全民健康保險法代位求償之對象過度限縮,致無法向應負責之第三人求償,縱於2017年修法放寬求償對象,然因文意不清,致人誤會保險對象為請求代位求償之主體,又全民健康保險法代位求償之理論基礎實已由保險競合轉變為不當得利禁止原則,故於非因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5條所定情況而受領醫療給付時,仍應類推適用保險法第53條規定。基於上述結論,本文建議:一、保險法代位求償之要件及其運作模式與效力範圍應維持實務通說見

解。二、保險契約之類型應以損害保險與定額保險為區分。三、全民健康保險法之代位求償應準用保險法代位求償之規定。關鍵字:人身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代位求償、不當得利禁止原則、損害填補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