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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律師費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雷皓明寫的 一不小心就被吉:白話的生活法律對策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律師費用補償附加條款】百元保費省下萬元律師費也說明:小唐心想我又不是故意要撞人的,怎麼會觸犯刑法?百般無奈下,也只能趕快找專業的律師協助,一找之下才發現刑事案件每一審級律師費約是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黃詩淳所指導 李容萱的 我國民事通常保護令之實證研究 (2019),提出一審律師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民事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施行現況、家庭暴力行為、核發必要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通常保護令之證據法則、法實證研究。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交通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王敏銓所指導 范智達的 商標侵權案件之侵權所得利益及合理權利金之研究 (2018),提出因為有 商標侵權、賠償、阻卻侵權、防範不當得利、侵權所得利益、合理權利金、納許談判解、均衡收益、產品生命週期、產品銷售與總收入、假設性協商、賽局理論的重點而找出了 一審律師費的解答。

最後網站皆可申請)-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訴訟及律師費用則補充: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訴訟及律師費用 ; (一)設籍臺北市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犯罪被害人。 (二)但實際居住本市,且經家防中心評估確有補助必要者,得不受設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一審律師費,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一不小心就被吉:白話的生活法律對策

為了解決一審律師費的問題,作者雷皓明 這樣論述:

  ●說人話●   【網路、交通、租屋、婚姻、遺產、性】   令你憂心的生活法律大小事,   資深律師白話說給你聽。     怎樣會觸法?怎樣好脫身?怎樣能還擊?   生活法律對策,律師親切解釋,讓你秒懂。   滑手機傳張圖也會挨告!簽好的租屋契約竟無效!   法律條文好難懂,因為沒人簡單說給你懂。   抱緊你的權益,遠離飛來橫禍,   就從這本書開始!   ‧在網路上,對著別人的虛擬角色謾罵,也算妨害名譽?   ‧只是轉貼個長輩圖,竟然侵犯著作權?   ‧他罵我「馬英九」、「陳水扁」,可以告他公然侮辱嗎?   ‧知名品牌賣我淘寶貨,算不算詐欺?   ‧被車子撞了,可以要到

多少賠償金?   ‧明明是路上交通標示不清,警察卻開我單,合法嗎?   ‧房東可以隨便闖入我跟他租的房子嗎?   ‧訂婚的聘金,一定要一次給一大筆錢嗎?   ‧爸爸從沒養過我,如今我卻得扶養他?       ‧不知從哪兒冒出來的私生子,有權分遺產嗎?       明明活在法律的世界,我們卻誤以為法律和自己不相干,愈是不了解,愈是一不小心就被告,甚至被人吃乾抹淨還外帶!   因此,資深律師精挑六大生活面向:網路、交通、租屋、婚姻、遺產和性,舉生活常見事為例,親切、精準,解析你我最關心的日常觸法擔憂和法律糾紛,並說明事件發生時,我們自己就可以做到的,最基本的簡單處理原則。   學會做好「事前

預防」,就能免除事後處理的歹戲拖棚,不再勞心、費時又傷財。 本書特色   ◎專業律師、人氣法律知識粉絲專頁「律師談吉他」作者,集結最容易令你被告的六大生活法律主題:網路、交通、租屋、婚姻、遺產、性,超白話、超親切。   ◎台灣的法律案件,據聞多數都是本書提到的「普通案例」。這些「低金額、小爭議」的法律事件,若真要告上法庭,往往很難找到合適的協助資源。因此,雷律師精挑經典案例寫入本書中,教你具備基本知識,了解處理方向,幫助你遠離告人的麻煩,以及被告的操煩。 名人推薦   ◎專文推薦:吳豪人(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廖元豪(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人氣粉專聯合推薦:「法律白話

文運動」、「MedPartner美的好朋友」、「恐龍推事」、「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依名稱筆劃順序排列)。  

我國民事通常保護令之實證研究

為了解決一審律師費的問題,作者李容萱 這樣論述:

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於民國87年5月28日通過,民事保護令制度於隔年生效施行,至今已過二十多個年頭。民事保護令制度,因其非訟性質,法官裁量空間大,又涉及隱私而屬不公開裁判。正因為不公開的性質,讓保護令變得很神秘,許多研究也因此卻步,坊間也出現了許多謠言。本文係透過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及法律扶助基金會,獲得了民國106年間終結之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共833件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故得以實證方法觀察影響法院裁定結果之因素與原因。本研究發現,「被害人性別」、「聲請人有無律師」、「施暴嚴重程度」為影響通常保護令裁定結果(准駁)之因素,然最主要的關鍵係施暴嚴重程度,施暴嚴重

程度愈高,法院愈有可能核發通常保護令。而「不同法院」、「未成年子女是否在場目睹家暴」為影響通常保護令核給保護期間長短之因素,亦即,不同法院間核發的時數普遍有所不同,尤其新北地院核給被害人的保護期間較長;相對人若於未成年子女面前施以家暴,法院通常核給被害人的保護期間較長。此外,本文亦透過通常保護令審理流程,逐步探討通常保護令在實務上遇到的五大爭點,依序為(一)聲請形式上合法與否;(二)兩造間是否為家暴法上定義之「家庭成員」關係;(三)聲請人得否證明相對人有其主張之某行為,此攸關於通常保護令的舉證責任與法院採信的證據多半為何;(四)若能證明有此一行為存在,然該行為是否屬於「家庭暴力」,此涉及一般家

庭紛爭與家暴行為的界線,得由施暴程度態樣觀察;(五)若為家暴行為,核發保護令是否具「必要性」,法院於審理核發必要性時參酌的因素為何。最後針對我國實務運作情況提出個人建議,包括:對於舉證責任之歧異要求,宜訂定統一之標準;家庭暴力行為認定上,不應以「長期性、習慣性與連續性」為構成要件;明定「核發必要性」的審理參考要素;擴展處遇計畫令之核發數量與對象;加強家事法庭法官對於家庭暴力事件專業訓練,並推動家事法庭法官專業久任;刪除家暴事件不得調解、和解之規定;保護令之各款命令得分次發放;擴大社工人員、衛生醫療體系介入。

商標侵權案件之侵權所得利益及合理權利金之研究

為了解決一審律師費的問題,作者范智達 這樣論述:

我國商標侵權案件判決就侵權所得利益之金錢救濟見解,受限於損害賠償「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絕無損害亦即無賠償之可言」(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363號判例)之見解,以「賠償」商標權人的利潤損失作為侵權所得利益之理論基礎,實未能完整估算商標權人可能受到的一切損害。然而,商標侵權人除與商標權人直接競爭之獲利外,尚有節省固定行銷成本之獲利,以及兩造非直接競爭下之侵權獲利,甚至於侵權者未直接獲利,而取得其他市場利益(如與零售業者建立合作關係),實際上很難認定侵權所得利益可以完全替代商標權人之獲利損失。另外,我國法院除賠償因素外,還混合考量侵權行為不法程度、侵權者對侵權商標之認知程度、認知期間、侵權者

之財富等侵權行為本身因素以及被告保有其獲利是否有違公平正義或被告是否以不正方式享有獲利等不法獲利因素,酌定金錢救濟之數額,故而以「賠償」商標權人的損害作為侵權獲利之金錢救濟理論基礎,確有不足之處。經研究指出,商標侵權案件之侵權所得利益救濟,另外還有藉由追討獲利,使不法行為無利可圖,達成「阻卻侵權行為」目的;以及被告應交出「由其持有顯屬不當」之獲利達到「防範不當得利」目的。我國商標侵權案件就侵權所得利益之金錢救濟考量,亦應由賠償目的擴展至「阻卻侵權行為」及「防範不當得利」目的,才能全體檢視侵權所得利益之金錢救濟金額合理性。再關於我國就商標法所規定商標權人得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

利金數額作為金錢救濟金額部分,我國實務判決認為需由原告對於其所有商標究竟授權金若干、應如何計算始為合理等疑義提出證據供法院佐參,倘原告迄至法院言詞辯論期日,仍未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證明其究竟得收取而未能收取之授權金為何,原告訴請依其商標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賠償金額,即無理由(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商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亦即法院主要強調過去已建立之權利金,作為原告請求依合理權利金計算金前救濟金額之根據。惟商標權人固可就合理權利金計算損害賠償,實並不能因原告未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證明其究竟得收取而未能收取之授權金為何,而拒絕原告依據合理權利金計算金錢救濟之請求。如能在綜合考

量賠償功能與阻卻侵權、防範不當得利功能之要求下,提出客觀上值得信賴、並且有利原告舉證、促進訴訟經濟之合理權利金計算公式,應可增加合理權利金作為金錢救濟適用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