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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FUN學 和獨売出版所出版 。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廖欽福所指導 洪瑞敏的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之法律責任研析-以實務判決為例 (2021),提出刑事案件律師收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空氣污染防制法、空氣污染防制費、特別公課、揮發性有機物、申報不實。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陳奕澄的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2021),提出因為有 國際商港、船舶油污染、公共信託理論、污染損害、責任限制、責任保險、直接請求權、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的重點而找出了 刑事案件律師收費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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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刑事案件律師收費,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講這麼多,證據咧?—跟著律師合法蒐證、有效舉證

為了解決刑事案件律師收費的問題,作者張倍齊律師 這樣論述:

為何告人反被告? 辛苦蒐集證據卻是白忙一場? 隨時可能下架的網頁資料如何蒐證? 證據在第三方怎麼辦? 我能用測謊證明清白嗎?   這是市面上第一本以「證據」為核心的生活法律書   20個真實判決改編的案例   從事前蒐證到事後舉證   不講解太多複雜的法律條文   只提供最實用的行動指南   讓你在面對糾紛時   ◆ 搶先站穩第一步 ◆ 專業推薦   苗博雅 臺北市議員   杜怡靜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法律學院院長   陳俊元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李秉錡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劉欣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之法律責任研析-以實務判決為例

為了解決刑事案件律師收費的問題,作者洪瑞敏 這樣論述:

「空氣污染防制法」為防制空氣污染維護生活環境品質及建立污染者付費制度,乃於民國81年2月修法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排放量,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用」。並在民國91年10月配合政府推動行政作業電子化,開始事業單位進行空氣污染防制費的網路申報電子化作業,但此措施也導致部分不肖業者未誠實申報及蓄意短繳空污費的問題。而此行為不僅可能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及第75條等規定,並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得利罪嫌。而其中揮發性有機物的空氣污染防制費因目前法令條文規定的內容有疑義,導致現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規定追繳2倍的排放量的空氣污染防制費的性質有所爭議。本研究採取包括有「文獻

分析法」、「法釋義學」、「案例研究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探討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所涉及之法律責任,從空氣污染法第54條的立法沿革切入,並再以刑事司法觀點重新思考問題,以釐清我國空氣污染防制法中對於空污費申報不實的刑事處罰的規範架構與刑法之競合,進一步討論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規定空污費追繳辦法中空污費的屬性,再就達新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案件的法院判決案例進行評析。本文建議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應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須優先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及第75條規定咎責,並藉以連結對於公司法人的連帶處罰,且檢察機關實不宜另以刑法第339條的普通刑事責任咎責為佳。

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因公私場所有「以不正方法短漏報課徵空污費相關資料」行為,遂直接將「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或「費率」乘以2倍課徵「空氣污染費用」,此處空氣污染費用課徵1 倍或2 倍的差異,此係採「有無違反核實申報空氣污染費計算有關之資料」作為其費率區別標準,此做法已超出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以「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乘以「收費費率」所核定的「空氣污染費用」1倍的部分,可知追繳排放量2倍的空氣污染防制費,其性質上已並非完全屬於環境特別公課,而具有行政處罰性質。在刑事上沒收不法利得的本質與「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追繳的空污費係屬相同標的,故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刑事法院與行政機關應本於行政效率擇一辦理,並

避免重複處分。且因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不實應優先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咎責,應適用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亦即應遵守「過度禁止原則」,因此刑事沒收不應超過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規定的5年內應追繳排放量2倍的空氣污染防制費。最後,就空氣污染防制費開徵以來的相關數據統計結果顯示,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確實對改善粒狀污染物(TSP)、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及臭氧等空氣污染物的濃度有正面的效果趨勢,說明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的立法理由及目的並無不符。但若就實質效益而言,數據顯示當不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時,除粒狀污染物(TSP) 的年平均濃度以外,以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及臭氧的空氣污染物均已可以符合行政院環保署公告

的空氣品質標準,則以改善污染物排放的立法動機是否合宜,則值得商榷。但因為既有統計資料並無法各別區分不同污染物徵收的空污費金額,而以總空污費進行統計分析,可能無法全部反映實際徵收空污費對空氣污染物改善的效果,但針對這樣的疑義則需要行政機關提出更完整的數據統計釐清。

你知道的太多了:欠錢可以不還、年金可以不繳、法庭可以喊價、和解可以再告、借名可以侵占、勞保可以害人──這是什麼荒謬劇?!不~這是我們的法律!

為了解決刑事案件律師收費的問題,作者施宇宸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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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以從法律中偷走你的一切,   而且還是合法的!   壞人會得逞,是因為好人選擇沉默!   人生無常、人生很難,你永遠不知道轉角會撞到人、還是遇到愛?   好人都比較天真,認為法律一定會站在正義這邊   壞人只想找到能坑殺你、又可以逃過制裁的漏洞!   你的狀況外和法盲體質,可能會害慘你,因為法律只為"懂它"的人伸張權利。   有一種「合法的漏洞」,叫做" 壞人永遠比你早知道!"   說到底,法律就是一場人性的戰爭   如果你希望一生平安無憂,最好學著了解人性、也學著看懂──   那些「法官不能說、警察不想說、律師不願講」的老江湖暗黑兵法,它們有可能影響你未來的人生!   《學霸律

師說真話》   震撼法律界、得罪國稅局也要講的真話,全部在這──   66則人生真實「交戰」保命應用守則。   目標讀者群   1曾因不熟悉法律而受害或誤入惡人陷阱、無力與之對抗,對日後人生造成重大影響的族群。   2.遭遇一些事件後,才知道法律原來離生活非常近,小到加不加勞保、大到跟人簽約、告上法庭……如果太單純沒概念,只能被痛宰,任由惡人從法律中得利或侵吞資產,而且還是合法的喔!適合吃過虧再也不敢小看這個問題的族群。   3.因為不懂自保,工作租屋網購生活交通等各方面都開始受挫,徹底覺得不該天真的當一個法盲,遇到問題完全求助無門!   4.已經有遇到人際糾紛或困難者,當自己的第一線法律顧

問、捍衛自己的生活。   5.對法律知識和惡人手法有興趣了解、以備萬一的讀者。 超人氣推薦名單   來自司法界、補教界、網紅KOL   菁英們的超給力推薦   No.1強心健腦好防身!   巴毛律師   Sarah律師(張琬平律師)   李荃和律師(大恆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澤-行政法講師)   律師娘林靜如   孫宥老師(知名刑事訴訟法講師)   陳立祥法官   陳憲政律師(政衡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兼所長)   喵律師小欣   楊貴智律師(法律白話文運動站長)   雷丘律師(腦洞大律師雷丘)   劉珞亦(法律白話文運動社群總監、保成補習班老師)   瑩真律師   賴瀅羽檢察官   張智泉師傅

(亞洲廚皇) 來自學生的讚賞連連   「aimerrrre」   一開始上課對民法濛濛懂懂,但每天慢慢複習真的有理解老師說明的考點和如何回答題目!   cinni.252   老師好帥(瘋狂迷妹),老師上課淺顯易懂,認真專心聽的話很好吸收   colorful0404   上完課很有收穫很用心的好老師   d02892337王岑婕   苗星老師上課內容紮實,爭點清晰,且樂於為學生解惑,學習上可收事半功倍之效,真心推薦!   geminichiao:   很帥的冷面笑匠。可以把生活中的實例與法條融合,課程生活化很棒!   mengzih73   當年用老師的解題書讓我轉學到台大!

  nihoniho1314   上課有趣   sushi_snoopy   老師很帥,賞心悅目,能在學習的同時洗滌心靈,只有苗星老師!   solar84710   帥暖課間閒談(小故事),很提神   staring88888   講解有邏輯&人也帥氣   viiiiita_hsu:   老師很帥,每次去上課我都很有動力、有怦然的感覺~   xiao_1997611   喵星老師好,我是中儒同學,上你的課輕鬆有趣,有買你的解題書你附贈的書籤很棒!要繼續送喔   xuan.87118   老師上課超仔細,但我好想看老師家的貓貓哈哈哈~   yan_xin_huang   講解仔

細上課不無聊,大學追蹤到現在應該也7年了!感覺老師一直有好多新的東西給大家   yen_qi_   帶同學看題目時,審題的邏輯非常清晰,講解的方式也很容易讓人理解喔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為了解決刑事案件律師收費的問題,作者陳奕澄 這樣論述:

臺灣規範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的主要法源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簡稱海污法),經比較法的觀察,與1969年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之1992年議定書(簡稱CLC1992)存在下列差異:例如地理要件、船的要件、油的要件、責任主體、排他條款、免責事由、污染損害的定義、強制保險及直接訴權、時效、管轄權及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等,此等差異皆是海污法未來修法所需注意之事項。國際商港之客體性質為公共信託財產,屬於民事客體,可為物權之客體。商港水域所有權在實質上屬於全體國民,名義上為國家所有;透過制定法之授權,將商港水域經營權轉化為港務公司私有,並課予公共信託義務之限制。海污法修法時應明確污染損害之定義,包含清除油污

染、復原及預防措施費用、財產損害、環境損害、純粹經濟上損失及懲罰性賠償。至於非財產損害應非海污法污染損害之求償範圍,如適用民法第195條第1項,宜引入「觸碰法則」而限制之。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制度設計考量從一開始鼓勵航海之特權,轉變成為務實考量-部分賠償優於完全無法受償。因此,有必要將限責基金之設立作為行使責任限制之要件。此外,宜授權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定期檢討限責金額。強制責任保險之直接請求權應定性為被害人的特別權利,其行使要件、抗辯事由及時效等,有待立法補充。此外,縱使CLC1992明列抗辦事由,但妨訴抗辯是否屬於CLC1992所列抗辯事由仍有爭議,海污法修法時應特別釐清。CLC1969、C

LC1992及燃油公約,對於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均以自動承認為原則。相較而言,臺灣非公約締約國,臺灣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判決在外國之承認與執行將遭遇較多的法律實務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