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井集團市值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原來這些品牌都是一家人! 《牌牌原來一家親》也說明:又故事中所說的五井商事和五菱商事,則是隱喻日本的前二大財閥企業─三井商事和三菱 ... 根據富比士雜誌發表的富豪排行榜,2010年,台灣首富是郭台銘,但他的鴻海集團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蔡英欣所指導 賴奕成的 大量持有申報制度—斷片與重構 (2015),提出三井集團市值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大量持有申報制度、股權性有價證券、實質持有人、對股份之利害關係、主要持股揭露、默示私人訴權。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賴英照所指導 絲漢德的 從公司治理角度論我國股東監控及董事權責 (2003),提出因為有 公司治理、忠實義務、競業禁止、獨立董事、股東代表訴訟、股東制止請求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三井集團市值的解答。

最後網站日本六大財團 - 中文百科全書則補充:日本六大財團簡介,日本財團,三菱財團,三井財團,住友財團,富士財團,三和財團,勸銀財團,集團由來, ... 1936年,日本公司的股票市值總額達到了其國內生產總值的136%。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三井集團市值,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大量持有申報制度—斷片與重構

為了解決三井集團市值的問題,作者賴奕成 這樣論述:

我國證券交易法於 1988 年修正時參考美國證券交易所法相關規定引進大量持有申報制度,要求行為人於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超過10%後,應向主管機關進行有關取得資金、取得目的、取得人背景等事項之申報,使發行公司及投資人能夠了解公司股權大量變動之來由及其趨向,金融控股公司法及銀行法亦設有類似之制度。惟證券交易法僅以第43 條之1 第1 項之單一規定做為規範內容,於法律位階上存在規範密度不足之問題點,金管會所制定之申報要點亦曾遭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6 號解釋以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為由宣告違憲。於既有制度存在許多尚未釐清問題點之現狀下,2015 年企業併購法修正時卻又增設以併購目的之大量持有申報制度,有

必要利用此一契機進行全面性之檢視。本論文主要以資本市場發達國家立法例做為比較法之研究對象,其中除美國法係制度引進時之參照對象外,向來SEC 已制定許多規則並發布函釋進行內容之解釋,判例法上亦有相當豐碩之事案累積。日本法則與我國法同樣參考美國威廉斯法案而引進大量持有申報制度,受到制度導入背景之影響而設有獨特的短期大量讓與申報制度。英國法做為另一種獨立類型下規制設置之歷史脈絡與美國截然不同,並具備比較法上獨特之股東調查制度,近期英國最高法院更對於大量持有申報制度制裁手段之運用界限進行闡釋。德國法下對於違反申報義務所設置之股份權利不存在之制裁,足供本次企業併購法新修正內容於解釋論及今後立法論上之參考

。透過本文之檢討分析能夠得知,我國於制度設立當初及嗣後修正過程中存在斷片式之繼受而欠缺統一解釋方針,除金融控股公司法及銀行法存在向英國法接近之趨勢外,亦存在構成要件過於寬鬆及制度實效性確保之問題點。在近期對於資本市場透明性提升之國際潮流驅使下,大量持有申報制度之重要性進後勢必與日俱增,存在參酌諸外國法制進行全盤點檢之必要性。

從公司治理角度論我國股東監控及董事權責

為了解決三井集團市值的問題,作者絲漢德 這樣論述: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目前學界及實務相當熱門之課題,主要是因為目前企業發展蓬勃,資本額也日漸擴大,企業之發展動輒影響社會經濟,且在部分大型企業發生掏空企業資產等等之弊案後,連帶使社會經濟發展受到影響,使各界均意識到公司治理之重要性。 公司治理之概念在國內外已有相當之研究,尤其在各國陸續發生金融及企業弊案並引發一連串之金融及經濟危機後,各國對公司治理之觀念更加重視。企業弊案之發生多肇因於企業之內部經營及外部客觀環境等因素所造成,其中又以企業管理階層發生問題為主要之原因之一,且企業管理階層一旦發生企業經營問題,往往引發企業嚴重之危機。對企

業做有效之監控,可以防止企業弊案之發生,減少股東之損害。本文主要以此為出發點,自公司治理之角度,論述公司對董事之監控及董事對於公司及股東應有之權責,並就股東對公司之監控機制加以分析,從董事與股東角色定位之不同,論述兩者間之角色衝突與調和,藉以建構更有效能之公司治理制度。 公司治理機制一般區分為內部監督及外部監督二種,本文主要著重於公司董事與股東間監督機制之設計與調和,而外部監督因屬於自公司機關外所為之監督,是本文對外部監督部分暫未加論述。本文第二章中就公司治理機制及學理加以說明,從公司組織本質理論分析權力分立理論及公司監督機制之設計,並探討我國目前公司治理制度之概況,從制

度設計、制度之特色及發展情形等不同角度觀點,論述我國公司治理制度之相關規定。 現代企業經營形態逐漸改變,在企業所有與經營分離原則下,公司經營者未必是握有多數股份之股東,組成公司董事會之董事也相同,尤其在修正後公司法規定,董事不以擁有股份者為限,所以公司對董事之監督,及董事對公司及股東應負之義務及責任等課題,更相形重要。董事會決議決定公司之經營取向,握有公司之經營大權,然因董事會之決策直接影響股東之權益,故在制度設計上應對董事有相對之監控方式。就董事之權利而言,董事除組成董事會決定公司之經營方針,執行公司業務外,對外代表公司,董事會之決策往往影響公司及股東之利益,故為對董事

之權力制衡,我國修正後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特增訂有關「忠實義務」之規定,在忠實義務下,公司董事於執行業務時,應盡最大之能力,積極、完全的為公司謀取最大利益。 修正後公司法對董事之選任資格不以股東為限,公司得選任獨立董事,一般認為獨立董事因未擁有公司股份,故較具獨立性,並得提供專業之建議。目前我國實務上之做法是由財政部以部分核定之行政命令規範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然此未經公司法等相關法律之授權,是否妥當,值得研究。 股東為公司之出資者,公司經營之成敗直接影響公司股東之權益,所以應賦予股東監督公司之權利,但股東並非公司之經營者,通常也未具經營管理之專業,

所以應賦予股東如何之監督權,一方面使股東可以監督公司,另外又不至過分影響公司之經營,即如何調和股東與經營者間之角色衝突,有深入探討之必要。 股東對公司一般性的監控權限有查核、承認會計表冊及報告等權限,在公司發生重大虧損等情形時,董事會亦應召集股東會向股東報告,對於不適任之董事,股東亦得透過股東會之決議解任董事。本文第四章中即對股東之監督權做分析,比較其他立法例與我國規定之異同。並就股東監督權中極重要之股東代表訴訟、訴請解任董事等做論述,另分析單獨股東權之制止請求權規定之要件,股東制止請求權在實務上運作,股東如何「事前」得知董事會之決策及作為,而得以在事前制止,依現行規定,

尚有改進之必要。 我國實務上經常出現之公司治理問題,有交叉持股、董事欠缺獨立性、利益輸送及內線交易等問題。交叉持股原有利於公司多角化經營及促進企業間合作等優點,然如公司經營者為確保其經營權而為交叉持股,往往導致經營者輕易操控股東會,並使公司資本空洞化等問題,修正後公司法雖對交叉持股做限制,但在關係企業間仍可從在交叉持股情形,且持股比例低於半數之公司間,即非公司法上所稱之控制與從屬關係,即不在禁止交叉持股之範圍內,仍未完全避免交叉持股所可能產生之弊端。本文以新巨群集團及東隆五金二間公司發生之經營弊端加以分析,藉以說明該二家公司發生弊端之原因,並說明在公司治理制度不完備之企業

中,因經營者之不當決策,極易引發企業嚴重之危機,且部分公司因經營者過度進出股市炒作公司股票獲取高額報酬,並以收購其他公司借殼上市等方式,過度利用財務槓桿原理,導致企業承受極高之風險。 企業所有與經營分離已為現實之情形,以往認為公司經營者持有公司股份,使股東與經營者之利益趨於一致,可促使公司經營者在未自己追求利益之同時,亦兼顧其他股東之權益。但目前公司之發展,公司規模日漸擴大,公司股本及企業之市值亦越來越高,要求個別或少數人擁有多數之公司股份,也較不可能,公司經營者亦未必有能力為了經營權而投入大量資金去持有公司股權,故公司治理制度亦不得不建構在此分離現象下。就目前而言,公司

治理制度在我國之發展相當熱烈,但實務上之相關措施不足,應同時修正,相關行政部門之權責應統一劃分,否則我國公司治理制度目前部分制度分離及配套措施不足之情形,尚難以建構完善之公司治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