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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出处: - 用馬也說明: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 至少為1. 交通部. 車輛房屋類|1 |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 至少為3日. | 經濟部. 2. 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 至少為2日.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工業教育學系 李景峰所指導 林鉦堯的 肇事賠償對車輛評價損失計算模式之建立 (2017),提出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賠償金額、交易價格、車體評價損失、車體事故。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黃立所指導 陳竹君的 中古汽車買賣之法律問題研究 (2006),提出因為有 中古汽車買買、消費者保護、定型化契約、資訊公開、瑕疵擔保的重點而找出了 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的解答。

最後網站臺北市區監理所- 【車輛過戶契約】 買中古車,不能過戶的車輛 ...則補充:... 契約範本」簽訂買賣契約,因為契約內容會針對泡水車、事故車、行車里程數等,都需做明確之訊息揭露,如此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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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中古車查定實務

為了解決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問題,作者郭俊昇,盧聖心,高志渟,林季達 這樣論述:

  本書的編輯主旨在針對近年來國內中古汽車交易日益頻繁,買賣從業人員為數甚多,中古汽車的交易涉及買賣、服務、汽車技術等多種行業別,加上現代汽車配備許多新式裝置,採用電子控制單元,相較於以往,必須透過技職教育去培養中古汽車車況判定從業人員,同時具備使用檢驗儀器設備的專業技能。   為配合技職教育新課綱的實行在即與汽車技術發展的新趨勢,除了提昇讀者未來對中古車鑑定的專業素質,降低買賣雙方風險,並期望落實專業分工及建立一套中古汽車車況鑑定機制,未來將所學應用於中古車的交易市場,達到技職教育學用合一的精神。 本書特色   1.全書篇章從中古車定義及市場型態,特別是引擎號碼變造

、篡改VIN 碼、調整碼錶、隱匿事故、泡水車等不適合的中古車來源,到車體結構鑑定均有明確科學方法及工具鑑識,更佐以課後習題演練,引導思路、強化學習效果。   2.車身車體結構鑑定部分,特別強調各種車身漆面鑑定技巧、車身鈑金鑑定技巧、車身結構鑑定技巧、車身內裝鑑定技巧及車身泡水鑑定技巧等章節;各單元實務操作輔以內容資料新穎,繪圖、編輯與排版清晰之呈現,以深化學習效果。   3.落實專業分工及建立一套中古汽車車況鑑定機制,達到技職教育學用合一的精神。  

肇事賠償對車輛評價損失計算模式之建立

為了解決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問題,作者林鉦堯 這樣論述:

當道路發生交通事故常會造成人員傷亡與財物損失,在法律上雖然已有民事損害賠償之詳盡規範與訴訟程序可以協助,惟肇事雙方當事人在事故賠償的過程中,往往對於賠償金額有主觀認定上的不同,導致肇事方所願付出的賠償金額與被害方所願接受的賠償金額存在著差距。目前在國內有很多的事故糾紛急待解決,迫切的需要建立一套客觀、合理的事故賠償估算方法與參考金額以為依循,是本論文主旨所在。首先針對中古車車況與其實際成交之交易價格進行蒐集與分析,以量化研究方式進行統計分析,期以分析出市場實際之交易面,對於車輛損傷修復後之車體評價損失的隱形計價,建立出一套車體事故對車體評價損失計價模組【(Y2)= 174487.791+26

149.262 (X2)】,作為車輛事故雙方當事人進行車損民事求償金額之參考依據,並提供司法機關審理時之參考。

中古汽車買賣之法律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問題,作者陳竹君 這樣論述:

中古汽車市場日漸蓬勃發展,依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賴坤獅推估,民國九十三年在小型中古車店銷售的車輛數達到五十萬輛,以平均新臺幣三十萬元的價格計算,產值就高達新臺幣一千五百億元,則依交通部統計處公佈之民國九十四年中古車過戶交易數量之八十五萬六千三百三十八輛計算,該年度中古車市場產值則達新臺幣二千五百億元,其市場價值與對國民經濟的重要性不言可喻。鑒於中古車交易之興盛,品牌車商亦逐漸踏入此一市場。傳統車商和品牌中古車商相較,品牌車商係仿效日本業者之經營模式,強調的是車源保證、原廠車況查鑑以及售後服務,並提供較良好的交易環境。然而羊毛出在羊身上,品牌車廠同時也必將相關人員、設備、制度等成本開

銷均反映在中古車售價下,而中古車市場的消費者本即偏向價格導向,縱使消費者明知品牌車廠之中古汽車較有保障,仍有可能選擇向傳統中古車商購買較為便宜、但相對而言車輛來源、車子狀況較無法掌握之中古汽車。而中古車相較於新車除前述來源多元性、車況不確定性,尚具有價格不透明性、資訊不對等性等特性,再加上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實際運用之結果,將有利於其本身之不合理條款訂入契約,迫使無法律經驗且處於相對弱勢之消費者接受,致使消費者的契約自由大受限制,在中古車買賣自係無可避免。除此之外,中古車交易市場有「假仲介、真買賣」之跛行現象,使得買受人無法向真正出賣人主張權利,對其權益影響甚鉅。現行中古汽車買賣及中古汽車

買賣仲介定型化契約範本係經濟部商業司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公告實施,迄今雖已頒布多年,然因宣導效果不彰,許多消費者仍然不知道主管機關有公告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而經濟部商業司查訪中古車業主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後發現許多業者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仍未載明中古車輛的里程數多寡、交易次數及是否為自用車或營業車等影響交易價格之重要資訊,甚且有在契約中約定排除或限制出賣人有關汽車買賣瑕疵擔保責任之明顯屬於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對消者顯失公平之條款,另外部分業者基於前述加值型營業稅問題,為了避免以出售與買受人之中古汽車車價直接課徵營業稅,而以個人交易方式取巧,僅由業者與出賣人簽訂中古車仲介契約,再由出賣人與買

受人簽訂中古車買賣契約,本身卻未與買受人簽訂任何契約,形成「真買賣、假仲介」之現象,對買受人權益之保障甚為不利,故經濟部商業司乃於民國九十四年委託學者修正中古汽車買賣及中古汽車仲介定型化契約範本,將中古汽車仲介定型化契約範本修正為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範本,並增訂中古車仲介業者與買受人間之契約範本,另起草具有強制效力之買賣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強調標的物現況之揭露義務,蓋因中古汽車為「舊品」,標的物現狀之呈現係買受人締結契約之重要基礎。除以契約方式規範出賣人之告知義務外,日本公平競爭規約係以商品標示之方式賦予出賣人詳盡之商品說明義務,另德國私人間交易規範則以車輛現況鑑定之方式以期

早日發現瑕疵,均值借鏡。至於修正範本中新擬定之仲介業者與買受人間之定型化契約範本尚未實施,故其成效仍有待觀察。然鑒於現行營業稅法採行加值型營業稅制度導致中古車出賣人藉由仲介方式逃避買賣責任,故除以契約範本方式課予仲介業者檢查通知甚至損害賠償之責任外,稅制之改革亦應為待努力之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