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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北京大學 和揚智所出版 。

實踐大學 家庭研究與兒童發展學系高齡家庭服務事業碩士在職專班 廖年欣所指導 林玉婷的 中高齡者知覺風險、主觀規範與態度對小額終老保險購買意向之研究 (2021),提出二手電動自行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中高齡者、小額終老保險、知覺風險、主觀規範、態度、購買意向、理性行行動理論。

而第二篇論文臺北市立大學 社會暨公共事務學系公共事務學碩士班 許耿銘所指導 羅浚哲的 政府水患治理之風險溝通對於民眾風險感知的影響—以社子島為例 (2019),提出因為有 水患、風險溝通、風險感知的重點而找出了 二手電動自行車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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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二手電動自行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訴訟判例評析與執法提示.2

為了解決二手電動自行車的問題,作者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這樣論述:

旨在總結出各地人民法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訴訟裁判中的規律和准則,指導交通警察執法,架起交通警察行政執法與法官司法裁判溝通的橋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訴訟判例評析與執法提示②》選取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典型行政判例,概括其裁判要旨,分析其裁判原理,並從爭議案件中總結出可供交通警察執法參考的提示。不僅對進一步規范交通警察執法活動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對各級人民法院統一裁判尺度具有參考價值,還對普通民眾准確理解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具有幫助和引導作用。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系公安部在京直屬科研事業單位,2011年9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成立。研究中心設7個業務研究處室,

主要承擔道路交通安全政策規划研究、交通法規標准研究、機動車輛和駕駛人安全研究、道路安全研究、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及交通安全信息化建設等工作。研究中心將緊緊圍繞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中心工作,努力提高交通管理決策和交通安全研究能力,為我國道路交通安全事業作出應有貢獻。 第一編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案件第1號案例:劉某因違法變更車道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碑林大隊罰款50元案【裁判要旨】No.1-1 違法行為人通過道路交通違法自助繳納系統終端機對其違法處罰予以自助處理,經查詢對違法事實證據無異議后接受了交通違法處罰,其未對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事實提出異議的,應視為對其交通違法

行為事實予以認可。No.1-2 行政機關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明其行政行為合法的事實證據,法院不予采納,但不影響根據已有證據作出的違法事實認定及處罰的合法性認定。 第2號案例:葉某某涉嫌肇事逃逸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並終生禁駕處罰案【裁判要旨】No.1-3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犯罪行為的認定采取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准,而行政處罰及行政訴訟所采證明標准均比刑事訴訟的證明標准低。對刑事訴訟因證據不足而未 認可或明確否定的違法事實,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可由行政處罰程序、行政訴訟程序另行評價,即行政機關可在證據達到相應標准后,對該違法事實依法處罰。第3號案例:張某某因故意遮擋號牌被任

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處罰200元、記12分並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案【裁判要旨】No.1-4 法律、法規規定故意遮擋號牌的交通違法行為,調整的是上道路行駛的車輛,對處於停放狀態的車輛或者交警部門不能舉證證明處於行駛狀態中的車輛,交警部門不能對其進行處罰。No.1-5 「當場」是指違法行為人違法的現場。法律規定當場進行處罰的情形是違法事實清楚,處罰數額較小,目的是降低執法成本。違法行為人被帶離違法現場進行處罰的,不應適用當場處罰程序。No.1-6 調查取證是人民警察執法過程中實施的行為。協警,不是人民警察,其制作的錄像及將違法行為人帶離的行為不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要求,不具有合法性,對於協警制作的證

據不應予采信。第4號案例:王某某未懸掛機動車號牌和違法停車被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罰款300元、記12分案【裁判要旨】No.1-7 對同一當事人上道路行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並違法停車兩個違法行為,交通警察可以制作一份決定書,分別按照各自應當適用的法律程序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並予以合並。第5號案例:龐某某駕駛與准駕車型不符機動車被吉林省東豐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罰款2 000元、記12分案【裁判要旨】No.1-8 交通警察認定機動車類型時,不能僅以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機動車類型為判斷標准,應以該機動車的客觀事實為判斷標准。第6號案例:張某某因駕駛公共汽車超員被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罰款1 000元、記

12分案【裁判要旨】No.1-9 對事實上從事公路客運行為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公路客運車輛的載客標准核定是否超載,至於該機動車行駛證登記的是公交客運車輛抑或公路客運車輛在所不論。No.1-10 交警在處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時,如果附帶進行記分管理,應當在行政處罰程序中一並將記分管理的情況告知行政相對人,並將記分明確體現在處罰決定書中,否則將會因為程序違法而導致記分處理被撤銷。第7號案例:鄭某因違法停放車輛被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中區大隊行政處罰100元案【裁判要旨】No.1-11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100元罰款的處罰,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No.1-12 交通協管員拍攝違法停車照片

並將照片提供給交通管理部門審核的行為,根據《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第5條的規定,屬於向交通管理部門報告交通情況 的行為,相應的照片經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后,才能錄入「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台」。因此,交通協管員並未行使交通管理部門的行政職權。第8號案例:郭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被福安市公安局拘留13日案【裁判要旨】No.1-13 因駕駛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在法定幅度內采取從重拘留處罰的,公安機關應當提供證據證明違法行為人具有從重處罰的事實情節。第9號案例:柳某某因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違法行為被閩侯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罰款200元、記3分案【裁判要旨】No.1-

14 半掛牽引車牽引另一半掛車運輸貨物的,可以被牽引的機動車核定的載質量為判斷是否超載的基准。第10號案例:任某某實施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下的違法行為被義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罰款200元案【裁判要旨】No.1-15 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在相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前未向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異議的,視為其放棄異議權利。第11號案例:李某某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被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巡邏大隊罰款200元案【裁判要旨】No.1-16 低速行駛的機動車駕駛人、乘車人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的,構成交通違法行為,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可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第12號案例:吳某某因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行駛被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罰款200元、記3分案【裁判要旨】No.1-17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要依法履行法定程序,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載明原告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內容及原告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以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保證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第13號案例: 王某某因駕駛機動車違反禁止標線指示行駛被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罰款100元案【裁判要旨】No.1-18 簽章具有個人屬性,由本人保管並使用,交警在行政處罰過程中使用簽章代表了行政處罰權的行

使,可以證明該處罰是由該交警作出的事實。No.1-19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時,先發送手機信息通知,在處罰現場向當事人展示電子監控設備拍攝的違法情況圖片,可以認為執法交警在此過程中已用較 為生活化的語言向原告詢問了其對於本次違法行為以及處罰的意見,實際上已經履行了告知原告具有陳述、申辯權利的義務。第14號案例:劉某因未按機動車信號燈表示通行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隊罰款200元案【裁判要旨】No.1-20 一般情況下,只要交通警察不濫用職權,由於親歷違法事實過程,對事實的認定不會發生錯誤,可達到證明標准。No.1-21 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要規范執法記錄儀的使用,同時堅持

全面、客觀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則。第15號案例:徐某某因駕駛超載貨車被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罰款500元、記6分案【裁判要旨】No.1-22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5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罰款。貨車超載的認定以稱重結果為准,稱重儀須經有關部門檢定合格,符合國家標准。No.1-23 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處以200元(不含)以上罰款處罰的,應當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過程中應當表明身份,且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並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印章。第16號案例:楊某某

因持偽造駕駛證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被獲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罰款3000元案【裁判要旨】No.1-24 交通警察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對違法行為進行全面調查、客觀審查,嚴格遵守法定的處罰程序。No.1-25 罰款繳納程序應當嚴格遵守「罰繳分離」制度,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主體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受處罰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第17號案例:張某某因變更車道被紹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罰款100元案【裁判要旨】No.1-26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4條第2款規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

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對任 意變更車道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交警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該機動車變更車道的違法行為對其他車輛造成影響,避免交警機械執法。 第18號案例:張某某因駕駛拼裝車被西烏珠穆沁旗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西烏珠穆沁旗公安局各罰款1500元案【裁判要旨】No.1-27 對特定對象的行政處罰應當由法定的行政主體作出。針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教育和處罰,並且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No.1-28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

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第19號案例:李某某使用偽造的行駛證被山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三支隊二大隊行政拘留案【裁判要旨】No.1-29 駕駛員尤其是使用性質為危化品運輸的掛重型罐式半掛牽引車的駕駛員,對特定車輛的安全性能和安全審驗標識負有充分的注意義務和檢查義務,其辯稱不知道是偽造的行駛證的理由,不能免除其應承擔檢查義務的責任。第20號案例:王某某因違反禁止標線指示、雙黃色實線違法左轉被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鐵西區大隊罰款200元案【裁判要旨】No.1-30 一個案件中如果有數個證據證明同一事實的,多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的證明效力優於一個孤立的證據。No.1-31

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交通協管員在執法人員的指示下協助執法人員進行工作、不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第21號案例:王某某因污損車牌被武漢市某區交通大隊罰款200元、記12分案【裁判要旨】No.1-32 對於駕駛人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行為,駕駛人的主觀故意狀態允許采取推定。No.1-33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對機動車駕駛人當場作出罰款200元、記12分的行政處罰並無不當。第22號案例:高某某因兩次超速被瑪納斯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分別罰款100元、記3分和150元、記3分案【裁判要旨】No.1-34 有權部門設定的道路限速不合理,並不導致交警以此限速為據作出

的行政處罰被撤銷。No.1-35 交警處罰超速應當正確適用法律,注意高速路、公路、城市道路的限速規定存在於不同的法律條文當中。No.1-36 交警對交通違法行為作出罰款處罰,實行罰繳分離。除非處以20元以下罰款或者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或者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並提出當場繳納罰款請求的,交警才可以當場收繳罰款。No.1-37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過郵寄、發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交通違法信息並無不當。第23號案例:朱某某不遵行限制通行方案且未按道路交通標志通行被太倉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罰款100元案【裁判要旨】No.1-38 公安機關交

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 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第24號案例:黃某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后仍駕駛機動車被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海珠大隊處以1500元罰款案【裁判要旨】No.1-39 駕駛人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但尚未被注銷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不屬於「未依法取得駕駛證」的情況,不能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第1款的規定進行處罰。第二編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案件第25號案例:彭某某因故意污損機動車號牌被長沙市公安局交

通警察支隊高新區大隊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案【裁判要旨】No.2-1 交警部門制作的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格式文書上僅列舉了執法過程中常用的部分法律規范名稱,而在執法過程中可以適用的應當是與交通管理相關且現行有效的全部法 律、法規。因此,交警部門僅在強制措施憑證上列明部分法律規范的,應認定為強制措施存在瑕疵,但不影響法律適用的正確性。第26號案例:惠某某因未隨車攜帶駕駛證、未懸掛號牌被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交警支隊扣車案【裁判要旨】No.2-2 交警在道路上發現違法行為后,要求違法行為人停車檢查未果,沿路追緝違法行為人,在攔截到違法行為人時,其駕駛的車輛已經行駛到非道路范圍內的,交警依然有權對其違法行為進行

查處。No.2-3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關於機動車、非機動車的定義,以及《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 (GA8022008)、《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等國家標准,電動三輪車若不符合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或者電動自行車的認定要 件,則屬於機動車類中的電動輕便正三輪摩托車。駕駛此類機動車的駕駛人應當依法攜帶駕駛證,並依法懸掛機動車號牌。No.2-4 交警當場作出扣留機動車的強制措施決定時,對行政相對人履行告知義務,聽取其陳述、申辯,制作強制措施憑證,需在24小時內補辦行政強制措施的批准手續。第27號案例:劉某因駕駛未登記電瓶車

發生交通事故被慶陽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交警大隊扣留機動車案【裁判要旨】No.2-5 交警對駕駛未經登記的、不符合技術標准且存在安全隱患的電瓶車上道路行駛,發生交通事故的行為人,有權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關於交通事故處理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No.2-6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的責任是否准確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No.2-7 交警采取扣車的強制措施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第28號案例:郁某某因駕駛電動三輪車未攜帶駕駛證、未懸掛機動車號牌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隊扣留機動車案【裁判要旨】No.2-8 超過國家標准的電動三輪車屬於機動車,交通警察有權依據機動車適用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No.2-9 對機動車的認定首先要以《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為標准,其次要按照《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等國家技術標准中關於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等非機動車屬性的規定進行綜合判定。第29號案例:李某某因駕駛未年檢摩托車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扣留摩托車案【裁判要旨】No.2-10 駕駛未按期年檢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按照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依法予以扣留。對扣留的車輛,當事人提供相應證明 或補辦相關手續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退還,但該機動車已達到報廢標准的,應當予以收繳

,強制報廢,不予退還。第30號案例:林某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隊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案【裁判要旨】No.2-11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No.2-12 當事人在告知書中進行陳述和申辯,但又在酒測單和強制措施憑證上簽字的行為,不應視為當事人對呼氣測試結果有異議。第三編 公安交通管理機動車登記行政案件第31號案例:亢某某車輛被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轉移車輛登記案【裁判要旨】No.3-1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申請機動車轉移登記的申請人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應當依法核查申請材料和核驗機動車,嚴格依照法定條件

和法定程序進行。No.3-2 當事人主張機動車系被詐騙而流通到二手車交易市場的,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訟主張的真實性。第32號案例:程某某車輛被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轉移登記案【裁判要旨】No.3-3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申請人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應當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進行,嚴格審查申請材料,並核查機動車,對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不得辦理轉移登記。No.3-4 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手續,但是受當事人委托為其代為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的人必須依法取得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第33號案例:郭某某訴阜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違法進行機動車行政登記案【裁判要旨】No.3-

5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請機動車登記和業務,應當如實向車輛管理所提交規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機動車所有人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No.3-6 車輛管理所在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時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認真進行要件審查,只要材料齊全、有效,就應當為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第34號案例:廣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因其所有的起重車總質量超過國家標准被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撤銷機動車登記案【裁判要旨】No.3-7 准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對於有關技術數據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因總質量超出國家標准不予辦理注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

駛車號牌。No.3-8 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第四編 公安交通管理其他行政案件第35號案例:李某某要求確認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羅湖大隊暴力執法行為及行政賠償糾紛案【裁判要旨】No.4-1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行政相對人拒不配合,在反復要求均無效的情況下,交通警察采取強制措施,且執法過程未實施超出執法需要的毆打、虐待等行為的,不屬於暴力執法。No.4-2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因行政相對人激烈反抗等自身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承擔賠償責任。第36

號案例:陳某某因駕駛擅自改裝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被寧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海曙大隊收繳物品案【裁判要旨】No.4-3 法律、行政法規對擅自改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結構這一行為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的,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由地方人大制定相關的地方性法規。No.4-4 由於上訴人將其所有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加裝了車篷,改變了車輛的出廠整車結構,根據浙江省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應當將該車篷予以收繳。第37號案例:李某某因舉報交通違法行為不被受理與東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產生行政允諾糾紛案【裁判要旨】No.4-5 行政允諾行為是行政主體為履行自己的行政職責,向

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發出並承諾相對人實施某一特定行為后給予該相對人物質利益或其他利益的單方意思表示行為。No.4-6 上訴人對其舉報的交通違法行為是否符合被上訴人行政允諾的條件承擔舉證責任,因其自身原因導致證據丟失,致使其不能對自己的主張舉證證明的,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第38號案例:吳某某不服從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不履行法定職責及賠償案【裁判要旨】No.4-7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律性質是一種證據,不是進行損害賠償的當然依據,不構成一個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No.4-8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補正等自行糾錯行為。第39號案例:黃某某因有違法行為未處理被長沙市××交通

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拒發檢驗合格標志案【裁判要旨】No.4-9 機動車所有人對車輛管理所拒發檢驗合格標志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車輛管理所具有行政訴訟被告資格。No.4-10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要求機動車所有人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之前,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主題詞索引

二手電動自行車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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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者知覺風險、主觀規範與態度對小額終老保險購買意向之研究

為了解決二手電動自行車的問題,作者林玉婷 這樣論述:

本論文旨在探索中高齡者知覺風險、主觀規範與態度對小額終老保險購買意向之關聯性,並檢視主觀規範與態度在知覺風險對購買意向的影響模式中,是否具有全部或部分顯著的中介關係。本研究以問卷為研究工具,以45歲~65歲的中高齡者為研究對象進行調查,共回收有效問卷437份,資料數據採用SPSS25.0版統計套裝軟體進行敘述性統計及推論性統計分析檢定,本研究主要發現如下:一、中高齡者對於投保小額終老保險 , 同意有「財務風險」、「功能風險」、「心理風險」、「主觀規範」、「態度」與 「購買意向」, 但是不同意有「社會風險」。二、本研究各兩兩構面間均具有顯著的相關性;「主觀規範」分別對「態度」與「購買意

向」具有較高的正相關;而「財務風 險」、「功能風險」、「心理風險」及「社會風險」,均分別對「主觀規範」、「態度」與「購買意向」具有顯著的負相 關。三、「主觀規範」與「態度」在「心理風險」與「購買意向」之間,以及「態度」在「社會風險」與「購買意向」之間,是屬 於完全的中介變數關係。四、中高齡者對於小額終老保險購買意向是一種理性行動,因為 「主觀規範」 與「態度」直接正向顯著影響「購買意向」, 完全契合理性行動理論模式。五、「心理風險」對「主觀規範」具有最大的預測力;「主觀規範」分別對「態度」及「購買意向」均具有最大的預測力。 本研究之發現期望能提供中高齡者與對任何保單有購買意向的民眾、人

壽保險公司、人壽保險經紀商、相關單位及未來對此議題有興趣之研究人員一些參考與建議。

追尋出版的未來

為了解決二手電動自行車的問題,作者孔則吾 這樣論述:

  出版是精神的凝聚,是求新求變中致力於文化傳承的產業,也是社會形象和意識型態的代表。當出版逐漸走向市場化,如何兼顧現實及理想?   本書作者以專業的角度出發,從出版體制、市場經營、世界通路和社會文化等面向,分析近十年來大陸出版的特殊現象及問題,希望能進一步提出未來出版的思考方向和責任。 作者簡介 孔則吾   浙江舟山人。   就職於浙江出版聯合集團,編審,從事對外合作、出版管理和出版策劃。研究領域涉及出版、方言、方志、辭書、戲劇、文學等學科。主要著作有:《多功能漢字手冊》、《舟山人學習普通話指南》、《五筆字型漢語小詞典》、《大戲劇視野下的越劇生態研究》、《舟山方言志》、《千年的跨越:世紀之交

的中國出版現象研究》等。 台灣版代序隔山隔水依然隔斷出版 Part 1  體制轉型的難題  拯救商務印書館版權保護的進行時態職業的麻木和體制的僵化與虎謀皮包頭空難敲醒中國出版轉型中的出版集團問責新聞出版誰來規則圖書公平交易 Part2  圖書市場的迷途中國圖書市場隨筆不是新桃換舊符論書香不敵菸毒全國圖書訂貨會啟示診斷大賣場的「浮腫病」克隆時代的中國刊物感謝市長--論國家讀書節和出版的國家行為  打造中國書奧海選出版買書難的另類解讀論兩會之「不會」--國家閱讀節再討論由新版《辭海》所想到的 Part 3  走向世界的通路  從英倫三島看走向世界浮光掠影看南美期刊汪洋中的一條船--美國海馬出版公

司德國式社會秩序和中國出版潛規則話說 2007 法蘭克福書展不該被忘卻的西班牙語世界走進非洲的遐想 Part 4  書和文化的碰撞  慘不忍睹的廢墟,揮灑不去的惆悵--有感徐志摩故居終於被拆 由春晚看出版誠信重建圓明園的民族文化視野--由一本書引出的圓明園重建大討論追尋記憶的責任--記《1860:圓明園大劫難》作者貝爾納布里賽精神和心靈的守望者--論出版的審美取向和文化責任張悟本的綠豆和出版業的忽悠城市讓生活更美好--當前農家書屋建設的誤區文化的卑微和出版的狂熱--由迪士尼落戶上海所想到的 Part 5  中國出版的未來  中國出版的世紀性跨越基礎教育改革的嶄新課題走向書商時代把根留住邊緣化中

國出版傳統出版和數位出版的口水戰中國出版業的數字魔方中國出版的後貴族時代中國新聞出版統計數據的另類解讀 後記 原書後記 序   台灣出版社曾經是大陸出版界走向世界,與世界出版接軌的跳板和橋梁,也是大陸出版人版權交易的啟蒙導師。十幾年前,台灣出版的品質、管理以及與世界出版業的聯繫都為大陸所望塵莫及,台北書展的規模曾經遠遠超過北京國際圖書博覽會。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裡,大陸所謂的輸出版權實際上就是與台灣合作的繁體版租型。那個時候,大陸從歐美引進的版權大部分靠台灣轉口,買的是台灣的「二手房」。台灣先從歐美引進版權,大陸再從台灣購買簡體字版權。比如浙江少兒出版社的《冒險小虎隊》就是十年前從台灣繁體字版

引進的,現在已經印了2000多萬冊,成為少兒圖書的行銷神話。這套德語原版的少兒探險圖書當初在台灣銷售平平,浙江少兒出版社從台灣購買簡體字版權時,起印量也就5000冊。轉眼十幾年過去了,大陸出版似乎已經羽翼豐滿、長大成人,可以不用拐杖「走出去了」。十多年間大陸出版不但品種一再翻倍,成為全球出書品種最多的國家,圖書的裝幀設計、印刷品質也大大提高,大部分翻譯圖書也可以直接從海外引進,不用再透過台灣,反而是台灣很多譯本用的是大陸的翻譯版權。近幾年來,由於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台灣出版業出現了連續的下滑。只有2300萬人口的台灣出版業在正處於青春期的大陸出版人眼裡,似乎變得可有可無,兩岸的出版交流的蜜月期

已過。版權沒有什麼好買的了,台版圖書出口大陸還有較大的價格差距,很難進入大陸零售市場。台灣同業過去從大陸買版權都經過出版社,現在大多直接找大陸作者簽約,甚至在大陸策劃組稿,再把版權賣給大陸出版社。   但是,筆者公差去了台灣幾天,所見所聞,卻頗有意外之處。二十年來,雖然台灣和大陸出版界頻繁的來往,眼下又是「三通」大開,但大陸出版界對台灣出版業的了解還是不多,在資本層面的合作更是少見。不誇張地說,從接軌國際出版這個角度看兩岸書業,大陸至多只能打50分,和台灣同行還有一半的距離。當代台灣出版業對中華文化價值體現在哪裡?主要體現在管理水準和創新意識。在完整的市場經濟體系和激烈的同業競爭環境下產生的完

整產業流程以及充滿創意的精緻性,造就了台灣出版業高品質圖書,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台灣出版對大陸出版的依賴要遠小於台灣經濟對大陸的依賴。這裡,我們可以通過誠品書店2009年退出簡體字版圖書市場這一案子來分析台灣出版的品種、品質和自給程度。   「誠品」源自古希臘文eslite ,意指精英。誠品書店是台灣最大的零售連鎖書店,共有三十五家綜合書店、二家兒童書店、二家文具館及四家音樂館,另外還有網路書店。每年舉辦約500場演講與展覽,開業二十一年來成為台灣文化的地標,是吸引香港及全球華人遊客的景點。誠品的旗艦店信義店與 101 只有幾步之遙,幾乎就是台北的鑽石地段。信義店面積總共是50000平方公尺,其

中書店15000平方公尺,陳列圖書約30萬種,其餘為百貨服裝、餐飲酒吧等多元化經營。上海世紀出版集團的老總陳昕在2007年訪問台灣時,把具有歐洲圖書館風味的誠品書店稱之為他目前在全世界看到的最大、最漂亮的書店。那麼,誠品退出簡體字版圖書市場說明了什麼問題呢?台灣最大的零售書店退出簡體字版圖書市場,是否可以說明台灣大眾圖書市場幾乎所有門類的圖書都可以不依賴大陸,大陸圖書在台灣可有可無。   其實,在十幾年前,台灣就已經是一個中文圖書自給自足、體內循環的市場。台灣開放大陸簡體字圖書進入市場是在2003年,之前當局以「避免文化衝擊、保護本地業者」為由,對大陸圖書做了嚴格的限制。雖然規定條例中只限於大

學使用的學術圖書,並排除了台灣已經從大陸引進版權的圖書,但實際操作上並沒有受這些條例的限制。根據台灣媒體披露的一項不完全統計,2003年有條件開放大陸圖書在台銷售前,台灣的簡體字專賣店至少已有十五家,營業額在2至 3億新台幣。這些年雖然不斷地增加,但到了2010年,進入台灣市場的大陸圖書也不過5億新台幣,折合人民幣1億多,占全台灣圖書銷售額500億新台幣的1% 。大陸簡體字圖書的讀者主要是學術界人士、專業領域知識精英、高校研究生以及公務員等。台北秋水堂書店創辦人王永說,台灣讀者喜愛的大陸書籍包括社會科學類、中國古代文化研究、經濟全球化,以及大陸翻譯的一些海外經典作品等。所以,大陸圖書在台灣市場

是小眾的專業書,而不是大眾書的暢銷書。也許因為台灣人口實在太少,學術書印量實在太少。在版權交易方面,2008年大陸共引進台灣版權 6100種,占當年版權引進總數的38.29 % ,而台灣引進大陸圖書僅600種。這個十比一的反差,足以說明大眾圖書市場大陸對台灣的高度依賴。馬英九曾說,台灣每年的出版品項有5萬種,大陸約15萬種,約是台灣的3倍,但大陸的人口卻是台灣的57倍,可見台灣的出版力強盛。他對台灣出版實力及大陸市場開放表示樂觀。台灣出版社的數量是大陸的近10倍,這是眾所周知的,每年出書約5萬種,2008 年有四千六百六十七家出版機構申請 ISBN 數量達到44684個。   當然,2003年

前中國大陸的現代出版業還處於發展初階,而台灣則已經進入小康。到了近幾年,大陸的出版水準迅速提升,出書品種位居世界第一。除圖書之外,兩岸商品年貿易額已近1300億美元,台灣是大陸第七大交易夥伴、第九大出口市場和第五大進口來源地,大陸則是台灣最大交易夥伴和貿易順差來源地。截至2009年底,大陸批准台資項目累計逾7.75 萬個,累計吸收台灣直接投資近500億美元,超過八成五的台灣大型企業,包括前十大企業均已到大陸投資。但是現在,台灣人還是可以不用看大陸的圖書,大陸更沒有一家台灣圖書的專賣店,那我們又如何來評價同根同源同文、近在咫尺的大陸出版,以及兩岸出版的交流與合作呢?    台灣目前有七千多家出

版社,年出4種以上圖書的一千家,2300萬人口的台灣年出書約4.4萬種,這是什麼概念呢?按這個比例算,大陸13億人口一年得出268萬種圖書,當然我們不能作這麼簡單推算。4.4萬種圖書的品質和有效性又如何呢?我們也可以看看誠品。誠品信義店的賣場陳列的圖書基本上都是單本,少數是兩本,而30萬種圖書沒有一本大陸簡體字版本,這至少說明了兩個問題:一是台灣圖書出版的書水分(灌水成分)很少,效率很高,出一本就是一本,再版可供圖書的空間很大。二是台灣出的書可以滿足台灣自身的需求,自給自足沒有太大的問題,至少在大眾圖書的消費市場。在誠品的30萬種圖書中,有30%的外文原版書。相對於大陸版圖書,外文書才是台灣科

技文化發展所不可或缺的。誠品的外文書不像大陸的新華書店或外文書店,專門闢出一塊地方來陳列,而是和中文圖書一齊歸入各個分類區域,和中文圖書融為一體。台灣經營大陸簡體字版圖書主要有聯經的上海書店、問津堂(博客來網路書店的供應商)、台閩天龍書店等。總的來說,上海書店和問津堂的大陸圖書主要集中在學術性較強、讀者市場狹小的文史哲類,定價一般是人民幣定價乘以 6,台閩天龍書店則走低價位路線,會員價按人民幣定價的 4倍計算。目前新台幣與人民幣的比值約為 1:4.6 。誠品經營簡體字版圖書曾經也有很大的規模,曾在其三樓設有600平方公尺的簡體館。當然,誠品退出簡體字版圖書市場還有經營層面的問題,如當時大陸圖書

的內容和印刷品質仍然與台灣有一定距離,價格賣不高,位處台北黃金地段高檔商場的誠品,在經營上肯定效益不佳,得不償失。我們不是責怪誠品對大陸圖書的偏見,倒是大陸書業應該對此作更多的反思。台灣市場對大陸圖書為什麼可有可無?台灣出版對大陸是不是也無足輕重?    關於誠品30萬種的上架圖書只是書店提供的數字,也許有人會提出質疑。作為讀者,也不可能一本一本地去書架上清點。確認書店的上架品種的真實性一直是一個難題,工商部門也沒有對書店號稱的陳列品進行認證的責任和義務。不要說書店品種的認證,就是期刊印量之類與廣告經營有直接關係的數據,至今也沒有進入行政或法律的層面全面推行。特別是像西單圖書大廈、上海書城等

著名的書店,同業們都會對他們宣布的上架品種打個問號。書店的品種就像中國的GDP、出版集團的銷售和資產一樣說不太清楚。但大致判斷書店的品種還是有一個比較方便的方法,那就是拿某個小專業分類作比較,愈小愈專愈容易說明問題。比如戲劇分類,在台灣誠品信義店,戲劇類圖書共有近20個書架,細分書架有:布袋戲、聲樂與歌劇、歌仔戲、中國戲劇(3架)、台灣劇場、莎士比亞與西方戲劇(2架),還有200多種的西方戲劇外文版圖書,這樣的陳列規模連大陸最大的北京西單圖書大廈都有所不如。筆者曾經涉獵一段戲劇研究工作,就品種來說,大陸的戲劇圖書和台灣的各有千秋,完全重複的不多,而且台灣的戲劇研究圖書系統性比大陸強,其中僅一套

台灣自編的戲劇學術論叢就有50個品種。陳昕說誠品是世界上最大最豪華的書店,真的不錯。以誠品為代表的台灣大型書店都屬於這種「高級精緻化」的專業服務書店,書店的陳列設計「深具美感與創新,有國際級的水準」,店內的裝修和布置非常有文化和品位,閱讀環境典雅宜人,像是置身於國家級博物館。七十多台數位電視散布店內,供購書和閱讀者用的椅子是該店的一大特色,不同顏色和造型的椅子多達100餘種,據說有些椅子是設計師親赴巴黎跳蚤市場挑選回來的。但這樣高級精緻並處於黃金地段的豪華書店靠什麼來維持呢?靠多元經營。誠品書店整體百貨商場的經營模式是其主要的獲利來源,這種綜合體的經營模式大陸才剛剛意識到。台灣書店的精細化管理

水準不但是大陸書店的楷模,也是大陸書業,特別是國有書店的憂患。已經有一些台灣的書店要到大陸來參與零售圖書市場的競爭,比如誠品就有這個計畫,媒體早在幾年前就披露了誠品要在蘇州和杭州建立綜合體的消息。不要以為大陸的新華書店依仗黃金地段的地租優勢以及教材教輔的壟斷經營,就可以高枕無憂,市場會愈來愈開放,制度會愈來愈公平,而且,管理和經營帶來的競爭力不可估量。誠品自1989年建店才開到第二十一個年頭,就從零開始做到台灣最大,最近還聽說杭州有一家民營公司半年內開出了六七十家超市分銷書店。新華書店的壟斷地位和壟斷優勢並非固若金湯。   台灣出版業是務實的。比如誠品雖然是台灣最大的書店,但幾乎沒有門面,只有

內膽,在樓的外面根本看不出裡面有一家超級書店,這說明文化產業本身就是一個內秀的行業,不必過於張揚。韓國最大的書店教保文庫裡面很大,像人民大會堂,但門面很小,像一個地鐵入口。台灣出版業也並不如大陸出版業那麼張揚,隔三差五地有人出來放一顆衛星,內聯外合,日日創新。與大陸出版一哄而上進股市不同,台灣的七千多家出版社只有時報出版是上市公司。客觀上說,除城邦、時報、聯經等少數幾家,台灣出版社的規模都比較小,但另一方面也啟示大陸出版業,傳統書業如果要堅持文化的本位,是否適合上市,需要上市,仍然是一個問題。全世界範圍內,傳統出版業上市的也比較少。出版是一個更需要代代薪火相傳、專心致志,耐得住清苦、經得住物欲

誘惑的行業。   台灣的出版社和書店有同樣突出的精細化特徵。台灣圖書市場競爭的激烈,使圖書的選題策劃非常的科學嚴格,由此帶來了市場定位的精準和與世界接軌的品質。台灣有一家共和國出版集團是一個非常有意思的出版體,也是一個非常另類的出版集團,它甚至有點像如今時尚的格子鋪。用他們自己的話說,它的「資本和股權關係非常複雜多元」。下掛的數家出版社都是獨立法人,都是自己做老闆,集團提供有償的財務、行銷、設計、印刷等服務,用大陸的話說就是「工作室掛靠」。這次在台灣就見到了一位剛剛從大陸移居到台灣的出版人,他2009年在這個集團下開設了一家出版社。這位朋友曾在大陸一家非常有名的出版集團做過中層,但他說起台灣圖

書策劃編輯行銷的精細化流程仍然感慨萬分,認為與大陸的粗放經營完全不同。台灣出版社的每一本書都有複雜和詳細的策劃行銷方案,並不斷地與書店溝通,得到認同,才能開印。他的出版社成立不到一年,出了七、八本書,都在市場上有很好的業績。有趣的是,他那天剛剛送給筆者一本他出版的書,第二天早上七點到誠品敦化南路上的二十四小時通宵店參觀,發現店裡僅有的兩三個讀者,就有兩個在讀他做的這一本書。   雖然只是一衣帶水,可是六十多年的間隔,至今大陸民眾要去台灣仍然需要團進團出,有複雜審批的程序,不管是你認識到還是沒有認識到,台灣與大陸出版的交流和互相了解仍然太少。台灣的書業真的還是大陸出版的一面很好的鏡子,希望大陸的

出版人都能夠每年用這面鏡子照一下自己。必須再次重複的是,台灣出版的很多經驗的確是大陸沒有的。   再回到誠品。不說誠品的品位,只談它的二十四小時通宵店。誠品位於敦化南路的5000多平方公尺通宵店不但大陸沒有,全世界都找不出第二家。這是一家5000平方公尺的豪華書店,不是7-ELEVEN 幾十平方公尺的便利商店。在大陸,通宵的餐館倒是日益興旺,北京的通宵餐館僅東直門內大街就有五十多家,西直門、新街口、美術館東街等處都不少於三十家,但沒有一家通宵的書店。誠品敦南店晚上十二點左右是客流高峰,有無數的白領雲集。除了敦南店通宵營業,還有不少誠品的分店也將營業時間延長到零點,甚至凌晨二點。筆者去敦南店是早

上七點,問了一位讀者說是正在準備高中考試的男學生,昨天晚上來的,看了一整夜的書,而另一位讀者應該也是一個通宵的讀者,趴在桌子上睡著了。還有一位二十多歲學生模樣的漂亮小姐是公司的白領,席地而坐,腳下已經堆了七八本書,她說一早來這裡看書,還要趕去公司上班。我想,二十四小時店後半夜肯定不會有太多的生意,但台灣的出版人就有這麼一種精神,而這種精神與台灣民眾的勤奮與努力相吻合,很好地表達了台灣出版文化精神。台灣讀者和台灣書業的這種精神支持著台灣書業在2300萬人口的小市場創造了一個令世界都為之驚奇的出版業績,也因為如此,許多圖書往往台灣印5000冊,大陸印3000冊。由於物權法的不同,台灣的舊城改造,城

市基礎設施建設遠不如大陸許多沿海省會城市,十多年前筆者到過台灣,十多年後,在台北的舊城區,街道依舊,門窗還多了一些斑駁鏽跡。但是到了台灣,給大陸旅客最深刻的印象是文明禮貌。下了飛機,到了台灣,我們覺得是從大陸的沿海省市到了中西部省區,但一聽到台灣人說話,彬彬有禮,就像是到了歐美。有很多新華書店想去學習台灣書業的精細化管理,那首先要學的就是如何跟顧客說話。有人建言,目前兩岸出版交流首先要做的事情,不是過去的引進版權,而是引進人才。大陸要向台灣引進管理人才,要鼓勵台灣出版人到大陸出版社打工。但是,引進台灣的人才會有很多問題,最好的辦法就是買下一兩家台灣的出版社。因為引進一個人才到大陸的出版社,可能

根本就沒有操作環境,馬上會被淹沒或者同化,只有整體團隊引進,甚至兼併收購實體,才能完整學到台灣的管理經驗和行銷機制。台灣的朋友們一再建議大陸和台灣的出版合作要多進行一些資本層面的合作,而大陸有關部門要在政策層面對兩岸出版的資本合作開綠燈,台灣方面也是一樣。   現在台灣出版界一談到大陸就說,大陸出版集團化了,改制了,不但有錢,競爭力也提高了,台灣出版業生存發展會更加困難了,危機感很重。近年來,兩岸的書價也日益接近,大陸這幾年書價上漲很快,目前兩岸的書價差距已經從原本8 至10倍縮小到 1.5至2倍之間。而且大陸的物價還在快速上漲,圖書的定價也還有很大的向上空間,不用多久,兩岸的書價和印刷品質都

會完全接軌。再加上政策的逐步開放,兩岸市場無縫對接的那一天不會很久,這無論是對大陸書業,還是對台灣書業都是挑戰,同時也是機會。隨著兩岸書價的接近,以台灣出版業的機制和活力,如果能夠對台灣開放出版,對大陸國有書業的威脅不亞於民營書商。聽說浙江一家大學圖書館一年進口台版書就達人民幣100多萬元。台灣圖書進大陸的潛力很大,台灣出版界要為此多創造條件,比如圖書排版可以儘量改改豎橫,再來考慮繁簡統一的問題,先橫後簡,逐步過渡。其實現在台灣的科技類圖書已經全部用橫排,生活、文學等領域也有很多橫排的圖書,雜誌也是一樣。筆者覺得圖書格式和文字的相通比通航通郵更重要,即所謂的書同文,車同軌。現在兩岸重複出書,資

源浪費,特別是簡體字版圖書一定要改成繁體版重印,許多圖書不能自由流通,是對民族文化資源的一個極大的浪費。兩岸一年進行版權交易的圖書達6000多種,這 6000 多種圖書都得重排重印一遍,而不能進行現貨交易,勞命傷財。相比版稅,圖書的實物交易要多3至5倍的收益。現實兩岸三通,歷史在前進,兩岸交流和合作的環境變化也很快,兩岸都要對此有足夠的信心。二十年前,大陸圖書在台灣最高可以賣到500倍的價格,現在按人民幣原價甚至更低都能買到。兩岸直航後,從上海、杭州到台北的飛行時間就一個小時,非常的方便。在省與省之間用400個座位的波音747客機作為交通工具,現在也許只有杭州到台北有此先例,而且仍然一票難求。

隨著三通的到來,台灣和大陸出版界的交流與合作會迎來又一個春天。   說到書價,曾任台灣城邦出版集團董事長的蘇拾平說:「大陸現在的圖書定價結構不合理,印製費用普遍占到書價的22% ,而歐美的圖書印製成本只占其書價的8% 至10% 。圖書是智慧財產權的產物,定價中應該更多地體現智慧財產權的價值而不是印製成本。」他的意思是,大陸圖書的定價還是不夠高,定價所包含的多是直接的物質成本,如印刷成本、運輸成本、書店的經營成本,而智慧財產權的成本比例太小,這也是大陸圖書內容競爭力與台灣的差距所在。不但是內容,連封面和整體設計知識含量也相差較多。大陸出版社大多不重視設計的「含金量」,封面設計上花錢太少。在台灣,

筆者看過聯經上海書店的大陸圖書,再到不遠處的誠品書店看台灣圖書,在裝幀設計上的差距一目了然。低位定價,也限制了圖書行銷降價的空間。不過,對於大陸,要提高書價,首先要提高的是買書人的購買力,讓看書的人買得起書,國家要多多增加圖書館的購書經費,讓圖書館也買得起更多的圖書。當然最重要的是要調整國民收入的分配體制,放水於民。   在台灣還看到兩個現象與大陸不同。一是台灣幾乎看不到自行車,包括電動自行車,滿大街跑的都是摩托車。台灣朋友給的答案是:速度與效率。摩托車比汽車速度更快,更加靈活,而且節約成本,方便停車,這也象徵著台灣出版業的特點。在台灣每一本書都要和書店做幾次行銷策劃的來回,中小出版社就一兩個

人,許多程序都要靠社會化服務,沒有迅速靈活而廉價的交通工具如何可行。另一個現象是在台灣幾乎沒有報刊亭,所有的雜誌要嘛在書店賣,要嘛在便利商店賣,台灣的便利商店幾乎都有不小的雜誌架。這種完全與歐美接軌的雜誌銷售管道,為什麼在大陸行不通。大陸的國有發行業為什麼一直進不了雜誌發行的圈子,獨立於國際慣例之外,把雜誌這塊蛋糕拱手相讓,是體制問題,還是觀念問題?是不可能還是不願意?在誠品書店,我們看到的雜誌銷售區就有一百多個平方,完全是一個店中的書店,陳列的中外雜誌達5000種,而據有關統計,大陸的市場刊物合起來才1000多種。在國外,期刊的市場規模要超過圖書,在大陸大約是圖書的一半。   台灣出版,我們

似乎日日相見、卻又如此陌生;我們近在咫尺,卻又遠在天邊。隔山隔水,何時才能隔不斷兩岸出版?於是,又想起了北宋詩人李之儀的《卜算子》:「我住長江頭,君住長江尾。日日思君不見君,共飲長江水。」 孔則吾 2013年4月

政府水患治理之風險溝通對於民眾風險感知的影響—以社子島為例

為了解決二手電動自行車的問題,作者羅浚哲 這樣論述:

現今水患議題已是人們必須面對以及重視的議題,不論是水患所造成的傷害,或是政府為解決水患的問題所提出的政策,都必須加以關注。本文探究社子島居民對於水患中政府之風險溝通以及民眾對於水患風險感知之間的關係。本文藉由問卷調查的方式來研究社子島居民受到水患之實際狀況,了解不同個人背景變項之社子島居民對於政府所傳遞的風險溝通與風險感知之差異,以及政府之水患風險溝通對於社子島居民的風險感知是否有顯著性之差異。本文之目標為希望能透過由下而上及在地性的觀點,瞭解社子島居民是否會因為政府所做的風險溝通政策,而影響其風險感知的程度。研究結果發現,有無伴侶、水患經驗、里別之不同背景變項,在風險感知上存在顯著差異,惟

教育程度高低、居住在不同里之不同個人背景變項,在風險溝通上存在顯著差異,並透過迴歸分析結果瞭解風險溝通對於風險感知係有正向顯著之關係。故可以瞭解政府所進行的水患風險溝通,會使得社子島居民更加瞭解水患,並對於水患的警戒心提高,從而降低社子島居民在水患來臨時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