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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消費者手冊也說明:四、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一覽表-----------86 ... 消費者對於日常生活所需而從事之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或糾紛時,可以向業者、 ...

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蔡蕙芳所指導 邱子鳳的 半自動駕駛之風險分配與刑事責任歸屬 (2018),提出代 客 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人工智慧、自動駕駛系統、電子人格、組織犯罪理論。

最後網站代客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總說明則補充:代客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 記載事項. 總說明. 為貫徹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立法意旨,. 並減少代客駕車服務業者與消費者使用代駕服務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代 客 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代客駕車服務制度之研究(108綠)

為了解決代 客 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的問題,作者蔡中志,黃慧娟,王銘亨,鄧學仁,周文生,許義寶,周慶東,許志誠,李銀英,廖英志,王瑞德,陳俊男,張峻誠,張開國,葉祖宏,喻世祥  這樣論述:

  「代客駕車」服務是因應民眾飲酒後,無法自行駕駛車輛回家的需求,為降低酒駕肇事的選項之一。為確保民眾及代駕業者之間的權益,及生命財產安全,應建立完善的代駕管理制度。本研究比較各國實施「代客駕車」的案例,並赴日本及韓國實地考察「代客駕車」的管理制度、法制化過程、施作方式、相關配套措施與實施成效。為瞭解國內道路交通環境、現有之「代客駕車」的市場需求及運作機制與問題,本研究透過舉辦多次產、官、學與專家座談會,吸收各界意見,以提出不同強度之管理方案。包括代客駕車服務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代客駕車服務業管理辦法」草案等,可提供主管機關做為法令修訂及道安政策推動之參

據。

半自動駕駛之風險分配與刑事責任歸屬

為了解決代 客 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的問題,作者邱子鳳 這樣論述:

人工智慧 (Artificial Intelligence,可簡稱AI)自從美國於2010年的無人汽車自動駕駛公路測試後再次引起世界的關注;尤其當交通事故是處於自動駕駛系統控制的情況下,且自動駕駛系統又為交通事故的主因時,考量路上交通工具之眾多,單以民事的賠償方式可能會不夠,而是已經是達到公共危險的公領域而需以刑法作為最後手段介入,就像原本的交通刑法第183條至第185條的公共危險罪,其中可以理解的是,行政責任跟民事責任原則上都可以透過解釋的方式來達到受害者之損害賠償的效果,但是刑法責任則否,因為刑法是罪刑法定原則無法透過解釋來達到入罪結果,再加上,刑法的行為主體為自然人,而自動駕駛系統在一

般概念上並非屬自然人,故在適用刑法法律上會有其困難;接續討論以自動駕駛系統(人工智慧)具電子人格情況下,且參照組織體犯罪理論以進行台灣交通刑法的討論,認為刑法第185條與第185條之四缺少關於過失犯的規範,因為自動駕駛系統的開發原則為人身安全性為主,故不大可能具有故意意圖,因此難以成立故意正犯,故基本上應以過失正犯為主,因此建議刑法第185條與第185條之四也應該要修訂過失犯;而最後,若自動駕駛系統真的成立過失正犯,目前能想到的就是比照法人刑法一樣,主要是罰金刑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