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時效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時效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施宇宸(苗星),典熙寫的 民法-爭點Combo list-2021律師.司法官.高普特考.各類考試(保成) 和周志盛,周瑋軒,周瑋倫的 勞動基準法隨身查(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是怎樣的,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是多久?也說明:立法沒有明確對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時效問題進行規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16條規定:「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自其取得代位求償權之日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 和書泉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陳奕澄的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2021),提出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時效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際商港、船舶油污染、公共信託理論、污染損害、責任限制、責任保險、直接請求權、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游進發所指導 施采妍的 論醫療機構組織責任之建立 (2021),提出因為有 醫療機構、法人侵權責任、系統性錯誤的重點而找出了 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時效的解答。

最後網站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 第 174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則補充:受貨人向運送人追索之往來文件:此等文件係證明受貨人已盡保障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權之契約義務。 10.海難報告書(Marine Protest)。 11.短損證明書(Damage & Shortage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時效,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法-爭點Combo list-2021律師.司法官.高普特考.各類考試(保成)

為了解決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時效的問題,作者施宇宸(苗星),典熙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欲熟讀民法申論題的各類科考生   使用功效   爭點=考點,但爭點在哪裡?   找到爭點,實務見解又如何運用?重要性怎樣判斷?爭點相當於撐起地球的支點!但這個「支點」出現在考題哪裡,卻總是霧煞煞!   爭點隨身書就是要直觀的解決以上問題   改版差異   配合新修法   新增重點文章 本書特色   1.爭點即是標題,直接破題解說,就各爭點皆先介紹所涉「關鍵法條」,藉此訓練考生們建立「爭點」與「法條」間的連結感,並且省去讀者另行翻閱法條的寶貴時間。   2.就各爭點的「實務見解」、「關鍵學說」臚列介紹,使讀者能迅速了解其中差異,並且於「學習小叮嚀」中

說明爭點可能出現的形式、答題時應注意的事項,以及答題立場應如何採擇。最末,再以「經典試題」驗證各爭點於實際題目的呈現方式,並藉此了解爭點之出題趨勢,於部分爭點中並就所涉題目為概要之說明。   3.本書除了收錄一般教科書介紹的傳統爭點外,另大量收錄近三、四年學者之文章,期許讀者亦得藉由本書,掌握最新學說發展及考試議題。  

船舶油污染侵害國際商港之民事責任

為了解決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時效的問題,作者陳奕澄 這樣論述:

臺灣規範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的主要法源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簡稱海污法),經比較法的觀察,與1969年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之1992年議定書(簡稱CLC1992)存在下列差異:例如地理要件、船的要件、油的要件、責任主體、排他條款、免責事由、污染損害的定義、強制保險及直接訴權、時效、管轄權及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等,此等差異皆是海污法未來修法所需注意之事項。國際商港之客體性質為公共信託財產,屬於民事客體,可為物權之客體。商港水域所有權在實質上屬於全體國民,名義上為國家所有;透過制定法之授權,將商港水域經營權轉化為港務公司私有,並課予公共信託義務之限制。海污法修法時應明確污染損害之定義,包含清除油污

染、復原及預防措施費用、財產損害、環境損害、純粹經濟上損失及懲罰性賠償。至於非財產損害應非海污法污染損害之求償範圍,如適用民法第195條第1項,宜引入「觸碰法則」而限制之。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制度設計考量從一開始鼓勵航海之特權,轉變成為務實考量-部分賠償優於完全無法受償。因此,有必要將限責基金之設立作為行使責任限制之要件。此外,宜授權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定期檢討限責金額。強制責任保險之直接請求權應定性為被害人的特別權利,其行使要件、抗辯事由及時效等,有待立法補充。此外,縱使CLC1992明列抗辦事由,但妨訴抗辯是否屬於CLC1992所列抗辯事由仍有爭議,海污法修法時應特別釐清。CLC1969、C

LC1992及燃油公約,對於外國判決之承認與執行均以自動承認為原則。相較而言,臺灣非公約締約國,臺灣船舶油污染民事責任判決在外國之承認與執行將遭遇較多的法律實務阻礙。

勞動基準法隨身查(三版)

為了解決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時效的問題,作者周志盛,周瑋軒,周瑋倫 這樣論述:

  本書精選勞動基準法歷年來重要的解釋令,並且融合實務議題詳加分析,是職場上班族熟稔自身權益的實用工具書。細究本書特色有下列數項:   1.每一條文標示制定要旨,便利讀者查詢與閱覽。   2.逐條彙整主管機關發布之重要解釋令,以使勞資雙方有所依循。   3.常用條文輔以實務解析,藉以探究勞資雙方常見的迷思。   4.敘述簡要、條理清晰,是職場工作者與在校學子必備的工具書。   5.提供讀者人資管理、勞資關係與勞動法令的諮詢服務。

論醫療機構組織責任之建立

為了解決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時效的問題,作者施采妍 這樣論述:

醫療行為有其極限,亦存在諸多變因,當病方的期待與結果產生落差時,醫療糾紛於焉而生。現階段醫療訴訟的重點均聚焦在個別醫事人員是否成立醫療過失,醫療機構再據此負責,因此欲探討醫療機構是否應為其本身的組織管理行為單獨負責,建立本身的侵權責任。 本文先介紹整理現行醫療機構民事責任,分別是契約責任、侵權責任與兩者之間的競合,說明病方在起訴時,若無法具體指出個別醫事人員或行為過失,就可能遇到求償困境,甚至是系統性錯誤而造成病方損害的情形。進而參考美國法與德國法就醫療機構組織責任之發展,連結我國在2018年施行的醫療法第82條第五項規定,探討該規定是否為醫療機構組織責任之明文化。 最後整理學說見解

與實務案例,嘗試提出醫療機構組織義務的可能內容;然分析後發現,實務判決對於新修訂醫療法第82條第五項仍未將醫事人員與醫療機構之過失脫鉤認定,因此對於醫療機構組織責任議題之研究,尚有發展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