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繼承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債權繼承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魏振瀛 主編寫的 民法 和鄭麗燕的 生活法律信箱 (2)--法官開講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家庭失和數萬成年背債族擬推動修法 - 雋理法律事務所也說明:未成年就被迫繼承先人債務的背債兒,上月起已因《民法》修正獲得解套;但許多民眾在不知情狀況下,繼承龐大債務問題卻仍無解。出嫁二十多年的王小姐去年意外發現竟從娘家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北京大學出版社 和時報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陳義龍的 公共工程聯合承攬契約之研究 (2021),提出債權繼承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聯合承攬、共同投標、工程契約、契約承擔、連帶債務、可分債權、不可分債權、公同共有債權、合夥。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系研究所 黃俊杰所指導 辛沛宜的 所得稅扣繳法制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扣繳制度、基本權保障的重點而找出了 債權繼承的解答。

最後網站「非知不可」--限定繼承Q&A則補充:二、如何確認乙、丙、丁具有限定繼承之法律關係? 三、甲為保證人之保證債務,其債權人戊如何求償? A:一、依據98.6.10修正後的民法第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債權繼承,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法

為了解決債權繼承的問題,作者魏振瀛 主編 這樣論述:

本書以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繼承法》等現行民事法律法規為依據,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借鑒外國與我國台灣地區的民事立法與司法實踐,吸收國內外民法學研究的新成果,系統論述了民法的基本理論、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識。 本書不拘泥於現行民事立法分散的具體的規定,而是根據現實與發展的需要,在內容上作了補充;為便於讀者從理論上理解與把握現行民事立法,在結構上作了歸納,調整。本書主要內容包括民法總論,物權,債權,繼承權,人身權,侵權責任,共六編四十三章。在內容上力求對現行民事立法作全面准確的闡釋,在理論與體系上國求適應新世紀發展的需要。

債權繼承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民法繼承修正案 #限定繼承

因為這個女孩,我推動民法繼承修正案

年紀輕輕,二十歲的人生,卻因為不知道拋棄繼承而被迫承受父親所有的債權。
從小父母離異,跟著媽媽生活長大的女孩,二十歲那年姑姑通知父親過世的消息,希望她能夠來送爸爸一程,殊不知銀行早就有準備,在公祭現場拍到了女孩全程在鞠躬,證明了女孩早就知道父親過世消息,三個月後請法院查封她的薪水!

一個青春美好的人生,卻承受許多心酸......珊珊立即找了許多我法律系同學、老師及法官,大家一直推動一直推動,經過許多人努力,立法院已同意修改民法繼承修改為「限定繼承」!讓更多人不會因為不懂法律而損害了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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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聯合承攬契約之研究

為了解決債權繼承的問題,作者陳義龍 這樣論述:

聯合承攬體係承攬廠商互約出資,並以執行特定工程為其所經營之共同事業,且以共同開立專用帳戶為獨立責任財產,用以負擔工程相關債務及費用,符合合夥事業之特徵。聯合承攬特定工程所生之債務內容相對得以預見、事先劃定概數,且債權人已經確定,與公司法第13條第1項避免危害公司資本穩固之規範意旨並無違背,應將政府採購法第25條解為公司法第13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縱認政府採購法第25條並非特別規定,亦得認為公司法第13條第1項禁止規定未就此等聯合承攬之案件式合夥情形,加以特別考量,屬於隱藏的法律漏洞,應目的性限縮公司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而認聯合承攬合夥不在其禁止之列。又聯合承攬成員基於聯合承攬契約負擔連帶工

程債務,此與民法第681條合夥債務之債權人權利行使順序規定,並無扞格。承攬成員之勞務給付無以合夥財產清償可言,應依約定連帶履行完工義務。若為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責任,則應先以聯合承攬財產清償,如有不足,業主始得向承攬成員主張連帶清償責任。此外,承攬成員對業主之工程款請求權屬於民法第668條之公同共有財產即公同共有債權,不因聯合承攬契約約定統一請(受)領或分別請(受)領而異其法律性質。於分別請(受)領情形,各承攬成員得單獨行使債權,請求並受領自己部分工程款;於統一請(受)領情形,代表成員依民法第679條規定代表全體成員行使債權並受領全部工程款,後續再於內部按參加比例分配工程款。

生活法律信箱 (2)--法官開講

為了解決債權繼承的問題,作者鄭麗燕 這樣論述:

  繼深獲好評的《生活法律信箱》之後,鄭麗燕法官再度將《中國時報》上連載的熱門法律專欄的精彩內容集結成書,推出《生活法律信箱2》。在現今不景氣的慘澹市況中,許多債權、金錢糾紛層出不窮;此外,遺產繼承也是現代人常須面對的法律事件;在本書中,即特別加強了債權、繼承問題的說明,並有新近出現的勞工、兩岸關係法之介紹,有關婚姻與親屬部份也有更精闢的探討,使得全書更加豐富多元化,也更合乎時宜、有效實用,幫助你輕鬆面對千頭萬緒的法律問題,讓你既能維護自身權益,也能充實更多法律常識。

所得稅扣繳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債權繼承的問題,作者辛沛宜 這樣論述:

賦稅收入既然作為國家推動政務所需,及維繫整體社會結構的重要財政工具,國家必定會採取多樣化的制度和手段,使稅收能夠完整的進入國庫,其中所得稅占比位居各類稅收項目之首,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與每位國民息息相關,使得稅務事件具有龐大紛雜的特徵,而國家是否能妥善的徵起所得稅更具關鍵性。此時稽徵經濟即作為稅捐徵收的重要指標之一,因此創設就源扣繳制度,使不具公法上職務關係之第三人,於具備租稅法上的責任要件時,須自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所得中扣取一部分的稅款,向稽徵機關繳納,而後填報單據,使稽徵機關及納稅義務人知悉的行為義務,具有便宜稅務人員徵收程序,使國家及時獲取稅收,便利國庫資金調度,及確實掌握課

稅資料,維護稅捐債權的公益目的。 惟因此負擔義務的扣繳義務人,不可謂對其無造成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和侵害,因此應檢視所得稅法的就源扣繳制度是否具有合理正當性,課予私人扣繳義務能否通過憲法架構下的違憲審查,在立法者享有立法形成自由的同時,保障人民之基本權,避免制定與稅捐正義有所牴觸之立法,以有效實踐納稅者之權利保護,並彰顯人權保障為憲法之最高價值。 並藉由分析扣繳制度相關的法律規定,釐清當事人間形成的法律關係態樣,及扣繳義務人的法律性質,找出現今制度的缺失及漏洞,不只顯現在扣繳主體的擇定上,乃至於法律效果部分的違章處罰皆產生爭議,使稽徵機關無法達成責罰之目的,損害扣繳制度的健全,存在稅捐法律關係

中的當事人亦無所適從。因此本文針對缺失提出看法,並依序列出修法建議,希冀國家能遵守協力義務的界線,在稽徵經濟和維護納稅者基本權的天秤中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