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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曾淑瑜所指導 張景翔的 我國電子支付新制之研究-以洗錢防制為中心 (2020),提出台灣之星預付卡儲值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洗錢防制、普惠金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林國彬所指導 黃亞森的 新興科技發展對支付系統法制之影響及未來發展—以我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為例 (2017),提出因為有 金融科技、第三方支付、電子支付、行動支付、加密貨幣、區塊鏈、首次代幣發行(ICO)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灣之星預付卡儲值的解答。

最後網站台灣之星預付卡的價格推薦- 2021年10月則補充:小卡賣場電話卡專賣店,客人專屬客製化下單區,預付卡/網卡/易付卡/儲值卡黑莓卡旅遊卡電話卡中華電信遠傳台灣大哥大台灣之星新北市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灣之星預付卡儲值,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國電子支付新制之研究-以洗錢防制為中心

為了解決台灣之星預付卡儲值的問題,作者張景翔 這樣論述:

電子支付洗錢具有迅速與非面對面等特性,有助於資金移動,容易淪為洗錢之工具。隨電子支付的發展,如何有效的落實洗錢防制即為重要課題,蓋電子支付有助於普惠金融政策,然而洗錢防制卻與普惠金融處於緊張關係,過於嚴苛的洗錢防制措施無助於普及金融服務,反而造成使用者轉而尋求非正規金融服務;反之亦然。故現今的洗錢防制法制應充份考慮兩者,並謀求平衡。  本研究先釐清於我國第三方支付、電子支付及電子票證之定義及所適用之法律,並說明國際組織如何分類此類新型態支付產品,以及如何界定洗錢防制義務主體。此外,了解電子支付機構於FATF40項建議之定位,以及國際規範如何辨識利用電子支付洗錢之風險以及風險控制措施,

對於電子支付洗錢防制法制之建構至關重要,有助於未來法制之完善。  最後整理散落於《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及《洗錢防制法》相關授權命令之電子支付洗錢防制規範,比較中國大陸及美國法之規定,並嘗試從普惠金融的角度切入,探討我國電子支付洗錢防制法制之欠缺,給予相關建議,以供未來訂定之參考方向。文末提出當今洗錢防制遭遇之困境,以及如何利用監管科技解決相關難題,希冀能為以電子支付機構為出發,建立更加有效率的洗錢防制法制。

新興科技發展對支付系統法制之影響及未來發展—以我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為例

為了解決台灣之星預付卡儲值的問題,作者黃亞森 這樣論述:

隨著網際網路和科技之進步,不僅在通訊方面受到影響,近來連傳統作為價值傳輸系統的金融業,也漸漸受到影響,而產生Fintech之詞彙,即所謂的金融科技。在電子商務快速發展下,出現了許多針對傳統金流體系進行改革之第三方支付服務,為了因應此等更為快速且便捷之金流服務發展需求,我國於2015年通過了「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新增了「電子支付業」,除了給予非銀行支付業者一法源外,更有未來推動行動支付的重要意義,其相關子法亦皆陸續修訂完成。在電子支付業此一名詞出現後,其和傳統的電子支付系統,以及電子票證、第三方支付和行動支付之概念差別為何,則有待探究。且2008年一篇名為「比特幣:點對點的電子現金

支付系統」,開啟了加密貨幣的發展,此種新型態的電子現金,呈現與過去虛擬財產完全不同之存在形式,其性質為何,在電子化支付上之定位究竟為何,則不無疑義。故期待透過本論文之研究,能明確辨別其相關之概念,並且能夠針對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進行評析和研究其和相關科技發展,係如何影響我國之法制。 考量到第三方支付一詞係來自於中國大陸,且中國之第三方支付和行動支付也蓬勃發展,故而研究其相關概念涵義,並分析其監理法制。另一方面,日本於2009年時為了促進支付服務之發展,成立了資金結算法(資金決済に関する法律),開放了匯兌業務給非銀行業者,於2016年時亦將加密貨幣和加密貨幣交易所納入管制。故本文主要參考日

本和中國之法制相關經驗,並比較相關概念,亦有討論美國和歐盟對於第三方支付之相關概念,以期能對此等新型態之支付業者有一完整之認識。 故本研究主要係先透過了解電子化支付之概念,希望能先正確整理出第三方支付之定義和其他國家之概念,以明確了解第三方支付之概念和輪廓。接著,討論行動支付於我國之背景和概念,和其類型以及在我國之發展。於第三章時,則深入研究日本資金結算法和日本近來在電子化支付產業上之修正,以及中國對第三方支付和加密貨幣之監理態度和管制模式。於第四章介紹並分析我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之架構,討論其子法及與其他法律間之關係,並針對其不足之處評析之。最後討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電子支付業及行動

支付對傳統支付業務所帶來之影響,並論及加密貨幣和從其衍生出之ICO行為性質。期望透過本研究,能成為未來研究此等新興議題之基石,成為我國未來修法或立法時之參考,引發更多人思考並研究此等新興科技可能帶來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