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壽理賠收據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台灣人壽理賠收據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海青,溫拿寫的 保險法題型破解(10版) 和鄭正一的 勞保實務教戰100%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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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永然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葉啟洲、林國彬所指導 吳承軒的 論現行法下核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責任-暫保制度之引進 (2021),提出台灣人壽理賠收據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核保期間、暫時性保險、人壽保險、防疫保險、締約上過失、交涉過程三分說。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鄭冠宇、盧子揚所指導 梁學堯的 醫療費用實支實付類型之人身保險與複保險之法律關係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複保險、醫療保險、實支實付類型醫療保險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灣人壽理賠收據的解答。

最後網站申請項目應備文件 - 遠雄人壽則補充:收據 正本及費用明細表 ... 保險給付收據影本 ... 因「骨折」申請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或失能理賠時,除檢附診斷證明書,並請檢附X光片以確認傷害部位及骨折程度(完全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灣人壽理賠收據,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保險法題型破解(10版)

為了解決台灣人壽理賠收據的問題,作者海青,溫拿 這樣論述:

  《題型破解》完整收錄重要題型,以體系化的編排方式呈現,以擬真的版面、字數作答,輔以關鍵字句提醒,陪您一起破解難題,找到打開國考大門的鑰匙。   鑒於司法官、律師二試考制面臨史上最大變動,保險法配分亦縮減為25分,為落實「一本書主義」,以便讀者從題目學習保險法,改版特色如下:   一、基本觀念   透過題目學習基本觀念,讓讀者在面對七彩變化球時,得以從基本觀念出發一一破解。   二、補充文章見解   針對近年命題方向,蒐羅新進學者及大師級教授的文章,將刁鑽爭點變紅中球,順利擊出滿貫全壘打。   三、整理近年重要修法   在修法比職棒總教練下台還頻繁的年代,整理近年

重要修法及107年金管會版本修法草案,避免上了戰場才發現修法的窘境。   四、補充實務見解   本書篩選相關實務見解,並標示重點,提供讀者作為答題參考。   五、筆者個人碎碎念   藉由「本題關鍵字」協助讀者挑出題目的法律事實,佐以筆者《MURMUR》及《NOTE》,幫助考生建立解題思維,養成推導答案的能力。  

論現行法下核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責任-暫保制度之引進

為了解決台灣人壽理賠收據的問題,作者吳承軒 這樣論述:

保險契約之法律性質按多數學說及實務見解均認為應解為諾成、不要式契約,至於我國現行保險法條文卻有將保險契約解為要式性與要物性之跡象,此一爭議除了會牽涉到保險契約生效時點之認定外,更將造成要保人已經預繳全部或第一期保險費後,在核保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究竟是否需要負擔保險責任之爭議。在人壽保險之情形下,主管機關企圖透過示範條款,以實質影響力強行令保險人對於核保期間內之保險事故一概負責,如此做法不無可議之處。對此,本文先分析整理相關實務判決及學說見解,後借鏡美國法之暫時性保險討論並分析該制度是否為本爭議之最佳解決途徑,並於文末草擬有關暫時性保險之修正條文,期許可以成為未來立法之方向。本篇論

文架構主要有三:一、對本文之核心問題進行通盤介紹,並討論現行法下之缺失,及學說與實務提出之嘗試解決途徑。二、借鏡德國及日本之學說理論,探討締約上過失請求履行利益,亦即相當於保險金損害賠償之可行性。三、詳述美國實務見解對此一爭議問題見解之演進,並以形成之暫時性保險以及美國州法為我國保險法之借鏡。

勞保實務教戰100%

為了解決台灣人壽理賠收據的問題,作者鄭正一 這樣論述:

  勞工保險條例、各項給付標準與請領手續複雜多端,常使得勞工在難以理解的情況下,無法獲得應有的保障,勞工保險的社會救濟功能從而大打折扣。本書作者教授勞工保險業務經驗豐富,以上課精闢的內容為基礎,將勞工保險法律規定分成六章,依序為:導論、勞工保險概論、勞工保險給付、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就業保險法,並蒐集大量實例深入解說,以淺顯文字配合完整的圖表、證明書、申請書、行政函釋,幫助讀者突破法條深奧的外殼,實地運用,爭取自身權益。

醫療費用實支實付類型之人身保險與複保險之法律關係研究

為了解決台灣人壽理賠收據的問題,作者梁學堯 這樣論述:

於金融發展迅速之時代,保險已與生活密不可分。一般民眾危險管理意識普遍抬頭,無論財產保險或是人身保險皆有重複投保之情況。我國保險法本就對於重複投保之情況,即複保險有所規範,該如何定義以及如何應用為重要課題。 我國保險法於第35條至第38條規定複保險之相關內容,其中已包含複保險之意義、複保險之告知義務、惡意複保險之效力、善意複保險之各保險人比例分攤給付。而複保險規範之目的即為重複投保後,若有發生危險事故,則被保人會獲得重複之理賠,若保險人相互間不知情而皆直接給付全額保險金者,則被保人可能因此獲得超過其損失之金額,呈現因災難應是受損,但卻反而獲得更多財富之得利現象,此情況將會產生被保

人將保費作為本之賭博現象,甚至故意造成保險事故發生之道德危險。此情況除違反損害填補原則,對於社會亦是製造沉重的成本。對於此種企圖以化整為零之方式不當得利者,應加以嚇阻。 複保險規定於總則,但有無適用所有保險種類卻無直接定論。財產保險之適用尚無爭議。人身保險分為人壽保險以及醫療保險,有認為兩者皆適用,亦有認為僅後者適用,再者有認為僅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適用。但只要是人身保險皆以人之身體生命為保險標的,並且於投保當時是以人之健康為必要。非如財產保險是以有現金價值之產物為保險標的,故僅以人身之危險所生之費用為損害填補之標準,似乎無代表整體人身之境遇。但雖然保險契約並未規定保險金額之使用方式,於醫

療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金通常是與因本次醫療保險事故所生之開銷有所相關,確實是對於經濟利益保障的層面,而非單純僅對於無價的人之身體生命的部分。 醫療保險與經濟上之利益難說無關連,尤其實支實付類型的給付方式更是容易被另外強調,但回歸以被保人之身為保險標的之觀點,人身危險種類繁多,本不可能全然設計於保險契約。現今人身保險是以定型化契約為主流。故要、被保人可否以現有之契約種類按自己之需求投保,應以最大誠信原則為最大方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