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銀行網路銀行非約定轉帳上限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問題] 臺銀非約轉額度- 看板Bank_Service - 批踢踢實業坊也說明:TZUYIC: 臺銀行動銀行的臺銀隨身Pay是吃網路銀行非約定轉帳限額, 09/08 10:25. → TZUYIC: 比台灣Pay的金融卡雲支付好用。 09/08 10:26.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郭麗珍所指導 劉逸成的 網路電子交易付款系統之民事法律關係研究 (2003),提出台灣銀行網路銀行非約定轉帳上限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電子交易、電子簽章、付款系統、電子貨幣、電子票據。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學學系 林誠二所指導 蕭維德的 論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之架構暨其法律關係 (1999),提出因為有 電子支付系統、電子商務、網路信用卡、現金儲值卡、網路銀行、電子貨幣、電子資金移轉、系統風險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灣銀行網路銀行非約定轉帳上限的解答。

最後網站如何「新增」臺灣銀行個人網路銀行「約定轉入帳號」?申請新 ...則補充:如曾於臨櫃填寫【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暨約定書】申請約定轉入帳號之轉帳服務 ... 但如欲新增異戶名或非臺灣銀行帳戶之約定轉入帳號,首次仍需本人攜帶身分證件及原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灣銀行網路銀行非約定轉帳上限,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台灣銀行網路銀行非約定轉帳上限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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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平均收入達10萬會於次月升級
攻略一【平均財富】:當月平均財富超過10萬(含)元(註)。
攻略二【持有商品】:持有未結清之房屋貸款、信用貸款、汽車貸款,或持有透過本行購買之任一人身壽險商品。
客戶當月完成下列任一任務,下個月即可升級為「大戶」等級。
(1)月平均大戶財富達10萬元(含)以上
(2)成為本行貸款客戶(含房貸、信貸、車貸)
(3)成為本行保險客戶(購買本行代理之人身保險)
💡數位帳戶
【大大】
📌1-10萬享0.45%
📌跨轉/跨提共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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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轉跨提共20次

合作金庫數位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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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萬以內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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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戶享跨轉16次、跨提8次手續費免費
(去年為跨轉30次/跨提3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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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詳情|https://www.tcb-bank.com.tw/aboutnews...

兆豐Megal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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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萬以內1.2%
-100起息,每月付息
📌跨轉、跨提各10次手續費免費
活動詳情|https://wwwfile.megabank.com.tw/event...

雄Ho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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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 10萬享1.2%
-若在該行有學貸者則享1.3%
-每日計息每月給息
📌跨轉/跨提各5次免手續費
📌綁定LINE Pay Money 符合條件享5%
-設定為「自動儲值」或「自動儲值交易差額」(擇一即可)帳戶,使用LINE Pay Money付款,不限通路消費/繳費樂享LINE Pay Money儲值金5%回饋。
-透過數位銀行儲值金額消費才享回饋
活動詳情|https://ssl.bok.com.tw/hoyaa/hoyaa.html

彰銀e財寶
[-110/12/31]
📌10萬以內1.2%
📌符合條件最高10萬以內1.5%
1. 薪資轉入交易
-當月該戶薪水入至數位帳戶,且個人網路銀行(行動網)-新台幣交易明細「摘要」欄位顯示為「薪水」。
2. 台灣Pay交易
-當月該戶以本行個人行動網使用台灣Pay功能,並以數位帳戶交易成功1筆,且當月沖正交易,正負交易加總≥1筆者才符合條件,惟交易不含轉帳及轉帳購物交易。
3. My樂卡交易
-當月持卡人請款入帳成功1筆,且當月取消交易正負交易加總 ≥1筆者才符合條件;交易不適用下列帳款項目:信用卡年費費用、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費、換卡費、違約金、國外交易服務費;分期付款僅以首期計算。
🔺符合1項加碼0.1%
📌符合條件享15萬以內1.5%
-如當月月底台幣存款餘額較上月月底存款餘額增加大於等於1萬元者,則當月優惠利率計息額度可從最高10萬元提升至15萬元
📌1萬元起息,活儲胥慧利率0.08%每半年付息一次/e財寶優惠利率每月付息
-e財寶利率為活期利率0.08+數位帳戶優惠利率與一般活儲利率之差額
📌跨轉、跨提每月各10次免手續費
活動詳情|https://www.bankchb.com/frontend/mash...


新光OU數位帳戶
[-6/30]
📌20萬內最高1.8%
-任務一:OU數位新臺幣存款帳戶與本行合作之電子支付機構業者完成電子支付約定之連結並進行儲值或付款交易者
-任務二:設定申辦台灣票據交換所ACH代收代付業務(以下簡稱ACH)或自非新光銀行之銀行/郵局帳戶單筆轉入達新臺幣2萬元(含)以上者
-Line Pay Money、街口支付、橘子支付、icash Pay、悠遊付及簡單付
-活動至12/31
🔺符合任務一,20萬以內1.6%
🔺符合任務一+二,20萬以內1.8%
🔺活動期間達成任務一或任務二者,於交易次月給予該OU數位新臺幣存款帳戶享有帳戶儲值金及付款交易金額取得「優利活儲額度」,於獲得「優利活儲額度」之當月逐日以OU數位新臺幣存款帳戶日終餘額與「優利活儲額度」取孰低計算加碼利息。
Ex.10月儲值10萬,即可享有10萬的優利活儲
🔺(1)OU數位新臺幣存款帳戶年利率同新光銀行牌告利率-新臺幣活期儲蓄存款牌告利率,利息依本行現行作業方式於每年6月、12月付息。
🔺(2)OU數位新臺幣存款帳戶活儲加碼利息每月依專案條件計算加碼利息,於次月十日(遇例假日提前至前一營業日)給付前一月優利活儲加碼利息。
📌跨轉跨提每月各5次
詳情|https://www.skbank.com.tw/8b5c53b616....
活動網頁|https://www.omniu.com.tw/rightssummary

SnY數位帳戶
[-6/30]
📌0元 - 5萬享0.08%
📌5萬 - 10萬最高享2.5%
-5-10萬享2%
🔺本行行動銀行APP或SnY APP之「華銀支付」功能並以台幣SnY帳戶完成1筆消費扣款、繳稅、繳費或轉帳
-扣繳基金再加碼0.5%
🔺平均1.2%
📌100元起息,每月付息
📌每月提供5次跨轉免手續費
詳情|https://event.hncb.com.tw/sny/sny_ntd.html#ntd01

NEW NEW Bank
[-7/20]
📌10萬以內享2%
-利息組成為牌告利率+優惠加碼利率
-每月付息,牌告利率利息為21發放,優惠加碼利息預定於牌告利息入帳後三個營業日內撥付
-100元起息
📌跨轉/跨提各10次免費
-活動至6/30
活動詳情|https://www.ubot.com.tw/index_news

上海商銀iCloud
[-110/6/30]
📌30萬以內1.2%
📌50萬以內1.2%
-登錄網銀/行動APP
-設定數位帳戶扣繳本行信用卡/數位帳戶美金存款餘額達於1,000
(前月最後一個營業日符合任一條件)
🔺一萬起息,以百元為計息單位
🔺半年付息一次,6/20 12/20
📌跨轉/跨提每月10次

小資無腦高活儲前三名
1.遠銀Bankee 2.6%
2.NEW NEW Bank 2%
3.一銀iLEO 1.2% ,APP也很讚

高資金活儲
1.上海商銀 50萬1.2%
2.永豐大戶 50萬1.1%
3.Richart 30萬1%
4.iLEO 72萬1.2% (60萬無法一次到達,最短要近一個月才能存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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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專區*

💡網購信用卡💡
玉山Ubear |https://pse.is/KXJWW (網購/行動支付3.8%)
玉山Pi錢包|https://shinli.pse.is/PSTRY (PCHome 5%回饋無上限)
GOGO卡| http://comparegroup.go2cloud.org/SH1ju (行動支付/網購6%)
永豐JCB|https://shinli.pse.is/N4YCD (網購6%)
富邦momo|https://shinli.pse.is/RBJNF (網購5%回饋無上限)
樂天信用卡|https://shinli.pse.is/EUV7G (網購5%)

💡外送信用卡💡
中信英雄聯盟卡|https://ctbc.tw/dYTtRf (指定通路10%)

💡一般消費信用卡💡
花旗現金回饋PLUS鈦金卡|https://shinli.pse.is/uap54 (一般消費2%)
聯邦賴點卡|https://pse.is/DTNEM (國內2%/海外3%)
富邦J卡|https://shinli.pse.is/U8UWP (國內3%無上限)
FlyGo卡| https://shinli.pse.is/UTMAF (高鐵/飯店6%)
匯豐現金回饋卡|https://shinli.pse.is/UYRCA (國內1.22%/海外2.22%)

💡行動支付信用卡💡
台新街口聯名卡 |https://shinli.pse.is/u9t7r (指定通路8%/非指定6%)
GOGO卡| | https://shinli.pse.is/V29G4 (行動支付/網購6%)
凱基魔Buy卡|https://shinli.pse.is/3amq3r (指定行動支付享8%)
花旗現金回饋PLUS鈦金卡|https://shinli.pse.is/uap54 (指定行動支付10%)

APP推薦
富果帳戶|https://shinli.pse.is/M4Q9V (註冊享108元)
家樂福|A542GMO (輸入推薦碼享9,000點)
註冊Shopback👉https://shinli.pse.is/SR4UE (享100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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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電子交易付款系統之民事法律關係研究

為了解決台灣銀行網路銀行非約定轉帳上限的問題,作者劉逸成 這樣論述:

  由於網際網路之特性,交易付款之雙方並未如傳統之交易模式,直接面對面交付現金或其他代替現金之支付工具,如支票、信用卡等,而係透過網路所架構之線上交易付款系統為對價之支付,而不同電子付款系統的機制,經由何種法律關係的設計,使得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可便利與安全的終結雙方之金錢債權債務關係,即為本文所關注之重點。是以,本論文所將探討的即在於以該付款系統之支付工具為付款時,該系統間當事人之法律關係,惟本論文僅針對B2C(Business to Customer)電子商務之付款系統作為討論之對象,未及於B2B或C2C之部份。又根據零售消費型態之分析,常見之大額零售金額所使用之主要之支付工具為支票、匯

款;中額交易金額則為信用卡、轉帳卡;小額零售交易則為現金、儲值卡。是以,本文亦就依此擇取網路銀行轉帳付款、網路信用卡付款、電子貨幣(儲值卡)付款、電子票據付款等主要可見之網路付款系統於各章討論之。茲將本論文之研究範圍及架構分述如下: 一、 電子付款系統(第二章):  本章,首先擬先就電子支付系統作一概述,說明其與單純之支付工具之不同,並說明電子付款在電子商務中之重要性,其餘就各種主要之電子付款系統,諸如,網路銀行轉帳付款、網路信用卡付款、電子貨幣(儲值卡)、電子票據等具體討論,分別於第三、四、五、六章中說明。另由於現實世界中與他人往來、交易,可以依靠簽名、身分證明等方式,供他人辨識、確認而產

生信賴關係。相對於網路世界的往來交易均以電磁紀錄為之,如何避免「事後否認」的發生,便屬相當重要之課題,為避免事後否認,即須有安全線上身分辨識機制之存在,而目前發展較成熟者便屬「數位簽章(Digital Signatures)」,故本章第二節亦先就攸關電子付款系統成敗之重要法律「電子簽章法」,其中與電子付款最有關連之部分「數位簽章」作一說明,並進一步討論,數位簽章在電子付款系統中之重要性,並討論核發數位簽章之電子憑證的憑證機構其對於憑證註冊者及憑證使用者,利用數位簽章作為電子付款認證之付款人及受款人之責任。  二、 網路銀行之轉帳付款(第三章):  財政部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公布「個人電

腦銀行業務及網路銀行業服務契約範本」後,過去財政部禁止銀行於網路上對消費者提供資金移轉服務之限制已形同解除,銀行開辨網路銀行業務除需遵循財政部公布之安控基準所規定之安全要求,並以服務契約範本作為規範銀行與客戶間權利義務關係之依據,即可辦理網路銀行業務。是以,網路銀行轉帳之付款方式,亦成為網路交易主要之付款方式之一。故本章先說明網路銀行之意義與其在我國之發展,並介紹其所使用之交易安全機制,其後,再就網路轉帳之三方關係即銀行、付款人、受款人間之法律關係作一討論,並分析三方之關係瑕疵之解決方式。另由於我國對於此種電子資金之移轉並未有專法就此電子資金移轉之風險作一分配,僅得回歸民法規範,似對消費者之保

護有所不足。反觀網路銀行與電子商務發展之先進美國,則在電子資金移轉法中明確劃分銀行與客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對消費者之責任限定一定金額之上限,以合理分配電子資金移轉之風險。是以,本章第五節亦擬對美國之電子資金移轉法作一簡介,以作為將來若欲制定專法規範電子資金移轉相關法律之參考,且亦可從中了解美國就電子資金移轉之風險(係指未經授權移轉或指示錯誤等風險)如何合理的分配予消費者及銀行。 三、 網路信用卡付款(第四章):  基於信用卡本身使用上之特性,信用卡仍為目前網路交易中較常被使用之付款工具,依研究報告指出,一九九九年美國網路交易中使用信用卡作為付款工具的比例即占百分之八十;目前國內開始積極推動

B2C電子商務,在大部分的網路交易中,信用卡亦為臺灣網路使用者最主要之付款工具。是以,本章首先將先說明信用卡作為網際網路交易付款之支付工具之現況與趨勢,及其具體運用之方式,包括以安全編碼傳輸(Secure Socket Layer, S.S.L.) 安全電子交易協定(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 S.E.T.)之信用卡付款系統,再就信用卡之定義、性質及持卡人、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之法律關係作一討論,最後即就信用卡線上付款常見之法律問題作一分析。 四、電子貨幣(儲值卡;第五章):  由於網路信用卡支付系統之成本過高及信用工具授信之考量,信用卡線上付款交易系統,並無法

滿足小額付款及青少年網路交易的需求,因此便利又快速之線上小額付款機制電子貨幣(我國銀行法稱之為儲值卡)即因運而生。而我國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銀行法修正時亦增訂四十二條之一之規定,賦予銀行發行電子貨幣(儲值卡)之法源基礎,財政部亦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之授權,發布「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使我國的電子貨幣發展又步入了一個新的紀元。本章擬先就電子貨幣之意義、總類及其發展作一說明,再就電子貨幣之法律問題包括電子貨幣是否為貨幣、電子貨幣之發行者是否應限制、電子貨幣是否為存款等作一討論,最後就以電子貨幣作為支付工具時之法律關係作一分析。  五、電子票據:  中央銀行

於八十九年十二月提出「發展電子支票計劃」報請行政院經建會核定為「知識經濟發展方案具體執行計劃」之一,責由臺灣票據交換所執行研發事宜,其遂與銀行、IBM公司及網際威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開發電子票據系統。由網際威信公司負責開發「電子票據系統」,IBM公司負責銀行端電子票據完整解決方案。嗣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完成並由臺灣票據交換所,華南銀行、IBM及網際威信共同啟動亞洲第一個電子票據系統。惟臺灣票據交換所規劃之電子票據,主要係依據電子簽章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並依「票據法」有關規定,訂定「金融業者參加電子票據交換規約」與「電子票據往來約定書」來規範票據上各方關係人於法律上之權利義務關

係。惟票據為一完全之有價證券,為便利其流通及維護交易安全,票據法上對票據行為有其特別之要求。故僅以「金融業者參加電子票據交換規約」與「電子票據往來約定書」來規範票據上各方關係人之法律關係是否已足為本章主要討論之問題。本章,首先擬先就電子票據及臺灣票據交換所所規劃之電子票據之特點,電子票據之簽發、存入託收、背書轉讓、退票交換之運作方式等作一說明。最後,則就電子票據相關之法律問題包括電子票據之發票、背書及電子票據之偽造與善意第三人之保護等問題作一分析討論。 六、結論  擬就前述各章之討論及發現之問題與個人之看法,作一總結。

論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之架構暨其法律關係

為了解決台灣銀行網路銀行非約定轉帳上限的問題,作者蕭維德 這樣論述:

背景說明 電子商務係近年來最新興最熱門之議題,藉由網際網路與無線通訊之發展,改變了傳統的交易模式,更創造出眾多的新興科技與工業,提供比傳統商業模式下多出數十倍的商業貿易與工作機會,更促進國際間貿易的快速發展,真正達成地球村之理想。電子商務使傳統主要的商業或組織活動,不論是所謂的B2B(業者對業者之交易)或是B2C(業者對消費者之交易)、抑或B2G(業者對政府之交易)的交易模式與運作皆產生劇烈變革。在這一波電子商務模式下,係以所謂資訊流、物流、金流等三方面主軸,凡能主宰此三大領域者,即主導了未來商業的發展趨勢。而在此其中,關於電子商務各種資金之流動、移轉,例如付款、轉帳及其

他交易等,除仰賴傳統人工及自動化機具設備(如ATM)等方式外,亦應運而生各種新的付款方式,例如透過網路信用卡、網路銀行、各種儲值卡、電子支票及銷售點系統(POS)……等等,且隨著技術的不斷創新,新的支付方式亦不斷地產生與實施運用。隨著各種不同的支付方式與架構不斷產生,其間之法律關係亦然日趨複雜,然現行實務可知,電子商務業者對於使用支付系統時並不十分聊解其應負擔之責任為何,甚且不知此其中含有甚多之法律風險。本文創作之目的即在針對現行應運電子商務所發展出之幾套較新且重要的支付系統,探討其系統及使用架構為何,並研究其中當事人之各項法律關係,以作為各項支付系統使用者規畫各項法律責任與風險之參考。

電子支付系統之意義與類型 所謂電子支付系統即是利用電腦及電子化設備等相關產品或系統來進行商業交易中所需資金流動的相關作業,例如付款、匯款、轉帳及伴隨此等行為所需相關資訊等,亦即前述所謂「金流」之部分。電子支付系統源自於早期金融業務電子化時,金融業者為加速作業流程、降低成本、增強競爭力,故在金融業間與業者間設立專線來進行資訊流通,例如自動櫃員機作業(ATM)、通匯作業、資訊查詢作業、銷售點服務,乃至於後來的家庭銀行、企業銀行、電話銀行、金融EDI、銷售點系統(POS)等皆屬之,此即早期傳統之電子支付系統,其主要用於解決銀行或其他金融業者與企業間關於大筆或經常性

資金之來往。直至數年前隨著電腦之普及及網際網路、無線通訊科技之發展與普遍應用,為因應龐大之網路商機,所謂網路信用卡、虛擬信用卡、網路銀行、利用磁條或IC晶片儲存資料之所謂虛擬貨幣、現金儲值卡等電子錢,企業間採用之電子採購卡、配銷卡等及其他尚在發展中等新電子支付工具不斷應運而生,因此亦架構出較諸以往不同之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而此系統亦不再僅侷限或嚴格區分小額支付系統或鉅額的資金移轉系統。 實務上區分電子支付系統之類型頗為分歧,例如以付款時間、貨幣形式、付款數額大小、可移轉性、防偽硬體、清算作業、認證方式等方式來作區分,但原則上來說,可以電子支付系統使用之工具或媒介,從大的應用

方面加以區分為三大類型: 、線上信用卡支付系統:此即將信用卡使用於網路上,以輸入密碼方式取代刷卡動作。 、新興支付工具系統:例如各種電子貨幣支付系統,此詳下述。 、帳戶型支付系統:例如網路銀行轉帳系統、電子支票等。 現今常見之電子支付系統種類: 金融EDI系統、小額付款系統、電子代幣系統、電子貨幣系統、電子支票系統、智慧卡系統、網路銀行系統等等。近來美國較為興盛的則為「電子付款和帳單顯示系統」(Electronic Bill Presentment and Payment,簡稱EBPP)

,其結合電子付款與傳統現金交易所須之對帳單,成為所有銀行業者以及大型開帳機構(biller)主要的發展計劃。 傳統與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之區別 傳統上常見的電子支付系統,大約有「金融電子資料交換系統」、「自動櫃員機系統」、「POS銷售點系統」等等,大抵上都是利用專線式連線方式來傳輸帳戶及資金流動之資料。而所謂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並非完全不同於傳統之電子支付系統,而僅係指於電子商務時代下,配合IC科技與網際網路之興盛,將原有之電子支付系統結合更先進之IC晶片以及更開放、迅速之網際網路,使之更為便捷與迅速。例如將傳統之信用卡使用於網際網路上,免除傳統刷卡之動作

克服刷卡地點之障礙;或將用於POS系統中之金融卡、轉帳卡,結合IC晶片與網路,使之變成據多功能的IC金融卡、儲值卡、智慧卡,甚或具貨幣性質且可線上直接(On-line)付款之電子貨幣等等,使之具備現金之功能與便利卻無攜帶現金之麻煩,抑或使之等同於現金之價值;或利用網路開發一些小額付款系統,人類之生活步調與方式亦將因此等不同之支付方式而有所改變。 本文即是就上述電子付款系統三大類型:「線上信用卡支付系統」、「新興支付工具系統」、「帳戶型支付系統」,於現行電子商務中一些目前較為成熟、常見之支付系統加以論述。 電子資金移轉 所謂電子

資金移轉,簡單的來說就是藉由電子設備,指示或授權金融機構對另一帳戶扣帳或入帳所進行之資金傳送,他不是真正將資金傳送到對方,而僅是傳輸代表一定資金的資料訊息,並賦予傳輸當時即具有等同資金真正移轉之效力,但在實際作業上是由金融機構事後統一整批來進進行現金搬運作業。對電子支付系統而言,電子資金移轉即是其手段與目的,支付系統只是方法與媒介,資金移轉才是真正目的,因此關於使用電子支付系統中,電子資金移轉所可能遭遇之法律問題即值得關切。關於電子資金移轉常見的問題約有: 1、客戶與銀行關於電子資金移轉之契約關係為何。 2、告知義務內容之規範。 3、

如何給予消費者資金移轉憑證。 4、預先授權電子資金移轉之方式如何。 5、資金移轉訊息錯誤時應如何處理。 6、資金移轉憑證錯誤之通知、更正、說明,是否暫時入帳,可否課與懲罰性損害賠償。 7、未授權資金移轉之責任、範圍及其限制。 8、金融機構關於其直接造成損害之作為或不作為、不可抗力、機械故障等造成消費者損失,應負如何之責任。 9、電子資金移轉無法完成時,銀行及消費者之責任為何。 10、電子資金移轉強制使用之禁止。 11、民事責任中法院審酌

以決定賠償金額之因素。 質言之,電子資金移轉的法律議題主要可分成銀行金融作業關係的與使用連線系統的風險控管問題。在目前實務上認為,銀行與存戶間訂立的是消費寄託契約(活期存款、儲蓄存款),另就金融卡之使用訂立一委任契約(如ATM之代為匯款、轉帳等);若係支票存款(甲存)則為消費借貸加委任契約。但就整個電子資金移轉架構而言,因為參與的當事人叫多,整個交易架構較為複雜,遂有「委任契約說」與「承攬契約說」有者,採「委任契約說」與「承攬契約說」最大的區別實益在於銀行所負的責任不同。若採「委任契約說」,則銀行只須依照客戶之指示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處理事務即可,若是因其他銀行

或機構、單位之指示造成客戶之目的無法達成受損或其他人(如受款人)之損害,銀行責不必負責;反之,若是採「承攬契約說」,則銀行須至客戶所委託處理之事務全部完成,其契約義務方告終結,易言之,若有因他銀行或其他單位、清算中心等之行為造成為指示客戶之事務無法完成,則銀行須負債務不履行責任。採委任契約說,對客戶較不利;依承攬契約說,則銀行之責任較重。 在系統責任風險之分擔方面,在一般之轉帳契約中客戶對於銀行於所處理委任事項時較有注意、控制之可能,故採委任契約說於責任分擔上較公平;但是在電子資金移轉之中,客戶實際上很難去注意、控制銀行如何處理其所委任之事務,而且客戶因與財金公司、

其他銀行間無契約關係,對於因此等單位所造成之損害無法依契約關係求償、在侵權行為上舉證亦很困難,因此若採委任契約說而簽約行對此等單位之行為所致損害亦不負責的話,客戶實際上求償無門,只能自認倒楣。本文以為,基於新型態的電子支付系統電子在我國處萌芽階段,消費者對此之信賴度仍為不足,為增加消費者使用之機會,並擴電子商務之發展,似應認為銀行與客戶就電子資金移轉所簽訂之契約性質為承攬契約較妥。至於銀行與其他機構間則可利用如共同保險、開設專戶等方式藉以分擔責任、分散風險。 網路信用卡系統 所謂「網路信用卡」通常即指將信用卡使用與網路交易中,傳統上使用信用卡,必

須藉由「刷卡」之行為來完成交易;但在網路信用卡中,因透過網路所為之交易行為,並無法同時進行該「刷卡」之行為,因此發展出一套機制,改以輸入信用卡號之方式來取代「刷卡」之動作,然就此觀之即可得知,在使用過程中,無法確知使用信用卡之人是否確為持卡人,亦即不知該信用卡是否為被盜用?此外,使用網路過程中,信用卡號亦可能被遭駭客攔截、竊取,而將信用卡號交予商家後,信用卡之資料亦可能遭商家濫用或散播出去,因此為確保網路使用信用卡之順利與安全,遂發展出用以搭配信用卡並確保網路交易安全之機制。在目前此一配套之機制有所謂兩大系統,即SET系統與No-SET系統。這裡套系統主要的差別在於SET的安全型較高,但操作程

序繁瑣、建置成本高;而No-SET系統則交易較方便成本低,但安全型不若SET般高。 在法律關係方面,網路信用卡並沒有大幅改變傳統信用卡交易的原有法律關係,它主要是因為加入了新的交易主體,因此使的整個法律關係更加複雜化。在傳統的信用卡交易中主要有五造當事人:特約商店、收單機構、信用卡組織、發卡機構與持卡人,但在網路信用卡系統中則因為上述安全機制加入了所謂安全認證中心(CA)以及付款閘道等網路加值業者,以及因使用網際網路所產生之風險。例如傳統上關於發卡銀行與持卡人間之關係,向有所謂消費寄託契約說、交互計算契約說、消費借貸契約說、委任契約說、委任契約與消費寄託契約之混合契約說、委

任契約與非典型契約之信用卡契約之混合契約說抑或委任與承攬之混合契約說等,而在實務上係認為信用卡契約屬於一委任與消費借貸之混合契約。基本上網路信用卡交易系統,不論是SET或SSL機制,都未變更原有之法律關係,但銀行通常會另外再與持卡人簽訂一「網路銀行信用卡特別約定條款」,用以約定關於使用網路信用卡時,雙方因使用網路連線及安全作業系統所產生之相關問題,例如約定得以電子郵件傳送帳單、交易明細、被冒用之損失分配等。在CA方面,CA出具約「憑證」其效力如何?經公開金鑰核對私密金鑰確認數位簽章後,是否應明文認定發生「身份之確認性」、「交易資料完整性」以及所謂的「交易不可否認性」?又如因CA核發憑證或金鑰發

生錯誤,則善意信賴該憑證及公開金鑰之交易當事人是否受到保障而CA應予以賠償?原則上,CA既係提供金鑰加密認證與核發憑證之服務,而由受服務者提供對價,則其與憑證人間之關係應為民法第五百二十八條之委任契約關係,且為有償。而依民法第五百四十四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而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五條,CA所負之責任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依此推論,在上述問題中,交易當事人應能得到適度保障,但在實務上,CA多半不願意負擔如此龐大之責任,而以定型化契約約定之方式將大部份的責任排除,例如CA因認證程序疏失(錯認甲為乙、憑證有效期限錯誤等)或逾越權限

(擅作主張逕將憑證中止或撤銷)時,一般而言,CA會對於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及賠償方式與金額限制在一定的金額內,甚或約定不負擔任何責任等等。CA之所以以契約方式約定免除其責任之主要理由有二:一為現今有關連線之系統風險由誰負擔不明,倘若係因連線過程中出問題,例如連線中斷、駭客入侵等,則有時無法查出應由誰負責,CA不願負擔此一責任;再者為倘若CA負擔此一風險,則勢必提高服務費用,使用者因此必須負擔高額之服務手續費,對於現今正值推廣時期之網路認證機制十分不利。為解決此一問題,本文建議應依照上述電子簽章法之規定,由主管機關訂立一定型化契約範本,合理分配CA與消費者(包括一般網路使用者與網路商家)之風險責任

。 又在整個網路信用卡交易系統中,共有持卡人、發卡機構、收單機構、信用卡組織、網路特約商店、認證中心、付款閘道等等當事人,這些當事人在使用整個連線系統時,彼此之間因此一連線產生之風險與關係究竟如何?依據財政部頒佈的「個人電腦銀行業務及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契約範本」,亦將網路信用卡之使用包括進所謂的網際網路銀行系統中,但該範本對於各該當事人間之系統風險與分配並未做任何規定,反而將所有因使用連線系統所致損失之責任歸給消費者,對此日本有學者提出「系統責任」,他從保障利用電子支付體系使用者的觀點出發,認為客戶並非電腦或通訊之專家,除依約定方法使用外,並無任何規避損害之方法,故系統內的危

險應由參予並提供該系統予客戶的銀行負擔。此外,基於客戶對系統的合理信賴,亦應由引介該系統予客戶的銀行負擔無過失信賴責任。可資參考。 現金儲值卡系統 所謂的現金儲值卡,乃指發卡人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持卡人據以進行貨物或勞務交易,簡單的來說,就是將一定的現金價值儲存到卡片裡面,持卡人再將之當作現金使用,每次使用時就扣除消費的金額,他跟傳統的代幣或禮券差別在,現金儲值卡是真正將現金的所有權移轉到卡片中(稱之圈存),一但現金從銀行帳戶中儲存到卡片後,持卡人就不可以再對銀行主張權利,因此和代幣或禮券僅是表彰一定的權利不同。關於現金儲值卡在法律上的爭

議有二:一為發行現金儲值卡所遭遇的問題,一為現金儲值卡之法律關係為何。就發行面之問題,主要是現金儲值卡之法律性質究竟為何,倘若認為現金儲值卡具有貨幣之性質,則僅中央銀行可發行,倘認係一有價證券,則一般銀行或公司行號皆可發行,又倘認為具有存款之性質,則僅有金融金融機構能發行,依據財政部針對現金儲值卡所研擬之銀行法第四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規定,我國規畫中的現金儲值卡不包括電信局、捷運公司等非金融單位所發行的單一用途儲值卡,主要是以銀行發行的多功能儲值卡為管理重點,例如銀行與加油站、公用電話、百貨公司等多處商店簽約,其所發儲值卡可同時在這些簽約商店消費使用,且具圈存功能。銀行發行這類的現金儲值卡,應經

中央主管機關(財政部)報備許可,且按照中央銀行規定提列準備金。而此可之,我國財政部規畫中之現金儲值卡須提列準備金,因此其法律性質應為「存款」之一種。 在系統架構與法律關係方面,現金儲值卡之交易主體包括有:持卡人、發卡銀行、代理銀行、特約商店、網路連結交換中心(清算中心),原則尚這些主體係靠彼此間簽訂契約來規範權利義務關係,例如持卡人與代理銀行於開戶簽訂消費寄託契約及現金儲值卡服務契約,特約商店與銀行簽訂一現金儲值卡銷售點服務契約,這些合約多半是複合性、非典型的契約,內容可能包括委任、寄託、消費借貸等等。但在整體交易架構上仍有彼此間未有契約關係者,例如特約商店與清算傳輸中心間

,此兩者間即無契約關係存在,雖然特約商店乃是將資料傳輸給清算傳輸中心,但清算中心只是將款項通知代理銀行匯入給特約商店,清算中心只是銀行的履行輔助人。此時特約商店一旦因傳輸中心之行為遭致損害,依據民法第二二四條,仍應依據與銀行之契約向債務人銀行求償。 網路銀行轉帳系統 所謂網路銀行,就是將傳統銀行業務透過網際網路來進行,並且透過網路來開發新型態的業務與服務,傳統的銀行網路作業係透過專線式的電子資料交換來提供企業進行資金移轉及帳戶管理,新的網路銀行則透過開放式的網際網路來對全世界的客戶,包括一般個人與企業,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因為網際網路的無遠弗界,銀

行不必再建置高額的專線系統即可與客戶及其他銀行間進行雙向與即時的互動,而所謂的網路銀行轉帳系統即是透過網路銀行來進行資金移轉與帳戶管理。關於網路銀行轉帳系統罪主要的法律問題即是在整個網路連線作業中,各該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各為何,在網路交易高風險的情形下,應當如何保護自我的權益。原則上這可大別為銀行與銀行間關係,銀行與客戶間關係、銀行與網路清算中心、網路加值公司(如ISP)間關係以及客戶與網路清算中心、網路加值公司(如ISP)間關係等等。 就銀行與客戶間之關係而言,會先就金融交易關係以及使用網路連線系統關係先行簽訂消費寄託契約以及網路銀行服務契約,但銀行為避免負擔過重責任,

多半以定型化契約方式將所有責任排除轉由消費者負擔,又依據財政部所制訂之網路銀行契約範本,雖然在表面文字上對銀行與消費者間之權利義務作合理分配,在卻要求消費者負擔所有因使用網路系統產生之各種障礙、風險負擔舉證責任,而一般消費者根本無此能力,因此實質上等同要求消費者負擔所有風險。殊不合理,對此行政院已正準備研究改進。 就銀行與銀行以及銀行與清算傳輸中心間,主要是藉由各銀行加入清算中心的作業系統,並由清算中心制訂一共同規約來規範彼此間的權利義務,但目前在我國,此一制度並非十分成熟,負責清算中心之財金公司關於網路銀行作業系統也才剛建置完成,因此關於內部間之規範並未十分完善,

因此導致銀行在自己負擔的責任範圍不明下,寧可將責任轉由消費者負擔。關於一般網路業者之責任,例如ISP業者中斷網路連線服務致消費者之轉帳失敗或錯誤並受有損失時,ISP業者應負何種責任?依據民法,ISP業者的網路服務契約究竟是無名契約或租賃契約或有爭議,但其為有償契約、雙務契約則為不爭之事實。因其為雙務契約,客戶有付款義務,ISP則有提供網路服務之義務,一旦不能依約提供服務,則為債務不履行,有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之問題;且因其為有償契約,ISP負瑕疵擔保責任,準用民法第347條,ISP須擔保用戶使用網路服務之權利存在與權利無缺。 其次,若由消費者保護法觀之,由於ISP符合該法第2

條第2款所稱「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應遵守消保法第7條之規定,根據該條第2項ISP提供之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財產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方法(例如:標示連線可能突然中斷引起資料遺失等財產損失);而同條第3項規定違反致生消費者或第三人損害時,須負無過失責任與連帶損害賠償貴任。 但根據我國的電信法第23條卻規定:用戶使用電信事業的電信機線設備,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損害電信事業不負賠償責任,但應扣減所收的費用。而ISP業者即是電信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第一類:設置電信機線設備,提供電信服務之

事業。第二類:其他電信事業), 依據民法、消保法與電信法的規定,ISP的責任大不相同,民法是瑕疵擔保責任,消保法則是最嚴格的無過失責任,依照電信法ISP卻又可以主張免責;在適用法律有爭議,結果又相互衝突的情況下,建議ISP應與用戶於契約中明定,連線中斷時ISP的責任範囤與賠償上限。然於約定責任限制時,須考量消保法有關定型化契約之規定,例如應本平等互惠原則,以及第12條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之條款無效等規定;並依消保法第7條第2項規定,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同時設置障礙申告專線,配合操作人員提供障礙申告服務。 結語 探討電

子支付系統的系統架構與法律關係,是一門結合科技技術與法律的學問,研究過程中或有頗多困頓與挫折,但在這個電子商務的新時代,研究其法律關係並藉以釐清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亦是發展電子商務的一個重要關鍵,本文為國內第一位針對電子商務時代下之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加以研究者,其中或有錯誤或不足之處,還請各位老師不吝加以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