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自治制度性保障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大學自治制度性保障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許育典寫的 憲法(12版) 和unknow的 原住民族長期照顧與第三部門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大學校長遴選爭議監院再糾正教育部:傷害大學自治精神也說明:調查結果認為,大學自治為憲法學術自由的制度性保障範圍,有關大學人事自主權為團體自治權的核心範圍,而大學校長權限的行使攸關大學學術自由的發展,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巨流圖書公司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董保城所指導 陳惠珍的 學術自由發展對公立大學組織變革法制之探討 (2008),提出大學自治制度性保障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學術自由、大學自治、制度性保障、組織變革、新公共管理、新治理途徑、新公共服務、公法社團、法人化。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黃昭元所指導 張陳弘的 大學自治之重新建構 (2003),提出因為有 高等教育、制度性基本權利、大學自治、制度性保障、大學退學制度、學術責任、大學自主、制度性學術自由權、學術自由的重點而找出了 大學自治制度性保障的解答。

最後網站郭为禄、冯望:论政府职能特变对大学自治的回应則補充:[8]德国基本法的学术自由权非关注学者的个人的自由权,而是学术事项由其固有的法则性,成为宪法保障对象的一种制度保障,因此被称为“学木之制度的表现”之一定的大学自治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大學自治制度性保障,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憲法(12版)

為了解決大學自治制度性保障的問題,作者許育典 這樣論述:

  .憲法貴在實踐,憲法教育是實踐的基礎。因此,本書期許全民都能看懂,奠立全民憲法教育的基石,養成全民的憲法認知與憲法感情,並對台灣邁向自由民主法治的憲政國家,做出可能的貢獻。     .本書就是作者在「白話憲法」理念下的嘗試,整本書總共分成六個部分,分別為:第1編憲法總論、第2編憲法基本原則、第3編基本權總論、第4編基本權各論、第5編國家組織論、第6編基本國策論。     .最新版主要對焦在憲法訴訟法新制的重點補充,並將這一年新增的大法官解釋與重要文獻,適當整合在本書各個章節之中,並進行全書的仔細文字勘誤,期待本書以最新的面目與讀者相遇。

學術自由發展對公立大學組織變革法制之探討

為了解決大學自治制度性保障的問題,作者陳惠珍 這樣論述:

大學發展的歷史,即是一部大學爭取學術自由之歷史。德國最早將學術自由納入憲法以基本權保護,並推演大學自治為學術自由制度性保障,賦予大學公法社團之獨立法人格,建立學術自由圍籬,法人化遂成為學術自由落實之主要途徑。只是,隨著外在知識經濟、全球化競爭等環境變遷,大學除教學與研究基本功能,同時具有知識工廠、文化傳承、提昇國家國際競爭力、服務社會等多元功能。而經濟衰退,使政府對大學預算減少,在經費窘迫下,大學組織運營面臨經費與資源有效運用等議題。如何有效運用資源、發揮大學被期待之多元功能?成為各國大學改革重要議題。我國大學法制改革,1994年以學術自由、大學自治為主張,期建立德國「學者共和國」,防止國家

政治干預,擬將國立大學法人化,賦予大學獨立法人格地位。2002年配合政府改造,提出講求效能與效率的行政法人制度,並擬改制國立大學為獨立行政法人,在立法院審查修訂大學法時,將行政法人化專章刪除,委由未來制定專法,形成我國大學法人化似又退回原點。本篇論文以時間(中世紀迄今)、與空間(德國、日本、美國)雙軸向形成之環境,進行有關學術自由理念、大學自治制度發展歷程等文獻整理,釐清學術自由對大學理念與組織法制之定位及其影響(第二章及第三章);及現代環境變遷導致大學功能多元,加以政府預算緊縮,使大學需面臨營運成效議題,而公共管理理論對各國政府改造實務經驗對大學組織變革之啟發與影響(第四章);取法近代德國大

學組織型態鬆綁(第五章)、日本國立大學法人化等改革經驗(第六章);重新審視我國大學法人化追求時,如何在兼顧學術自由理念價值與組織營運效能下,建構大學外部組織型態與內部組織法制(第七章)

原住民族長期照顧與第三部門

為了解決大學自治制度性保障的問題,作者unknow 這樣論述:

  臺灣原住民族在特殊的文化、生活型態、資源配置、地理區域及歷史發展等因素下,原鄉的長期照顧服務模式仍有待建構與發展。作者探討居住於偏鄉地區的原住民族,如何透過在地的組織力量,在健康與社會照顧資源侷限且受地理限制的狀態下,落實在地健康老化的服務理念,以及在現今長照2.0政策下,在地族群文化與在地部落組織面對的照顧困境與挑戰。   本書以「原住民族長期照顧」為主軸,分別論述相關政策與議題、第三部門,並對部落進行個案分析。首先敘述涵蓋原住民族長照政策的規劃與執行;其次談論不同領域的組織投入長照服務的議題,包括機構式照顧、日間照顧中心、文化健康站、照顧組織等,反映第三部門在長照

服務體系下,服務原住民老人的特性;最後從服務使用者的觀點,說明長者對於照顧議題的期待與增進照顧品質的具體作法。

大學自治之重新建構

為了解決大學自治制度性保障的問題,作者張陳弘 這樣論述:

中文摘要一、學術自由意義之再理解大學自治的憲法基礎來自於學術自由,因此要重新建構大學自治,勢必要回到源頭處,對於學術自由的意義,再為廓清之理解。為了建構學術自由獨立存在於憲法保障之意義(不同於言論自由之存在意義),本文將學術自由之意義再理解為-「外求性權利」的定位,並以確立個人自主性為核心的真理探尋。二、制度性學術自由權之建構鑑於學術自由是一種需要外力支援方得以完整實現的憲法權利,因此,學術資源的取得、分配及使用等,對於學術自由的實現,乃關鍵性因素。首需面臨的問題是:資源從何取得?國家首當其衝地負起此項責任(蓋國家本有義務實現所有憲法保障之人民權利);但若每個自然人皆可主張學術自由權請求國家

給付學術資源,相信國家學術資源將瞬間乾涸;惟倘賦予國家有權決定如何分配學術資源,則又與學術自由保障之本意相違背(如,保障國家無從型塑真理)。是以,建構一獨立不受外力干預的學術組織,來負擔此項任務,便成為確保憲法保障之學術自由能無缺地實現所不可或缺的要角。這說明了「制度性學術自由權」(大學自治)之建構有其必要。三、公、私立大學之大學自治的界分必要性公、私立大學之大學自治行使的性質,會因為所負擔「任務」之不同,而有所差異。在對抗國家權力的侵害上,不論是公立或私立大學,都是為了捍衛學術自由(任務)而主張大學自治。因此,自治權行使的性質,並無差異,皆是大學立於基本權主體地位,主張憲法保障之學術自由權,

對抗國家權力之侵害。但在面對內部學術自治成員憲法權利的抗衡上,則因為公、私立大學各自負擔的任務有所差異,故而各自大學自治行使的性質也會有所差異。公立大學對內行使大學自治,目的是為了效益式地分配、使用國家學術資源。既是國家學術資源的分配使用,則性質上自然屬國家權力的行使(這是一種國家任務);而私立大學對內行使大學自治,分配的是私人之學術資源,與國家權力無涉,在性質上屬私人基本權利的行使。四、大學自治對抗國家權力之違憲審查標準的決定關於大學自治對抗國家權力之違憲審查標準的決定上,本文透過美國聯邦法院判決之整理,並觀察我國相關大法官解釋,可以得到一初步看法:大學自治的保障,在當代社會(不論是美國或我

國)都具有高價值地位,反映在司法違憲審查標準上,對於國家權力干預大學自治行使的行為,自會採擇趨於嚴格的審查標準為檢驗。五、大學自治對抗教師、學生憲法權利之違憲審查標準的決定關於大學自治對抗教師、學生憲法權利之違憲審查標準的決定上,因公、私立大學對內行使大學自治,在性質上有所差異,故必須分別討論。若是公立大學,則對內大學自治的行使,性質上為國家權力的行使(背後有學術自由支撐的特殊國家權力行使),倘干預到學術自治成員的憲法權利時,自應受到合憲性檢驗。至於此時應採擇何種違憲審查標準?端視「大學學術自由權」與受干預成員之「憲法權利」的價值權衡取捨而定。舉例而言,大學在入學政策上制定(大學自治的行使):

保留一定比例之原住民學生入學名額。此舉影響了非原住民學生欲入學就讀的平等權利。意即,有動搖憲法保障「種族平等權」要求之虞。此際,對於公立大學是項國家權力行使,應採用何種違憲審查標準,取決於「大學自治」與「種族平等權」的價值衡量,若認為「種族平等權」對於當代社會之價值更為重要,則審查標準自會趨於嚴格;反之,則趨於寬鬆。至於若是私立大學之大學自治行使,則由於在性質上屬私人基本權利之行使,倘干預到學術自治成員之憲法權利,會產生「基本權利衝突」問題,應依照「基本權對第三人效力理論」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