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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統黑心油事件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黃光芹寫的 吹哨人:小蝦米對抗國家機器的平民戰役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2013年臺灣食用油油品事件- 维基百科也說明:2013年臺灣食用油油品事件(又稱食用油風暴、黑心油事件),是台灣自2013年10月起發生的一系列食品業者被查獲以造假方式生產食用油的事件,因牽連大統長基、富味鄉、頂 ...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古承宗所指導 謝佳諮的 論食安刑法中抽象危險犯之規制理性 (2020),提出大統黑心油事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抽象危險犯、適性犯、食安刑法、攙偽假冒、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而第二篇論文開南大學 法律學系 蔡震榮、鄭善印所指導 余修智的 行政罰與刑事罰界限之研究 -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為例 (2017),提出因為有 行政罰、刑事罰、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刑事優先原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安全的重點而找出了 大統黑心油事件的解答。

最後網站大統油7年假配方為拼上市!?-今周刊 - 雜誌則補充:黑心油 商的真面目:賣假油、苛刻員工,爭議不斷! 假油事件後,各界一直試圖搜尋高振利住家及過去事蹟,但也因他行事低調,鮮少參加地方活動,始終難有突破。《今周刊》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大統黑心油事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吹哨人:小蝦米對抗國家機器的平民戰役

為了解決大統黑心油事件的問題,作者黃光芹 這樣論述:

即使爆出真相的代價巨大, 吹哨者們還是要站在浪頭幹一場!   11個台灣無畏性命受脅的吹哨者,為正義挺身而出卻遭秋後算帳, 還躺在立院的草案何時才能通過,讓正義勇者的身家性命受到保障?     保密、保護、保障,為何在台灣要對吹哨人做到這「三保」如此之難?     吹哨人,為了維護正義與公益,向外界或相關主管機關、司法機關採取檢舉或告發,其所服務的政府部門、企業之違法或不當行為。他們不畏權勢、勇於揭弊,實為高道德的指標之表現。     然而吹哨人揭弊之後,往往成為殺雞儆猴被報復的對象,甚至可能遭受法律追訴的風險。面對權勢的威脅,致使人們為保住工作而不敢舉發弊端,形成寒蟬效應。     「窩裡反

」,是揭弊成功與否的關鍵力量,本書以11個台灣吹哨人的故事,揭開他們揭發弊端的過程與決心。即使必須冒著與國家機器對抗的霸凌,甚至遭遇生命危險,吹哨者仍以強大的心理素質熬過漫漫長夜。     唯有「巷仔內」從內部吹哨,才能給腐敗的當權者致命一擊,企業內部更需要職員的道德良知作為防腐劑。吹哨人不但像啄木鳥可以抓出害蟲、嚴懲弊端;更是平民力量的展現,證明小老百姓絕對不是旁觀者。     近年來,許多先進國家對於吹哨人均有積極的立法措施,台灣雖有許多立法與行政革新,唯獨對吹哨人的相關措施始終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本書的出版,力促我國的吹哨人法制能儘速完備,還給過去的吹哨者應有的公道,更保護未來每一位願意

為公益挺身而出的吹哨者,能確實受到身份的保密、工作的保障、人身安全的保護,令吹哨制度順利運行,社會公平正義得以無所畏懼被伸張。   誠摯推薦     黃天牧(金管會主委)   林永頌(司改會董事長、律師)   黃國昌(前立法委員、執業律師、台灣公益揭弊暨吹哨者保護協會理事長)   林志潔(交大科法所教授、吹哨者保護法草案起草人)   姚惠珍(獨立記者、名嘴、作家)   苗博雅(台北市議員) 作者簡介   黃光芹     1965年生,外省第二代,政治評論員、作家。     1988年進入新聞界,曾任職於:台灣新生報、自由時報、新新聞周刊、TVBS電視台、衛視中文台、三立電視台、時報周刊;曾擔

任記者、資深記者、總策畫、節目組長、撰述委員、採訪組副主任、政治組召集人、副總主筆。     曾擔任《中晚人物版》、《時報副刊》、《時報周刊》、《工商時報》、《民眾日報》專欄作家。     曾主持電視節目:東森電視台《芋仔番薯碰》、《華視新聞廣場》;廣播節目:ETFM廣播電台《東森麻辣午餐》、Pop Radio《Pop搶先爆》。     曾製作:《選舉萬歲》、《麻辣新聞網》、《晚安,總統》、《Taiwan Tonight》、《名人三溫暖》。     出版品包括:《與總統夫人喝下午茶》、《官夫人俱樂部》、《隨緣—陳履安家族的恩怨情仇》、《蔣家的女人們》、《百險歸來—彭百顯前傳》、《我的爸爸是總統

》、《貝比來了》、《跟著月亮走》、《你還不知道的韓國瑜》、《戰疫》。 推薦序   黃天牧(金管會主委) 林永頌(司改會董事長、律師) 黃國昌(前立法委員、執業律師、台灣公益揭弊暨吹哨者保護協會理事長) 林志潔(交大科法所教授、吹哨者保護法草案起草人) 姚惠珍(獨立記者、名嘴、作家) 苗博雅(台北市議員)   導讀 搏命──屏東老農搜出餿水油 破貪──小蝦米田志文扳倒大鯨魚 代價──公務員戴立紳的搏鬥 鳴笛──來自台鐵員工黃德輝與李景村的聲音 打火──消防員徐國堯的抗爭之路 防詐──郵局行員陳惠澤的進擊 挖掘──環保鬥士黃煥彰與里長李新進的環保事件簿 去腐──副研究員吳佩蓉促進東廠轉型正義 對

決──最強吹哨人張晉源的逆襲 吶喊──藝人隋棠吹響暗夜哭聲 戰疫──他們都是李文亮   附錄一 世界各國著名吹哨人案例 附錄二 《公益揭密者保護法》草案 《吹哨人》導讀   就是要站在浪頭幹一場!     二○一六年晚上七點四十五分,當「巴拿馬文件」在《南德日報》官網全面公開之前,流亡莫斯科的愛德華.史諾登(Edward Snowden)突然現身,一起參與「資料新聞史」上最大的一場解密行動;沒多久,《維基解密(Wikileaks)》也在推特上共襄盛舉。一時之間如同交響樂大奏,氣勢之磅礡,足以驚天地、泣鬼神。     真正的樂隊指揮是化名「無名氏(John Doe)」的吹哨人,根據他所提供來自

「莫薩克馮賽卡律師事務所」的內部訊息;以及全球八十幾個國家、四百多名記者(國際調查記者聯盟,ICIJ)、一年多的調查採訪,總計解構一千一百五十萬份機密文件,迫使藏錢海外的各國政要、軍頭、首富、財團、名人、毒梟、黑手黨、特務無所遁形,太陽照進出隱匿在境外「信箱公司」的金額,達數十億元美金之多。     爆料過程,無名氏的內心其實相當恐懼,他知道稍有不慎,就見不到明天的太陽。然而,憑著一股「想要逮住罪犯」的心理,他最後成功寫下歷史。     美國陸軍情報分析員布萊德利.曼寧(Bradley Mannig)供給《維基解密》超過七十萬筆資料,揭發美軍在阿富汗和伊拉克濫殺平民、在「關塔那摩美軍監獄」虐囚

,並將二十六萬份美國外交電文曝光之後,付出的代價是──被關押在美國維吉尼亞州寬帝柯(Quantico)監獄長達七年;獲減刑出獄後,又因為保護《維基解密》,兩度拒絕出庭作證,再度回籠,在二○二○年三月企圖輕生,後被無罪開釋,才終於重獲新生。     美國前國安局雇員史諾登踢爆美國濫權監聽案,人生起了翻天覆的改變。那一年,他二十九歲,毅然決然放棄高薪、房產,揮別家人與女友,開始過著逃亡的生活,他付出的代價是一輩子。同樣是信念,支撐他義無反顧。他告訴《華盛頓郵報》的記者:「衡量一個人,不是聽他說什麼、而是看他做什麼?所謂『信念』,如果只說不做,就不是真的!」他不指望社會因他而改變,只想要給社會大眾一

個自行決定是否改變的機會。(史諾登實錄,《今周刊》)     曼寧區隔吹哨人與間諜最大的差別在於:間諜不會把手上的東西交出來,而他如果是壞人,或許會把文件賣給俄國或中國人,但是他沒有,因為所有資料屬於公眾。     曼寧走上不歸路時,只有二十二歲,在他之前不乏先驅,丹尼爾.艾斯伯(Daniel Ellsberg)就是其中之一。他在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出席《維基解密》的倫敦記者會,當再從時光隧道裡走出來,已是白髮蒼蒼、戴著助聽器的八十歲老人。一九七一年他任職於蘭德公司時,將四十七冊、七千頁、近二百五十萬字的「越戰報告書(又名「五角大廈文件」)」影印給《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等十九家媒體刊登

,就此戳破甘迺迪、詹森總統介入越戰的正當性。當他聆聽完有關「伊拉克戰爭文件」的報告後,忍不住起身向曼寧致敬,同時盛讚《維基解密》是揭露真相的未來之星。祖孫兩代吹哨人聚首,象徵著刺耳的哨音將一路響下去。     艾斯伯揭發越戰真相,令美國政府受挫,時任總統的尼克森為了危機處理,下令白宮成立的「水管小組」,偷取艾斯伯的精神病歷、竊聽他的電話、還一度打算找人把他做掉。     尼克森後來栽在吹哨人的手中,「水門案」終結他的總統生涯,直到三十三年後,前聯邦調查局副局長馬克.費特(Mark Felt)才承認,他就是《華盛頓郵報》的「深喉嚨」。     吹哨人的故事,往往被拍成好萊塢電影。「希克伍事件」記

錄美國奧克拉荷馬州新月鎮核能燃料棒「科爾─麥吉公司」的女工卡琳.希克伍(Karen Silkwood),在工會擔任執委期間,調查發現工廠回收含有大量放射性鈽同位素的廢水和鈾燃料棒,進行提煉精化後,製成MOX燃料。為了應付訂單需求,公司更竄改「射線探傷(利用射線穿透進行檢測)」結果,使存在嚴重問題的鈽燃料,流向市場。     一九七四年她向美國原能會(AEC)檢舉,但聽證會後公司並未遭到裁罰,她反而被調離職務。同年十一月,她發現自己身上帶有超過四百倍劑量的鈽含量,經過追蹤調查,懷疑公司可能對她投毒,凶器就是十一月五日她從公司帶回公寓採集尿液和糞便的採樣用具。她帶著兩大袋資料,與《紐約時報》記者會

合途中,意外車禍身亡。     二○一九年上映的《瞞天機密》(OFFICIAL SECRETS),係根據英國情報機構「政府通訊總部(GCHQ)」翻譯凱薩琳.甘恩(Katharine Gun)的真實故事改編。為了阻止伊拉克戰爭爆發,她向《觀察家報》透露「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支持美軍攻打伊拉克,因此被扣上違反「官方機密法」,進而遭到逮捕。英國政府為了平息百萬人上街抗議,政府未經授權非法出兵,免除她的罪刑。     「吹哨人」一詞最早的來源,是在一八八三年。當時美國威斯康辛州一座小鎮發生騷亂,警察吹響哨子,向居民示警。事後,當地的報紙稱這名警察為吹哨人。     吹哨人前仆後繼挺身而出,代表「平民力量

」得以展現,給人一種「原來小人物從來都不是旁觀者」的感覺;就像阿桑傑所說:「來!製造一些小麻煩吧!」     台灣幾位指標性的吹哨者,在發動「平民戰役」後,都為自己惹來大麻煩。其中在二○一三年揭發郭烈成餿水油廠的屏東老農,差一點為自己惹來殺身之禍。警方在保護老農期間,在一輛可疑轎車中搜出槍械,遏阻了一場可能的綁架案,老農因此迅速搬離屏東,從此成為落入都市的異鄉人。     外界關心老農到底拿多少獎金?依照衛福部「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檢舉人至少可以領取罰鍰實收金額的兩成;也就是說,郭烈成罰鍰四千百萬元,老農至少應領取九百六十萬元,但因為郭烈成脫產,所以他一毛錢都沒領到;只領到行政院和

屏東縣政府頒給他的兩百萬與四十萬元「獎勵金」,還不如檢舉「力勤農產公司」販售過期肉品的陳姓員工來得高。他獲得前台中市長林佳龍頒發的三百五十萬元「吹哨者獎金」;另一位檢舉「雄勳公司」竄改標籤效期的內部員工,則是大豐收,總共領取食安和吹哨者獎金,共計五百六十萬元。     潤泰集團總裁尹衍樑在二○一四年向廉政署具名檢舉前營建署長葉世文涉嫌貪瀆,事後接受《今周刊》專訪,大方承認:「沒錯,就是我幹的!」一點都不擔心,有人敢動他一根汗毛。     同是天涯吹哨人,戴立紳的下場就與尹衍樑截然不同。他在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擔任技士五年多,政風室突然找他偕同辦案,辦著、辦著,他驚覺自己站在懸崖邊。「這就是貪汙!

」政風科長斬釘截鐵說,嚇得他說不出話來。回家後,他與太太商量:要不要跳懸崖,最後他決定跳了!     他先就手上正在辦理的一宗採購案進行蒐證,並聽信政風科長的建議出面自首,協助檢方偵破「家畜所」行之有年的集體貪瀆案。     可是接下來,他的厄運一樁接著一樁。在案件尚在司法偵辦期間,他遭到嚴重的職場霸凌──跟監、偷拍、道士作法,噴符水、灑香灰和電話恐嚇。最糟的狀況是,被新竹縣政府推落懸崖,免職永不任用,如同判了職場死刑。     他原本寄望行政救濟能夠還他公道,但最後卻換來絕望。眼見貪汙犯繼續升官,而他被打入十八層地獄,他簡直痛不欲生。     幾乎所有吹哨者,事後都遭到秋後算帳。如果沒有強健

的心理素質支撐,是很難熬過漫漫長夜。     鐵工之子徐國堯從小就好打抱不平。二專畢業後,通過警察人員特考,當上消防員。他原本熱情滿滿,但做著、做著,對於消防員長期處於高工時、人力不足、裝備不齊、赴災難現場必須銜命搶救感到憂心。他先在內部上書申訴,考績立刻被打丙等,還被調往離家有五十公里車程的高雄山區杉林分隊。他不願意妥協,走上街頭,又迎來一連串更激烈的整肅──短短兩個月被懲處十次、記申誡四十二支,最後遭到免職,還有十幾個官司跟著他。     台鐵技術助理黃德輝從小就不是「乖乖牌」,從國中開始閱讀黨外雜誌;當兵時台灣尚未解嚴,他悍然拒絕加入國民黨。退伍後,大學時期,舉凡野百合學運、總統直選、廢

除刑法一百條、反核、年金改革等街頭運動,他無役不與。四十五歲那年,他考進台鐵,首開罷工先例,記過、被告,令他越挫越勇,「反正我早就黑了、不怕!」     永豐金吹哨人張晉源是桃園的眷村子弟,骨子裡有一股「雖千萬人吾往矣」的硬氣。當他發現何家人對利害關係人違法放貸,想都沒想,就派員向金管會通報,就此引爆與永豐金之間的一場大戰。     丟出「東廠事件」爆炸錄音檔的前促轉會副研究員吳佩蓉,從小在「美麗島事件」發源地長大,父親是施明德、黃信介演講場上的常客;從小家裡訂閱《民眾日報》,小時候他到黑名單被遞解出境、「萬年國會」提尿袋的場景,都比同年齡小孩有多一層省思。     把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扳倒的

田志文,是台中東勢人的客家人,打死不退的「硬頸精神」,讓他到現在為止,都還在捍衛清廉價值。     康軒文教集團女主管被懷疑是檢舉董事長李萬吉在居家檢疫期間四處趴趴走的吹哨者,雖然她矢口否認,卻仍遭無預警解職。同仁在電梯口貼出兩張黑函──「公司待我們不薄,誰向媒體爆料出賣公司?」、「出賣公司,還有臉進公司?若妳懂得做人的道理,請自重!」令她精神崩潰。     英國一九九八年訂定「公益通報法」,針對公、私部門建立完整吹哨者制度;日本的「公益通報者保護法」、新加坡的「證人保護法」,也對吹哨人提出保護、獎勵。德國是公認對吹哨人嚴重歧視的國家,從德文中連「吹哨人」三個字都付諸卻如,即可見一斑。相反地,

他們用「出賣朋友的人」、「暗中破壞的人」或「玷汙門楣的人」,來醜化吹哨者。     美國一九八九年制定「吹哨者保護法」(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WPA),堪稱是對吹哨人保護最為周全的國家;然而,當揭發「烏克蘭門」的吹哨者,和幾位出面作證的官員,在二○一九年底榮膺《時代》雜誌「年度守護者」殊榮時,回顧幾個月來遭網路霸凌、被川普怒斥為「叛徒」和「人渣」,動不動就恐嚇他們將處以極刑,忍不住激動落淚。     辦教育的李萬吉、需要轉型的「促轉會」,或許才該被定義為「暗中破壞」和「玷汙門楣」的人。吹哨人挺身而出,遭集體霸凌,是社會集體的悲哀。     吹哨者與告密者不同

,前者具有公義精神。根據「全球舞弊調查者協會」統計,舞弊案之所以浮出檯面,超過四成是因為有人舉報,其中五成一來自內部員工。台灣應有更多的有志之士,作為組織體系中的防腐劑。     英國BBC曾經爆發主持人薩維爾利用高知名度,在一九五九到二○○六年、長達四十七年間,性侵七十二人的重大傷害事件,其中八人被強暴、一人強暴未遂,年齡最小的受害者,只有十歲。雖然幾十年間,持續有內部員工吹哨,但礙於BBC的「敬畏文化」員工不敢吭聲,使得BBC管理階層,成為製造更多受害者的幫兇。     「窩裡反」,是揭弊成功與否的關鍵力量,除了本書介紹的幾位吹哨人之外,辜仲諒的前妹婿陳俊哲,以及在逃亡前丟出「國安密帳」的

前國安局出納組長劉冠軍,也足以帶一筆。唯有「巷仔內」從內部吹哨,才能給腐敗的當權者致命一擊。     企業內部更需要道德良知作為防腐劑,揭發美國「安隆案」的副總裁夏倫.華金斯(Sherron Watkins)、讓何壽川戴上手銬的張晉源,都是代表人物。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四點五十分,台鐵普悠瑪列車翻覆,造成十八死、一百八十七傷。行政調查或「運輸安全委員會」的報告,均將肇事原因指向司機超速;台鐵更以車輛老舊、人力結構失衡為由,推諉塞責、避重就輕。     十八位罹難者中,台東董家佔了八位。董家長女婿范銘浚原本在中國經商,因為不相信政府的調查,自己扮起福爾摩斯,誓言為家屬討公道。  

  他前後花了一年多時間,研讀報告、調閱公文、比對畫面、現場模擬;最重要的是,他獲得來自台鐵技術助理黃德輝從內部吹哨,連前副總工程師李景村也出面,提供專業見解,完全顛覆官方的說法。     范銘浚指出,第一,經他反覆計算,普悠瑪翻車曲線半徑並非行政調查揭示的306公尺、而是470公尺。第二,他懷疑「行車紀錄器」被動過手腳,因此翻車時速究竟多少,根本無法下定論。     再者,《民視》記者曾經訪問第五節和第八節車廂乘客(死傷發生在六、七節車廂),當事人均稱,在列車翻覆前,曾聽到一聲巨大的爆炸聲響。     軌道鋼筋插進第六節車體,形成U字形,非得有極大的力道,否則不足以為之。     因此范銘

浚懷疑,原因是否為「空氣彈簧」爆掉、剎車系統自動啟動,才釀成悲劇?     普悠瑪的安全疑慮一天未除,人民就無生命保障。這正是波音系統工程師Curtis Ewbank一再吹哨的原因。     吹哨者就像啄木鳥、也像防腐劑,可以抓出害蟲、嚴懲弊端。三重女藥師在口罩箱中,發現一包標示中國安徽省產製的口罩,立刻向食藥署吹哨,進而令政府加強查緝,揪出隱身在「口罩國家隊」中的壞份子。     台南里長李新進向檢、調單位檢舉學甲爐廢渣、藝人隋棠通報孩童遭受侵犯,都是平民力量的展現,證明小老百姓絕對不是旁觀者。     《良知危機:欺詐時代吹哨何為》一書的作者穆勒(Tom Mueller),花了七年時間、採

訪兩百多人,勾勒出吹哨人的群像。我不敢與穆勒相比,但願透過此書的發行,喚醒躺在國會的《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能夠完成立法。 搏命 ──屏東老農搜出餿水油 彰化縣是台灣的「油之鄉」,一九七九年四月曾經發生「多氯聯苯中毒事件」;三十四年後再度爆發「大統黑心油事件」,是一位吹哨人,打開「潘朵拉的盒子」。 這名檢舉人有一股「永不妥協」的蠻勁,一次檢舉不成,再檢舉一次。從二○一二年十月打第一通電話給彰化縣衛生局,此後就一路緊盯,不時追問:「查到了沒有?」、「真的有鬼!」連台北市政府衛生局都接過他的電話。 地方政府並未輕忽他的檢舉,只是檢驗報告只能呈現「脂肪酸組成」百分比;就算彰化縣衛生局第三度前往抽驗,

對大統刻意調整脂肪酸數據起疑,並且根據經銷資料也高度懷疑有混油嫌疑,就是無法判定大統有攙偽或偽標的行為,查緝工作因此陷入瓶頸。 吹哨人鍥而不捨,於隔年八月寫信到衛福部長邱文達的信箱,終於引起中央的重視。彰化地檢署一個月後也展開偵查,終於使案情露出曙光。 檢方搜索大統公司,十分鐘就搜出關鍵證物。董事長高振利的抽屜中,有一份親筆寫的配方,分別以「橄」、「葵」、「芥」、「葡」等簡稱,記錄一百多種油品調配比例。「橄」是指橄欖油,雖然標示為「100%特級橄欖油」,但橄欖油成分不高,而是以沙拉油、葵花油、棉籽油、銅葉綠素等混攙而成。最普及的沙拉油,也有一、兩成的棉籽油。「大統香油」應該用白芝麻壓榨而成,卻

以麻油和沙拉油代替;而且沙拉油的比重,竟然佔了八成。 只有棕櫚油是純油,其餘二十一種橄欖油都是調和油,混入葡萄籽油、葵花油、芥花油或棉籽油,橄欖油比重,連一成都不到。 橄欖油又分「特橄」和「橄」兩種,分裝在藍色和紅色的桶子中。藍桶「特橄」由少量原裝進口的冷壓橄欖油製成;紅桶「橄欖粕油」混進劣質的橄欖油渣,六年半下來,總計有二千六百多噸殘渣油,吃進消費者的肚子裡。 二十一種橄欖油,只佔大統所有油品的兩成,其他五十多種,諸如:橄欖油、葡萄籽油、葵花油、沙拉油、香油、胡麻油等,都明顯攙偽,花生油裡沒有花生、辣椒油裡沒有辣椒、紅花籽油裡沒有紅花籽,都是用沙拉油攙入調色劑和香精提味而成。 國營事業台糖遭

受波及,其所販售七年的葡萄籽油,委由大統代工;國軍和部分國中生也是受害者,營養午餐都使用大統黑心油。

大統黑心油事件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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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食安刑法中抽象危險犯之規制理性

為了解決大統黑心油事件的問題,作者謝佳諮 這樣論述:

隨著現代食品科技之發展,民眾的飲食有了更多樣的選擇,但近年爆發的幾次食安爭議,也造成食品安全的信任危機,並促成食品安全衛管理法在近年多次重大修正。然而抽象化重刑化的實務發展趨勢是否有助於食安風險之控管,仍有疑問。 抽象危險犯之構成要件行為所帶有的典型危險性,有時在極端個案中並不一定發生,甚至可能在立法上的要件設計也不夠精確,因此導致個案認定的刑事不正義。而105年第18次刑事庭決議針對抽象危險犯採取行為擬制危險的見解,更可能使無危險的行為被擬制為有危險,導致違反刑法的罪責原則。因此不論是決議中未被採行的另一說:行為之「危險性可以允許反證推翻」;或是採取適性要素的解釋方法;抑或是本文採取

用結果犯解釋抽象危險犯,需檢驗「創成危險的事件」又稱「中間結果」的見解並且降低因果法則的適用,以上途徑皆是用以解決抽象危險犯的立法正當性之方法,所採取的限縮解釋策略。在立法政策上,何種人類的行為舉動造成何種狀態,會具有危險性,此需要立法者透過經驗上去實證,而不是擴大構成要件的涵蓋範圍,「擬制」任何行為都是有危險的,而形成對於人民行為的全面性控制,過度壓制了人類自由意志的形成。 而在立法政策上,食品安全刑法之法益內涵應為國民健康,作為一種超個人法益,其與個人健康法益的區別在於,國民健康法益是個人健康法益保護的前置化。其實質內涵為確保人民可以信賴大眾流通之食品符合國家認可,以及符合人體健康所

能接受之最低品質程度,而此集合性法益因而可溯源至不特定人的生命身體健康。 攙偽假冒罪以及違法添加物罪,應考量抽象危險犯之實質法益關係進行限縮解釋,加上不成文構成要件「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適性要素。在因果關係的認定上僅需符合「慣常性因果法則」已足。而在第二項後段的情節輕微則是採取「可能性法則」,基於較全面性預防食安風險的角度,雖然經動物實驗結果應該無中毒或對生物健康之危害,但此化合物並非典型用於食品添加中,而有無法排除的之健康風險時也構成本罪。並且以此作為行政罰與刑罰之界線。而情節重大要件則是依市占率與商品流通性個案認定之。且本罪應容許被告提出符合國家實驗室標準的數據反證推翻之,而不會違

反無罪推定原則。最大殘留容許量MRL、或是每日攝取容許量ADI,即是事前行政機關所訂出的以知且可調控的風險。 本文建議可以將「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簡化為「使之流通於公眾」,並以此作為本罪抽象危險犯的中間結果。客體部分除了「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亦可以包含塗料或藥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與食品之原料。最後,新增「經風險評估」「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的適性要素,以表徵後續可能的國民健康法益保護之危險性,並且兼顧食品安全風險之控管與刑法之內在之規制理性。

行政罰與刑事罰界限之研究 -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為例

為了解決大統黑心油事件的問題,作者余修智 這樣論述:

「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聯合國的世界衛生組織(WHO)於西元2015年4月7日的世界衛生日(World Health Day),其主題即是「食品安全(Food Safety)」。從此可見,食品安全已經不再是國家的問題,甚至是世界級的問題。我國自西元2010年開始,食品安全問題接連爆出,其中最著名乃以2011年之塑化劑事件、2013年之毒澱粉事件、大統黑心油以及2014年頂新餿水油事件,尤以大統黑心油事件的18.5億罰鍰遭撤銷以及頂新餿水油事件一審無罪最為震驚社會。細究其中之問題,即是制裁之競合,制裁制度包括行政罰與刑事罰,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對於不法行為之裁罰亦不脫此範疇。而隨著食

安問題接連發生,「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之差異」此一使法學者絕望的問題,又隨之被法律界重新探討與檢視,遂引發本文之研究發想。檢視與探究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章罰則之部分,可以得知,行政罰與刑事罰之差異,係存在著根本質的不同。進而探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罰則中,行政罰第44條第1項第2款與刑事罰第49條第1項,同時對同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7款、第10款或第16條第1款行為,其同一構成要件發動制裁效果,致有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以及刑事優先原則者,本文乃建議修法,以維法治國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