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韓航空空難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大韓航空空難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RobertS.Boynton寫的 北韓非請勿入區:北韓綁架計畫的真實故事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大韓航空902號班機空難 - 中文维基百科:首页也說明:大韩航空902號班機(KAL902,KE902)是一架大韓航空的波音707民航客機,于1978年4月20日在蘇聯境内的摩尔曼斯克附近被苏联国土防空軍軍機擊中,109名 ...

輔仁大學 餐旅管理學系碩士班 江莞兒所指導 高羚豪的 廉價航空公司機票價格與促銷對購買意願之說服效果-以風險知覺為干擾變項 (2010),提出大韓航空空難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廉價航空、價格知覺、促銷、風險知覺、購買意願。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劉春堂所指導 何念儒的 國際航空運送人責任之統一---一九九九年蒙特利爾公約 (2000),提出因為有 國際航空、國際航空運送、航空運送、運送人責任、航空法、蒙特利爾公約、華沙體系、華沙公約的重點而找出了 大韓航空空難的解答。

最後網站269人罹難的大韓航空波音班機空難,蘇聯爲何要擊落韓國客機則補充:1983年9月1日清晨,從紐約飛往漢城的一架大韓航空波音747-200型班機(KAL007)在蘇聯領空被蘇空軍Su-15擊落墜海,造成269人罹難,這就是轟動一時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大韓航空空難,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北韓非請勿入區:北韓綁架計畫的真實故事

為了解決大韓航空空難的問題,作者RobertS.Boynton 這樣論述:

北韓當代史中最令人震撼的篇章   一場北韓綁架事件的探索之旅,揭開日韓百年歷史的愛恨情仇。   1868年,日本推行明治維新運動,從此進入現代化國家之列。日本挾現代化強權之姿侵略亞洲,便是以韓國為首要目標。1910年日本便吞韓國,直到1945年戰敗為止。二戰後,美蘇託管的朝鮮半島爆發內戰,之後南北分裂。1978年,南北韓政經局勢開始反轉,曾經是亞洲最令人稱道的共產主義政權北韓,逐漸步入貧窮。在共產革命化為餘燼前夕,北韓政府開始採取綁架計畫,首要目標便是曾經統治朝鮮35年的日本。   1977年秋,日本濱海城鎮開始出現失蹤案件。由於這些人失蹤的地點非常分散,而人數也不多,因此日本幾乎

沒有人將這些失蹤案件聯想起來。這些失蹤案一開始被日本媒體當成都市傳說來談論,就像外星人綁架地球人一樣。當時大家不知道,這些人其實是遭到北韓菁英突擊隊員綁架。受害者不局限於日本人,在1977年到1983年間,亞洲其他地區、東歐與中東有多達數十人失蹤,其中最知名的是南韓明星崔銀姬與導演申相玉。北韓政府將被綁架者集中在平壤附近「非請勿入」的區域,讓北韓情治人員與他們朝夕生活,觀察、學習他們國家的習俗和語言,藉以訓練北韓特工。直到1987年11月大韓航空發生空難,人們才從北韓間諜金賢姬身上找到端倪──她承認自己從一位1978年6月遭綁架的日本女性那裡學習日語。   當日本政府與警方發覺這些是綁架案件

時,他們卻拒絕正式對外承認,因為這麼做就不得不採取行動,日本當局總是用「無計可施」這句話來合理化他們的不作為。因此,往後四分之一個世紀,數十名被綁架者注定在北韓過著淒苦的日子。被綁架者一般都是成年人,但仍有極少數的孩子亦遭綁架,原因不明。橫田惠與寺越武志遭綁架時都只有十三歲,心智發展還很脆弱,難以面對北韓這樣的異國生活。   北韓厲行共產主義之初,這個新的政治路線似乎帶來一片希望。而昔日的殖民者日本,戰後的一代因遭遇戰爭、國家頹敗,而產生嚴重的失落感,共產主義因此成為不再信奉天皇、厭斥資本主義的日本苦悶年輕人的另一條明路,以日本大學生為主要成員的日本赤軍便為其中之一。1970年,由於日本官方

大規模掃蕩,迫使日本赤軍決定劫機飛往北韓,未料北韓強制留置他們進行思想改造與婚姻計畫。在1970年代末期綁架計畫時期,北韓也出現為數不多的美國人,幾乎都是來自協防三十八度非戰區時投誠的美國士兵。北韓不僅表示歡迎,還善加利用這些不速之客,讓他們以異國聯姻生育下一代,為北韓培養出「完美的間諜」。   日本戰敗後,境內近兩百萬「在日韓國人」面臨了艱難的生存現實。這時北韓提出「歸國計畫」,在國際社會和輿論的支持下,許多在日韓國人選擇自願歸國,於是開始了大規模的遷徙行動。他們到了北韓才發現,原來這裡的生活比日本還要艱苦。金日成嚴密控制下的北韓,對每個人民劃分階級身分,而被綁架者的身分偽裝,便成了夾縫中

求生存的必要手段。諷刺的是,當年日本殖民下的產物「在日韓國人」,卻成為被綁架者以「在韓日本人」隱藏身分的最佳說法。   日本國內對於北韓的綁架行動一直抱持被動而低調的姿態,直至1990年代,在日歸國韓人的生活處境與日本人遭北韓綁架等實情才見諸報導。日本電視製作人石高健次是挖掘這些事件的重要人物。他透過紀錄片和田調訪問的專書,填補了長久以來日本在北韓議題上的空缺。1990年代末,日本為了區域和平,開始尋求與北韓關係的正常化,而北韓則利用這個外交新局取得金援,以緩解北韓的經濟危機。其中雙方亟待解決的,正是近三十年北韓綁架日本人的疑案。2002年9月17日,日本首相小泉純一郎受邀訪問北韓是歷史性的

一刻。不過北韓道出對於此事件的態度與被綁架日本人的統計數字,讓小泉祭出的這帖挽救民調支持度的「猛藥」不但未竟成功,反而對日本民眾投下了一枚震撼彈。   北韓與日本會談之後,對綁架事件進行後續處理。弔詭的是,北韓對於綁架日本人這件事絲毫不帶歉疚,反而為他們被綁架到北韓找尋更多粉飾的說辭。睽違二十多年,第一批返國的被綁架者終於再踏上家鄉的土地,但又必須擔憂形同人質留在北韓的家人,因此隨時都要謹言慎行。無論留下來或依約定返回北韓,都是一個艱難的決定。而對於生死未卜的被綁架者家屬而言,看到返國的人是另一種難以承受的傷痛。   《北韓非請勿入區》的作者博因頓當時因為看到《紐約時報》一張五位遭綁架日本

人返國的新聞照片,而對這個荒誕離奇的故事感到好奇。他追隨這些年輕時被強行帶離家園的人的生命足跡,他們在陌生、封閉且受監視的環境下生活了四分之一個世紀,並結婚生子。他試圖解開綁架事件背後的原因,對被綁架者進行廣泛的訪談,也與民族主義者、左派分子、在日韓國人、間諜、脫北者、外交人員、漁夫等人對談,藉此重建被綁架者在北韓的生活樣貌,探討此事件對其個人的傷害及對日本的影響,並一路追溯一百多年來韓國與日本之間文化與歷史的關係。   最後,博因頓說:「我常形容這本書是一項『極限新聞工作』,身為記者的我所做的事就像不使用救生索的攀岩者一樣。我報導的一連串事件跨越數十年,分布在三個國家,使用兩種我完全不懂的

語言,我有時覺得自己要不是瘋了,就是極度愚蠢。但我相信,如果正確地加以處理,報導文學確實能在擁有完全不同世界觀的人群間搭起溝通的橋梁,而這本書就是針對這個信念所做的測試。」   重要事件:1868年日本明治維新、1910-1945年日本統治韓國、1950-1953年韓戰、1955-1975年越戰、1952年反對日美安保條約運動、1959年在日韓國人返回北韓、1965年南韓與日本關係正常化、1969年日本赤軍成立、1970年淀號劫機事件、1987年大韓航空空難事件、1989年柏林圍牆倒塌、1991年蘇聯瓦解、1994年金日成逝世、1995-2000年北韓大饑荒、2002年金正日與小泉純一郎平壤

會談 本書特色   ★第一部完整描述北韓古怪綁架事件的作品,日韓觀察者最值得選讀的優秀專書。   ★宛如《陰陽魔界》、《愛麗絲夢遊仙境》的故事,深入讀下去會看到歐威爾式的超現實情節。   ★作者歷時十年在日本與南韓等地採訪和調查,在本書中呈現客觀的研究與詳實的紀錄,帶領讀者深入金日成與金正日嚴密監控的國度,進而揭開北韓與日本之間深刻不安的表象關係。   ★拉長視角,帶入歷史脈絡,不僅呈現日韓近現代歷史及兩者之間的衝突,也追溯到殖民時代的愛恨情仇。   ★書中收錄數十張珍貴歷史照片,見證日韓歷史。 名人推薦   何撒娜(東吳大學社會學系助理教授、東亞研究中心召集人)、涂豐恩(「故

事:寫給所有人的歷史」、「大人的世界史」網站創辦人、《大人的日本史》作者)專文推薦     「《非請勿入區》是很罕見的調查報告傑作。羅伯特.博因頓鍥而不捨地追查日本民眾被綁架到平壤市郊,這個令人不寒而慄的故事,引領我們進入金日成與他的兒子金正日所嚴密監控的國度。」──蓋伊.特立斯(Gay Talese),美國知名作家與評論者   「《非請勿入區》令人信服地檢視了北韓當代史中最令人震撼的篇章。這本書有著令人印象深刻的研究與詳實的紀錄,凡是想了解北韓政權的行為及其為何讓鄰國(尤其是日本)如此恐懼與怨恨的人,都應該閱讀這本書。」──史蒂芬.博斯沃斯(Stephen Bosworth),前美國駐南

韓大使與前北韓政策特別代表   「就像《愛麗絲夢遊仙境》一樣,被綁架者的故事透露出一個邏輯與外界完全相反的社會。羅伯特.博因頓高明的報導技巧,將一個包裹著神秘與偏執的世界生動地呈現在我們眼前。」──勞倫斯.萊特(Lawrence Wricht),《九月裡的十三天》(Thirteen Days in September)作者   「《非請勿入區》讀起來就像《陰陽魔界》裡的故事,不同的是,《非請勿入區》完全是真實的。」──馬克.伯登(Mark Bowden),《黑鷹計畫》(Black Hawk Down)作者   「文字流暢、引人入勝,羅伯特.博因頓這部發人深省的著作,或許是英語世界第一部描

述北韓古怪綁架事件的作品。」──安德烈.蘭科夫(Andrew Lankov),《真實的北韓》(The Real North Korea)作者   「博因頓對於這些謎樣般綁架事件的故事,描繪得十分精彩。他聯想到日本對於綁架事件的反應,就像美國對911事件,兩者都突然理解到,『世界比我們所想的還要危險』這句話讓人信服。他對於被綁架者受到的待遇所做的考察令人感動。」──希拉.三好.賈格爾(Sheila Miyoshi Jager),奧伯林學院東亞研究的副教授,《紐約時報》(The New York Times )書評   「博因頓做足了功課,將一些人的悲慘遭遇轉化為啟發人心且非常動人的敘事。」─

─《出版社周刊》(Publishers Weekly)書評   「關於北韓有計畫性、持續數年綁架日本人的行動,在本書中有透徹的調查研究。這不只是一個軼事,博因頓進而確實揭開北韓與日本之間深刻不安的表象關係,深入讀下去會看到歐威爾式的超現實情節。」──《科克斯書評》(Kirkus Reviews)書評   「北韓綁架日本人是一個極端的故事,令人難以置信,而本書對此事件有著清晰而客觀的描述……博因頓專業的書寫,成功地在個人故事與廣泛分析下的歷史脈絡取得平衡。而本書真正的價值在於,作者試圖客觀看待近代歷史種種已過濾的角度。這是一本合時宜而且重要的書。」──《日本時報》(Japan Times)書

評   「對北韓與日本觀察者而言,這是一本最值得選讀的優秀專書。」──約書亞.華萊士(Joshua Wallace),《圖書館月刊》(Library Journals)書評

廉價航空公司機票價格與促銷對購買意願之說服效果-以風險知覺為干擾變項

為了解決大韓航空空難的問題,作者高羚豪 這樣論述:

近年來,隨著台灣景氣的復甦,帶動台灣旅遊產業的蓬勃發展,國內已有越來越多的人想藉著出國旅遊,放鬆身心,因此,亦帶動航空業的競爭日趨白熱化。消費者在面對航空公司揭露的機票價格時,會在心中產生便宜或昂貴的感受,即價格知覺的產生,進而影響其購買意願。此外,航空公司推出促銷方案時,往往會引起消費者的熱烈迴響。但是,消費者在面對過低或過高的價格,以及促銷活動,往往會產生產品品質的負面訊號,擔心產品是否無法達到預期效果、產品之服務是否不夠完善、或是產品是否會造成生命威脅等風險知覺的問題。因此,本研究將運用三因子實驗設計法,進行2(高價格知覺/低價格知覺)×2(價格折扣/隨附贈品)×2(高風險知覺/低風險

知覺)之實驗,探討消費者面對廉價航空公司之機票價格及促銷方案,是否會受到價格知覺的干擾效果,進而影響其購買意願。本研究發現,價格知覺會顯著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意願,但促銷方案不會顯著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意願。而價格知覺、促銷方案、與風險知覺的交互效果達顯著,表示三者間會交互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意願,其中,消費者於高價格知覺的情境下,風險知覺與促銷方案的產品組合達顯著效果,消費者對低風險知覺與價格折扣的產品購買意願最高。

國際航空運送人責任之統一---一九九九年蒙特利爾公約

為了解決大韓航空空難的問題,作者何念儒 這樣論述:

一、研究動機 二十世紀國際航空運送之重鎮是歐洲與北美,然而,當時國際民航組織即預測,二十一世紀起亞太地區之國際航空運送將達全球近四成之佔有率,而躍居首位[1]。我國期許成為亞太營運中心,海運發展之成就已是舉世有目共睹之後,在國際航空運送領域之發展更是關鍵。 國際航空運送不受地面條件限制,航行便利、運輸速度快、所需時間短,因此,一般而言,其費用雖比陸運、海運高,卻在現代運輸方式中占有極重要之地位[2]。航空運輸的發達,就貨物之運送言,有調節物價、互通有無之作用;就旅客運送言,既可便利觀光、溝通文化,復可促進國際社會之繁榮共存[3]。基此優勢,國際航空運送

蓬勃發展,近來更有「自由化」、「私有化」、「全球化」之趨勢[4]。 國際航空運送雖然快捷,然而發展之初[5],其安全性[6]卻成為最大的缺憾。雖然隨著航空科技的發展,國際航空運送的安全性大幅提昇,但是由於使用率之增高,航空事故依舊時有所聞。九0年代初期航空事故呈現逐年增加之趨勢,中期已達多年來之高峰,其後雖然逐年大幅下降,出現少有的安全形勢,但至一九九九年卻又急遽上升[7]。當年全球發生九十一起事故,逾一千人於航空事故中死亡[8]。 若由航空安全統計以觀,航空運送的危險率較之陸海均低,其安全率為三者中最高的,然航空危險卻具有「絕對性」[9]。不久之前,一

向以低失事率著稱的新加坡航空亦於中正機場失事。該次事故造成八十二人罹難,而原本對賠償問題不願多作說明的新航,卻在調查人員發現失事原因是新航機師走錯跑道後,立即宣布願意賠償每位家屬四十萬美金,不但創下賠償金額新紀錄,明快的作法也令人印象深刻。然而,有學者、律師指出,根據一九二九年在華沙簽訂的國際航空運送公約第二十五條規定,損害發生確定為運送人所致者,航空公司必須負「無限責任」,而我國的航空客貨運送損害賠償辦法亦有類似規定。類似案例中,美國法院曾判決航空公司應賠償罹難者家屬六百萬美元,因此,新航在空難發生不久立即宣布高額賠償,反有「快刀斬亂麻」之嫌[10]。空難發生後,運送人與消費者(旅客、託運人

)最關切者往往是責任歸屬與損害賠償,尤其在旅客傷亡之情況,人身無價,而空難的不幸將可能造成旅客家屬失其所怙,運送人之責任制度及賠償額的高低,影響更是重大[11]。 二、研究目的 沒有人願意見到航空事故的發生,但即使航空科技發達之今日,事故之發生仍無法完全避免。事故發生後,對於消費者(旅客、託運人)的賠償極為重要,尤其在旅客死傷之情況下,人身無價,填補受害人及其家屬之損害更是事關重大。無論運送人之誠意,在損害賠償中,其與消費者間終究是處於對立的立場,在法律上取得雙方的平衡並非易事。尤其,一旦事故發生,往往非屬單純的國內案件,而構成牽扯複雜的涉外國際案件。遇

有航空事故發生時,運送人無從預估其賠償數額,則難決定投保數額以分散風險;至於託運人或旅客面對涉外的民事國際紛爭,除可能面臨運送人約定免責約款以求減免責任,及舉證不易之不利外,不瞭解相關國家之法律,甚至選擇法庭地之困難都將成為求償之困擾[12]。此結果無論對於國際航空之經營者,抑或使用者,均非益事。隨著國際航空運送的蓬勃發展,國際間意識到統一規範的重要性,第一部規範國際航空運送人責任的統一公約於焉誕生,因其係於一九二九年在波蘭華沙所簽訂,故一般簡稱「華沙公約」( Warsaw Convention ) 。 只是,華沙公約簽訂、生效後,國際航空運送之問題在國際間並未獲致完全的解

決,各國爭議依舊不斷,在歷經其後諸多議定書、協定等之修正後,並未使前述複雜的法律適用問題變得明確。蓋各公約、協定之簽約當事國並不一致,航空事故發生時,復面臨相關國家究否為公約或協定之當事國、條約應如何適用的問題。於是,制訂一個新的公約以統合華沙公約及其相關議定書、協定的共識逐漸形成。 國際(私)法界與國際航空法界一直以來均極重視國際航空、國際私法的統一,這樣的理想在實際的需求與各國的努力下,有了初步的成果。關於民、商事國際裁判管轄及外國判決之承認、執行的「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二000年條約案」架構之建立外,整理、統合「華沙體系」( the Warsaw System )的全新統

一公約,終於在一九九九年簽署[13]。由於其係於加拿大的蒙特利爾所簽署,故一般將其簡稱為「一九九九年蒙特利爾公約」( 1999 Montreal Convention ),本論文以下亦從之。 在華沙公約之後,經過七十年才有一九九九年蒙特利爾公約的誕生,各界對之自是寄予許多期待,冀望能夠解決長期以來國際航空運送人責任的問題。一九九九年蒙特利爾公約制訂未久,關於其是否真正達到解決華沙公約施行以來種種問題的目的,各界固然拭目以待,但目前相關討論才正開始。我國雖非華沙公約及其後諸文件(華沙體系)之締約國,但無論基於旅遊或商務目的,國人利用航空旅客及貨物運送極為頻繁,適用華沙公約之機

會仍多[14],而一九九九年蒙特利爾公約既在統合華沙體系,被期許不久的將來能取代華沙體系,即使我國或許仍不會是一九九九年蒙特利爾公約之當事國,但未來適用該公約之機會一樣很多,故本論文期能對一九九九年蒙特利爾公約為一初探。 三、研究範圍 本論文以「國際航空運送人責任之統一」為題,「責任」部分,以國際航空運送人之歸責原則與責任限額為重點;既為「國際航空」,便不免涉及國際私法問題;至於「統一」,則為本論文論述之一九九九年蒙特利爾公約的重要目標,而其所欲統一者為華沙體系之規範,故於歷史之角度自有瞭解華沙體系內涵之必要。 一九九九年蒙特利爾公約

係以華沙體系為基礎而制訂,其最大目的在統合華沙體系,有鑑於此,本論文於本章(第一章)首就華沙體系作一整理、介紹。第二章則就一九九九年蒙特利爾公約制訂之背景、經過,及生效程序等問題作介紹,並就其特色概述之。一九九九年蒙特利爾公約關於國際航空運送人責任之規定,規定於該公約第三章(第十七條至三十七條),本論文於第三章及第四章區別旅客運送及貨物運送分述之。除實體規定外,程序問題對於損害賠償之請求亦極重要,故本論文第五章就一九九九年蒙特利爾公約之程序問題,即仲裁與損害賠償訴訟之規定加以介紹。鑑於國際航空運送人責任係由歸責原則與有限責任制度構成,此二者可謂國際航空運送人責任之中心,故於第六章檢討一九九九年

蒙特利爾公約之歸責原則與責任限額問題,另由於我國並未簽署一九九九年蒙特利爾公約,將來恐亦難成為該公約之當事國,故同時就公約與我國之關係,分析我國適用一九九九年蒙特利爾公約之可能性,並就我國民用航空法關於航空運送人責任之規定概述之。最後,並以「一九九九年蒙特利爾公約之未來」作為本論文之結論。 四、研究方法 (一)歷史研究 一九九九年蒙特利爾公約固有其創新之制度,但主要仍由華沙體系統合及修正而來,除介紹華沙體系之主要內涵外,述及一九九九年蒙特利爾公約之規定時,並指出其來源於華沙體系何文件之規定,以助於瞭解一九九九年蒙特利爾公約之規定意涵。

此外,一九九九年蒙特利爾公約制訂過程之討論內容,亦不失為增進對該公約之瞭解的管道。 (二)比較研究 過往適用華沙體系,各國法院基於法系不同,對於其規定之解釋雖多有歧異,然藉由比較過去各國法院判決之態度,亦有利對於公約之瞭解,同時亦得藉以預測請求賠償時可能面對之情況。例如華沙公約未明訂得否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一九九九年蒙特利爾公約亦復如此,此外,諸多不明確之概念亦仍存在,關此,均有必要觀察各國法院解釋之態度。 (三)理論研究 關於責任制度之核心,歸責原則有採過失原則與無過失原則之理論者,透過對於歸責理論之探討,亦得以

理解一九九九年蒙特利爾公約之歸責原則及其利弊。有學者將人類交通歷史分為三個時期:一、發現新大陸之前的「陸路時代」;二、其後之「海路時代」;以及,三、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的「天路時代」[15]。由國際民航法規的歷史沿革以觀,亦是先有海洋法規,後有航空法規[16]。航空運送相較於海運有其特殊性,亦有許多共通點[17],雖然海上運送與航空運送之間,表面上有極高的類似性,實質上卻是完全異質,直接類推海商法以規制航空法並不妥當[18],但民用航空法於創始之初,無前例可依循,唯有以空際比諸海洋,一切以海法為準據[19],尤其在貨物運送上,許多海商法與相關條約之規定,亦可見於國際航空運送,例如有限責任便源於海

運,「喜馬拉雅條款」之精神亦納入一九九九年蒙特利爾公約等。從而,某些海商法之理論,亦得做為認識一九九九年蒙特利爾公約之參考。 (四)文義研究 條約通常從文義解釋法開始,亦即從有關條文之文字閱讀開始,並設法瞭解文字之意義[20],公約制訂牽涉不同法系之相異概念,甚至文字意涵的差異,一九九九年蒙特利爾公約共有六種語文的作準文本,礙於語文表達之界限,有時單由某一語言的文本未必得以獲知公約之真意,尤其一九九九年蒙特利爾公約雖有中文作準文本,但畢竟是「大陸版本」,在解釋一九九九年蒙特利爾公約之規定時,本論文除中文本外,並參英文本之條文以助理解。

(五)公約精神之研究 一九九九年蒙特利爾公約於序言中即揭諸公約之基本原則,藉以表明公約制訂之精神。本論文於討論一九九九年蒙特利爾公約時,亦秉持公約之基本原則,以避免偏離公約之精神。 由於一九九九年蒙特利爾公約簽署未久,相關之論文不多,甚且有謂該公約統一國際航空運送人責任之貢獻值得讚揚,各方首要者應係儘速促其生效,至於分析其利弊及是否可行尚言之過早。加以關於華沙體系中國際航空運送人責任之相關文獻較多,對於國際航空運送人責任之探討亦甚深入,故本論文至多僅可謂一九九九年蒙特利爾公約之初步介紹。此外,本論文述及一九九九年蒙特利爾公約之規定時,係參酌中、英文本而

以我國慣用之用語及概念為主,未沿用中文本之條文用語;但鑑於一九九九年蒙特利爾公約之中文本(大陸簡體字),係六種語言之正式文本之一,故將其附錄於本論文後[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