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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南大學 教育學系課程與教學碩士班 郭丁熒所指導 黃豑嫻的 臺南市國小高年級學童直笛學習困難之研究 (2010),提出山葉音響擴大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直笛學習困難、學習困難、直笛學習。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學學系 何之邁所指導 劉俊儀的 公平交易法垂直交易限制之研究-以美國、歐盟垂直交易限制規範為中心 (2001),提出因為有 垂直交易限制、轉售價格維持、垂直非價格限制、地域限制、客戶限制、搭售、獨家交易、買方獨占的重點而找出了 山葉音響擴大機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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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國小高年級學童直笛學習困難之研究

為了解決山葉音響擴大機的問題,作者黃豑嫻 這樣論述:

教育部為提振學校重視人文藝術之風氣,結合「一人一樂器」計畫,深化人文藝術教育,活化藝術類科跨領域教學之需求,擬推動一校一藝團計畫。為達此目標,各校依其學校理念、發展特色、成本考量及教育部明定綱要的推廣下,普遍抉擇以推動「直笛」此項樂器作為代表。本研究即就影響國小高年級學童直笛學習困難及其相關因素加以探討,以分層叢集隨機取樣方式,對臺南市地區國小高年級學童進行直笛學習困難量表調查研究。共抽取樣本731人,篩選有效樣本718份,針對國小高年級學童所知覺的直笛學習現況、國小高年級學童在音樂直笛學習問卷中個人面向、環境面向、制度/組織面向及其他面向共四個層面的問卷資料進行分析探討。並分別以獨立樣本t

考驗、獨立樣本單因子變異數分析、薛費法(Scheffe)事後比較進行資料統計分析,得到以下的結論:一、 現階段台南市國小高年級學童在直笛學習上未有明顯的學習困難情形。二、學校規模在12班以下的國小高年級學童其直笛學習困難在個人面向、環境面向、制度/組織面向及其他面向皆普遍高於學校規模13-24班及24班以上的學童。三、五年級國小學童其直笛學習困難在個人面向顯著高於六年級,而環境面向、制度/組織面向、其他面向則無顯著差異。四、台南市高年級國小男生其直笛學習困難在個人面向、環境面向、制度/組織面向、其他面向皆顯著高於國小女生。五、 父、母親教育程度為國小及國小以下的學童,其直笛學習困難在個人面

向、環境面向、制度/組織面向、其他面向分別顯著高於父、母親教育程度屬於國中及高中、高職、碩士及碩士以上的學童。六、無具備音樂基礎能力和無參與校外社團的學童,其直笛學習困難在個人面向、環境面向、制度/組織面向、其他面向分別顯著高於有具備音樂基礎能力和有參與校外社團的學童。七、學習直笛年數不及一年的學童其直笛學習困難在個人面向、制度/組織面向、其他面向分別顯著高於學習直笛年數一年以上的學童;在環境面向,則學童學習一至三年的學童顯著高於學習直笛年數不及一年及三年以上的學童。八、練習直笛時數不到半小時的學童,其直笛學習困難在個人面向、環境面向、制度/組織面向、其他面向顯著高於練習直笛時數超過半小時以上

的學童。

公平交易法垂直交易限制之研究-以美國、歐盟垂直交易限制規範為中心

為了解決山葉音響擴大機的問題,作者劉俊儀 這樣論述:

產品或服務在於滿足人類需求,行銷即為產品或服務通往消費者必經之路,行銷管道如橋樑如陸路,務求暢通,一旦阻塞,對於產銷及消費者任何一方皆屬不利。如何免於產銷階段限制競爭,使社會資源能充分運用,進而讓消費者福利最大,成為最重要課題。 由於目的係一切行為指標,法規制定及解釋亦脫離不了從目的論著手,因此必須先探究公平交易法立法目的,始能以為準繩,惟因美歐二大体系,社會背景容有不同,是以其目的著眼點即有些許差異,試分別論之,並限縮成垂直交易限制彼等政策走向分析,以反省我國規範目的何在,此為競爭立法基本概念一章,所應探討方向。 又為求提綱挈領,有必要對於垂直交易限

制基本概念做一解說,以為底下各章節應用,試從上游對下游,下游對上游垂直交易限制經濟分析,論列其促進競爭及反競爭情形,並勾劃出反競爭二大問題,亦即勾結及排除競爭者焦點,介紹其學說論據。而垂直交易限制既有正反經濟效果,判斷上易生不確定性,有必要就論證方法,亦即當然違法、合理原則及二者變形(非嚴格當然違法、快速合理原則)為定義,並兼及學說意見看法,以為底 下章節該概念引用及執法程序節省思維參考。 為借鏡美國法制,有必要對其實質內涵了解,就其規範,先從時代背景探討,有助於理解其法律解釋轉變之學理及原因。又分別從上游對下游、下游對上游實施垂直交易限制類型及限制競爭

效果,從判決、學說論述,除了傳統之分類:轉售價格維持(固定價格、最低價格、最高價格)、垂直地域限制、客戶限制、獨家交易、搭售、授權加盟經營之外,亦及於買方力量形成,包括目前方興未艾聯合採購、上架費問題,復論及買方壓低購買價格,其行為應如何評價,與消費者福利關係為何,買方力量所實施非價格垂直限制諸問題。 雖然已經明白美國法規,但離法規執行仍有一段距離,法必須明確,方能使人易於遵循,執行中更需考量其成本,始能達法規規範目的。垂直交易限制促進競爭、反競爭效果互見,美國為從中簡化執行程序,減少其不確定性,司法部及全美檢察長協會均訂有垂直交易限制準則,其內涵為何,理論依據何在,是否有

判斷之邏輯與門檻,足以剔除不妨礙競爭之行為,讓執法者投注於較有可能觸法之行為態樣,或某些行為即已顯露其高度反競爭特質,不待深究其效果,即可判斷其違法性,其分析方法為何,有何利弊,自有探討價值。又對於下游對上游垂直交易限制司法部亦曾有原則性揭示,所謂百分之三十五及二十法則門檻,與結構及行為績效分析如何架構,有何闕漏及待補充處,均應予以剖析。其於西元二○○○年四月新訂之合作競爭準則,亦可一併參考。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現正廣徵產官學意見討論上架費問題,其中全國口香糖製造協會陳情就零售產業訂立上架費準則,該協會擬有上架費規範條文,分別敘述訂立理由、適用法規、理論基礎、判斷行為之論證程序及上架費資訊公開諸

點,可以與我現研議中之規範印證,供我國相關規則參酌。 歐盟垂直交易限制規範原有各種集体除外規定,亦即針對獨家經銷、獨家採購、加盟協議訂有各別規則,另外對於選擇經銷經由判決發展,從質化、量化標準,就特殊性質產業,亦承認其存在。其涵意為何,應從法規及實務面予以探討。惟原來除外類型,過於僵化,反面釋疑及個別除外正式決定緩不救急,阻礙自由交易發展,加上行銷体系結構改變,歐盟遂利用上開集体除外到期,檢討其舊有規定,分別有綠皮書、白皮書提出,研擬修法,採美國前揭準則精神,訂定一普遍適用之規則,不再以行為類型劃分,研擬過程中,學者多所評論,利弊得失何在,在立法過程中均係寶貴資料,自應予以

引介。嗣於一九九九年終於擬訂垂直交易限制規則及準則,分別屬於第八十一條(原第八十五條)類型與非第八十一條類型,前者採集体除外方式,除了垂直固定價格、最低價格、絕對地域限制、選擇經銷主動、被動銷售限制、選擇經銷相互供應限制、選擇經銷轉售對象限制、供應零件限制,因限制競爭程度甚高,不能除外,其餘先以市場力門檻過濾,如市場占有率低於百分之三十者,適用集体除外規定,反之,不能棲於市場占有率百分之三十避風港內者,並非即為違法,尚以個別除外程序,分別從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各項要素及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要素分析,其具体規範為何,自應予以介紹,並與美國二大準則互為比較,從中窺其奧妙。針對買方市場力對上游或日後銷售市場

部分有濫用情形如何規範,雖尚闕如,惟學說及事業間合作協議公告,足以提供一方向,亦予以納入,以為我法制參考。 對不同階段產業所實施之交易限制,傳統係上游對下游加諸限制,惟行銷日變,通路日形重要,行銷產業有集中化趨勢,下游力量亦即買方力量崛起,已對上游產業形成壓力,並為相當程度之垂直交易限制,以往上游對下游所發展出來之學理,是否仍得適用,是否有新法則出現,自係本論文應面對之問題。又本文雖以垂直為主,因買方力量有時係以共同產業聯合而形成,欲探究買方力量及其後位於銷售時市場力如何,不能不先旁及水平類型,例如聯合採購或共同研發、共同製造、共同銷售,始能進而研究居於銷售時整体競爭情況。

兼以網路發展,其運作水平與垂直交錯,水平限制之必要性,更不容忽視,從而既合作又競爭之時代早已來臨,研究垂直交易限制如將產業水平限制部分視而不見,自不能窺知全貌。是本文所以博引美國、歐盟合作競爭準則,論及水平部分,即係此緣故。    本文範圍既廣,論述點多,恐有未能深入探討之處。其中下游對上游施以垂直限制部分,因美國、歐盟尚未發展出準則規範,以資參考,除從學理探討,自我揣摩訂出原則外,此部尚待他日續為觀察。由於筆者乏產業實務背景,僅從美國歐盟文獻資料,草擬系列準則,分別為上游對下游垂直交易限制準則、下游對上游垂直交易限制準則、附加費準則,其中附加費準則係自

下游對上游垂直交易限制準則分枝而出。我國企業多屬中小企業型態,適用上揭準則,理念上應如何調整,凡此均為本文研究目的所在。末了,放眼網路世代,行銷日後恐有鉅變,對於未來制度發展,以垂直、水平交易限制交錯及網路標準化等觀念,做為省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