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固爭議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工程保固爭議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錦芳,陳高星,劉時宇,林哲安,邱煌傑寫的 由法院判決看透政府採購契約:財物勞務篇 和鄧湘全,洪國華,鄧志偉,陳虹均,潘佳苡,鄧亦恩的 政府採購之爭議處理與救濟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專業團隊∣ 環宇法律事務所Liang & Partners Law Offices也說明:工程爭議 曾任職上市公司營建事業部及知名營造公司工程爭議案件處理及工程履約管理、 ... 契約變更、不可抗力與災害、下包商履約爭議、保固爭議、履約保證金爭議、撤銷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何一民的 營建工程契約保固制度之研究 (2021),提出工程保固爭議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工程驗收、工程保固、保固期、保固保證金、FIDIC契約條款。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陳義龍的 公共工程聯合承攬契約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聯合承攬、共同投標、工程契約、契約承擔、連帶債務、可分債權、不可分債權、公同共有債權、合夥的重點而找出了 工程保固爭議的解答。

最後網站室內裝修糾紛多消保處:業者應保固一年、並負瑕疵責任則補充:消保處表示,消費者可與業者約定,就已完成的設計或施工,按契約總價的一定比例分段付款,並應提供保固保證金,作為日後履行工程保固責任之擔保;而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工程保固爭議,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由法院判決看透政府採購契約:財物勞務篇

為了解決工程保固爭議的問題,作者陳錦芳,陳高星,劉時宇,林哲安,邱煌傑 這樣論述:

  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定的採購契約範本,因為施行多年,不論是在政府或是民間的採購案,都被廣泛的使用。本所日前以實際爭議案例中法院判決的角度出發,針對「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進行整理,另為完備分析所有性質之政府採購契約,再就其餘「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進行分析整理。本書配合工程會所出版的「政府採購法使用手冊」一起閱讀,是對於採購契約議題有興趣的讀者、或是在履約爭議十字路口的機構法人,絕對不可錯過的一本實務工具書!

工程保固爭議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智翔的議會質詢-體育局(4/10)】

#體育園區

桃園除各行政區的運動中心之外,還有五大體育園區正在大興土木,所以智翔今天對體育局質詢的第一個重點,就是五大體育園區的定位、規模、功能性去做比較宏觀的討論,以投影片的例子來說,楊梅體育園區主要以訓練跆拳道選手為主,場館包括了跆拳道訓練中心、宿舍,以及一個多功能運動暨展演中心。

智翔也建議,若園區內有舉辦賽事,乃至國際級賽事的需求,那諸如觀眾席、停車位等硬體設席也應儘早規劃,讓欣賞運動賽事的環境更上層樓。

另外則是功能性重疊的問題,中壢體育園區內的多功能室內體育館,與楊梅體育園區內的多功能運動暨展演中心有何差異? 局長則說明,中壢的多功能室內體育館會以室內的球類運動為主,楊梅園區則會以技擊類運動還有展演活動為主。

最後也建議體育局,五大園區的工程進度還有期程希望未來更用圖表加以整合,不只讓議員們也讓民眾能夠一目瞭然。

#國民運動中心

桃園國民運動中心歷經廠商倒閉,其後續的保修問題需動用保固金,今天聽體育局表示都會在今年執行完畢,智翔也請體育局時刻留意保修狀況,未來對廠商的稽核也要更嚴格,不要再與營運不佳,後續也放爛的廠商合作,保障市民的運動環境及安全。

另外則是之前曾要求過桃園所屬各運動中心,都要取得 AED安心場所的認證,以及防疫期間,運動場地的租借目前尚未看到有擬訂相關的消毒辦法,這兩點的執行狀況,智翔會持續督促體育局。

#防疫動起來

新北運動中心閉館至 4/16,桃園在疫情的掌握上是否已研擬未來可能閉館之配套措施? 關於這題,體育局今天答詢說相關的辦法,包括案例發生的件數,都會依照防疫指揮中心的指示,目前僅採取實名制的作法,同時也擔心閉館後運動人口轉移至民營運動場館,同樣有群聚問題,所以在評估後不會跟進閉館。

而就民營運動場館的立場,據智翔的了解,其實也有許多業者在觀望公營的運動中心是否閉館,同時也帶出第二個問題,民營運動場館目前的防疫抽查人力是否強化,增加每週抽查的家數,以更全面地掌握民營場館的防疫準備。

#中路運動公園

中路運動公園內的網球場與足球場,已陸續有民眾使用,所以想了解體育局在試營運階段後將如何來出借及收費? 局長則回答將參考中壢網球場的方式,除夜間時段酌收照明費用外,其餘時段皆免費。

智翔則另外建議,看體育局是否將運動場地的租借,與民政局的線上租借系統來整合,將所有可租借的時段都公開透明上網,因為就經驗而言,免費的場地只要公開出去,若沒有特別規定的話,往往會面臨特定團體長期使用,排擠到一般民眾的使用,如果未來可以將時段與場地都公開透明,那假若有選手有使用需求,也能提早在該時段做標示,將場地保留下來給選手使用,避免租借上的爭議。

營建工程契約保固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工程保固爭議的問題,作者何一民 這樣論述:

近年來,國內雖以高科技工業如半導體產業為經濟發展核心,以往的工業火車頭「建築、營造工業」成長動能已日漸趨緩,然而,政府意識到前瞻建設計畫之運行、社會住宅及都更危老改建需求仍仰賴於營造工業,遂逐步採取許多改革措施諸如政策性擴張投資、協助技術創新與轉型、完善營造法制環境等,以期帶動營造產業之復甦。其中關於法制現況,工程履約流程中最為常見的議題,除承包商應如期完工外,莫過於工程瑕疵衍生之爭端,此殊值業主與承包商重視。事實上,民法與工程相關法令雖有瑕疵救濟規範,卻不足以因應實務上變化多端之瑕疵紛爭,因此,本論文擬以工程產生瑕疵時應如何救濟作為研究目標。工程生命週期中產生瑕疵並受業主發現的時點,區分為

承商施工期間、業主驗收程序與業主使用階段,雙方就上述三個階段產生之瑕疵該如何處理並界定法律關係?本論文主軸承商之保固責任究係上述三項階段中之哪一階段?為何民法承攬針對工作物瑕疵已存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還需另行創設保固制度?此兩制度之關聯性何在?應如何精準操作?均為本論文所關切之議題。正因我國工程保固法制諸多概念沿襲英美工程契約所慣用條款,並逐步發展成工程慣例,法律人員在無法正確理解保固制度發展脈絡之情況下,時常誤解法律關係進而錯誤適用法律。職此,誠有必要釐清工程保固制度之基本架構與其性質所屬,方能重新認識工程保固制度並定紛止爭工程瑕疵之疑慮。此外,業主若藉定型化契約之手,針對工程瑕疵設計出風險

分配不甚公平、合理的保固條款,承商該如何應對?保固條款若有所缺漏,應如何進行契約漏洞之填補?此時,民法承攬之瑕疵擔保規範與FIDIC國際營建工程契約又扮演著何種要角?工程裁判實務上針對瑕疵之重要爭議又該如何精確地解決?亦為本論文研究方向。以下,本論文將陸續梳理上述爭議並提出一己之見,希冀能夠勾勒出一套完整的工程瑕疵救濟制度,創造美好的工程法制環境。

政府採購之爭議處理與救濟

為了解決工程保固爭議的問題,作者鄧湘全,洪國華,鄧志偉,陳虹均,潘佳苡,鄧亦恩 這樣論述:

  一本廠商必備的政府採購工具書!   .清楚介紹政府採購法常見爭議類型與救濟方式   .精挑70則案例,律師教您如何解決手上的採購爭議   坊間唯一針對政府採購之爭議處理與救濟的專書,市面上關於政府採購法議題所出版的書籍,大多圍繞在法規逐條解釋或體系介紹,對於廠商之政府採購承辦等非法律人而言,較為枯澀難懂;為強化政府採購爭議問題解決的實用性,本書歸納國內政府採購各類型爭議,並精選實際案例,供機關及廠商承辦人得以具體參考使用。   本書為精擅政府採購法之陽昇法律事務所團隊所著,舉凡招標、履約、刊登採購公報、追繳押標金或保證金及刑事責任等爭議,佐以案例及實務見解詳盡說明,文字白話兼具深度

,即使對於法令函釋不嫻熟之廠商、新手採購人員,都能容易上手。

公共工程聯合承攬契約之研究

為了解決工程保固爭議的問題,作者陳義龍 這樣論述:

聯合承攬體係承攬廠商互約出資,並以執行特定工程為其所經營之共同事業,且以共同開立專用帳戶為獨立責任財產,用以負擔工程相關債務及費用,符合合夥事業之特徵。聯合承攬特定工程所生之債務內容相對得以預見、事先劃定概數,且債權人已經確定,與公司法第13條第1項避免危害公司資本穩固之規範意旨並無違背,應將政府採購法第25條解為公司法第13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縱認政府採購法第25條並非特別規定,亦得認為公司法第13條第1項禁止規定未就此等聯合承攬之案件式合夥情形,加以特別考量,屬於隱藏的法律漏洞,應目的性限縮公司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而認聯合承攬合夥不在其禁止之列。又聯合承攬成員基於聯合承攬契約負擔連帶工

程債務,此與民法第681條合夥債務之債權人權利行使順序規定,並無扞格。承攬成員之勞務給付無以合夥財產清償可言,應依約定連帶履行完工義務。若為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責任,則應先以聯合承攬財產清償,如有不足,業主始得向承攬成員主張連帶清償責任。此外,承攬成員對業主之工程款請求權屬於民法第668條之公同共有財產即公同共有債權,不因聯合承攬契約約定統一請(受)領或分別請(受)領而異其法律性質。於分別請(受)領情形,各承攬成員得單獨行使債權,請求並受領自己部分工程款;於統一請(受)領情形,代表成員依民法第679條規定代表全體成員行使債權並受領全部工程款,後續再於內部按參加比例分配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