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權狀申請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建物所有權狀申請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許文昌寫的 土地登記體系(四版) 和陳冠融的 房地產買賣Q&A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建物權狀登記面積 - Matteffer也說明:如何辦理建物權狀申請、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範例依目前法規條例的房屋登記申請順序是: 1.建築執照2.使用執照3.建物(房屋)所有權狀4.建物登記謄本.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書泉所出版 。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兩岸高階主管經營管理境外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陳建良所指導 林富家的 地方信仰中心驅動社區凝聚力與社會影響力:以北投洲美三王宮為例 (2020),提出建物所有權狀申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北投洲美三王宮、地方信仰中心、社區凝聚力、社會影響力。

而第二篇論文世新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陳添輝所指導 吳美玉的 不動產登記糾紛處理機制之研究 (2017),提出因為有 不動產登記、登記簿冊沿革、權利書狀沿革、不動產爭議、不動產調處、不動產仲裁、不動產訴訟的重點而找出了 建物所有權狀申請的解答。

最後網站房屋所有權狀遺失如何補辦? - 花蓮地政事務所則補充:台端洽詢土地、建物所有權狀遺失補發問題,本所答覆如下: 一、申辦書狀補發時應檢附: (一)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清冊。 (三)滅失之原因證明文件:申請所有權狀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建物所有權狀申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土地登記體系(四版)

為了解決建物所有權狀申請的問題,作者許文昌 這樣論述:

  這是一本值得採用為教材的大學用書,也是一本值得採用為考試的參考用書。綜合整理、舉例說明,並深入剖析台灣現行土地登記制度。化繁瑣為簡單、化零亂為系統。   「土地登記規則」為學習土地登記必讀條文,本書特地逐條釋義,坊間難得一見。

地方信仰中心驅動社區凝聚力與社會影響力:以北投洲美三王宮為例

為了解決建物所有權狀申請的問題,作者林富家 這樣論述:

本研究以北投三王宮的重建艱辛與廟務推展為經,以古公三王成為地區信仰中心的角色為緯,交織刻畫三王宮的重建過程,彰顯三王宮的社會影響力。本研究透過三王宮重建過程克服困難的事蹟,導引對於公眾事務處理手法的啟發,對於國內其他宮廟帶來的正面效益,進而及於對陣頭年輕人的導正,乃至透過宮廟執行各種公益社會服務工作,發揮宮廟淑世淑人的精神,構築堅實的社區凝聚力,同時發揮巨大而正面的社會影響力。

房地產買賣Q&A

為了解決建物所有權狀申請的問題,作者陳冠融 這樣論述:

房地產買賣的相關問題, 與繼承房地產應該注意的細節, 這本書通通告訴你!   購買預售屋提早過戶,難道真的對買方比較有保障?   父子之間不能買賣房屋?   繼承得到的房子反而還要多繳稅,所以最好都不要繼承?   謬論一 單憑房屋權狀就可證明賣方為屋主,並與之簽訂買賣契約?   A:錯。因房屋權狀有可能偽造,簽約前應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謄本,確認所有權人及產權狀況,以確保權益。   謬論二 房東售屋時,承租人可以向其主張優先購買權?   A:不可以。依法承租人無優先購買權,僅能依民法第425條規定,向新屋主主張租賃契約繼續存在,此即為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謬論三 承買人可以將買

進後尚未完成移轉登記的房子,再出售予他人?   A:不可以。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者,會被科處罰鍰。   謬論四 房子已設定有抵押權,承買人能主張產權不清而解除契約?   A:不行。因所有權與抵押權是各為獨立的物權,抵押權的存在,不影響所有權的移轉。   謬論五 已登記之不動產,登記機關可以自行塗銷?   A:不可以。已登記之土地權利,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   是否覺得房屋買賣離您很遙遠?但事實上房地產除了買賣還會因為很多原因跟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這本書囊括了關於不動產的登記、買賣、移轉、繼承、稅賦等問題,試圖將這些複雜的問題轉化成淺顯易懂的文字

,讓讀者能快速瞭解並獲得解決方法。  

不動產登記糾紛處理機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建物所有權狀申請的問題,作者吳美玉 這樣論述:

我國人民傳統的觀念是「有土斯有財」,自古以來不動產即是人民重要的資產,人民擁有之財產權須要仰賴土地登記制度內容的確實,才能保障權益,杜絕糾紛。 近年來社會經濟發展快速,都市地區不動產更是價值高昂,不動產因具有資金化功能,衍生不動產權利人容易為己身權益產生爭執,且不動產糾紛的形成原因日趨複雜,法律規定眾多;為保障民眾權益,民國90年增定土地法第34條之2,規定各縣市政府地政局須設置「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專為處理不動產糾紛。期能透過調處機制,解決複雜的不動產糾紛問題,以避免訟爭,增加社會成本。 糾紛如能迅速化解,不動產即不至於陷在爭議中而不能自由處理,糾紛能夠解套,不動產才能活化

,促進土地的開發利用,不至荒廢,影響社會進步。 但近幾年來不動產訴訟案件,仍為法院案件中最大宗,地政機關所作的調處功效仍未有效解決不動產糾紛。 不動產因登記產生糾紛時,處理糾紛之機制,是以地政機關的調處、民間的仲裁制度,或須透過法院訴訟制度才能解決,是本論文要探討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