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補過失英文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彌補過失英文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亞倫.拉扎爾寫的 道歉的力量:化解遺憾(經典新裝版) 和高資敏的 我要活著!:醫生,我還活著,不要摘取我的器官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彌補過失的英文怎麼說 - TerryL也說明:過失 : 1 (因疏忽而犯的錯誤) fault; slip; error; misconduct; culpa; mistake; blunder 2 [法律] unpremedi... 彌補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好人出版 和博客思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沈冠伶所指導 林洧的 證券團體訴訟中訴訟上和解之研究 (2020),提出彌補過失英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證券團體訴訟、訴訟上和解、選擇退出、和解通知、資訊獲悉權、程序選擇契約、程序選擇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陳忠五所指導 黃則瑜的 論醫療過失的判斷基準-以106年修正醫療法第82條為中心 (2019),提出因為有 醫療法第82條、醫療行為、醫療過失、注意義務、臨床裁量、組織責任的重點而找出了 彌補過失英文的解答。

最後網站公司法中英文對照 -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則補充:聲明:本中英對照表係黃裕凱老師編輯,供輔大法律學生法學英文初階學習參考之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 而自己無過失者,得向公司請 ... 公司非彌補虧損後,不得分派.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彌補過失英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道歉的力量:化解遺憾(經典新裝版)

為了解決彌補過失英文的問題,作者亞倫.拉扎爾 這樣論述:

「道歉學」權威經典著作 美國出版者協會「心理學專業與學術出版榮譽獎」 全新面貌再版上市   吵了架,你需要的是「道歉」,而不是冷戰   透過無數現實中的故事案例,學會道歉的至理   獲得踏出下一步、化解至深遺憾的力量吧   道歉學兩字的代言人──亞倫.拉札爾博士   研究「道歉」文化的集大成之書。數則現實中的「道歉」以身作則,告訴你如何才是「正確的道歉」──   你知道道歉有時必須受到傷害,又或者傷害別人嗎?所謂的道歉不是完美無缺的和解,而是有沒有勇氣面對與接受。亞倫.拉札爾博士綜合上千項研究資料以及多年來觀察各領域關於「道歉」的成功與失敗案例,寫出一本關於「道歉學」最為平易近人的讀

物。   家庭、職場與社會中有無數個「道歉」與「原諒」的例子,文學、藝術裡亦是。日本大文豪菊池寬寫過一篇原諒殺父之人的小說〈恩仇之外〉、世界經典名作《悲慘世界》同樣也是道歉與寬恕的最佳典範……「道歉」的歷史早已存在百年以上,而現在我們終於真正地重視它。   這不只是一門專業心理諮商,而是所有人都需要學習的必修課。   什麼樣的人最需要道歉?   無論是有意或無意冒犯到別人的人   時常反省自己、後悔不已的人   知道自己犯錯而需要認錯的人   什麼樣的狀況最需要道歉?   吵了架是否感到遺憾?   想要和好卻又不知道怎麼做?   明明不討厭對方,卻又不知道為何變成這種尷尬的局面?  

 如果你符合其中一項,代表還來得及──   理解並承認自己的過失不是難事,拋開自尊,以最真誠的言語敞開心胸。拆解每一道結痂的傷口,好好地治癒,撫平傷痕,才能不留下任何疤,使道歉轉化為真正的力量,而不只是一個隻字片語。   示範:那些道歉、認錯與幽默自嘲的例子──   前洋基隊球星Yogi Berra與老闆之間的糾葛/主教與被害者之間的誤會性侵案件/前世界拳王泰森對於舞台上傷人的「道歉」不佳示範/數任美國總統為國與國之間的虧欠公開道歉/另一名選手為用不當的歧視言詞稱呼老虎.伍茲一事道歉/為了解除球迷遺憾,提議紅襪隊是否要就「出售貝比魯斯」一事公開道歉?/《悲慘世界》中對尚萬強的寬恕… 本書

特色   ※以「不願道歉」的原因,解釋「道歉」的正面及負面影響   ※第一本全盤解析道歉的經典著作   1.不同於其他相同主題的書,這本書融合了作者自身及現實中的矚目案件,以實例將道歉學應用在生活中的方法一步一步推演出來。   2.透過眾多實例,在所遭遇的衝突裡找到破口,利用道歉話語、行動的力量,主動找回關係美好的原貌。 得獎記錄   ※美國出版者協會「心理學專業與學術出版榮譽獎」 各界溫暖推薦   蔡宇哲(哇賽心理學創辦人兼總編輯)   蘇絢慧(諮商心理師)   洪仲清(臨床心理師)   蘇予昕(蘇予昕心理諮商所所長、《活出你的原廠設定》作者)   王浩威(作家、精神科醫師)

  孫 越(前國策顧問、終身義工)   劉 軒(暢銷作家)   賴佩霞(法學博士、心理諮商師)   謝哲青(作家、節目主持人)   魏德聖(導演) 各界好評   ●在這星球上的每個人都能從這本至關重要的書中得到好處。──出版者週刊   ●本書的力量蘊藏在拉扎爾廣從歷史、文學、政治與人物的記載中,蒐集而來的各種道歉故事裡。──華盛頓郵報   ●本書是一個善意的提醒,當我們承認犯錯並決定彌補過失時,成功與否,取決於我們心懷多少誠意與寬宏。──歐普拉雜誌  

證券團體訴訟中訴訟上和解之研究

為了解決彌補過失英文的問題,作者林洧 這樣論述:

證券團體訴訟,作為證券領域之現代型訴訟,其制度設立之初衷在於為投資人提供有效之司法救濟途徑,以解決擴散型損害之難題。其中,證券群體性紛爭之解決除了裁判外,尚有其他替代性紛爭解決方式;而訴訟上和解作為私之紛爭解決方式,其能夠彌補裁判之不足,更友好地解決紛爭。在台灣的司法實踐中,和解金已經成為投資人在證券團體訴訟中進行損害賠償之主要來源;在中國大陸的實踐中,其亦重視在證券特別代表人訴訟中對調解協議進行特別規制,並且在訴訟調解階段的程序中賦予投資人第二次退出之選擇權。同時,放眼全球,在以美國為代表的域外證券群體性訴訟中,判決已非證券群體性紛爭解決之主要途徑;而訴訟上和解已成為比判決更加重要、運用亦

更為普遍之紛爭解決方式。由此,在證券團體訴訟中重視且廣泛適用訴訟上和解程序來定分止爭,不僅是兩岸之共識與實踐,亦已成為一種全球化之趨勢。證券團體訴訟作為代表訴訟,通常存在實質當事人與形式當事人分離之情況;訴訟上和解亦為形式當事人直接為之,實質當事人一般並不直接參與訴訟上和解程序。而訴訟上和解作為兩造合意之程序選擇契約,證券團體訴訟中形式當事人因有程序參與而得以體現其合意,自無疑義;惟,實質當事人因無法直接參與及表達其意思,卻受他人合意之程序選擇契約所約束,由此催生約束力之正當性及訴訟上和解之代表性等問題。有鑒於此,在比較研究美、英、德、法、日等域外就證券群體性訴訟中訴訟上和解規範的基礎上,透過

對制度成因與機能等進行檢討,探析不帶法域偏見且對完善訴訟上和解有借鑒意義之程序配套機制,以達師夷長技之目的。最後,再審視兩岸之制度設計與實踐經驗,檢討其紛爭解決與程序保障之平衡情況,並針對兩岸之現狀探索改善之建議,以期對學術有拋磚引玉之功、對實務起知往鑒今之效。第一章到第三章之目的在於明確本文之研究對象與梳理本文之基礎理論。首先,是對所處訴訟制度之場域——證券團體訴訟進行概念、內涵、價值等內容之釐定,對其特點與性質進行體系化之梳理。其次,則是研究證券團體訴訟中訴訟上和解之價值論,重點從憲法性理論、訴訟法理論、實體法理論三個層面揭示證券團體訴訟中訴訟上和解研究之價值,以增強訴訟上和解在證券團體訴

訟中的機能與價值之認知。最後,則是對訴訟上和解之概念、效力、性質等理論基礎進行探析,並從訴訟上和解程序中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之平衡效果上演繹出本文所支持之程序選擇契約說。而在訴訟上和解性質論為程序選擇契約說之下,再對證券團體訴訟中訴訟上和解之效力進行討論,包括其實體法效力、訴訟法效力(終結訴訟、既判力與執行力等)等進行闡述,以奠定本文之理論基礎,即為程序選擇契約說之性質論與程序選擇權理論。第四章則是比較法之內容,通過考察紛繁複雜的域外規範與實踐,認識其程序運作機制與程序保障之路徑,並從中反思各自訴訟構造、訴訟功能、訴訟文化等因素之影響,最後從中得出有益的比較法之啟發。其中,本文以兩大法系為主軸,

以法系內具有代表性國家之規範考察為主要內容,審視其形態各異之證券群體性訴訟制度與訴訟上和解制度的協調匹配之基本路徑。兩大法系內不同國家之制度運作,呈現不同程度的紛爭解決能量與程序保障水平。在紛爭解決上,選擇退出模式之訴訟參加方式,因涉及更為眾多之主體,而有較大的紛爭解決能量;但若單獨審視訴訟上和解程序,各國普遍採取的加入訴訟時概括授權及在後續程序中行使選擇退出之程序選擇權之機制,亦有利於擴大紛爭解決能量。在程序保障上,兩大法系中制度實踐較多的美、德之經驗表明,為了協調代表訴訟與私之紛爭解決之間的隔閡,其皆通過特別的和解程序設計來充實實質當事人之程序保障程度;因而有一種趨勢,即通過加強投資人之程

序參與權與程序選擇權之保障,使實質當事人朝著強化程序參與的方向發展。具體而言,通過加強法院對訴訟上和解程序中程序處分權之司法審查,加強對投資人利益之維護;通過和解通知程序保障投資人對其內容的資訊獲悉權,使投資人得以充分斟酌和解內容後作出是否退出和解之決定。上述程序配套制度則為比較法之寶貴經驗,具有一定的普適性,亦為域外協調訴訟上和解之合意與證券群體性訴訟之代表性之間衝突的良方。最後兩章則是反思兩岸當前之制度現狀與司法實踐現況,進而探索未來之改善進路,並形成最終之結論。在兩岸之制度檢視中,無論台灣或中國大陸,皆屬於由投保機構主導之訴訟模式,但其加入訴訟之機制不同,訴訟上和解之法制文化與具體程序規

制亦不同。其中,中國大陸整體運作借鑒較多美國法之經驗,因此程序保障較為充分,投資人得以在充分資訊獲悉下行使退出和解的程序選擇權;而台灣則缺乏法院專門之司法審查機制與和解通知機制,程序保障較為不充分,尤其缺乏對投資人資訊獲悉權之保障。基於此,中國大陸應增強相關規範之明確性,通過將相關規定細化與具體化,使其友善性更加具有實操性;而台灣則可考慮引入和解通知與強化司法審查等方式,提高制度對於投資人之友善性。誠然,對於程序選擇契約之訴訟上和解,面對證券團體訴訟之權利實現間接性問題,關鍵在於透過程序選擇權之賦予與資訊獲悉權之保障,使得作为實質當事人之投資人的意思得以通過其程序選擇權體現在形式當事人之兩造合

意上。

我要活著!:醫生,我還活著,不要摘取我的器官

為了解決彌補過失英文的問題,作者高資敏 這樣論述:

  《我要活著!醫生,我還沒死,不要摘取我的器官》,這本書是世界第一位人工心臟發明人之一高資敏醫生的著作.      全球人工心臟的發明人高資敏醫生,也是白宮醫療團隊醫生顧問之一,在醫學的領域裡有他一定的專業,對於目前台灣器官移植,認為有很大問題,尤其人未腦死,就摘取病人器官,如此等於殺一人來救一人,這樣對冤死者很不公平,為了尊重生命,也為了替冤死者申張正義,所以出版《我要活著!》這本書.      書中主要強調基於對生命的尊重,器官移植必須確認捐贈者腦死才能摘取,不能草率,更不能未腦死就摘取病人的器官.      書中對器官捐贈及相關醫學知識,做了完整的介紹,這本書很重要

,因為在關鍵時刻,若沒有相關的醫學知識,很可能誤讓自己或親愛的家人未腦死就被摘取器官.因為器官捐贈常常發生:They suffered from sever brain lesions incompatible with life, but not brain dead. 他們沒有腦死,是活著的人。一個一個活活被犧性了,一片冷漠寂然。      所以,作者高資敏醫生說:我明白若有一天我意外頭傷昏迷,被醫生認為「"incompatible with life "不適宜生存」。最後被送進開刀房摘取器官。那時,我自己無法說話,再也沒有人為我說話。   因而,我寫了此書。   為了珍惜您和您摯愛家

人和親友的生命,您需要知道這本書的醫學知識!

論醫療過失的判斷基準-以106年修正醫療法第82條為中心

為了解決彌補過失英文的問題,作者黃則瑜 這樣論述:

醫療法第82條於106年再次修法,將臨床專業裁量的要件明訂於法條中,並增列第4項多元審酌要件,希望可以使醫療過失的判斷標準明確化,並減輕醫事人員的責任。然而,將臨床專業裁量入法,實際上僅是重複審查注意義務,並將實務行之有年的見解明文化,實質上並未變動醫事人員的注意義務程度,反而限縮了本條的適用範圍。率然增訂多元審酌要件,亦未使過失判斷更加明確,反增添實務運作的困擾。民事實務於修法後,仍然偏好以民法第184條而非本條作判斷,即為顯例。刑事責任中,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587號判決雖肯認本條修正乃有利行為人的責任減輕,然一個符合臨床專業裁量的醫療行為,不論是在修法前後,本即皆不會被認定違反

注意義務,則本條的修正方式是否真有減輕醫事人員刑事責任,亦值存疑。又本條第5項作為醫療機構組織責任的宣示,不但可彌補病人因系統性錯誤受有損害時之侵權保護漏洞,亦可使醫療契約給付義務的內容更加完整。然本項之實際適用上,仍有諸多障礙存在,是否能真正發揮功能,值得觀察。本文認為,本次修正除有法條文字與結構不當之失外,其立法目的過度偏向減輕醫療提供者責任,未妥善考量對病人的保護,並不妥當。醫療責任之規範設計,不應單向、直觀的僅從醫療提供者角度,只考慮如何限縮病人求償,而應落實履行告知說明義務、適當揭露病歷與資訊,以強化醫病互相溝通、理解的管道,並在訴訟上減輕或轉換病人的舉證責任,適度調整武器不平等的狀

態,才能有效解決醫療糾紛,真正減低醫病的對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