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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學林 和究竟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民俗藝術與文化資產研究所 王淳熙所指導 詹仁杰的 建築類文化資產價值標準評估合理性檢討—以行政法院判決之審查案例為核心 (2021),提出律師勝訴率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建築類文化資產、文化資產價值論述邏輯、真實性、完整性、判斷餘地。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方嘉麟、馬秀如所指導 陳俊源的 企業併購股份收買請求權之公平價格認定-以併購過程妥適性為中心 (2019),提出因為有 企業併購、股份收買請求權、司法院釋字第770號解釋、公平價格、併購過程、收買套利、收購價格、市場價格、獨立專家、受託義務的重點而找出了 律師勝訴率查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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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律師勝訴率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動訴訟實務

為了解決律師勝訴率查詢的問題,作者陳金泉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本書是國內第一本體系完整介紹勞動訴訟實務之專書,全書以民事程序法為主幹,輔以勞動實體法各重要爭點。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之「勞動事件法」全部重要條文內容亦均已納入各章節當中。   第一章勞動訴訟總論,內容包括當事人、管轄、準據法、裁判費、保全程序、訴訟救助與法律扶助。其次依序介紹各主要勞動訴訟類型,包括違法解僱訴訟、違法調動訴訟、給付資遣費訴訟、給付退休金訴訟、職業災害補償訴訟、最低服務年限約款訴訟、離職後競業禁止訴訟及服務證明書訴訟等,俾使盡量呈現勞動訴訟實務運作之全貌。其中違法解僱訴訟佔全書篇幅四成,分成三章十節是最重要的勞動訴訟類型。   全書以實務見解為主,學說見

解為輔,間亦佐以作者個人淺見,對實務見解認有不合時宜、不合理者,也提出坦率而直白的評述,期待能建構一個勞雇雙方都信服的勞動訴訟體系。   作者簡介 陳金泉   現職:明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學歷: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碩士(1985年6月)   經歷:律師(1983年11月~迄今)   著作:《勞動法一百問》   第一章 勞動訴訟總論 1 第一節 當事人 1 第二節 管轄 5 第三節 涉外勞動訴訟事件之準據法 21 第四節 裁判費與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25 第五節 適用程序 41 第六節 訴訟救助與法律扶助 45   第二章 違法解僱訴訟(上) 59 第一節 當事人 59 第二節 違

法解僱訴訟起訴期間限制 64 第三節 解僱與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72 第四節 裁決決定與法院核定問題 110 第五節 起訴聲明 123   第三章 違法解僱訴訟(中) 163 第六節 舉證責任 163 第七節 違法解僱訴訟程序中工資扣除攻防 167   第四章 違法解僱訴訟(下) 203 第八節 訴訟繫屬中通知復職 203 第九節 訴訟繫屬中二次解僱 211 第十節 勞工勝訴確定後復職等問題之處理 227   第五章 違法調動訴訟 243 第一節 調動之定義 243 第二節 調動之原因種類 246 第三節 違法調動之法律效果 249 第四節 違法調動之訴訟類型 251   第六章 給付資遣費訴訟

 261 第一節 資遣費請求權基礎 261 第二節 資遣費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 263 第三節 平均工資 266 第四節 資遣費基數之計算 273 第五節 工作年資 275 第六節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除斥期間 281   第七章 給付退休金訴訟 287 第一節 前十五年退休年資起算點爭議 287 第二節 自請退休與懲戒解僱爭議 292 第三節 自請退休與勞工死亡爭議 295 第四節 自然人雇主死亡與勞工退休爭議 300 第五節 勞工退休金請求權之扣押與抵銷 302 第六節 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強制執行 304   第八章 職業災害補償訴訟 309 第一節 總說 309 第二節 職業災害補償與抵

充 317 第三節 職業災害補償與承攬 340 第四節 無效勞動契約下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354 第五節 職業災害補償與和解 357 第六節 職業災害補償受領權之拋棄與扣押 360 第七節 職業災害補償與過失相抵 368   第九章 最低服務年限約款訴訟 373 第一節 概說 373 第二節 最低服務年限約款有效與否之論辯 374 第三節 訓練費用償還之性質 382 第四節 保證責任之性質—人事保證或一般保證 389 第五節 勞工違約提前離職之效力 397 第六節 雇主歇業或停業之影響 399 第七節 公費醫學生保管證書訴訟 403   第十章 離職後競業禁止訴訟 407 第一節 競業禁止訴訟

類型 407 第二節 裁判費與訴訟標的價額 416 第三節 定暫時狀態處分 417 第四節 工作規則作為競業禁止義務依據之爭辯 420 第五節 救濟方式之競合 422 第六節 過苛條款之規整 423 第七節 代償措施 429 第八節 競業禁止約定與人事保證 434   第十一章 服務證明書訴訟 437 第一節 服務證明書與離職證明書 437 第二節 離職證明書請求權時效 438 第三節 離職證明書記載內容 439 第四節 以勞工繳交離職證明作為僱傭先決條件 447 第五節 其他類似之限制 449 第六節 請求離職證明書訴訟之性質 451 自序   本書之能完成,首應感謝臺大法律學系王能君

教授。王能君老師在2013、2014連續兩年邀請作者到臺大法律學系講授「勞動訴訟實務」,開啟了作者研究「勞動訴訟實務」這堂課的大門。其後2015、2016兩年作者與事務所同事李瑞敏律師在臺北律師公會以相同「勞動訴訟實務」名稱開課;自2017年起作者應郭明政老師邀請回到母校政大法律學系同樣講授「勞動訴訟實務」課程,合計從2013年迄今已經連續8年開課講授「勞動訴訟實務」。為了上課的需求,作者收集並整理了相關判決資料,如今彙整成書俾能與更多課堂以外的讀者分享,實應感謝王能君老師與郭明政老師的邀約授課。   其次,作者要感謝事務所同事葛百鈴律師、李瑞敏律師、黃胤欣律師、康立賢律師等人,他們承擔了大

部分事務所的工作,讓作者有更多的時間可以用於上課、寫作,他們也常把辦案過程中收集來的相關判決案例提供給作者參考,讓本書增色不少。   第三,作者要感謝新學林法律暨社會科學主編高于婷小姐,沒有高主編的邀稿及努力催促進度,本書不可能如期付梓。另新學林編輯羅映婷小姐在極短時間內負責校對,逐筆核對原始資料並重新查詢每一筆裁判訂正裁判年度字號,使本書的錯誤減到最低,備極辛勞功不可沒,均併此致謝。   另要特別說明,限於篇幅,作者割捨了「勞資爭議處理途徑簡介」、「加班費給付訴訟」、「勞工疏失索賠訴訟」及「裁決後續救濟訴訟」等共四章的內容。雖然覺得可惜,但為了不讓本書過厚,加重讀者閱讀負擔,不得不作這樣

的取捨。將來如果有適當的機會或許可以再作增補修訂。   作者從1983年11月起執業律師,從事法庭訴訟實務工作已有30多年,深覺以訴訟作為解決勞資爭議之方式,實為最後不得已的手段,更顯訴訟制度的重要性,一有錯誤或不當再無任何其他救濟機會,勞資雙方將受到無法回復之損害。因此衷心期盼本書的完成能促使法庭工作者處理個案時,多注意法律制度背後的合理性基礎,進而為法律的正確適用。   最末,作者自知學力有限,所能接觸研讀的資料亦屬有限,因此,雖已盡了最大的努力,但本書錯漏謬誤之處亦所難免,懇請讀者先進諒察。 陳金泉 2020年7月8日作者謹序於明理法律事務所

建築類文化資產價值標準評估合理性檢討—以行政法院判決之審查案例為核心

為了解決律師勝訴率查詢的問題,作者詹仁杰 這樣論述:

文化資產價值具有價值多元性,判斷上很難有絕對唯一標準。現行在臺灣的《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中,以「歷史、藝術、科學」定義文化價值,在立法技術上是為「不確定法律概念」,這樣的設計予主管機關的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享有專業判斷空間,但司法審查上因受限該委員會的專業,加上須尊重行政權的「判斷餘地」而僅能有限度審查。由於目前國內的文化資產價值論述尚屬建構階段,其嚴謹程度經對照世界遺產的「傑出普世性價值」之國際標準仍有改善空間,有無價值常淪為各說各話,使文化資產審議結果欠缺一致性及可預測性,常見所有權人不滿財產權被限制而提告。而在司法審判中,作為中立第三方的法院也就必須扮演文化資產價值詮釋者的角色。從歷年

以文化資產價值為題之論文可知,仍未有人探討有關文化資產價值中間判斷過程的論述合理性。本研究以文化資產價值判斷過程的論述合理性為主題。以行政法院歷審判決為核心,就雙方不同體系(主管機關及其文化資產審議會、行政法院)文化資產價值判斷過程分析關鍵差異,以尋求能夠共同對話的基礎,建立可經驗證的文化資產價值論述邏輯。研究的結論及發現有三點。第一,雙方不同的價值體系雖存在差異,然而就證據法則及理由充分上雙方均有共識,也就是「真實性」與「完整性」,是雙方開啟對話的契機。第二,文化資產爭議的司法審查並非直接就「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切入,而是從價值判斷是否說明合理有據切入,逐步建構審查的準則。第三,從判

決結果分析,也可知雖主管機關在文化資產爭議判決有過半勝訴率,但不能因此斷言行政法院明確支持文化資產保存立場。對於保存文化資產與著重財產權保護的立場上其實也存有前後矛盾。總言之,唯一可確定的是司法對於文化資產價值審查需要的是更多的資訊與事證來協助提升判斷「公信力」,此應為未來文化資產價值評估過程合理性之實際可行方向,並希望藉此研究成果提供文化資產行政上認事用法及制度改進參考。

為誰辯護:判決之外,11個法律故事的人性思考

為了解決律師勝訴率查詢的問題,作者SarahLangford 這樣論述:

  英國《星期日泰晤士報》年度暢銷書   改編電視劇洽談中   法律面前,人才是真正的主角。   11個挑戰認知與想法的真實人生故事,   也有可能在某一天,變成你我的生命救贖。   好不容易與家暴丈夫離婚的女子卻覺得羞愧,因為丈夫要找新太太……   前科報告頁數比年紀還大的少年,根本不在乎被捕,因為法律幫不了他……   弱不禁風的少年背負從沒犯過的罪行,只因為他要的不是公正的判決……   離婚的父母為監護權爭吵不休,只好讓小孩出庭為自己辯護……   她是名女律師,以「說故事」為業。   在本書中,她透過非凡的坦率,描述你我身邊都可能發生的民刑事案件:家暴、離婚、監護權、盜竊、性虐

待、販毒等。   這些故事乘載著有苦難言的心痛、如釋重負的解脫、光明燦爛的希望……透過法律,關係人的人生徹底改變。有些變得更好,有些變得更糟。就連身為律師的她,對於正義的預設觀點和成見,也屢次遭到挑戰。   事實上,法律的核心,唯有「人」才是主角。因為法律是人類的正義,由人們設計並實踐。所以,它從不是完美的,也會犯錯,更沒有一定的標準答案。但人們是否能夠理解,當憤怒、嫉妒、怨恨讓人們失去判斷能力;當命運不斷朝人們投擲未知的挑戰時,判決之外,述說的是什麼樣的公平、正義與人性? 名人推薦   法律白話文運動、律師娘林靜如 專文推薦   小益(〈法律唸成這樣,我一定是頭腦有洞〉粉絲頁版主) 

  托托探長(偵探書屋)     杜鵑窩人(推理評論人)   邱顯智(雪谷南榕法律事務所律師)   林永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林君陽(《我們與惡的距離》導演)   許峰源(律師作家)   張國立(作家)   賴芳玉(律師)   ──正義推薦 好評推薦   刑事及家事案件往往蘊藏豐富的故事,擅長說故事的作者藉由11個故事,娓娓道來刻畫著法庭內外的人生,引領讀者一同經歷好奇、緊張、感動及深思的場景。每個故事或以律師的立場、或從法官的判斷,均激盪著當事人的實況,法律制度固然有其效用,但對於冰山下方錯綜複雜的人性與情境,有時又顯得無奈尷尬。英國法官及大律師開庭時戴假髮,象徵半神半人

,即在提醒人從事原屬神的審判工作時,必須謙虛與謹慎,此也正是本書帶給臺灣司法的省思。──林永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在偵探推理小說中,抓到兇手後就代表水落石出,故事也就隨之結束。但在現實的案件中,故事其實才開始。本書以真實的案件,讓讀者從小說的世界回到現實之中,讓讀者真正了解,我們與惡的距離,其實並不如我們所想的那麼巨大。了解犯罪者,有時也是從另外一個角度看案件。──杜鵑窩人,推理作家   真實人生遠比小說精彩、複雜,也更困惑。律師與他的客戶交織出人性的模糊標準,正義和邪惡糾纏於一分一厘的認知差距。值得一讀再讀的好書。──張國立,作家   生動!極其鼓舞人心!這是一本優雅又深思

熟慮的書,但有時也像偵探小說一樣令人驚動不已,或為此感動至深。最後一章,讓我哭著讀完。──湯瑪士.格蘭,執業律師、英國犯罪小說作家協會非小說類匕首獎入圍   一本精心呈現的好書。不僅故事說得很有說服力,讀起來更精彩到放不下來。每段故事都在述說對於那些困在刑事與家事法庭的人們,何謂正義的真義,也捕捉到法律體制下的原始真實人性。──祕密大律師部落客,英國報刊年度評論獎獨立部落客得主   作者徹底創造了一種新的閱讀類型:她將自己經歷的11起案件,轉變成與小說一樣引人注目的短篇故事,讓人對於真相深深著迷。是充滿力量的一部作品。──珍妮.羅素,《星期日泰晤士報》   對於任何關心公平、正義、人性的

人來說,這是一本很有說服力的作品。應該列入所有政治家和政策制定者的閱讀清單。──凱瑟琳.巴克西,《觀察家報》   作者結合她工作上的需求,將她所代表之人的故事,以及她自身的觀點、情感,都以高超的寫作技巧表達出來。充滿能量、動人、極其迷人。──巴尼.湯普森,《金融時報》   她在家事法庭上打了將近十年的官司。這些令人痛心的故事:新生兒被社工帶走;痛苦的離婚牽連到孩子;困在毒癮、偷竊與幫派中的青年男女。讀者能在作者的冷靜優美的文字中,閱讀每段人生中的感動、憤怒和絕望。──夏洛特.愛德華茲,《倫敦標準晚報》   這本引人注目的書,透過刑事和家事法院追踪可能與你我有關的11起案件,將抽象的公平、

正義、真理,以如此生活化的方式呈現。如此富有洞察力、文字優美清晰的作品,讀了便且難以忘懷。在這11則充滿絕望和希望的故事洗禮下,作者有所成長。而閱讀本書的你,也將會有所改變。──威廉.布羅德里克,《文學評論》   有時令人心碎,有時充滿希望,本書成功地讓那些亟欲表達的人發出聲音。更透過引人入勝的文字,能夠輕鬆就大口吞噬本書想傳達的主旨。──奧利維亞.波茨《旁觀者》   這本讓你停不下來的好書,將直擊你的判斷:法律是否能夠提供正義、公正與公平的判決?──《律師協會公報》   極其出色!充滿啟發!很難想像撰寫法律生活的書中,有比這本更好、更有洞察力的作品。──凱洛琳.桑德森,《The Boo

kseller》   作者以嶄新的天分完成一本精彩的書籍。結合了文豪狄更斯與劇作家艾倫班奈的細心觀察,是本感人、幽默、悲傷、鼓舞人心,而且文筆優美的好書!每一章都是一個精心構思的短篇故事!──提姆.序普曼,《星期日泰晤士報》政治線編輯

企業併購股份收買請求權之公平價格認定-以併購過程妥適性為中心

為了解決律師勝訴率查詢的問題,作者陳俊源 這樣論述:

我國企業併購法自2002年訂定後歷經兩次修正,按2015年7月8日修正後現行企業併購法第12條規定,不同意公司進行併購之股東得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股,此權利救濟機會學說稱為「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而公司與股東間若未能就股份收買價格達成協議,則公司應為聲請人,以未達成協議股東為相對人向法院聲請裁定股份價格,並由公司支付聲請程序及鑑定人費用。相較修法前規定,修法後減輕異議股東程序及費用負擔,預料將提升股份收買請求權之運用而增加裁定實務數量。於司法院釋字第770號解釋,解釋文認為立法者對於被現金逐出公司之異議股東,就股份對價公平性之確保應設立有效權利救濟機制,方能符合憲法第15條保障

人民財產權之意旨。除被現金逐出之股東,其餘符合法定要件之異議股東亦有行使請求公司收買股份之權利,惟現行企業併購法第12條並未就股份公平價格認定方式有明確規範,以致我國股份收買請求權裁定實務見解紛亂不齊。法院裁定機制若欲發揮該號解釋所謂有效權利救濟機制之功能效用,關鍵應在認定股份公平價格方式須於企業併購法立法目的之「利於企業進行併購」,與股份收買請求權功能目的之「保障異議股東權益」間取得平衡,不得厚此薄彼,更不應缺乏論證即逕以股票市場價格或併購案收購價格作為股份公平價格。從而,本文擬搜尋及整理我國股份收買請求權公開裁定,分析實務認定股份公平價格作法,於此,美國德拉瓦州已累積豐富實務見解,且其為因

應2011年左右興起之收買套利風潮產生的實務見解改變及相關法律修正,可作為我國現行法及實務之借鏡。德拉瓦州最高法院於近期 Dell 案及 DFC 案建立以併購過程妥適性為中心的認定股份公平價格方式,於我國應如何適用方能使實務裁定價格更接近公正、公允與公平,即本文探討之核心。於本文第五章,將逐列我國實務認定股份公平價格諸多疑義進行檢討,並提出本文見解,期能為股份收買請求權制度之完善盡一己之力,以達成該制度設計之功能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