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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退稅款定義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富蘭德林事業群寫的 中國外資企業常用會計科目處理解析 和富蘭德林事業群的 中國外資銀行法律實務:從銀行角度掌握「融資」與「外匯」法律規定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也說明:金融負債及權益工具之定義分類為金融負債或權益。 合併公司發行之權益工具係以取得之 ... 合併公司對商品銷售之平均授信期間為120天,另訂有應收款項 ... 應收退稅款.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聯經出版公司 和聯經出版公司所出版 。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柯格鐘所指導 盧世寧的 國際貿易稅捐調整法制之研究-以智慧財產關係人授權為中心 (2014),提出應收退稅款定義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關稅估價、移轉訂價、加值稅、營業稅、常規交易、關係人交易、自己交易、隱藏性盈餘分配、擬制股利、公開市場價格、交易價格、無形資產、授權、權利金、智慧財產、租稅規避、雙重課稅、租稅調整、第二次調整。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專業研究所 郭介恆所指導 王巧雲的 公債前手息課稅問題之研究-兼行政法院實務評析 (2006),提出因為有 所得稅、量能課稅原則、利息所得、附買回交易、附賣回交易、前手息、定性、買賣說、融資說、所得歸屬年度、會計基礎、權責發生制、現金收付制、收付實現制、就源扣繳、扣繳義務、稅務行政協談、稅務訴訟和解的重點而找出了 應收退稅款定義的解答。

最後網站第二章會計科目則補充:(本科目係「12582其他應收款-催收款」之抵銷科目) ... 12610, 應收所得稅退稅款, 凡應收回之所得稅退稅款屬之。 ... 符合放款及應收款定義。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應收退稅款定義,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中國外資企業常用會計科目處理解析

為了解決應收退稅款定義的問題,作者富蘭德林事業群 這樣論述:

  本書以外商在中國帳務處理常見會計科目作為每篇主題,,分別是「財務費用」、「長期股權投資」、「長期借款」、「存貨」、「短期借款」、「固定資產」、「管理費用」、「貨幣資金」、「交易性金融資產」、「累計折舊」、「生產成本」、「實收資本」、「所得稅」、「投資收益」、「未分配利潤」、「應付帳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交稅費」、「應收帳款」、「盈餘公積」、「營業收入」、「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預付帳款」、「預收帳款」、「資產減值損失」共計26篇,再以180個專欄形式的題目,圍繞這26項會計科目進行不同角度分析,為在中國投資的外商處理會計科目時,尋找正確的帳務處理方式及入帳作法。 作者簡

介 富蘭德林事業群   富蘭德林事業群擁有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逾百名專業顧問,是極少數有能力同步提供中國「涉外法律、財稅會計、資本市場」三大領域的專業團隊,客戶涵蓋台灣四分之一上市上櫃公司,包含:台灣第一銀行、彰化銀行、新光產物保險、台灣產物保險、長榮海運、友訊科技(DLink)、琉璃工房、上海寶德汽車(BMW)、日商奧林巴斯(OLYMPUS)、日立(HITACHI)等知名企業。   除了傳統法律顧問,兼併收購、訴訟仲裁、工商登記,及財稅會計方面的年度審計、海關、外匯、出口退稅等專業之外,富蘭德林自2003年起,即專注於輔導外商在中國股票上市,2007年上海首家外資A股上市公司「上海漢鐘

精機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昆山「金利表面材料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蘇州「寶馨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皆為富蘭德林輔導大陸掛牌實例;另外,首家中國大陸台商回台第一上櫃「昆山聯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也是富蘭德林輔導成功的案例。

國際貿易稅捐調整法制之研究-以智慧財產關係人授權為中心

為了解決應收退稅款定義的問題,作者盧世寧 這樣論述:

關係人跨國授權與貿易其交易價格在稅法上是一個相當值得加以討論的議題,一方面在我國法上沒有一套完整的租稅關係人交易理論基礎,另一方面在我國稅法上就關係人(企業)間智慧財產權的授權法律關係與經濟實質並沒有清楚的交待,更由於跨國租稅稽徵所衍生雙重課稅或雙重不課稅及租稅天堂等諸多問題,使得此一議題在國際稅務上屢屢成為爭議,為因應此問題,國際間分別發展出關稅估價與、加值稅評價與移轉訂價的處理原則,對於無形資產的交易予以規範,賦與租稅機關一定的查核調整權限,並得到世界多數國家的法制支持。 然而關稅估價與移轉訂價只能解決一部分的問題,兩者分別調整的結果,容易造成同一筆交易,因租稅機關與租稅種類的不同

,產生不一致的認定,甚至造成關稅、營業稅與所得稅的互相矛盾現象,在關係人交易躍居國際貿易主流後,此一問題逐漸得到國際間的重視,並出現整合的聲浪。本文從法理的角度出發,探討關係人授權在私法上與稅法上的法律關係,檢討其租稅調整的正當性基礎及調整的界限,並針對關稅估價、營業稅與移轉訂價的競合衝突關係,提出其法律問題所在與整合的方向,最後嘗試建立關係人交易在稅法上的理論架構作為本文的結論。

中國外資銀行法律實務:從銀行角度掌握「融資」與「外匯」法律規定

為了解決應收退稅款定義的問題,作者富蘭德林事業群 這樣論述:

  到中國投資一定要知道的 外匯與融資法律法規 資訊!   本書共分成七大章節185個專欄主題,除強調外匯與融資法律法規外,還在擔保、抵押、訴訟、結匯,甚至是債權回收、勞動人事管理等方面,總結富蘭德林十年來為外商提供涉外法律服務的經驗。最特別的是,本書在一開始便以兩大章節的篇幅,深入介紹中國官方體系與法律體系,畢竟在中國現行法律制度中,官方仍扮演了相當重要的角色,因此先了解中國官方部門的運作,才能充分掌握中國法律的真義。   本書採工具書編排方式,讀者可以先將要查詢的法律問題定義並分類,再依不同篇名進行細部主題查詢,或是透過富蘭德林官網www.mychinabusiness.com,以關鍵

字進行全文檢索,也能很快找到與關鍵字有關的專欄及相關內容位於哪些章節片段中。 作者簡介 富蘭德林事業群   富蘭德林事業群擁有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逾百名專業顧問,是極少數有能力同步提供中國「涉外法律、財稅會計、資本市場」三大領域的專業團隊,客戶涵蓋台灣1/4上市上櫃公司,包含台灣第一銀行、彰化銀行、新光產物保險、台灣產物保險、長榮海運、友訊科技(D-Link)、琉璃工房、上海寶德汽車(BMW)、上海漢鐘精機,以及日商奧林巴斯(OLYMPUS)、日立(HITACHI)等知名企業。   除了傳統法律顧問,兼併收購、訴訟仲裁、工商登記,以及財稅會計方面的年度審計、海關、外匯、出口退稅等專業之外

,富蘭德林自2003年起,即專注於輔導外商在中國股票上市,擁有輔導外商中國上市最多的成功實例,也累積了外商解決中國法律會計與資本市場問題的豐富經驗。

公債前手息課稅問題之研究-兼行政法院實務評析

為了解決應收退稅款定義的問題,作者王巧雲 這樣論述:

摘要稅捐事件向為我國行政法院案件量之大宗,其中又以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及綜合所得稅事件(二者合稱所得稅)居多。依據司法院之相關統計資料顯示,自89年7月1日起施行之行政訴訟法新制,相較於舊制有兩大特色:一者,撤銷訴訟之撤銷比例已較以往舊制時期為高,稅捐行政處分被撤銷者所在多有;二者,事實審(高等行政法院)稅捐事件和解成立率頗高。日前業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將原稅捐補稅處分及訴願決定(如為訴願法新制案件)或一再訴願決定(如為訴願法舊制案件)撤銷之公債前手息案,即屬同時具有上揭兩個新制實施結果特色之著名案例;且該等案件為通案,不論案件量、所涉金額及所涉爭議性之龐大或激烈,都是歷來少見,實值吾人對其

案情及所涉爭議作一探究。惟觀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1482(再訴願舊制而來)、1563(訴願法新制案件)號等公債前手息判決一致撤銷原稅捐處分之理由,雖有略以:被扣繳暨申報抵繳乃義務與權利相互關連之事項,均有法律規定(所得稅法第88、71、99及100條參照),不容割裂適用(司法院釋字第385號解釋參照);以及實質課稅原則在稅法之適用仍應嚴守租稅法律主義,依財政部64年9月4日台財稅第36440號函既已肯認原告等金融業者為所得稅法第88條之納稅義務人,即非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3款所指「扣繳他人之所得稅款」者。況所得稅法又無除外規定,自應可用以抵繳應納稅款等由,為其論據。但是,該等

判決對於公債前手息在稅法上之定性仍未予一致詳敘闡釋,以致於後續相關訴訟和解或行政機關審理階段之協談程序,仍以此定性不明確、所涉稅款金額不確定之情形為前提,予以處理;而學界亦有一概以租稅規避或租稅逃漏之觀點,來看待個人前手所取得公債前手息(個人前手息)未予申報之適法性問題,甚至亦有論者似乎仍將公債前手息案之行使抵稅權爭議,誤與短期票券附條件交易之不同情形,混淆同視予以討論。且關於上揭財政部64年函釋以最後持有人作為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以及被扣繳之人,究竟有無違誤,以及財政部75年7月16日台財稅第7541416號之適用範圍等項,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亦有未盡相同之意見;又財政部與業界對於判決所言權利義

務不容割裂適用者究竟係指「被扣繳與申報行使抵稅權」或「申報所得與行使抵稅權」,經報載所示,仍存有不同解讀結果;亦有學者仍持與上揭最高行政法院所為公債前手息判決不同見解,而支持國稅局所主張「申報所得與行使抵稅權」不容割裂適用之論點。簡言之,司法或行政實務界或學界對此公債前手息在稅法上之定性與相關扣繳問題,甚至是稅法上所得之概念,似乎仍有待釐清之處。故本文乃以此議題為其探討核心,提出、申述相關意見,並檢討所有截至95年12月31日止之最高行政法院公債前手息判決是否與上揭意見相符,甚至是觀察該等判決對此等議題是否有一致或其實是自相矛盾之立論,併也對所得稅法修正草案第14條之1及第24條之1作一觀察檢

討(是否與最高行政法院撤銷判決意旨相符、是否與本文意見相同)。當然,基於期待讀者對於公債前手息案之最終結果,能夠有較為完整性之瞭解,本文亦將基於上揭對於公債前手息定性問題之結論,另對其和解或協談實務作一介紹,並檢討其所隱含之定性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