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原則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損害賠償原則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聰富寫的 侵權行為法原理(二版) 和陳聰富的 侵權行為法原理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城鄉融合發展的里程碑!中國告別城鄉人命「同命不同價」時代也說明:之後,最高人民法院開展了相關的試點工作,現在修訂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 ... 支配收入」,體現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是對中國城鎮化成就的司法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姚思遠所指導 王于廷的 兩岸食品業者侵權行為責任比較研究 --以美國商品責任法制為鑑 (2021),提出損害賠償原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商品責任、侵權行為、食品安全。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林洲富所指導 蘇美如的 保險利益與親屬關係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保險利益、道德危險、保險詐欺、保險法第107條、同意權、撤銷權、學生團體保險、保險金信託、實物給付保險、分期定額給付保險、增額保險的重點而找出了 損害賠償原則的解答。

最後網站侵權歸責原則與損害賠償 - 博客來則補充:書名:侵權歸責原則與損害賠償,語言:繁體中文,ISBN:9789867787651,出版社:元照出版,作者:陳聰富,出版日期:2008/06/01,類別:社會科學.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損害賠償原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侵權行為法原理(二版)

為了解決損害賠償原則的問題,作者陳聰富 這樣論述:

  本書自侵權行為法的功能與制度設計開始,討論侵權責任的成立要件與法律效果,最後歸納侵權行為法的特色與未來發展趨勢。本書參酌德國、法國、日本、英國及美國之法律文獻,並參考歐洲侵權行為法原則(PECL)及共同參考架構草案(DCFR)之規定與案例,期使讀者了解現代侵權行為法的發展趨勢。      本書內容豐富、精彩,體系完整,是至今國內最為完整的侵權行為法書籍,絕對值得一讀。不論對初學者、實務工作者或學術研究者,均有極高的參考價值。

損害賠償原則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網購有什麼事情要注意 #蘇錦霞律師告訴你 #蘇律師經驗豐富

出門購物有時候很危險,比如可能被傳染流感或肺炎,或者是太陽很大會被曬傷,總之就想在家上網買東西。

上網看商品覺得好美好棒,收到後覺得賣家果然很會拍照,心中很不爽,這時候可以退貨嗎?問了賣家,他說要自己付運費,還有商品重新整理要整理費,這時候買家要自己付嗎?

==========================================

Q1:網購可以退貨嗎?

A1:是可以的喔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如果你是 #通訊交易 的消費者,收到商品後七天內,是可以退貨的!

Q2:通訊交易是什麼?

A2:許多網購就算是通訊交易喔

通訊交易的定義,是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的方法,消費者在 #不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Q3:那什麼又是企業經營者?

A3:就是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的廠商業者

如果你只是偶爾在網路上賣東西,那就不算是企業經營者喔!

Q4:那我需要負擔退貨或者整理費用嗎?什麼情況可以退貨?

A4:費用跟理由都不用喔!

同樣根據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不需要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除非有 #例外情形


Q5:例外情形有哪些?

A5:比如容易腐敗、保存期限短的商品、客製化的商品、報紙或雜誌、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等等,只要企業經營者有告訴消費者,那就不能在七天內,不附理由及費用退回商品囉!
(這部分可以上網查「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會更清楚)

Q6:法律規定是一回事,賣家就不給我退,或是要我付錢該怎麼辦?

A6:打 1950

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打消費者服務專線 1950 ,就會轉接到所在地縣市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囉!

原則上消費問題都可以詢問、申訴,或找消保官,但還是有可能沒辦法獲得解決方法,那也可以尋求消基會的幫忙,最後如果還是無法解決,那就只好打消費訴訟了。

順序上是

1.先跟賣家溝通

2.向賣家、消費者服務中心等申訴

3.跟上面說的申訴沒有獲得好好的處理,可以再跟消保官申訴

4.申訴不成功,可以再跟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5.還是不能解決,就只好提起消費訴訟了

Q6:蘇律師在影片裡,最後沒說完的話是什麼?

A6:是在說消費者保護法當中,哪些部分是比較保障消費者的,因為內容有點多又比較難一點點,所以沒有放在影片裡,決定用文字呈現,比如以下的說明

1.請求權部分採無過失責任主義

就是說當消費者因為企業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而有損害的時候,不管企業經營者有沒有過失,都必須要負責。

但是如果企業經營者可以證明,它的商品或服務,已經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之下,可以合理期待的安全性,那就不用負擔賠償責任囉!

2.對定型化契約的限制

定型化契約,是指企業經營者為了跟很多消費者訂立契約,事前擬定好的條款,比如很多網購時會要你勾我同意的就是。

這種定型化契約,在消費者保護法中也有規定,企業經營者可以用定型化契約,畢竟這樣很省事,但必須要遵守一些原則,比如如果大家對契約條款有疑問,解釋的時候要做出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還有要符合誠信、平等互惠原則等,不然會無效等等。

最後是小提醒:

網路購物很方便,但也要記得,盡量跟 #資訊完整 的賣家交易,如果說只有一個電子郵件信箱,或者是電話根本沒有人接的這種,後續的消費爭議會很麻煩,所以要慎選交易對象喔!

看更多文章:

龍建宇|自己的權益自己救—消費者保護法與產品責任
https://plainlaw.me/2016/06/15/consumer-protection-act/

丁憶楨|網購退貨規則百百款,我該聽誰的?
https://plainlaw.me/2017/06/24/online-shopping/

兩岸食品業者侵權行為責任比較研究 --以美國商品責任法制為鑑

為了解決損害賠償原則的問題,作者王于廷 這樣論述:

近年來食品安全事件頻繁地占據新聞版面,也動輒觸動我們對於市面上流通的食品是否足夠安全的敏感神經。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影響民生日常甚鉅,除了造成民眾財產及非產之損失外,亦使得消費者對於政府及食品消費市場逐漸失去信心,進而影響食品相關業者、產業的經營環境甚至影響整體民生經濟。有鑑於此,本文擬聚焦在消費者因為食品安全事件所產生的損害應如何填補,以及如何衡平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於訴訟中的不平等地位等議題,並希冀藉由國內外相關法規範及案例的探討,進一步協助強化臺灣現行制度。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首先以美國商品責任法制為參考指標,針對食品業者有關食品安全侵權行為責任的基本概念進行探討,進而嘗試建立臺

灣食品安全事件侵權責任之基本架構,再藉由相關案例之法院判決剖析臺灣商品責任法制於食品安全事件侵權行為上的運用。最後,本文將就中國大陸對於食品安全事件之侵權行為責任相關規範,與臺灣法制進行比較,期能以比較法的立場,對臺灣未來修法提供相關建議。

侵權行為法原理

為了解決損害賠償原則的問題,作者陳聰富 這樣論述:

  本書自侵權行為法的功能與制度設計開始,討論侵權責任的成立要件與法律效果,最後歸納侵權行為法的特色與未來發展趨勢。本書參酌德國、法國、日本、英國及美國之法律文獻,並參考歐洲侵權行為法原則(PECL)及共同參考架構草案(DCFR)之規定與案例,期使讀者了解現代侵權行為法的發展趨勢。   本書內容豐富、精彩,體系完整,是至今國內最為完整的侵權行為法書籍,絕對值得一讀。不論對初學者、實務工作者或學術研究者,均有極高的參考價值。 作者簡介 陳聰富   現職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兼任學務長   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研究所合聘教授   臺灣大學醫學院醫學教育暨生醫倫理學科合聘教授   

陽明醫學大學醫學系公共衛生暨醫學人文學科兼任教授   經歷   執業律師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   學歷   美國紐約大學法學博士   美國哈佛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學士 序 凡例 Chapter 1 緒論 第一節 侵權行為法基本概念/1 第一項 基本觀念/1 第二項 制度功能/2 第三項 歸責原則的發展與損害填補體系/11 第二節 侵權責任的規範模式:比較法的考察/19 第一項 法國法/19 第二項 德國法/23 第三項 英國法/26 第四項 歐洲侵權行為法原則、共同參考架構草案/30 第三節 我國法的規範模式:保護客體的

類型化/33 第一項 權利與利益的區分/33 第二項 侵權責任的三個獨立類型/35 第四節 侵權行為法體系與責任構成要件/38 第一項 侵權行為法體系/38 第二項 民法第184條的構成要件/40 Chapter 2 加害行為 第一節 行為:作為與不作為/43 第一項 作為與不作為的意義/43 第二項 不作為之侵權責任/44 第三項 作為義務之發生/46 第二節 加害行為作為責任判斷的基礎/49 第一項 老鼠毒藥案/50 第二項 門前階梯積雪滑倒案/50 第三項 交通事故案/51 第四項 冥紙燒船案/52 第五項 肩難產案/53 Chapter 3 權利之侵害 第一節 概說/55 第一項 

權利的意義/55 第二項 權利與利益的區辨:以營業權或營業利益為例/59 第二節 人格權/63 第一項 生命權/65 第二項 身體權、健康權/65 第三項 自由權/70 第四項 姓名權/82 第五項 肖像權/86 第六項 名譽權/90 第七項 信用權/97 第八項 隱私權/99 第九項 其他人格法益/107 第三節 身分權/110 第一項 意義與法制變遷/110 第二項 身分法益的內涵/111 第四節 物權/114 第一項 所有權/114 第二項 其他物權與準物權/119 第三項 占有/120 第五節 債權/123 第一項 學說爭議/123 第二項 典型案例分析/125 Chapter 4 

純粹經濟上損失 第一節 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分界/137 第一項 經濟上損失的類型/137 第二項 金錢上損害/143 第二節 純粹經濟上損失的典型案例/146 第一項 挖斷電纜致電力中斷/146 第二項 過失不實表示/148 第三項 動產商品自傷/151 第三節 純粹經濟上損失的法律困局與突破/163 第一項 德國法的困境與突破/163 第二項 我國法的困境與突破/179 第三項 結語/197 Chapter 5 故意或過失 第一節 故意/199 第二節 過失/200 第一項 過失的概念/200 第二項 注意義務的意義/202 第三項 注意義務之存在:注意義務的來源/210 第四項 注意義

務的範圍/224 第五項 注意義務之違反/226 第六項 醫療事故的過失判定/241 第七項 責任能力/251 Chapter 6 違法性 第一節 意義/257 第一項 法國法/257 第二項 德國法/259 第三項 日本法/262 第四項 歐洲侵權行為法原則/264 第五項 我國法/266 第二節 違法性與過失概念/267 第一項 學說爭論/267 第二項 區別標準/269 第三節 違法性的判斷/272 第一項 概說/272 第二項 侵害肖像權的違法性/273 第三項 侵害名譽權的違法性/279 第四項 侵害隱私權的違法性/287 第五項 環境污染侵害的違法性/290 第四節 違法性阻卻事

由/299 第一項 一般阻卻違法事由/299 第二項 醫療事故的阻卻違法事由:告知後同意法則/304 第三項 運動競賽的阻卻違法事由:自甘冒險理論/312 Chapter 7 因果關係 第一節 概說/321 第二節 因果關係的分類與結構/322 第一項 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與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322 第二項 事實上因果關係與法律上因果關係/323 第三節 事實上因果關係:條件關係/325 第一項 條件關係理論/325 第二項 多數因果關係/329 第三項 條件關係的判斷:案例分析/337 第四項 條件關係的修正/339 第五項 條件關係的舉證:疫學的因果關係/353 第四節 法律上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相當性/357 第一項 序說/357 第二項 相當因果關係說/359 第三項 合理可預見說/363 第四項 因果關係相當性的判斷:案例分析/365 第五節 法規目的論/380 第一項 理論說明/380 第二項 案例說明/381 第三項 理論探討/383 第六節 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384 Chapter 8 違反善良風俗 第一節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的規範功能/385 第二節 構成要件/386 第一項 背於善良風俗/386 第二項 故意/391 第三節 本條項的功能實現/393 Chapter 9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第一節 規範功能/395 第二節 「保護他人之法律」/397

第一項 「保護他人之法律」的意義/397 第二項 「保護他人之法律」的判斷/398 第三項 實務案例/399 第三節 成立要件/402 第一項 法律所欲保護之人/402 第二項 法律所欲防止之損害/403 第三項 因果關係成立/404 第四節 民法第184條第2項推定的「過失」/406 第五節 過失推定之排除/408 第一項 美國法/408 第二項 我國法/410 Chapter 10 損害與損害賠償 第一節 損害的意義/413 第一項 差額說/413 第二項 具體損害說/415 第三項 損害概念的檢討/416 第二節 損害賠償的範圍/419 第一項 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419 第二項 實

際損害/421 第三項 損害數額計算之時點/423 第三節 損害賠償的方法/424 第一項 物之損害賠償/424 第二項 人身侵害之損害賠償/438 第四節 懲罰性賠償/470 第一項 概說/470 第二項 懲罰性賠償金的功能/471 第三項 課予懲罰性賠償金的不法行為/478 第四項 懲罰性賠償金的量定因素/481 第五項 我國法的懲罰性賠償金制度/485 第五節 其他救濟方法:損害預防請求權/492 第一項 一般性的損害預防請求權/492 第二項 預防費用請求權/493 Chapter 11 損害賠償的調整與連帶責任 第一節 過失相抵/495 第一項 序說/495 第二項 與有過失的意義

/496 第三項 過失相抵的法理基礎/500 第四項 過失相抵原則的適用/504 第五項 被害人承擔與有過失的範圍/515 第六項 過失相抵原則的類推適用/526 第二節 損益相抵與讓與請求權/533 第一項 損益相抵/534 第二項 讓與請求權/546 第三節 連帶責任/551 第一項 連帶債務的意義/551 第二項 侵權連帶責任的發生原因/552 第三項 連帶責任的法律效果/553 第四項 連帶債務的類推適用/564 第五項 不真正連帶債務/567 Chapter 12 侵權責任的主體:法人責任 第一節 法人的侵權責任/575 第二節 民法第28條及第188條的適用限制與調整/576 第

一項 民法第28條的法人責任/576 第二項 民法第188條的僱用人責任/579 第三節 法人本身的侵權責任/581 第一項 法人的團體意思/581 第二項 日本法上的法人企業責任/582 第三項 德國法上的企業組織過失責任/584 第四節 我國法人企業責任的建立/587 第一項 法人的自己侵權責任/587 第二項 法人侵權責任體系/592 Chapter 13 結論 第一節 侵權行為法的基本理論/595 第一項 功能與制度設計/595 第二項 一般化或類型化/596 第三項 概念與實踐/597 第二節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600 第一項 侵權責任的主體/600 第二項 加害行為/601 第

三項 權利或利益的侵害/601 第四項 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603 第五項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604 第六項 故意或過失/605 第七項 違法性/605 第八項 因果關係/606 第九項 損害/607 第三節 侵權責任的法律效果/608 第一項 損害賠償原則/608 第二項 損害賠償的調整/609 第三項 連帶責任/610 第四節 侵權行為法的未來/611 第一項 侵權行為法與社會變遷/611 第二項 侵權行為法與社會文化/612 第三項 侵權行為法與比較法/613 第四項 法院判決的突破與發展/613 索引/615 序   三月天,應該是春暖花開的時節。今年特別冷,三月

底,仍是寒風多雨。昨日,在冷風飄雨中,送走當年留學美國的指導教授Frank Upham先生。隨後,校讀本書,在看完最後一句文字時,感覺一切都放下了,放下了多少歲月。   將近二十年來,多數的研究工作時間,耗盡於書寫侵權行為法的論文,本書代表著某一個階段的總結。內心決定,往後的日子,將潛心於契約法的寫作。於是,在完成本書的那一刻,感覺就像一位老友即將離去,揮手而別。而自己,亦將行走於另一條孤獨的路徑,人煙稀少,荒漠四野,卻不再回頭。感覺上,心裡有些放鬆,也有些不捨、遲疑與空寂,似乎走在時間走廊的某一個定點,才一回頭,還沒來得及看清楚走過的景象,就必須再度前行。過去,顯得多麼遙遠。將來,則感到躊

躇,舉足行走,行走於何處?   記於2016年3月26日   本書自侵權行為法的功能與制度設計開始,詳細討論侵權行為的成立要件與法律效果,最後歸納侵權行為法的特色與未來發展趨勢。本書將本人過去多年來關於侵權行為法的相關論文,重新整理補充,以求體系的完整及概念的妥當理解與應用。侵權行為法的法條規定甚少,與契約法係由許多「規則」所形成不同,相關法律規定係由許多概念所構成,如權利或利益、過失、違法性、因果關係及損害等。因此侵權行為法的本質,屬於判例法的法律體系,有賴於裁判者對於法律概念進行解讀,體察社會實情,進行法益權衡,作成價值選擇。   本書建構侵權行為法的基礎理論,參酌各家學說與實務判決

,期待有益於讀者了解侵權行為法的本質內涵。本書內容,除整理國內學說與實務見解外,並自比較法的角度,參酌德國、法國、日本、英國及美國等國之法律文獻,進行討論。此外,為求侵權行為法之現代化,本書並參考歐洲侵權行為法原則(PETL)及共同參考架構草案(DCFR)的規定及案例,期使讀者了解現代侵權行為法的發展趨勢。書中所述理論與案例,甚多涉及價值判斷與選擇,如有不妥之處,尚待讀者指正。   本書完稿之際,承蒙臺大法研所郭峻瑀、劉韻容及賴信堯研究生協助整理註釋及索引,在此一併表示感謝。   陳聰富 2017年3月24日

保險利益與親屬關係之研究

為了解決損害賠償原則的問題,作者蘇美如 這樣論述:

保險利益是保險契約成立之核心要素,有許多在保險利益規範範圍內,而以不當之方法,獲得違法的保險理賠金就是保險詐欺,最激烈之手段為謀財害命。未成年身故之原因是被害或意外往往分辨不易,為保護未成年人保險法107條第1項經過多次的修改,從禁止到開放,開放到限額。經過不斷之事故,迭經修法,從生命無價的理念至嚴守損害賠償原則,本文試圖找出是否還有其他方法,可以保護未成年人。 保險法第16條人身保險上建立保險標的的是家屬、生活費和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和債權債務關係、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現行實務上保險人在保險法第16條之家屬及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以直系親屬和配偶間或具有法律上之關係者如養子女、監護人

始能受理承保,以不逾越法律規定而採目的性限縮方式來辦理。本文除瞭解保險之本旨外,亦探討保險法第16條規定與其他可能面對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