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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吳志光所指導 魏惠珍的 台灣付費電視平台結合管制之研究-兼論「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制法」」 (2021),提出新 莊 有線電視 業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反媒體壟斷、媒體結合管制、台灣付費電視平台。

而第二篇論文開南大學 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李寶珍所指導 許菀娟的 探討電信公司新產品屬性、員工教育訓練成效及企業形象對顧客接受度影響分析-以中華電信為例 (2021),提出因為有 中華電信、新產品屬性、顧客接受度、迴歸分析的重點而找出了 新 莊 有線電視 業者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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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新 莊 有線電視 業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鸚鵡的故事:經濟問題與對策

為了解決新 莊 有線電視 業者的問題,作者莊春發 這樣論述:

  本書利用簡單的經濟學觀念,說明各種社會現象之所以發生的原因。有些只提原因,有些則同時提出解決的方法,不一而足,內容包含公共經濟、金融、企業策略、勞動經濟、傳播產業、科技、能源及其他領域等。   好評推薦     莊老師拿出歷來實證研究本事,直接剖析社會現象,對照貼近讀者的尋常經驗,相互印證,就連原本艱深繁複的經濟學理,也變得淺顯易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前主任委員 石世豪     本書文章短小精煉,值得慢慢閱讀,可以清楚的看到一位經濟學家如何分析實際情況。──臺灣大學管理學院院長 胡星陽

台灣付費電視平台結合管制之研究-兼論「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制法」」

為了解決新 莊 有線電視 業者的問題,作者魏惠珍 這樣論述:

中文摘要本研究係以台灣付費電視平台結合管制規範為研究主題,並採取比較法研究及文獻分析為主要的研究方法。在比較法研究上,係以美、英及德國法制為主,透過對於這三個國家在廣播電視集中化管制規範及實務的研究,並檢視我國現行媒體結合管制規範的文獻資料,主要的研究成果如下所示:一、 付費電視平台結合管制的規範目標 由於媒體集中化程度差異造成言論市場多樣性的威脅程度的不同,因此在管制上應針對不同的危險,設定不同的管制規範。亦即對於跨媒體的結合是否在言論市場上取得支配意見的影響力,應視其結合後危險程度設定不同層次的管制方式,以符合比例原則。 本研究認為,在服務特性上,有線電視平台係以全頻道的線性

服務為主,IPTV的線性頻道服務其市場滲透率雖不高,雖無垂直整合的議題,然線性電視頻道服務依然是台灣民眾主要的收視來源,造成言論市場多樣性的威脅程度較高,因此在付費電視平台的結合管制目標,仍應以有線電視平台及IPTV平台為主。二、 付費電視平台結合管制的模式 鑑於公平交易法已針對市場占有率及事業之市場力量濫用行為加以規範,為避免重複立法規範,及考量經濟市場與輿論影響力二種模式放在同一法律中計算媒體集中度易生混淆,可能導致失準,本研究認為不宜採用年平均收視率、年平均收聽率或年平均閱讀率作為各管制門檻標準,直接量測有多少民眾收視、收聽、閱讀各媒體,兼與市場占有率以反映民眾之媒體使用情形,同時

避免與市場占有率所直接表徵之經濟市場力量混淆,一方面區分廣播電視主管機關與公平交易法主管機關彼此權限,另一方面則以此促成壟斷防制及多元維護之立法目的落實。以全國總人口數為計算母數,優點是可以推估實際收視、收聽、閱讀該媒體之人數,間接亦將網路及新興媒體使用行為一併納入考量,呈現民眾從不同管道獲取資訊之消長變化。當網路及新興媒體之影響力逐漸增大時,法規再與時俱進納入管制,始符合比例原則。由於本草案管制標的為廣播電視參與整合之行為,並非鎖定收視率嚴格限制其成長。頻道業者收視率較高或長期掌握觀眾收視動向,以致其收視率達到本草案所定之管制門檻,如未涉及與他事業整合,其實並不受限制;僅在該媒體規劃進一步參

與其他媒體整合時,因衍生支配性影響力過高,始有限制之必要。並根據廣播電視事業整合程度之不同,分別採行「申報」、「原則許可例外禁止」、「原則禁止例外許可」和「完全禁止」等四種管制加以規範;並針對無線廣播、無線電視、衛星頻道、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產業內之相互整合,以及廣播電視事業跨業以及與日報、週刊間之整合,分別加以規範。三、 付費電視平台結合管制的配套措施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7年「傳播匯流法制重要議題研析與政策建議」委託研究建議採取「最小幅度修法」途徑,亦即短期內冀希盡可能透過落實並強化執法、或行政部門修正法規命令等方式,達成有實效的法制政策環境轉換;中長期再以整全的法制革新,正本清源並釜

底抽薪地完備傳播法體系。其中就媒體水平集中及垂直整合之管制,認為現行之媒體水平集中及垂直整合管制規範短期間仍不宜貿然落日。中長期則應與「反媒體壟斷」相關立法做整體思考與規劃。 本研究認為在有線電視系統於頻道流動的箝制力仍未改變下,加上IPTV平台與OTT平台未能形成競爭,建議採取「最小幅度修法」途徑,亦即短期內冀希盡可能透過落實並強化執法、或行政部門修正法規命令等方式,達成有實效的法制政策環境轉換;中長期再以整全的法制革新,正本清源並釜底抽薪地完備傳播法體系。其中就媒體水平集中及垂直整合之管制,認為現行之媒體水平集中及垂直整合管制規範短期間仍不宜貿然落日。中長期則應與「反媒體壟斷」相關立

法做整體思考與規劃。在「反媒體壟斷」相關立法未完成前,有線電視法的水平及垂直管制不宜貿然解除。四、 對《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之建議1. 維持新聞、政論節目等新聞頻道的多樣性2. 對於報紙與電視頻道跨媒體結合的禁止3. 有線電視平台與IPTV電視平台中性平台化,禁止結合。4. 頻道代理制度列入管制5. 媒金分離條款暫不宜列入管制

台灣視訊產業的問題與解決

為了解決新 莊 有線電視 業者的問題,作者莊春發 這樣論述:

  電視產業與電信產業,長期屬於政府部門管制的產業,民主化之後,人民對訊息取得的強烈需求,政府遂採行開放政策,容許民間公司參與經營。然而在政府市場開放過程的中間,決策中似乎出現若干的盲點,個人因此不揣淺陋在報紙或網路專欄投書,本書為此發表的成果。希望個人的意見能提供主管機關政策的擬定,以使兩個產業發展更為健全,消費者從而獲得品質更好而價格適當的訊息服務。   為讀者閱讀方便,將其區分為傳播產業篇、電信及網路產業篇、公共經濟篇等三種分類。本書內容可做為教學上、實務上、政策討論的參考。 名人推薦   本書內容豐富,且收錄重要的時事議題,讀這些文章如同回顧台灣通訊傳播的發展

史,不僅是對教學和實務工作者有所助益,亦可作為推薦學生的閱讀教材。──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主任 翁曉玲   直言、敢言,能夠揭穿管制重重面紗下真相就看這一本。──太穎國際法律事務所 謝穎青律師   傳播媒體產業的治理與監管,應該以媒體經濟學等社會科學的分析為基礎,才能得到放諸四海而皆準、歷久不衰的解答。莊春發教授是臺灣在媒體經濟學領域的前輩學者,智慧結晶集結出書,值得拜讀。──臺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學系教授 賴祥蔚   台灣視訊產業的發展,不只是傳播政策問題,更是攸關民生品質與整體經濟發展的產業問題。本書從產業結構面出發,分析深入,許多卓見,值得參考與深思。──中國文化大學新聞傳播學院院長

胡幼偉

探討電信公司新產品屬性、員工教育訓練成效及企業形象對顧客接受度影響分析-以中華電信為例

為了解決新 莊 有線電視 業者的問題,作者許菀娟 這樣論述:

探討電信公司新產品屬性、員工教育訓練成效及企業形象對顧客接受度影響分析-以中華電信為例摘要在全球數位化的帶動之下,電腦、通訊、消費性電子產品及數位內容的4C 媒體匯流成為必然趨勢,包含了各類數位匯流的產物。此外,智慧型手機的問世,改變傳統手機使用者之間的生活習慣和使用行為。智慧型手機相較於傳統手機強大的功能、應用彈性與操作的便利性,更提供各電信業者與資訊業者各種新產品開發的空間與獲利管道。雖然中華電信的業務含蓋固網通信、行動通信及數據通信三大領域,提供各類加值服務,是國內營運經驗最豐富、規模最大之綜合電信業者。然而在眾多電信業者的環境下,電信業營收受市場競爭因素而持續減少。本研究除了希望可以

瞭解民眾對電信公司產品的觀感,以及對顧客接受度的影響外。也希望能透過增加員工教育訓練及企業形象兩個因素,來探討兩項因素在新產品屬性影響顧客接受度的過程中所產生的作用,藉此獲得一個更加客觀資料來提供未來研究與新產品開發使用。本研究經由數據分析後提出以下幾點建議:1.強化使用者介面與簡化操作模式;2.新產品以中低階設備可使用為開發目標;3.將服務或功能以模組化的方式進行開發,且注重各功能模組的連結架構;4.行銷廣告以強調功能性為主、感性為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