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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蔡宗珍所指導 蔡惠方的 遺址保存之法制架構與實踐 (2013),提出易處逕註罰款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文化資產保存法、遺址保存。

最後網站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討論區則補充:... 燃料費抽獎相關訊息; 燃料費率; 燃料費逾期罰款; 縣(市)快速道路行駛路段範圍表; 辦理體檢及認知功能測驗地點; 遺失與毀損補發; 優美景觀; 應備證件及收費標準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易處逕註罰款,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危險的逸樂上冊

為了解決易處逕註罰款的問題,作者GailHershatter 這樣論述:

  作為文人士大夫把玩、賞析、歌詠的對象,中國的名妓從來是不寂寞的。從正統的史冊、官方的文書,到文學士的詩詞筆記,戀戀風塵的記載可謂不絕於書。從這些資料中呈現出的往往是美麗聰穎,卓爾不群的妓女形象。她們不僅博得風流名士的款款深情,也為後世讀者留下無限的遐思。唐代知名的詩人韓翃在未中進士前,結識了一名家妓柳氏。其後韓翃出仕外地,因為安史之亂,世局紛擾,不敢攜柳氏同行,置之都下。都門別後,三年不得相見。在〈寄柳氏〉一詩中,韓翃以千古絕唱的文字訴說著他的思念與憂心:「章台柳,章台柳,顏色青青今在否?縱使長條似舊垂,也應攀折他人手。」在兵荒馬亂的年代中,獨居京師的一介弱女子真能信守承諾嗎?堅貞的柳

氏則以〈答韓翃〉一詩,說出自己的淒楚和寄託:「楊柳枝,芳菲節,可恨年年贈離別。一葉隨風忽報秋,縱使君來豈堪折?」  透過名妓自身的書寫和男性記載者動人的文學作品,妓女與名士的愛情故事,就這樣在中國歷史典籍中不斷被傳誦著。一直到晚清,梁啟超在大力提倡小說與群治的關係時,所標榜的仍是一部以名妓與才子的故事為藍本的作品:﹁論曲本當首音律。余不嫻音律,但以結構之精嚴,文藻之壯麗,寄託之遙深論之,竊謂孔雲亭之《桃花扇》冠絕前古矣!﹂﹁一部極淒慘,極哀艷,極忙亂之書,而以極太平起,以極閑靜,極空曠結。真為華嚴鏡影之觀。﹂沴孔尚任這齣被視為﹁中國十大古典悲劇﹂之一的《桃花扇》,正是以明末清初江南名妓李香君和

名士侯方域的真實故事為藍本改寫而成。  妓女在中國傳統的正面形象,就靠著她們傾國傾城的姿容,特立獨行的俠義風範,和文人學士的浪漫愛情,以及她們對中國文學、藝術的深遠影響而營造出來。沊但隨著帝制的傾頹瓦解和現代化的洗禮,以傳統士大夫為中心而發展出來的輝煌的﹁妓女文化﹂也一去不返,取而代之的是一個花容失色的新妓女論述。賀蕭的《危險的逸樂》記述的正是這個太平盛世一去不返,﹁墮入風塵﹂的二十世紀上海妓女的悲慘世界。當然,這種黑白對立、雲泥立判的陳述不能不說是有些誇大。即使有資料上的重重限制,我們仍然可以看到在傳統社會中種種逼良為娼,買賣掠奪人口,和龜奴鴇母惡行的記載。 在戲曲小說中,也不乏對妓院黑暗面

的描述。而在賀蕭所記述的二十世紀上海,也不乏一些煙視媚行,引人側目的高級妓女(所謂的校書、先生)。但隨著上層知識份子自身性格的轉變,以及對婦女角色、權益和家庭制度、婚姻制度的再省思(在傳統中國,妓女除了是士人階級的性伴侶外,也是男性社交場合不可或缺的點綴。在媒妁之言的婚姻本身就是平等的兩性經由兩情相悅的交往,而建立起的一種伴侶關係,妓女在枯燥的傳統婚姻生活中所具有的娛樂和紅粉知己的功能因此大為削減。精英階層對妓女的認知有了激烈的改變,各種品類的妓女被當成一種社會範疇看待,並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  知識階層對妓女認知的改變,造成了一個與傳統名士風流截然不同的妓女論述。這種新的、墮落的、邪惡

的社會問題式的妓女論述,也為妓女和國家及統治階層的關係帶來急遽的轉變。但值得注意的是:任何論述的形成,固然是出於知識份子在思想和理論上的倡導,也必然有客觀的現實因素為之後盾。以妓女問題而論,除了新思潮的影響外,實與妓女的普及化、大眾化有關。一些統計數字可以說明這些變化。從一九一○年到一九三○年間,上海的人口增加三倍,其中多數是移民(一九一○年,移民人數佔上海總人數的百分之八十二,一九三○年則高達百分之九十);而移民人口中,男性又遠多於女性(一九三○年代初期,在中國人掌管的區域,男女之比是一三五比一○○;在公共租界,一年的男女之比是一五六比一○○,法租界是一六四比一○○)。  這種人口結構的特質

,自然成為妓女成長的溫床。由於商人和工人階級的大量移入,而這些人不是未婚就是將妻小留在故鄉,妓女市場的風貌也因此起了極大的變化。服務士大夫的高級妓女隨著知識份子性格的轉變而式微,以一般平民百姓為主要客戶的么二、鹹肉、野雞、跑堂口的妓女(比野雞還低等,多為年老色衰或有殘疾的女子),和以外國水手為主要對象的鹹水妹應運而生。這些人多半出身寒微,是難民和農民的女兒,在環境惡劣、競爭激烈的妓女業中圖謀溫飽,而成為觸目驚心的城市景觀和社會現象。一九三五年的一項統計顯示上海的妓女人口高達十萬人,幾乎每十三名女性中就一名是妓女。在這種數量遽增,而生存條件日益低落的環境下,知識份子要求國家介入,進行改良、管理或

禁絕的呼聲,就成為二十世紀知識份子的妓女論述中最高昂的主旋律。  除了從道德層面著手外,在五四運動以後,愈來愈多的人從公共衛生的角度切入相關的議題。對梅毒等性病的恐懼常常被誇大成對整個中國人﹁種族﹂的威脅,妓女問題也因此曲曲折折地和知識份子的﹁富強情結﹂聯在一起。(另外一種看法則將妓女看成社會衰頹的典型癥兆,並用此來解釋中國之所以淪落到被殖民統治的地步。當日軍節節進逼時,更有人認為妓女和毒品是日本人用來削弱中國國力的陰謀。還有一些人則把只服務美國人和其他外國人的妓女看成國恥的象徵。)妓女問題從五四開始被﹁醫療化﹂(medicalized)之後,改良娼妓就成為一九二○年代中最標準的論述。而二十世

紀各個管制和改良運動,也多半與對性病(一九八○年代以後,再加上愛滋)的恐懼有關,而在妓女本身,最初對定期健康檢查的措施相當排斥,但後來卻往往用檢查後的登記卡來招徠客人。  在這個管制、改良、禁絕的主流聲音之外,還有一批既不感時憂國,也不經世濟民的舊式文人,沉緬在過往的美好時光之中不克自拔。他們藉由小報的花邊新聞,尋花問柳的心得報告、嫖界指南和無聊的花國狀元、花國總統的選舉(李伯元的《遊戲報》首開其端,其他小報看有利可圖,紛紛跟進,直到一九二○年才被迫停止。)憑弔一個顏色早已褪盡的花花世界。本書在相當程度上仰仗這些小報和指南式的資料,重建底層社會的聲音。  此外,作者也花了一些篇幅(主要是第八章

),從法律層面的指陳娼妓問題的複雜性。二十世紀的改革者常常義憤填膺地把所有的娼妓都單純地看成被壓迫的受害者,但從她們在法庭上的表現來看,作者強調她們既非一貫地處於被害的劣勢地位,也不是一貫地打上烙印的社會秩序的危害者。當她們的權益受到侵犯時,為了尋求法律的保障,不惜以公民的身分與老鴇、人口販子公堂相見。到一九二○年代末期,娼妓已不是單純的尋歡作樂和金錢交易的買賣,而是一個可以經由訴訟解決爭端的領域。這個時期的報紙上常常可以讀到娼妓本人或其本家、夫家打官司的報導。控訴的內容通常是當事人在違反其本意的情況下被賣為娼  因為只要能證明被迫為娼,當事人就可以藉著法律的保障脫離苦海。而當高級妓女打算中止

與老鴇的僱傭或典當關係時,常常聘請律師以爭取更好的條件。雙方都認為法律可以為其所用,而非限制其活動的桎梏。  這些恩客、改革者、知識份子、醫療人員的記敘議論,加上警方、法庭的文件,共同為二十世紀少有機會抒發己見的上海妓女,製造出一些嘈雜的﹁被壓迫者的聲音﹂(subaltern voices)。但問題是:這些社會地位低下、教育程度不高的邊緣人,真能在主流社會中發出聲音而被人聽到嗎?我們看到的有關妓女的議論、記載、報載有多少是這些人自己的聲音?有多少是記錄者假妓女之名發聲?又有多少完全是記錄者站在優勢的地位,自以為是、想當然爾的臆測之辭呢?針對這些問題,作者花了相當多的篇幅檢討各種資料的性質,以及

記錄者與被記錄者間的差距與辯證關係。當然,所謂﹁真實的﹂歷史與被記錄、撰寫的歷史間的差異,是一個普遍的歷史學的問題。但對底層社會的群眾或被壓迫的族群來說,﹁再現﹂(representation)尤其是一個嚴重的問題。我們可以從本書作者的討論中舉幾個例子來說明。  相對於傳統被風流名士與文學藝術作品美化的妓女形象而言,二十世紀的妓女論述中呈現的是兩種風貌截然不同的類型。當妓女和鴇母的衝突演變成新聞事件時,我們在法院的調查、報紙的報導和改革者的議論中,看到的是備受迫害的妓女形象。但當街頭活動的妓女和執勤的上海警察發生衝突時,我們在文獻上看到的卻是妨礙社會秩序的危險份子即使她們是受鴇母所迫上街拉客時

亦然。這樣的形象固然強烈有力,但與妓女複雜豐富的實際生活和情感世界(她們可能懷孕生子,也有緊密的家庭網絡和親屬關係)相比,無疑是一種窄化而貧乏的再現。  即使我們有幸能在一些法院或警察機關的檔案中,發現一些真正是由當事人親口說出,而未經任何折射、傳達的原始敘述,我們也有充份的理由懷疑這些話是否是當事人真正的心聲。一九三五年一則小報的報導中記載了一名無照妓女的一段話:﹁每個被逮捕的妓女在應訊時都會被問到從娼的原因,而每一次的答案都是:因為生活所迫。﹂這個標準答案幾乎被每一個被訊問的妓女所沿用。賀蕭對此提出三種可能的解釋:第一,經濟需求固然是改革者和社會科學論述中使用的辭彙,但可能很多妓女覺得正能

表達她們的處境,所以在不經意接觸過類似的表達方式後,就援為己用。在這樣的情況下,上述的標準答案實際上表達了妓女們真正的心聲;第二,妓女們知道這樣的答案可以使偵訊很快結束,為她們贏得一些比較寬鬆的處置(如罰款或釋回),所以有意地用此作為策略;第三,警方的偵訊人員對這種不斷重複的逮捕、偵訊、罰款、釋放的案件感到厭煩,自己主動用﹁迫於生計﹂幾個簡單的字交差結案。如果我們了解一九三○年初期上海警力短缺的窘況  上海公安局此時大約有四千 名警力,而人口相當、轄區面積只有上海三分之一的北京,卻有三倍以上的警力就更可以了解上海警方對妓女拉客這類家常便飯的案子得過且過的態度了。  以革命者的姿態出現的共產黨,

在上海解放後兩年開始全面禁娼,做到一九二○年代的改革者做不到的工作,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晚上八點到第二天早上十點,上海公安在全市大規模地逮捕妓院老闆三二四人,並將五○一名有照無照的妓女送往婦女勞動教養所。其中一名吳姓妓女在警局門口發表了慷慨激昂的演說,大意如下:姊妹們!我們解放了,我們新生了!姊妹們!我們為什麼讓別人來糟蹋我們的身體?我們為什麼會沉淪到這個地步?都是國民黨反動份子害的。今天我們既興奮又快樂,人民政府在毛主席的領導下,幫助我們獲得新生。今天是我們最值得紀念的日子,是我們最光榮的日子。這段記載看似荒謬可笑,卻提供了一個極佳的範本,去觀察國家如何將一套制式的辭彙、觀念移植到最默默

無聞的﹁被壓迫階級﹂的身上。但當這些覺醒、解放、獲得新生的被壓迫者言辭滔滔地控訴著舊政權的罪行,和封建社會如何將她們推落到社會底層時,歷史的真理反而隱藏緘默了起來。  當改革者和社會科學家試圖從個人心理、社會性道德(受西方性解放思潮的影響)、經濟(市場供需、商品化),和性別差異(男女在工作、教育、住屋及其他領域上的不平等待遇)等因素觸釋一九四九年之前和一九八○年代後再度出現的婦女從娼的社會現象,並企圖從此找到解決問題的線索時,那些實際參與勞動的性工作者卻有不同的看法。一九四一年的一篇有關下層妓女的報導觀察到:這些人雖然一晚可能要接二十五個客人,但多數人卻沒有對這樣的命運感到不滿,因為在妓院裡生

存比在鄉下容易。在一九四○年代末期,由於通貨膨脹和內戰的影響,許多鄉下婦女因為羨慕上海﹁性工作者﹂的生活而來到這個花花世界。一九四八年對五百個有照妓女作的調查顯示,只有百分之四是被設計或引誘為娼,其他的因素分別是貧窮(百分之六十)、突然失業或破產(百分之十八)、家庭壓力(百分之五)以及對妓女業的喜好(百分之十三),許多人因為在這種環境下成長而喜歡上這種生活類型。同一份調查顯示百分之五十六的從業者喜歡她們的職業,因為與其他她們能找到的選擇相比,娼妓賺的錢更多。一半的人沒有意願轉行,四分之一多的人希望找到一個有錢的丈夫。  所以雖然在一般人的刻板印象中,妓女多半是在誘拐、販賣等罪行下被迫賣淫,而她

們在接受偵訊時也往往以迫於生計作答。但事實上,特別是對高級妓女而言,娼妓與一般結婚的家庭主婦相比是一個相對自由、獨立而可以由自己控制的職業。她們享受這個行業帶給她們的社會地位,讓她們藉著與富商巨賈和政治人物的關係而從社會的底層往上攀升。這個行業所帶來的財富也讓她們能養育、周濟親人並贏得其尊敬。這種為了享樂、舒適、虛榮而從娼的傾向,在改革開放之後似乎更加突出。一九九二年對北京一百個被拘禁的妓女作的調查指出:有九十三人因為羨慕從前的同學、女友過著舒適富裕、有吃有喝有玩的生活而選擇出賣肉體的工作。在﹁金錢至上、享樂第一﹂的最高目標下,從娼成為完成夢想終南捷徑。  妓女是一個人人都知道一些,人人都能發

一些議論,但卻往往淺嘗輒止,不能深入堂奧的課題。相關的中文著作中,值得參考的多半是通論性質(如王書奴《中國娼妓史》及武舟、嚴明的前引著作),處理的議題和使用的材料也多半與上層士大夫和高級妓女有關。從這個角度來看,賀蕭教授的這本皇皇巨著,在很多方面都是一個突破,將二十世紀上海及中國各地(一九四九年以後的討論不限於上海)的娼妓世界,作了一個多面相而深刻的再現。  全書十五章分成五個部份,第一部份包括了方法論上的檢討和對妓女的分類;第二部份〈逸樂篇〉介紹妓院的規則,妓女業的一些竅門(多半是由入門、指南一類的導引籍所提供);第三部份〈危險篇〉包括了人口買賣、交易媒介、法律問題、對社會秩序的危害和性病;

第四部份則從最早的廢娼主張、教會和外籍人士的改革言行、五四知識份子的議論、上海市政府的干涉一直講到一九四九年後中共廢娼的過程;第五部份則描述了一九四九年後中國某些地區零零星星存在的性交易行為及一九八○年代死灰復燃的娼妓業,同時也對中國社會科學家的各項研究加以介紹解析。  在浩繁堅實的實證研究之後,作者也清楚地指出這些敘述的理論基礎的問題取向。馬克思主義使她對權力在歷史過程中的運作、物質生活的中心位置、資本主義和殖民主義的分析、非精英階級和勞工的歷史感到興趣。女性主義學者者和運動家的作品所堅持的﹁性別在所有社會的運作中佔有中心位置,而娼妓是性工作,是一種勞動形式﹂,對她有相當大的影響。歐美女性主

義史學家對妓女研究所提出的一些課題,如女性媒介者、抗拒、對性的慾望以及國家的角色,也影響了這本書的分析論證。後現代主義的批判則使她注意到所有的範疇都是不穩定的,語言充滿了建構性(constitutive)而非一種自然的反射(reflective),也讓她對資料中天衣無縫的敘述抱持懷疑的態度。在全書分析敘述的過程中,雖然絕少看到理論的建構、援引,但如果了解到上述的理論預設和問題取向,顯然有助於解釋作者為何能營造出一個與前此的中文研究迥然有別,但確更周延、更具說服力的情慾世界。  以下是幾則在資料上的疏失和解釋上的問題,提出來供作者參考。在提到花榜選舉時,作者說類似的活動在十七世紀中葉的蘇州一帶已

經出現。但從武舟的研究中,我們知道花榜興起於宋代,而從明中葉以後開始盛行。萬曆二十五年在北京的一次評選中,不僅有文狀元,還有武元。此外,作者認為從一九一○年代開始,邪惡的老鴇成為各種描寫妓院情景的作品中一個固定的類型。事實上,從唐代的《北里志》開始,很少有龜奴、鴇母不以負面形象出現的。  全書比較大的問題是如何將嫖界指南及小報之類的資料定位問題。在妓女佔士大夫生活重要一環的傳統社會,比較正規的妓女文學(如詩詞歌賦、戲曲傳奇)和嫖經、花榜之類的遊戲作品間的差距也許不是那麼涇渭分明,都可以看成士大夫文化的一部份。但清末民初之後知識份子的性格發生劇變之後,無聊的遊戲文學和主流知識份子論著間的差異已經

不是﹁雖小道必有可觀,……(故)君子不為也﹂的程度問題,而是兩種完全不同屬性、範疇的產物。換言之,指南及小報上登載的資料往往是瑣屑的知識、資訊,不能看得太重要。將這些資料放在二十世紀快速變化的社會脈絡下解讀時,研究者很難期待從這些薄弱的文本中汲引出過多或過大的意義。  作者在根據這些資料重建妓院的儀規時,強調這是嫖客展現其雄性特質的所在。男人如果不能遵行這些規則,往往被視為應對失據的土包子,不能展現一個都市人慇勤優雅的風範。對於一個唐代文人或明清的士大夫而言,這樣的說法也許還有一些可能,但當嫖妓已不再被視為現代化文明社會中點飾男性風流的標準行逕後,這樣的說法頗讓人有﹁今夕何夕﹂之感。二十世紀的

上海長三妓院或書寓除了供男人發洩性慾外,也許還兼具證明男性性能力的功用,但把妓院的繁文縟節看成展示教養風度的所在,顯然是一種時空錯置的評估。當然這也牽涉到小報及嫖界指南之類著作的讀者群問題。但即便知識份子和學生也從這些讀物中找尋消遣,我們也難期望他們會從這些﹁不入流﹂的作品類別中學習建立主流的價格觀和﹁時代男性﹂應有的舉止規範。二十世紀上半葉的中國都會男性從什麼樣的信念、模範、資訊、媒體去建立一套新的儀表舉止準繩和雄性特質,當然是一個有趣而值得探討的課題,但顯然我們不能再從﹁士大夫的妓女文化﹂和由此衍生出的遊戲文學這個傳統中找到什麼有意義的資源。畢竟,在中國向現代化邁進的過程中,妓女已不再是一

個﹁現代性﹂的指標,甚至成為﹁現代性﹂的反命題。  國家、警察、改革者知識份子、司法、醫療人員、充滿懷舊情緒的舊式文人,藉著鞭斥、規範、計算、治療、病態化、警告、拯救、消除和憑弔賞玩,為二十世紀的上海和中國妓女留下片片斷斷的歷史資料。賀蕭教授則靠著細緻、敏銳而厚實的研究,建構出一個繁複龐雜的地下世界,所有要一窺這幽暗世界究竟的讀者,無疑地都必須以本書作為探密解惑的指南。但這些萬古長存、以出賣肉體為生的女性究竟是性奴隸還是性工作者呢?一個現代化、理性化的世界究竟帶來更多的性解放?還是如傅柯所說,製造了更多的壓抑和束縛呢?如果說二十世紀中國經歷了一個妓女論述大變革,我們還可能期待一個與傳統中國類似

卻又不盡相同的新的妓女觀嗎?一群經過解構的後現代妓女會在上海和﹁新﹂中國出現嗎?這些難題顯然還會不斷地爭辯下去。作者簡介賀蕭﹙Gail Hershatter﹚  是加州大學聖塔克魯茲分校  歷史系教授及文化中心主任

易處逕註罰款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陳麗娜指:一次裁罰「易處逕註」違法
交通局承諾儘速向中央反映解決爭議

高雄市可能有兩萬人,駕照被註銷,自己卻不知道。市議員陳麗娜今(3)天在市政質詢指出,這種「易處逕註」吊銷駕照,兩年前行政法院已裁定「無效行政罰」,交通局迄今仍「知法犯法」,繼續便宜行事。她要求強力交通局立即終止此一「違法行為」。交通局長陳勁甫承認「「易處逕註」有爭議,但中央尚未通知更改。他會儘速向中央要求函釋。

市民若想了解自己是否被「易處逕註」,上監理處網站,輸入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驗證碼,查看「易處逕註」四個字,就是駕照已被吊銷了。申請補發駕照,監理處需無條件辦理。

陳麗娜說,「易處逕註」是依據 95 年 6 月前舊法規定「不繳罰款就扣照; 不主動將駕照送裁決所吊扣,就直接駐銷駕照。被註銷駕照一年後才能重考過關取得駕照。」這種「一次裁罰」在一張處分書上「處罰主文」註明。由於爭議性大,立法院修正法源,將罰款不繳下一步行政處分改為「移送強制執行」,再加上「五年特赦」期,也就是 102 年 8 月 31 日前繳清罰款者,可重新申請補發駕照。

「五年特赦」期過了,監理單位統計,全國約有 20萬名駕駛人在不知情狀況下,被「易處逕註」吊銷駕照,許多人是在被警方攔下,才知道自己是「無照駕駛」。他們除了要收到 6000 到 1 萬 2000 元無照駕駛罰單; 假設發生車禍,保險公司因無照駕駛不理賠;如果向朋友借車肇事,車子還要吊銷牌照; 如果要重新考照,還要花一萬多元報名駕訓班。目前高雄市約有二萬人處於這種權益受損的狀態。

「易處逕註」行政法院早就裁定「無效行政罰」,被罰者可以無條件重新領照。今年高雄有名男子曾為了「易處逕註」告監理處,獲得勝訴,到監理處要求補發,監理處補發駕照時間註明原發照時間。讓人不可思議的是,市民通局裁決書,主文仍註明「一次裁罰」,「易處逕註」。陳麗娜要求交通局應該主動停止這種「違法」又徒增市民困擾的行政處罰。

遺址保存之法制架構與實踐

為了解決易處逕註罰款的問題,作者蔡惠方 這樣論述:

本論文以遺址保存法制化為中心,在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體系之下,討論遺址保存的法制架構,以及現行文資法施行以來,遺址保存規制的實踐現況。有鑑於遺址在我國法定文化資產項目中,是較不為人所熟悉的一項,因此,在本文的第一章與第二章之中,對於遺址的意涵做基本解說,包括其內容、價值、做為文化資產的意義、與其他文化資產的差異特質以及保存規範應注意的重點。在對遺址有初步了解的基礎之上,再繼續探討遺址的法制化過程。第三章則自文資保存的憲法依據出發,簡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整體架構,接著試以釋義學的方法,解析文資法中遺址保存法制之架構,尤其針對遺址保存之規範內涵,從法定遺址本身、遺址因定著於土地的特質,而法制規範如

何安排遺址之保存權利與土地權能者之間的衝突。在解構法制體系之後,藉由因遺址而生爭議的案例,從法定遺址的認定、遺址與其所定著土地之間所生的權利紛爭,包括遺址發掘致土地所有權人的損失、土地之權能者對於遺址的破壞,以及對應此破壞的公權力行使方式,透過案例更具體化遺址法制保存的特質。遺址保存最佳的方式就是現地保存,但是在與土地開發權能有所衝突時,於衡量輕重後,遺址保存不得不讓步之下,尚有發掘記錄的保存方式,然而遺址發掘卻又致使土地權能人支出額外的成本。參考日本及法國的法制安排後,毋寧還是從考古發掘著手,解決方式乃是將考古發掘國家化,亦即由國家擔負遺址發掘工作,使土地所有權人受到遺址保存土地管制之最小衝

擊,而遺址仍能得到最底線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