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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會中獎扣繳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三民名師群寫的 2022稅務法規小法典[高普考,地方特考三四等適用](精選法條/重點標示/試題演練)(四版) 和陳膺仁的 少稅一點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尾牙抽到大獎可能也得繳稅 - 元照也說明: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輔考 和科寶文化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所 謝哲勝所指導 王俊龍的 綜合所得稅申報制度與扣繳制度之研究-以實務運作相關問題分析為中心 (2006),提出機會中獎扣繳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制度、所得扣繳制度、法律經濟分析。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所 黃俊杰所指導 李宥叡的 所得類型與所得類型轉換之研究-以綜合所得稅為中心探討 (2006),提出因為有 所得稅的重點而找出了 機會中獎扣繳的解答。

最後網站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是指那些?如何辦理扣繳?則補充:... 團體、公司行號舉辦抽獎活動,中獎者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是否就是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扣繳義務人該如何辦理扣繳才不會造成短扣呢?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機會中獎扣繳,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22稅務法規小法典[高普考,地方特考三四等適用](精選法條/重點標示/試題演練)(四版)

為了解決機會中獎扣繳的問題,作者三民名師群 這樣論述:

  ★全新改版,收錄最新修正法條!   ★六大類31種稅務相關法規彙整!   ★財稅行政108-110年歷屆試題演練,掌握命題趨勢及條文!     【常見問答】   Q:請問本書是最新的法規嗎?   A: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     Q:本書內有包含題目嗎?   A:本書除了常考條文以外,還包含108、109年普通考試/地方特考四等/地方特考五等/初等考試及110年初等考試/普通考試等相關試題。     【本書適用】   這本《稅務法規搶分小法典》適用於下列考試之財稅行政類科:   .初等考試/普通考試。   .四等: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地方特考)/身心障礙人員特考/稅務人員考

試(稅務特考)/原住民族特考。   .五等: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地方特考)/身心障礙人員特考。     【財稅行政類科簡介】   財稅行政類科主要工作是處理國家賦稅收入,與一般會計事務所不同,除了需要處理帳務會計,依分發單位不同,也會涉及到管理運用甚至是訂定稅率。每日主要業務是處理帳務,需要對數字有敏銳度。每年開缺名額多且穩定,錄取率更常是一般行政類科的2倍以上。普考、地方特考、稅務特考、身心障礙人員特考、原住民族特考都有財稅行政類科,一次準備,多次機會,何愁難以上榜。由於財稅行政要考著重大量繪圖跟圖形分析的財政學,若是四等還會遇到會計學,這些都是一般非商科背景考生較難以跨越的檻。咱們商科背

景的考生理應選擇具有主場優勢的類科,迴避不必要的紅海競爭,才符合孫子兵法「避實擊虛」的作戰策略。     最新修法     本社秉持著要呈現給讀者最新暨蒐羅齊全法規的使命,由三民名師群根據初等考試(初考)/普通考試(普考)/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地方特考)之考試命題範圍,特別設計出非法律系考生也能看得懂的輔助教材!參酌命題大綱與我國稅務法律體系,將蕪雜法規匯集整理,幫助考生有架構地查閱學習。年年更新條文,隨時為讀者掌握最新修法趨勢,不用再怕念到舊法條,做到舊法題目。稅務法規所涉及的法規縱使再繁雜,只要擁有本書,就可省去大量蒐羅瑣碎法規的時間,讓您把時間花在學習的刀口上。     精選法條+重點標示

+試題演練     對於沒有法學基礎的考生來說,稅務法規文字用語專業,條文內容又多又長,如果沒有耐心細心記憶,容易錯失正確答案。本書由三民補習班名師群親自研究108~110年初等考試(初考)/普通考試(普考)/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地方特考)相關試題,再將相同條文考點的試題彙整嵌入相對應的法條之後,以顯眼特殊設計標示得分關鍵字。條文後題目愈多表示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將記憶力花在刀口上。 本書精心設計,讓法典除了是查詢法條的工具書外,更結合豐富題庫與重點標示,絕對比坊間小六法更實用。背完條文即可演練題目,掌握歷年出題脈絡,突破修法要點。上考場嫌書太多太重太累的話,帶這本讓你神

清氣爽,俐落地將考場的零碎時間化為涓涓入袋的分數。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1.稅捐稽徵法(110.12.17修正公布)   為適切保護納稅義務人權益,簡化稽徵程序,保障國家債權並切合實務需要,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其重點說明如下:     (1)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之方式,由按滯納數額「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率由15%降為10%;放寬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之條件;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強制執行發生不能恢復損害,調降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

數」修正為「1/3」,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兼顧確保稅收。     (2)適切保障政府租稅債權   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以保障納稅義務人行政救濟權益;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考量仍具執行實益及為符合社會期待,再延長執行期間10年至121年3月4日;另就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聲請假扣押時點提前至稅單送達時,並增訂稅捐稽徵機關得行使代位權及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之規定。     (3)處罰合理化   為使稅捐稽徵機關就違反憑證義務案件得視違章情節輕重予以裁罰,避免過苛,將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罰鍰修正為「處5%以下」;為有效遏

止逃漏稅,提高逃漏稅之刑事處罰,包括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之罰金由「6萬元以下」修正為「1,000萬元以下」、刪除拘役或單科罰金,另對於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者,增訂加重處罰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及配合提高教唆、幫助他人逃漏稅刑罰,罰金由「6萬元以下」修正為「100萬元以下」。     (4)切合實務需要   基於法律關係安定性,並兼顧人民相較於政府機關處於訊息劣勢,為保障民眾權益,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得申請退稅期間由「5年」修正為「10年」;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得申請退稅期間,參照民法第125條規定,由「無期限」修正為「15年」,修正前因政府機關

錯誤致溢繳稅款案件,得申請退稅期限為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15年。     2.統一發票給獎辦法(110.12.07修正發布)   統一發票給獎係為鼓勵消費者主動索取統一發票,以防杜逃漏稅捐,卻有少數有心人士以迂迴取巧手法,刻意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以領取中獎獎金,與給獎目的不合,為防杜是類取巧行為,保障一般消費者中獎權益,維護社會公益。故修正「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增訂第2項及第3項,以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當期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且該期中獎發票達一定張數者,不予給獎;已領取獎金者,所轄主管稽徵機關具函追回其獎金。     3.證券交易稅條例(110.12.29修正公布)

  為提升我國股市流動性,106年4月26日增訂公布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自106年4月28日起1年內,證券商受託出賣之當沖現股減半課徵證券交易稅;為穩定股市交易動能,於107年4月27日修正延長實施上開減稅措施至110年12月31日,並將證券商自行買賣當沖現股納入優惠稅率適用對象。110年修法後,自111年1月1日起3年內,當沖現股續按1.5‰稅率課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表示將持續關注證券市場違約風險,加強宣導現股當沖投資風險及交易相關控管措施。     【考生上榜心得1】普考財稅行政上榜生:鄭慧英   國文:61分   法學知識與英文:74分   財政學概要:63分   會計學概要:

72.5分   民法概要:64分   稅務法規概要:89分     三個月就上榜 成就輝煌人生   由於本身就讀財金系的關係,畢業後便從事於金融業務工作,但努力了三年之後還是嚮往一份穩定收入、固定的上下班時間,最好還享有公保的福利待遇,因此下定決定考取公職。     由於當時過於倉促,距離普考時間非常緊迫只剩三個多月,與其選擇當一年個全職考生來說,我不想中斷收入太久,所以這次抱著必上的決心、專心準備考試!以下分享各科準備方法:     【國文和英文】   選擇題基本上沒有很多時間做題目,都是靠以前的基礎,作文、公文則是完全靠李仁老師的公式和國考猜題方向,從小作文一向是我最弱的科目,沒想到最後卻

成了我的上榜關鍵。     【憲法和法學緒論】   因為選擇題的關係,所以就沒有特別花心思,再加上我的時間緊迫,所以只複習過一遍就開始做歷屆考古題,考前只挑重點看。     【民法概要和稅務法規概要】   除了背還是背,連吃飯洗澡時都在心裡默背好幾遍,老師給的民法題庫本也全部做過了一遍,上考場時才能體會:考試是在比誰忘得少,而不是誰讀得多。     【財政學概要】   對我來說是最難的一科,因為沒有個體經濟學的基礎,剛開始有些力不從心,後來發現歷屆考古題重複性質很高,所以就開始勤做考古題和幾個重點圖形,由於這科比較偏向理論性質,不像法條隨時都在更新,準備起來感覺比較有範圍性,理解之後就沒有想像

中那麼難了。     【會計學概要】   之前曾經學過,雖然大部分都忘光了,但經過老師一講就能稍微有些印象,厚厚的講義裡每一道題目我都做過,還複習了兩三遍以求速度越來越快,降低粗心算錯的機率,是非常講求快狠準的科目。     【考生上榜心得2】地方特考財稅行政上榜生:柯嘉宏   國文:57分   法學知識與英文:62分   財政學概要:55分   會計學概要:66.5分   民法概要:72分   稅務法規概要:81分     民間金融業非興趣 考公職換取好生活   由於大學念財金系,在學時就在思考金融業未來出路,加上自己大四時在保險公司實習過,但覺得不管是銀行、保險或證券業都不是自己想要的工作

,經過一番思考後覺得稅務人員是一項具有挑戰性、專業性的工作,且對大學新鮮人來說起薪高、上班時間彈性、福利又好,且比較不會要假日加班,會有比較好的生活品質。以下分享各科準備方法:     【國文】   最重要的就是作文,平時可以多看一些文章或書籍,公文的話要多看範例如何寫,且格式一定要記熟。     【法學知識與英文】   多寫考古題,有空就背一些英文單字來擴大自己的單字庫。     【會計學概要】   上課時要認真把觀念聽懂,會計是需要細心與耐心的科目,該背的會計科目一定要背,老師上課教的每個題目最好都能重複算幾次,直到自己下次看到類似題目都能輕鬆解出來為止,另外就是考古題一定要多做練習!  

  【財政學概要】   這科很注重邏輯觀念,如果有經濟學底子念起來會比較輕鬆,因為需要大量的繪圖跟圖形分析,且都是經濟學念到的基礎觀念。而重要的名詞解釋一定要背,每個圖形都要反覆練習畫好幾次直到自己的圖,可以畫的很漂亮為止。     【民法概要】   這科最主要的就是請求權依據,一定要熟記,且基本的條號一定要熟記,例如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第179條的不當得利等等,其他較少用到的條號如果記不起來也沒關係,但內容一定要寫得出來,申論題我習慣用看的,看過之後就把課本蓋起來自己默背,不斷的反覆練習;而選擇題多做考古題真的幫助很大。     【稅務法規概要】   這科主要就是背,法條會時常更新要特

別注意。選擇題幾乎都跟考古題差不多,所以考古題也很重要;申論題的部分要把各個稅的主軸抓出來多加反覆練習去寫,且如果有修法時新舊法的差異就很容易成為當年的考題,所以要熟記新舊法的差異。     【總結】   其實各科最重要的準備方法就是勤能補拙,不會的題目就問老師問到會為止,另外要做一本自己看得懂的專屬筆記,筆記就是幫助自己回想常常做錯的題目要如何解決,也可以和其他同學一起交流互相幫忙,達到最大的經濟效益。   本書特色     由記帳士考照用書第一品牌「三民輔考」所推出的財稅行政專用法典!   沒有法學基礎的我也能看懂條文嗎?   稅務法規考得又廣又雜,最常考哪些法條?     別擔心!三民輔

考特別設計出一般考生也能看得懂的輔助教材!本書由三民輔考名師群根據財稅行政類科考試命題範圍,將法規彙整分為「稅捐稽徵相關法規、所得稅相關法規、財產稅相關法規、銷售稅相關法規、租稅收入劃分相關法規、其他重要法規」六大類共31種,幫助考生有架構地查閱學習。如再搭配本社出版的《稅務法規(概要/大意)》重點整理書籍,讓您不但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實力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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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獎項與名額】
🎁bussola Vibram Pallet 黃金大底 綁帶耐磨戶外健行鞋((市價$6,780) / 共計1名。
https://reurl.cc/j8KjAM
※恕不挑款式及尺寸

📍得獎名單於2021/9/9 於原貼文下方留言處公佈。
📍活動規則詳見貼文下方留言處

▎【活動規則】
1、公佈得獎名單後,得獎者請於公佈名單後3天內私訊Danny並填寫相關資料「真實姓名」、「電話」、「寄件地址」、「email」,若未於期限內回覆,視同放棄得獎資格。
2、活動對象僅限中華民國境內居民或居留超過183天之外籍人士。活動獎品寄送範圍僅限台灣本島。
3、參與本活動者保證參與活動提出之各項留言或資料均為本人所為,且內容真實無造假;每人僅有一次得獎資格,若不同帳號但收件地址相同亦視為同一人,另外同帳號重複留言者 ,僅取一次抽獎資格,且不得為人頭帳號、假帳號,同時若有電腦駭客程式等其他影響活動公平性之行為,經查證發現此類不實或可疑之情事,以及出現違反善良風俗之留言,皆視為違規且主辦方有權刪除其參與內容,取消活動參加資格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4、當您提出參加活動所需資料時,表示您已同意將您的真實姓名、郵寄地址、聯絡電話及E-mail等資料提供給bussola做為贈品寄發與比對資料處理之用;獎品將以「新竹物流公司」方式寄出,如於配送過程發生遺失、寄送物毀損等情事,bussola不負任何責任、得獎者亦不得主張更換或補發。
5、本活動如有任何因電腦、網路、電話、技術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主辦方之事由,而使參與本活動者所登錄之資料有所遺失、錯誤、無法辨識或毀損導致資料無效之狀況,主辦方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參加者與得獎者亦不得有異議。
6、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年度累積中獎價值若超過NT$1,000元,將列入個人年度累計所得;若年度累積中獎價值超過NT$20,000 元,得獎者須自行負擔10% 之機會中獎所得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為20% )詳細規定,請參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獎品之價值需併入得獎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請得獎人配合繳交身份證影印本並填寫相關文件作為申報依據。得獎人需於主辦單位通知之期限內依規定完整填寫相關文件、繳交相關身份證明並完成所有稅務程序方可進行領獎。無論扣繳與否,均需列入活動得獎人當年度之個人機會中獎所得,並由本公司開立扣繳憑單予活動得獎人,若得獎者拒絕或逾期配合,則視為自動放棄得獎資格。
7、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主辦方保有隨時修改活動辦法及獎項或終止本活動或變更同等價值商品之權利。
8、如本活動因不可抗拒之特殊原因無法執行時,bussola有權決定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本活動與延遲得獎公告。
9、得獎者因資格不符或自願放棄中獎資格者,不另補抽亦不另行於頻道公告知。
10、本活動得獎結果之發送,將請得獎者提供相關資料,請提供正確資料並務必密切注意。參加者同意填寫或提出之資料均為真實,且未冒用任何第三人之資料,如未提供正確資訊,導致發佈後無法通知聯繫與寄送,視同放棄得獎資格。
11、獎品以實際庫存與最終主辦單位確認之商品為準,如遇缺貨將以等值商品為主,得獎人不得要求更換其他物品及轉讓他人。

綜合所得稅申報制度與扣繳制度之研究-以實務運作相關問題分析為中心

為了解決機會中獎扣繳的問題,作者王俊龍 這樣論述:

摘 要  稅捐之課徵係剝奪人民之財產權,所得稅之課徵,須考量人民財產權之保障,人民最低生活之所需,進而保障人民之生存權為前提。本文將就稅捐課徵之基本三大原則,即租稅法定原則、平等原則及租稅課徵經濟原則,探討其在綜合所得稅制度上之運用。  本文亦從我國綜合所得稅制度所包含之結算申報制度與扣繳制度兩大區塊探討。結算申報制度最為人詬病者,即為身分免稅、部份之財產交易所得免稅、屬地課稅原則及夫妻合併申報之婚姻懲罰。扣繳制度之問題在於何為應稅所得?何為免稅所得?何為應扣繳所得?何為免扣繳所得?所得類別為何?定義太過模糊,致使不確定性過高,不但稅捐稽徵機關人員無一定之標準,更使相關義務人無所適從。現行扣

繳義務人為自然人個人,以扣繳義務人自已之財產擔保為扣繳單位辦理事務之扣繳義務責任,實為權責不相當。再究扣繳及扣繳申報義務違反之裁罰,涉嫌侵占稅款之已扣未繳稅款者;未申報免扣繳憑單者;及已扣繳稅款未申報扣繳憑單者,三者相比較,其義務負擔與責任負擔,亦權責不相當。以上相關問題,已造成我國綜合所得稅制度平等原則之違反。  目前我國綜合所得稅由提供勞力所得者所繳納之比例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以資本、財產交易之利得,所繳納之稅額比例極低。資本、財產交易之利得卻又多為富人所有,使我國綜合所得稅制度為窮人多繳所得稅,富人少繳所得稅之不公平現象。因此,本文將建議以擴大稅基、改採比例稅率或減少稅率級距及以『基本生活

費』為單一之扣除項目,改善綜合所得稅之制度。

少稅一點

為了解決機會中獎扣繳的問題,作者陳膺仁 這樣論述:

作者簡介 陳膺仁 現職  台南應用科技大學 會計資訊系 講師  崑山科技大學   企業管理系 講師 學歷  美國阿肯色州立理工大學 資訊科學研究所碩士  美國貝克學院 企業管理系  德明科技大學 財政稅務系 專業領域  所得稅法、租稅法規、政府會計、投資管理、證券交易 推薦人簡介 周志誠 會計師   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  兼台北所所長  台灣省會計師公會第23屆理事長

所得類型與所得類型轉換之研究-以綜合所得稅為中心探討

為了解決機會中獎扣繳的問題,作者李宥叡 這樣論述:

第一張緒論。所得課稅基於於財政收入目的及租稅公平、量能課稅原則,「有所得即須課稅」,現行稅制對不對特定租稅主體與租稅客體之優惠措施,所得差別課稅下將影響財貨、勞務間之相對價格以及資源之分配。本文以「所得類型」及「所得類型轉換之可能」之歸點為出發,以探討我國現行「所得課稅之爭議」及所衍生的「租稅規避、租稅規劃」的相關問題。納稅義務人在私法自治下,利用私法的法律形成與稅法相連結以作為減輕稅負之手段。黃任中以「盈餘證券化」之方式,將所有皇龍投資公司出售遠航股權之巨額利益,由原屬營利所得轉換成證券交易所得。所得的內涵之概念不明、各所得類型定義不明確、各所得類型存在課稅效果之差異及所得類型間存有轉換之

可能性,納稅義務人利用所得類型之轉換作為租稅規避或租稅規劃之工具, 將原本應承擔高稅負之所得類型,轉變其所得形式以適用較低稅負之所得類型。而新制度之引進(如信託法、不動產證券化之引進)將改變人民持有資產之方式,進而改變其產生之所得的型式,形成租稅規劃及規避之空間。 第二章所得與所得類型之概念。關於所得之內涵及所得課稅之理論曾出現釵h紛爭,各種所得理論的出現皆有其時代背景,各階段理論的課稅基礎有所差異,其中較為重要的學說經歸納如下:(一)所得流量說(二)所得週期說(三)所得源泉說(四)純資產增加說(五)市場所得說。我國立法例及實務稽徵上主要採純資產增加說,世界各國規範所得稅之課稅範圍少拘泥

某一理論或學說,而依本國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狀況,建立各自所需的所得課稅理論體系。類型與概念均屬方法論上用以觀察法律事實之手段,均以抽象性、一般性得尺度,以對特徵之描述作為理論之方法。「類型」是我們取為標準的模範,類型相較於概念,具有層級性、開放性以及整體性之特性。「概念」所運用者乃非此即彼的涵攝模式,而類型則屬於獲多或少的歸類。類型之要求不以具備所有特徵為前提之嚴格的涵攝, 而是視對象所具備該特徵之多或少的程度,來判別是否符合該類型之直觀的整體面貌,以便將之歸於該類型中。「所得」一稅法固有概念,經濟上的利得是否符合所得的定義,應否納入課稅所得,應依其所實現的經濟結果加以認定。所得類型化,所得視為

個人之租稅負擔能力為指標予以課稅,著重租稅負擔能力之事實。立法技術常有例示規定與概括規定並存,乃因規範概念所涵攝之事物類型不夠明確或範圍廣泛,立法者以例示規定表現此類型之典型社會事實,並輔以概括性規定以免繁複或掛一漏萬。我國所得稅法將課稅所得分成10類所得,以「類型之概念」替代抽象概念,除達成所得計算之簡化弁鄍~,另可將所得的內涵形成一個開放性的思維方式。第三章勞動類型之所得。勞動為一切財富及文化的泉源說,提供勞動所獲得的報償稱為勞動所得,而勞動所得的內容包括在我國所得稅法上應包含薪資所得、退職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及其他所得等,其內容係提供勞務辛勤換取的所得。經濟合

作暨發展組織(OECD)將個人之勞動活動分為「獨立個人勞務」與「非獨立個人勞務」。「員工紅利轉增資」及「員工認股」「員工認股權證」等制度以改變勞動所得者之所得型態不再只是傳統的薪資給付,退職所得與薪資所得皆屬經營事業所支付員工之酬勞成本,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實質上之差異,稽徵實務常見爭議:鐘點費及授課鐘點費、仲裁人仲裁事件之所得、保險業務員之報酬。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稅捐上必要成本費用之扣除與技藝自力營生之界限,公司法規定公司之股東得以信用、勞務或其他權利為出資,若公司股東以提供其勞務為出資者,其原按提供勞務以獲取之勞動所得,改依勞務出資獲取股權所分配之盈餘。第四章營利事業與營利所得。營

利事業的概念及其構成要素,由稅法關於營利事業之立法定義,無論就資本形成、組織型態、業別等要素皆表示未有限制,營利事業應屬「類型概念」。學者及行政法院及財政部函釋之實務見解歸納,構成營利事業之共通要素:1.以營利為目的。2.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3.獨立的繼續從事於一定之經濟活動,而營利事業本身具所得轉化作用,探討營利所得與生產要素所得之關聯:勞動所得與營利所得、資產孳息所得與營利所得、資產增值所得與營利所得,以及實務上營利所得存在的釵h爭議:出借股票所獲之除權補償、未依法定程序自營利事業獲配之盈餘、非營利組織分配盈餘、合資購地之盈餘分配、祭祀公業之財產分配。第五章資產所得與證券化。概括所得的概念

下,個人資產的變動所產生之所得,除提供於市場上使用、收益所產生之孳息,移轉及處分資產所產生之增益,尚包含贈與、捐贈及繼承等因繼受而取得財產,個人資產增益所發生之稅賦,除所得稅外尚包括遺產及贈與稅 、土地增值稅,因避免重複課稅而免以課徵所得稅。 除此避免重複課稅而免徵所得稅外,資產所得的租稅減免包括:全部免稅(如保險給付、證交期貨交易免稅)部分免稅(利息所得27萬)分離課稅(政府所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不動產投資信託商品- REITs )。資產的繼受取得,如遺產及贈與、保險給付均造成財產上增加,該增益不課徵所得稅形成租稅逃漏或規避之空間,例如以贈與主張免徵所得稅之案例-太極門案作

;另保險制度形成賦稅黑洞與爭議。信託制度及課稅,針對信託財產之移轉、孳息,受益權之轉移損衍生之相關課稅問題,提出討論,並對於信託制度施行後所導致「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信託課稅問題」及「以股權信託作為節稅之工具」作探討。金融資產證券化與不動產證券化等資產證券化:證券化具所得轉換作用,該證券化商品之租稅優惠,在於孳息所產生之利息所得於實際分配時,依規定之扣繳率6﹪扣繳稅款分離課稅,不併計受益人之綜合所得總額,其受益憑證交易增值部分亦屬證券交易所得。資產與盈餘之證券化對所得課稅之影響,如技術資產證券化之課稅問題,技術作價所得之爭議及盈餘證券化可能存在「租稅套利」之問題。第六章討論各所得類型轉換與

租稅規避之相互關係。各類所得類型之間存有模糊之地帶外,各類型所得之間隱含著轉換的可能,利用營利組織架構、資產分割及證券化等工具,可將所得類型轉換成證券交易所得等免稅所得,以作為租稅規劃或規避稅捐之工具。納稅人租稅規劃之權利:私經濟之自由性與積極性為租稅國家之前提要件下,國民不但在私法上有權自由安排其所得與財產,稅法上有權藉此為法律上規劃以減輕其負擔,憲法對基本權之保障衍生出人民有稅捐規劃之權利。實質課稅原則之意義、經大法官釋字420號解釋肯認實務上已形成稅法適用原則,對於「租稅規避行為」常藉此一原則以達到課稅之目的。以所得類型轉換規避稅捐之效果,首先對於財政經濟政策、倫理及法律觀點,租稅規避應

加以否認,租稅規避否認之效果包括:1.以常規交易擬制課稅。2.所得類型之轉正。3.構成行政罰要件之處罰,並以黃任中之皇龍案作為所得類型轉換以規避稅捐為案例探討。而實質課稅原則在租稅法之適用,稅捐核課之依據並非僅限於該私法上之形式。濫用權利不是財產權人之財產權自由之問題,而是在租稅法實務上,私法上法律事實之當事人所採用之表徵,對稅法適用結果上之證據評價問題。以實質課稅防杜租稅規避之界限應有其界線,實質課稅原則適用之應符合一定之條件,以維護法安定性,使實質課稅原則與租稅法定主義之能加以調和在「憲法之協調規範」中,以合乎憲法對「財產權」及「財產自由」保障規範。第七章,本文結論及就「租稅立法」及「稅捐

稽徵行政」上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