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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 警察政策研究所 洪文玲所指導 黃昶斌的 道路交通法上車輛移置保管之研究 (2011),提出機車拖吊費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移置保管、拖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扣留、暫代保管、行政執行、裁罰性不利處分。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行政管理碩士學程 吳瓊恩所指導 陳美珍的 臺北市公有路邊停車場經營管理機制評選之研究 (2008),提出因為有 路邊停車、權利金委外、開單勞務委外、人力派遣、層級分析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機車拖吊費用的解答。

最後網站車輛違規拖吊後領車與後續處置作業及所需費用? - 新竹縣政府則補充:二、領車時應繳納費用: (一)移置費:機車每輛次100元、小型汽車每輛次600元、大型汽車及曳引車每輛次2,000元、拖車、半拖車、拖架每輛(個)次5,000元。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機車拖吊費用,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道路交通法上車輛移置保管之研究

為了解決機車拖吊費用的問題,作者黃昶斌 這樣論述:

車輛,已成為人民生活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但是都市土地有限,停車空間也因此受到壓縮,違規停車成為交通違規類型之首。處理違規停車的方法,除處罰罰鍰外,將車輛拖吊移置保管,是執法機關認為最有效的方法。然而,移置保管車輛的行為性質為何?是行政罰或是行政上強制執行的代履行?或是即時強制?其與酒醉駕車當場扣車、車禍肇事保全證物之扣車,都是由執法機關將車輛移置保管,分別規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3項、第35條、第56、57條、第62條第6項、第82條之1第1項、第85條之2等條文中,移置保管之原因態樣不同,其法律性質是否因此而有不同?若其法律性質不同,則其依循的程序、救濟途徑是否也不應相同?現行

規定與實務做法全部混為一談,是否合乎行政法體系之各種理論?本文係參酌行政法學說建構之理論體系,檢視現行道路交通法上車輛移置保管措施之法令規定與實務運作,分析不同原因態樣之車輛移置保管措施,分別釐清其法律性質,再透過一般法律原則檢視各類型車輛移置保管措施之正當性,並探討執行程序規定,及人民之救濟途徑不合理之處;最後提出修法建議。本研究共分為六章,分述如下:第一章 緒論本章主要在論述本文之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範圍、方法及研究架構。第二章 道路交通管理與車輛移置保管本章先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達成確保交通安全及維持交通秩序所採取車輛管理手段,並分析交通違規態樣以對應不同交通通管理手段類型。

其次,進一步概述車輛移置保管之交通管理手段之歷史沿革、性質區分。最後再說明車輛移置保管手段所限制之人民基本權,及符合正當性要求應遵守之法律原則。第三章 車輛移置保管之原因態樣與性質及其正當性分析本章依不同車輛移置保管原因態樣分類為四:一、基於保全證據之移置保管;二、基於車輛安全性考量之移置保管;三、基於駕駛人資格考量之移置保管;四、基於妨礙道路使用之移置保管。而行政機關就上述四種原因態樣而為車輛移置保管時,多有依據該條例第85條之2第1項規定,因此本章並就第85條之2第1項「應予」意義及「禁止通行、禁止其行駛、禁止其駕駛」之意義及性質進行探討。最後分別針對各種原因態樣之移置保管之法令規定、法

律性質進行探討,並延續第二章論及的車輛移置保管手段應遵守之法律原則,就法令規定檢驗其正當性。第四章 車輛移置保管之程序本章將透過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檢視現行車輛移置保管所應踐行之程序行為,包括稽查或查報、舉發、下命、移置保管、收費、領回及拍賣,並檢視現行程序規定妥當性。第五章 車輛移置保管之救濟本章別依不同法律性質之車輛移置保管行為探討其救濟途徑,並檢視現行規定之妥當性。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總結第二章至第五章的討論,並提出車輛移置保管相關法律問題的建議。

臺北市公有路邊停車場經營管理機制評選之研究

為了解決機車拖吊費用的問題,作者陳美珍 這樣論述:

這篇論文主要是要建構一個在考慮經濟面及效率面下,評估公有路邊停車場經營管理績效的機制。當考慮經濟面及效率面時,包含權利金委外、開單勞務委外及人力派遣與政府自辦的比較,何者較具有經營管理優勢。本文選擇以這四個制度為分析對象的理由,主要是源自於公共選擇理論。另外,評估方法則應用層級分析法來評估這四個經營管理機制。而在考慮經濟與效率為目標下,評估指標分別從投入與產出這二個面向著手,其中投入面向之評估指標有人力、設備及費用,產出面向之評估指標則有每格位開單率及每人每日營收金額等。以臺北市西門地區做為實證分析對象,透過問卷調查24名專家學者對評估指標的權重,再以簡單加權法求算各個替選方案評點,研究結果

發現,開單勞務委外為最優方案,其次為權利金委外,而政府自辦在經濟及效率面向,與其他三個方案比較結果,顯示最不具有經營管理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