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 牌照稅 幾 月 繳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教學]汽機車牌照稅懶人包@繳費方式管道/排氣量級距金額表也說明:四月是繳交汽機車牌照稅季,依照排氣量大小、自用車/營業用車/貨車稅款也有所不同,繳款管道有實體金融銀行ATM、便利商店,線上繳費提供信用卡、存款帳戶自動扣款、 ...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智慧商務系 張添香所指導 莊騏銘的 以UTAUT2延伸模型探討影響消費者採用 電動自駕車之因素 (2021),提出機車 牌照稅 幾 月 繳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UTAUT2、環境、安全、擔憂、消費者創新、電動自駕車。

而第二篇論文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黃啟禎所指導 張祥榮的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法律問題之研究 (2006),提出因為有 汽車燃料使用費、租稅、特別公課、受益負擔、公法上請求權、公法上消滅時效、類推適用的重點而找出了 機車 牌照稅 幾 月 繳的解答。

最後網站徵收期間 - 公路總局則補充:徵收期間 · 自用汽車及機車:每年7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徵收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費額。 · 營業汽車:分春、夏、秋、冬,四季開徵。 春季: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徵收當年1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機車 牌照稅 幾 月 繳,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以UTAUT2延伸模型探討影響消費者採用 電動自駕車之因素

為了解決機車 牌照稅 幾 月 繳的問題,作者莊騏銘 這樣論述:

隨著環境的汙染越來越嚴重,且石化燃料逐漸枯竭,各國政府都開始積極推廣電動自駕車,以台灣政府為例,所有電動車輛目前皆不須要繳納牌照稅及燃料稅,且完稅價格新臺幣140萬元內的電動車可以免徵貨物稅,超過140萬元的車輛也只需要針對超過的部分進行繳納即可。此外,部份縣市公用停車場也都有提供電動車免費停車及充電的服務。在自動駕駛系統方面,政府也積極舉辦交流研討會並提供許多的研究計畫供研究人員們申請與研究。由此可看出台灣政府對於發展電動自駕車的決心。 本研究主要將針對306位網路社群樣本對於搭載Level 2部分自動駕駛系統之純電動車的看法進行研究,並以延伸整合型科技接受模式(UTAUT2)作為主要架

構,加入環境關懷、安全性、科技和法律擔憂以及消費者創新等構面來探討有哪些因素會促使人們產生對電動自駕車的採用意圖。 此外,本研究也補足了以下幾項研究缺口,(1)影響電動自駕車的採用因素為何?(2) 使用者創新是否會對電動自駕車之績效期望、努力期望、社會影響與採用意圖的關係造成干擾(3) 環境關懷是否會影響電動自駕車採用意圖(4)安全性以及對技術和法律擔憂是否會影響消費者的電動自駕車採用意圖 研究結果分析表明,習慣與技術和法律擔憂將對電動自駕車的採用意圖產生負向影響,而享樂動機、安全性及消費者創新將對電動自駕車的採用意圖產生正向影響。根據分析結果可以提供想要開發電動自駕車的廠商作為行銷及營運

管理的參考。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法律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機車 牌照稅 幾 月 繳的問題,作者張祥榮 這樣論述:

按公路法第27條第1項之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五十。」何以人民在繳納租稅後,享受國家提供之給付或公共設施〈公路設施〉時,還需要額外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另外,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之相關法制,例如:徵收對象之擇定、徵收方式之決定、徵收費率之決定等等,是否健全,是否符合相關法律原則之要求,諸如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負擔平等原則、財政民主原則等?最後,關於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時效問題,大法官釋字第474號解釋,宣示時效制度不僅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且其目的在於尊重既存之事實狀態,及維持

法律秩序之安定,與公益有關,須逕由法律明定,自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衡情以命令訂定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以命令訂之。惟因現行公法規範之不足,導致法院實務審判上就涉及時效之問題,常非藉民法規定之類推適用不為功。以汽車燃料費徵收而言,不僅行政機關就此問題作出數量甚多之函示,行政法院關於汽車燃料使用費之裁判,亦多屬徵收時效問題,各界見解不一。是以本論文乃以「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法律問題之研究」為題,針對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相關法律問題,作一分析討論。本論文結構分為六章,第一章序論,係研究動機及研究問題之提出,並就研究方法及研究範圍為說明及界定,最後將研究思考脈絡於論文架構中呈現。第二章先就汽車燃料使用費之概論加以

說明,問題之釐清,必先瞭解整個制度運作之狀況。首先介紹我國汽車燃料使用費之沿革與現行制度之概況。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對於外國相似稅費之認識,亦有助於我國制度之改善,是以於本章第三部分,即針對各國相似之制度加以介紹,以作為參考。第三章,先就汽車燃料使用費之性質加以定性,就學理上各類公課之意義、特性及彼此差異加以說明,作為定性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基礎。然後,就汽車燃料使用費之性質,整理分析學理及實務之見解,並提出本文之看法。第四章主要係承續前章之論述,本文於前章就汽車燃料使用費之性質,綜合學理及實務之見解將之定性為「特別公課」,本章即依特別公課之特性及合法性基礎而為開展,用以檢視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之

徵收作業法制是否符合形式合法性及實質正當性之要求。首先就課徵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基本規範先為說明,然後以法律保留原則暨授權明確性原則檢驗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法制是否符合法治國之要求;續以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財政民主原則檢驗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法制是否符合實質正當之要求。第五章部分,為本文重點內容,主要係針對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之時效問題加以處理,首先以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652號判決為楔子,點出現行實務上之時效困境。然後先就公法上請求權之概念與時效制度意義及目的加以說明作為問題處理之基石。然後,進入問題核心之處理-即公法上消滅時效制度漏洞應如何填補,從公、私法二元分立之體制出發,說明公法上消

滅時效制度漏洞應如何類推適用加以填補,並以大法官釋字第474號解釋為立論,討論行政機關〈法務部、財政部、交通部等〉及行政法院關於此問題之態度。最後針對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之時效問題,綜合學理及實務見解,為整體之處理。第六章部分為本文之結論,透過對本文前述五章之論述回顧,統整出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作業法制之缺失及實務運作之困境,最後提出本文之看法,冀能作為日後徵收實務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