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罰則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水污染防治法罰則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蕭葆羲寫的 海洋環境污染與防治 和江南的 2021海巡法規(含概要):重點整理+精選試題〔九版〕(海巡特考)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公害防治管理辦法.也說明:3-2-5 擬定並協調實施廢(污)水處理設施故障之應變計畫及緊急措施,並向主管機關報備故障相關錄。 3-2-6 廢(污)水排放及放流口之管理。 3-2-7 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之廢(污)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千華數位文化所出版 。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楊智傑所指導 洪聖杰的 地方政府違章建築以罰代拆之研究 (2015),提出水污染防治法罰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違章建築、以罰代拆。

而第二篇論文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傅玲靜所指導 溫欽閔的 我國水污染防治法管制措施之檢討 – 以風險管理之運用為中心 (2015),提出因為有 預防原則、風險評估、風險管理、整合型風險管理、水污染防治法、環境基本法、美國清潔水法、放流水標準、排放許可證的重點而找出了 水污染防治法罰則的解答。

最後網站水污染防治法則補充:為防治水污染,確保水資源之清潔,以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境, ... 十一、水污染防治措施:指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納入污水下水道系 ... 第四章罰則.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水污染防治法罰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海洋環境污染與防治

為了解決水污染防治法罰則的問題,作者蕭葆羲 這樣論述:

  海洋對於地球氣候之調節、大氣水文循環及陸域、海域生態系統運作,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與功能。海洋同時也是人類重要蛋白質食物之供應來源。由於衛星與各式先進監測儀器,讓人類更加了解目前海洋污染之嚴重性,加上環保意識抬頭,使得海洋環境污染問題更受重視。為了後代子子孫孫在地球的生存與永續發展,海洋環境污染與防治管理,成為人類必要努力的標的。     海洋水體運動現象(例如:海流、潮汐、波浪等)、海洋生產力以及海洋污染擴散,包括:海洋放流、溫排水、海洋棄置、鹵水排放、溢油污染、海下油井氣爆、海域鑽探生產水排放、海洋垃圾、海洋牧場、重金屬污染排放,諸等因素都相互關聯並影響海洋環境與生態。研

究分析這些因素,可以有利於海洋污染處理評估與防治,並結合科技設備以及完善之法令管理維護海洋環境與保育海洋生態,達成海洋永續發展目標。     臺灣有幸四面環海,掌握臺灣海域與海岸環境特性,有助於達到有效防治海洋污染與管理海域海岸環境。珍惜臺灣周圍的海洋環境,也讓地球海洋環境美好與海洋生態保育永續。

水污染防治法罰則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智翔的議會質詢-環保局、資訊科技局(10/28)】

#噪音檢測科技執法試辦成效

桃園從今年六月開始試辦噪音車的科技執法,所以首先詢問環保局目前的成效為何,環保局表示,目前已舉辦21場次,拍攝到清晰照片為197張,約佔噪音車的1/3,而經過判定後,實際通知到檢的車輛為165輛。

環保局說道,目前每週有兩個晚上會進行檢測,也陸續添購兩套設備,共三套來進行執法,智翔則希望,在準確率以及通知到檢率在持續向上提高,請環保局繼續努力。

#重金屬污水工廠管制

根據審計部報告顯示,桃園市排放重金屬廢污水之未登記工廠計85家,其中67家近5年未辦理環保稽查,排放重金屬廢污水的情形不明。關於這點,局長回應,由於這67家地下工廠未有登記,在登記資料時與審計部發生誤會,其實這些年環保局都有去稽查,未來會再向審計部解釋清楚。

#選舉廣告亂象

由於總統與立委選舉接近,過去在鄰近投票日時,都會看到在違規的地方掛起許多選舉廣告,造成街道市容紊亂,因此智翔也要求在未來的選前階段,環保局務必嚴格執法,也許這次因為參選人少,違規的廣告物會減少,但強硬的執法態度也能在下一次的地方選舉發揮作用,希望能讓我們的選舉更「乾淨」一些。

#南崁溪染整廠異味

南崁溪畔的染整廠異味,在詢問環保局過後,環保局回覆是染劑調配區及助劑攪拌區產生的冰醋酸逸散,但根據此說法,業者有和改善方案?若只是改善而沒有給期限,可能也會使改善遙遙無期,據聞染整廠的異味已是沿岸居民檢舉投訴的大戶,希望環保局後續能提供詳細的報告。

#大型工地逸散污染源監測

桃園的開發案眾多,但針對工地的逸散污染源監測,桃園在「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共工程工地環境清潔維護管理須知」中,只規範了下列條件:

一、公家機關的大型工程
二、施工期程2年以上
三、工地範圍面積大於五公頃

對於此項規範,能否擴大到民間的興建工程?智翔知道路很長,但也請環保局可以先針對幾項大型重點的開發案來進行要求,一步一步來做。

#油脂截留

再來是追蹤油脂截留設置的後續,根據《水污染防治法》與相關子法的規定,廢水量在每日50立方公尺以上,或座位數達500人以上,應與列管並設置油脂截留設施。但依目前環保局的稽查狀況都是以回應陳情案為主,未來是否可以排查或抽查?

但今天環保局長說道,水污法所規範的條件,在桃園數量不多,大多為小型的餐飲業者,無法以水污法來開罰,但依廢棄物處理法的罰則又過低,且普查上也有人力負擔的問題,未來會再持續想辦法。

#資源回收廠揚塵

最後則是最近在智翔服務處附近,拍攝到的資收場揚塵,由於回收廠不屬於「逸散源管理辦法」列管業種,所造成的逸散污染,該如何管制?若是裝攝影機或是空污防制的設備,有辦法列管桃園市所有的回收廠嗎?

地方政府違章建築以罰代拆之研究

為了解決水污染防治法罰則的問題,作者洪聖杰 這樣論述:

由於我國地狹人稠,居住環境有限,城市中都可看到違章建築,但各地方政府人力、經費不足,拆除速度根本不及違章建築之增加。依據統計,全國仍有61萬件的違章建築尚未拆除,但每月可拆除數量仍有限,造成全台灣仍充滿許多違章建築,也增加安全上之隱憂。因此,著眼於城市景觀與永續居住環境,本文欲研究違章建築之相關法制問題。台灣目前關於違章建築之拆除,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執行之。但各機關編制與經費不足,未能積極拆除。鑒於建築管理事項,為明定之地方自治事項,地方政府可以針對違章建築管理事項訂定自治條例,以落實地方政府之建築管理。故本文欲尋求地方政府透過其他方式來有效且積極管理,進一步從法制面研議,由現

行「拆除為主」方式改為「以罰代拆」之可能,摒棄由公部門執行拆除之思維模式,賦予違建戶自行回復原狀義務,並採連續處罰至民眾主動拆除為止,以減少違建之增加,達到嚇阻違建之效用。本文先介紹現行建築法、違章建築管理辦法,以及各縣市自治條例現況。再對於中國大陸、香港與美國相關法制作介紹,作為比較法之研究,提供我國參考與借鏡。並且針對中央建築法修正草案方向作介紹與探討,並探求地方政府自治權限。最後,探討除了罰鍰方式外,其他管理違章建築之可能方式。

2021海巡法規(含概要):重點整理+精選試題〔九版〕(海巡特考)

為了解決水污染防治法罰則的問題,作者江南 這樣論述:

  ◎圖表綱要‧體系分明   海巡法規一科是海巡特考、警察特考、警二技的考試科目之一,法條內容多且繁雜,難以記憶。本書有鑑於此,是以海巡體系架構為基礎,再以相對應的職權規範、條文來編寫,以圖與表格的系統化整理,幫助你有效率的快速理解所有海巡法規內容,從而減輕背誦上的負擔,不至於成為零散的記憶。   ◎最新法規‧完整蒐羅   另外,由於海巡法規較少以學理命題模式出現在考卷上,因此條文的熟悉與背誦就成了命題焦點。考題常常所要測驗的是條文內容的熟悉度,因此本書精心編錄重要的法規內容,並輔以QR CODE連結,讓你隨時掌握最新的法規內容絕無遺漏,如此高分上榜的目標近在咫尺﹗   ◎近年試題‧精

闢解析   所有的大型考試,除了平日的認真準備,關切海巡法規的相關新聞或議題之外,練習歷屆試題也是十分重要的,唯有練習歷屆考題才能清楚的掌握考試脈絡,有助於自己在考場上能臨危不亂,增加得分的機會。因此本書收錄最新的考試試題,輔以名師詳盡的解析,讓你一書完整掌握所有考情趨勢,獲得事半功倍之效。

我國水污染防治法管制措施之檢討 – 以風險管理之運用為中心

為了解決水污染防治法罰則的問題,作者溫欽閔 這樣論述:

環境永續與經濟發展間的平衡一直是全球各國努力的方向,在面對科學技術的發展與社會結構的改變,風險社會的態樣也越來越複雜,因此如何與風險共生並對於環境污染行為進行有效管理,則成為各國必須面對的核心課題。而我國近年來事業違法排放廢水的情形層出不窮,因此本文即以民國102年高雄日月光K7廠違法排放廢水造成後勁溪嚴重污染的案件作為楔子,並蒐集相關司法實務的判決,藉此觀察水污染管制措施是否能夠達到污染防治的功能。面對事業在取得行政機關核發之排放許可證後,仍發生違反排放廢水的情形,則在環境立法政策上,是否已將具體體現預防原則之風險管理精神落實在水污染管制措施的法制設計中,實不無疑問。因此本文即以風險管

理為軸心,對於水污染防治法之相關制度設計進行研究。 我國水污染管制措施主要以放流水標準及排放許可證為主,於風險評估及風險管理之概念下,二者的功能都在於發揮風險預防的作用。換言之,水污染管制應藉由訂定放流水標準作為界定風險與危險間的門檻及界線,行政機關再以核發排放許可證作為實際管制事業排放廢水的管制依據。然而,在我國水污染防治的實務上,放流水標準及排放許可證卻無法發揮預防原則所欲彰顯的精神。究其原因,係水污染防治法在法規範設計上並未清楚界定放流水標準及排放許可證的定位及兩者間的關係,也未能體現風險評估及風險管理所強調之整合性及個案性的思維模式,導致放流水標準與排放許可證在實務運作上彼此脫鈎,因

而造成管制功能效果不彰,也造成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認定爭議事實與適用法律時呈現非常混亂的局面。 本文借鏡美國清潔水法之規定,探究美國法制於水污染管制設計與我國法制之差異,並試圖從中找出解決我國環境管制失靈的問題。美國清潔水法對於水污染管制的設計,是以排放標準為基礎,藉由核發排放許可證以具體管制事業排放廢水之情形。而在管制措施的定位及彼此的關聯性上,非常清楚彰顯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之概念。換言之,排放標準之訂定,除了考量自然科學的知識外,亦參酌水體用途、污染控制技術等因素,依不同水體特性,兼運用社會科學知識訂定具個案性之管制標準。而排放許可證雖以排放標準為基礎,但更考量污染排放口附近的生態或水體用

途等因素,於排放許可證中記載更為嚴格之限值,藉此對於不同情況的排放污染者之行為為不同密度的管制。而行政機關在審查是否核發排放許可證時不僅為整合性及個案性之審查,亦要求取得排放許可證之事業必須依據特殊情況履行特定之義務。可見美國清潔水在污染管制措施的設計上,與我國水污染防治法有相當程度上的差異。 雖然我國環境基本法部分規定也意識到風險管理之重要性,但檢視我國水污染防治法之規範設計,不論是在修法前或是民國94年修法後,風險管理之精神仍未受到我國立法者重視。對於我國在環境議題上面臨到的法制困境,本文認為在水污染防治之法規設計上,亦應回歸風險管理的精神,運用風險評估、風險溝通與風險管理,除了以科學的

專業知識為基礎訂定放流水標準外,同時更應透過資訊交流、立場交換的過程填補相關專業資訊之不足,並針對不同水體訂定個案性的管制標準。而在核發排發許可證時,更應綜合考量各種層面的因素,選擇最適當之管理方法。透過整合性及個案性的審查,體現預防原則的精神,才能從法制面突破目前我國在水污染管制上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