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會申訴查詢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中央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也說明: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法字第0950001156號令 ... 十二、消費者保護官接獲申訴案件後,對於不符合第十一點要件所提之申訴案件或非 ...

南臺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羅承宗所指導 陳正南的 預售屋履約擔保制度之探討 (2021),提出消保會申訴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預售屋、履約擔保機制、同業連帶擔保、續建機制。

而第二篇論文南臺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郭俊麟所指導 蔡進裕的 論行政調查-以消費者保護法行政監督為中心 (2015),提出因為有 正當法律程序、行政調查、行政監督、行政處分、行政事實行為的重點而找出了 消保會申訴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檢舉逃漏稅專區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則補充:檢舉逃漏稅專區. 一、相關法規. 二、受理檢舉案件流程圖[PDF]. 三、檢舉逃漏稅問答集(Q&A) [PDF]. 四、查詢營業人有無辦理營業(稅籍)登記或使用統一發票.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消保會申訴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預售屋履約擔保制度之探討

為了解決消保會申訴查詢的問題,作者陳正南 這樣論述:

預售屋的商業模式可溯源於民國六十年十月,由台北房屋所成立,銷售位於敦南SOGO附近之宜家大廈,此為台灣當時預售屋銷售之首例,締造七天完銷的傳奇,而在宜家大廈這個案子更早之前,華美建設創辦人張克東就曾採用「預付訂金」的方式銷售房屋,後來芝麻酒店一案利用大眾集資方式,過於取巧的高槓桿模式終究以失敗收場,至今芝麻酒店因產權複雜,雖然不乏開發商試圖整合規劃,然而在2020年中旬,所有權人提出撤銷同意,都更計畫卡關,雖然當時的臺北市政府更新處要求實施者妥予溝通協調,但是談了1年還是走向分手,都更案正式破局,直至目前為止仍是一棟荒廢的大樓。據此可見,預售屋的買賣模式所存在之問題與風險,最終可能導致之後果

,並非短期之內可以妥善處理。我國預售屋履約保證機制屢經多次修正,目前將「履約保證機制」名稱修正為「履約擔保機制」,以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然實務上是否能對開發商或建商更進一步約束其預售屋之銷售方式,並且有效保障預售屋買受人之權益,似乎仍待時間檢視。本文研究目的在探討預售屋履約擔保機制所涉及之問題,首先對其預售屋履約擔保機制發展沿革,透過先進之文章進行歸納整理,其次為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以及保證契約、擔保契約之區分加以說明,再以該機制現行各項規範、相關問題及續建機制之實務進行研究,最後為結論與建議,希冀本文對實務問題之探索,在未來消費者於購買預售屋時能有所助益,以確實保

障消費者之購屋權益,進而符合社會經濟效益與法制之完整性。

論行政調查-以消費者保護法行政監督為中心

為了解決消保會申訴查詢的問題,作者蔡進裕 這樣論述:

行政調查行為與人民的每日生活有著密切的相關。然而,行政調查權之發動與程序等規定,均涉及憲法保障人民之隱私權、財產權、工作權、人身自由等基本人權,因而引發不少侵犯人權的爭議。因此在法治國之原則下,如何兼顧公益維護與人權保障,實有賴於完善的行政調查制度設計,方能竟其功。「行政調查」乃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法規內容,督促人民遵守法令,並確保行政機關合法適當行使各項職權,而向人民進行調查蒐集資料的活動,為行政作用法中不可或缺之行政輔助行為。執行消費者保護之行政機關,所採取之各項調查作為,皆屬行政調查範疇,其實施之方法,無論是對人、對物、或對處所,均會造成受調查人自由權利之干預。然而,對於行政調查之正當法

律程序與行政救濟管道,不是規定付之闕如,就是墨守傳統成規,因此這是學界及判決實務上有討論價值的議題。行政程序法在第一章總則之第六節「調查事實及證據」(第36條至第43條)雖勾勒出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的雛型,然此僅為「行政調查」的一般原則與調查方式之敘述,尚不足以供作「行政調查」法制建立之依據。「行政調查」規制,在我國行政法學上仍處萌芽之階段,早期行政法學繼受歐陸思想,著重行政法基礎原理及各類行政作用,如行政處分、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契約等概念之介紹與建構。惟,近年來受到美國憲法揭櫫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思潮的影響,行政調查討論重點及建議逐漸移轉到各類行政作用之正當法律程序與行政救濟管道的建立

,爰為本論文研究主軸所在,並從法制及實務等面向加以分析探討,尋求出合理適當之做法,以進一步確保公益維護及人民基本權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