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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工商登記公司設立行號設立設籍課稅代客記帳開公司公司設立 ...也說明:3, 所有股東資本額分配比率或金額, 公司登記-股東資本. 4, 所有股東身份證正反面影本1份, 公司登記--確定股東資料. 5, 當年度房屋稅單影本(設立所在地房屋)1份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書泉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張佑宗所指導 蘇緯政的 納稅人權利之保護:以資訊隱私為中心 (2018),提出營業登記房屋稅單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納稅人權利、稅務資訊、資訊隱私、稅務調查、協力義務、租稅秘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而第二篇論文東海大學 公共事務碩士在職專班 鄭昆山、歐信宏所指導 洪嘉懋的 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以滯欠稅捐執行為例 (2010),提出因為有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名義、欠稅執行、強制執行、限制出境、拘提管收、執行期間、聲明異議的重點而找出了 營業登記房屋稅單的解答。

最後網站請問營業登記地點會影響房屋稅嗎則補充:Q:想請問店面如果租在房子比較老舊而無需繳納房屋稅的地方如何辦理營業登記呢? 會不會因為營業登記而被補徵以前年度的房屋稅呢? 姓名:李先生/小姐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營業登記房屋稅單,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法各論(上)(二版)

為了解決營業登記房屋稅單的問題,作者陳清秀 這樣論述:

  一、本書對於所得稅法及營業稅法進行理論體系分析探討,可使讀者理解各項稅法的基本概念及其背後之基本法理,並培養讀者解決稅法問題之能力。   二、本書可作為大學講授稅法教科書,亦可供法官、律師及實務界人士辦案之參考,並可作為準備國家考試稅法科目之參考用書,具有理論及實用價值。

納稅人權利之保護:以資訊隱私為中心

為了解決營業登記房屋稅單的問題,作者蘇緯政 這樣論述:

稅捐稽徵機關持有大量的「稅務資訊(Tax Information)」,這些資訊通常涉及納稅人的身分、所得、財產、政治傾向、宗教立場、就診紀錄、消費內容等個人隱私,抑或可能牽涉公司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等。以綜合所得稅為例,其中即涵蓋所得來源與數額、投資或儲蓄情況、對某政黨或參選人捐贈情形、醫藥或保險內容、扶養親屬等隱私;另外,營業稅則因其貨物或勞務的項目、範圍、營運或往來對象等,而有刺探營業秘密的可能性;其他諸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遺產稅、使用牌照稅、地價稅、房屋稅等,則與財產狀況、消費內容等有關。所以,稅務資訊的蒐集、處理、利用、傳遞、交換、保管、揭露等,更得特別謹慎為之,且應受到嚴密保護。

有鑑於此,本文由隱私權與資訊隱私權的概念出發,統整有關納稅人資訊隱私保護的法理基礎,再論述資訊隱私在我國稅法上的開展,例如:稅務調查、協力義務、依法得揭露情形等。此外,為瞭解國際對於納稅人資訊隱私保護的情形,特別整理有關歐盟、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亞太經濟合作會議、美國、德國、日本、中國等相關規範,進而歸納出納稅人資訊隱私保護應具備的要素。 就我國實務上的問題,例如:實地調查、租稅規劃、夫妻合併申報、國際租稅資訊交換等,本文進行簡要分析與討論,以瞭解其運作情形,找出爭議所在,思考解決之道。最後,本文針對台灣的立法、行政、司法與法學教育,具體提出一些建議,作為未來修法方向及政策檢討的參

考。

看新聞輕鬆學法律 1(2版)

為了解決營業登記房屋稅單的問題,作者王泓鑫,莊佩頴,張明宏 這樣論述:

  欠卡債可以聲請宣告破產嗎?   離婚後,孩子到底歸誰?贍養費誰要付?   陳前總統的海角七億到底犯了什麼罪?   本書透過84個真實的新聞案件,帶您一窺日常生活的法律常識!      本書內容乃針對新聞內容報導之事件,涉及法律層面者加以分析。鑑於一般新聞報導針對相關新聞事件所涉及之法律條文或法律實務方面的處理,大多沒有深入探討,甚至有錯誤,使得多數民眾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本書藉由84個真實的新聞事件,討論其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以滯欠稅捐執行為例

為了解決營業登記房屋稅單的問題,作者洪嘉懋 這樣論述:

按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制度,係指人民基於特定原因,國家課予人民以金錢給付為內容之負擔,若人民故意不遵守或不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則賦予行政機關以非常手段或強制方法促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之事實狀態,以達行政目的。 在權責區分上,民事債權債務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簡稱公法債權由專責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行政執行,學理上稱為拍賣二元制度,或強制執行二元化。緣於義務人財產為全體債權人之共同擔保,基於公平原則,不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與民事上強制執行,採不再查封主義,於查封競合之處理,先查

封機關就義務人同一標的物查封者,其處分權即受限制,後執行機關應併案執行。 我國行政執行法於1998年11月11日完成修法程序,並於2001年1月1日施行,新法增訂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程序,將原處分機關移送地方法院財務法庭強制執行之案件,改隸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專責執行。關於執行程序,行政執行法第26條規定,「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此種概括式準用立法方式,衍生下列矛盾,亟待解決:1、準用範圍太過廣泛,處於不明確狀態,影響法律安定性及人民對於法律可預測性,並非完善之立法。2、行政執行要屬行政權之作用,輾轉準用民事訴訟法不合法理,二者性質不同,

不宜準用。導致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結合處分權主義,理論及實務上甚多扞格不合之處,致執行上糾葛不清,摩擦不斷,正本清源之途應採澈底職權進行主義。 行政執行係屬兩面關係,行政執行處在金錢債權之執行程序中為執行機關之定位,負責各項執行程序之進行,而移送機關則係代表國家或其所屬地方自治團體立於債權人之地位,就執行程序之進行為一定之協力行為,使其公法上之金錢債權獲得實現,基於全國行政機關「行政一體」,移送機關應負「租稅協力義務」,是以行政執行處與協力機關之關係為何?將一併討論。 行政程序中怎樣之程序設計,才能認定屬於合理、正當,具備程序保障之要求?行政程序法之規範,應具備「公正作為義務」、「受告

知權」、「聽證權」及「說明理由義務」等四點作為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涵。由於行政執行法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執行程序,係採取行政處分之作成與執行機關分離之制度,行政處分之送達,屬於正當行政程序之受告知權,亦即執行名義是否合法送達不僅涉及義務人在實體上是否負擔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在程序上,關係到義務人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之訴訟權保障問題,實值得吾人加以重視。而有關移送機關已移送執行案件是否有撤回權的爭議,實務見解分歧,容待未來修法明確規定。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基本上干預人民財產權及人身自由甚鉅,1998年11月11日修正公布行政執行法中,關於第17條及第19條規定拘提、管收各款事由

,是否合憲,產生不少爭議,為符合憲法第8條對人身自由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乃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釋憲之聲請,經大法官於2005年1月28日作出釋字第588號解釋,宣告行政執行法第17條及第19條部分條文違憲。經立法院於2005年5月27日三讀通過行政執行法第17條及第19條之修正條文,同年6月22日公佈施行。 行政上「強制執行」之目的在強迫義務人實現義務之內容,而不在非難過去之行為,故行政上強制執行之方法,不是「行政罰」,而為行政執行法第7條所定之「執行問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所規範者為公法上請求權關係;與行政罰法第27條規範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有別,蓋於裁處前行使前,尚不發生公法上請求權

,因行政機關作成裁處(行政處分)始發生法律關係,乃產生人民行政法上義務,故裁處權為形成權關係,不是公法上請求權,三者間互不衝突,各有其適用範圍,其適用關係並非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關係,亦非法規競合,並無擇一適用問題,實務上適用常混淆不清,應予釐清。 其次,新法施行後,實務上處理執行案件問題陸續浮現,譬如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種類及範圍界定困難;限定繼承部分之修法後所產生之相關遺產稅問題;一人公司負責人死亡或公司人頭負責人所形成的欠稅問題;法拍物課徵營業稅未受清償,又不許拍定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違憲;電腦個人資料保護法制定後,關於義務人財產資料取得更顯困難,債權確定至執行期過長導致脫產問題無法

避免;對聲明異議之救濟機能未盡完善之處,其理非明,對聲明異議決定得否聲明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等救濟問題,事涉訴訟權保障之核心領域,不容剝奪,宜於未來修法時明確規定。又如何簡化小額案件執行程序,不動產作價承受問題、遺產稅代辦繼承登記、人力資源不足等問題,實有賴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相關規定通盤檢討必要。 而實務上關於執行案件之處理,仍有諸多問題亟待解決,本研究藉由執行力理論探討影響執行力因素,從制度、溝通、資源、官僚結構及執行者意向等面向,深入探討關於滯欠稅捐執行過程中有那些因素阻礙行政執行之執行力,影響執行績效,謀求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