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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繳款期限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寫的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和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的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八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109年4月至6月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之營業稅將於 ...也說明:... 繳納稅款,服務時間截至繳納屆滿日後2日之24時前,籲請小規模營業人如期繳納。倘逾繳納期限繳納者,將被加徵滯納金及加計利息。如有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永然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洪家殷所指導 陳丹的 論使用牌照稅法裁罰之正當性-以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為中心 (2013),提出營業稅繳款期限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行政秩序罰、租稅罰、納稅人權益、實質法治國原則、法體系正義、租稅罰之審查基準。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張嫺安所指導 田桂安的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行為罰與漏稅罰 (2012),提出因為有 營業稅行為罰、營業稅漏稅罰、實質課稅原則、裁罰倍數參考表、連續處罰、一行為不二罰的重點而找出了 營業稅繳款期限的解答。

最後網站營業稅網路申報期限 - domainecombes.fr則補充:營業稅 網路申報期限營業稅藥師+. () 一、 申報繳納的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營業稅繳款期限,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九版)

為了解決營業稅繳款期限的問題,作者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這樣論述:

  記帳、報稅,是合法企業應盡的義務之一,但身為公司財會人員或記帳人員,是否仍因對稅法的了解不夠或不小心的失誤,而讓公司苦嚐補稅、罰款的滋味?本書精挑公司行號記帳、報稅時常犯的160種錯誤,依問題、法源、建議、處罰四階段編寫,教您從他人的錯誤中汲取寶貴經驗,避免重蹈覆轍而付出慘痛代價!本書深入淺出,閱讀容易,是企業會計人員及記帳士最佳工具書。

論使用牌照稅法裁罰之正當性-以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為中心

為了解決營業稅繳款期限的問題,作者陳丹 這樣論述:

現行使用牌照稅係按期定額核定之稅捐,就其課徵對象交通工具之登記及異動,均由交通主管機關管控及通報。對於稅捐之核課,相較於自動申報稅捐(如所得稅及營業稅)簡便,與查定課徵稅捐(如房屋稅及地價稅)相比,亦無查核困難情形。但透過統計數據分析顯示,自97年至101年度止,使用牌照稅的處罰案件數量,竟然為所有稅目罰鍰之冠。依國稅及地方稅評比,不僅勝過國稅所有稅目,更遠超過同為地方稅之各稅目。筆者於稽徵實務上亦發現,徵納雙方爭議最多,最令受處分人不服的情形為,因未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致未繳納稅款而使用公共道路,並非故意逃漏稅,卻要以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然而,據此提起行政救濟之案例,

觀之行政法院判決內容,均僅就繳款書之送達效力及該條規定之形式要件為審認,與稽徵機關復查決定處分相同,未見對該法條之實質內容為論述。基於該法條規定所裁罰之案件,已占所有稅捐處罰案件最大宗,對於納稅人基本權利所造成之影響,不容忽視。是以,該法條之施行,所造成使用牌照稅納稅義務人面對高密度處罰的法網,實有探討之必要。本文將以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之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者為探討範圍。說明行為罰與漏稅罰、租稅罰理論、使用牌照稅體制、納稅人權益保障、實質法治國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等之基本概念,並彙整行政法院裁判實務,就有關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相關案例進行歸納類型化,作為本

文釐清問題的實務基礎,再以該具體實務案例適用於該法條規定,從事詮釋、評價及檢討,並提出修法建議。

記帳‧報稅錯誤160問(八版)

為了解決營業稅繳款期限的問題,作者峻誠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這樣論述:

  記帳、報稅,是合法企業應盡的義務之一,但身為公司財會人員或記帳人員,是否仍因對稅法的了解不夠或不小心的失誤,而讓公司苦嚐補稅、罰款的滋味?本書精挑公司行號記帳、報稅時常犯的160種錯誤,依問題、法源、建議、處罰四階段編寫,教您從他人的錯誤中汲取寶貴經驗,避免重蹈覆轍而付出慘痛代價!本書深入淺出,閱讀容易,是企業會計人員及記帳士最佳工具書。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行為罰與漏稅罰

為了解決營業稅繳款期限的問題,作者田桂安 這樣論述:

一、 違反租稅法上義務之行政罰可區分為「行為罰」與「漏稅罰」兩種,鑒於繳納義務與行為義務之內容及其直接侵害之法益不同,其違反之法律效力自當予以區別,實務上將違反行為義務之處罰概稱為行為罰,對於違反繳納義務具有處罰法定要件之漏稅事實之處罰概稱為漏稅罰,一方面營業稅行為罰與漏稅罰之處罰構成要件各異,而各該構成要件實有個別探討之空間,另一方面營業稅漏稅罰構成要件規範係以營業人違反行為義務為前提,並致生漏稅之結果,使行為罰處罰構成要件成為漏稅罰處罰構成要件之一部,衍生有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適用之爭議。二、 營業稅係以營業人在其營業活動中為貨物或勞務所創造之加值金額據為課稅基礎,利用銷項稅額減除進項稅額

,以其餘額作為該營業人對國家應繳納之營業稅額,而成為營業稅之課徵範圍,故銷項稅額之申報以及進項稅額之扣抵,核屬營業稅構成要件之一部,為營業稅法建制之基礎原則與精神。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0號解釋,就財政部89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89045725號函釋,對於營業人經查獲後始提出之進項憑證不宜自漏稅額出減除,作出與憲法第19條之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合憲性解釋後,大法官釋字第700號解再次肯認財政部上開函釋並未增加營業人法律上所未規定之義務,與憲法第19條之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之合憲性解釋,是否已背離營業稅法建制之基礎原則與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