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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專班 廖欽福所指導 許祐瑜的 居住正義與社會住宅之法理論與實踐 (2017),提出牌照稅減免老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居住正義、社會住宅、住宅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陳汶津所指導 張恂嘉的 論所得稅法中的扣除額─以長期照護費用為中心 (2017),提出因為有 主觀淨額所得原則、長期照護費用、長照扣除額的重點而找出了 牌照稅減免老人的解答。

最後網站財政部- 函釋則補充: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相關規定 ... 目的之非營利機構而言,另法令對社會福利機構有明文不予租稅減免排除規定者,應從其規定(如小型老人福利機構)。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牌照稅減免老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居住正義與社會住宅之法理論與實踐

為了解決牌照稅減免老人的問題,作者許祐瑜 這樣論述:

房屋是人民安身之處,在孫文的民生主義中被列為四大民生需求之一,然而房價不斷攀升,現今台灣大部分仍係中產受薪階級族群,薪水起伏永遠跟不上房價波動,導致住宅市場的嚴重失衡,對於居住問題爭議亦層出不窮,爰開始出現「居住正義」一詞,並喚起政府之重視,為緩解及不讓此問題繼續擴散,我國於2012年12月30日施行住宅法,其目的除保障國民基本人權外,更係穩固住宅市場之健全,並提升居住品質,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茲因住宅議題牽涉廣闊,及解決方式係一環扣一環,故本文就居住正義及社會住宅進行探討。本文先爰以憲法「社會國原則」之內涵出發,至對於居住權之視角深究,再試以推其我國住宅政策之正

當性及有效性。並引申居住正義在憲法上係為何等位階及法理論基礎,並針對當前推行居住正義政策重要策略之補貼制度及稅制改革作一論述。接續,闡釋我國住宅法,並運用社會住宅全生命週期(規劃設計、興辦、營運等)歸類方式有效通盤整理釋義,次按社會住宅管理模式與限制、居住基本品質申訴機制、罰則及國住宅後續處理規定、居住補貼規定與租稅優惠等論述,並以參考文獻分析及相關法規梳理前揭論述內涵扎根。次者,參酌外國社會住宅法發展歷程及現況,來審視我國住宅問題作一比較,作為未來方針或借鏡。再次者,綜合前揭章節檢視我國社會住宅之問題,並提供適當之建議。最後,本文所認為居住正義係在保障人民的居住權利的同時,也要讓人民有選擇合

適的工作與生活權利,並提出幾項建議以供參酌。

論所得稅法中的扣除額─以長期照護費用為中心

為了解決牌照稅減免老人的問題,作者張恂嘉 這樣論述:

臺灣六十五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逐年增加,在2018年已超過14%,預計未來也會持續攀升。失能者並非都是老人,但老年人口的失能比率較高。隨著人口結構的改變和社會發展,高齡者及其家屬對長期照護的需求浮現。儘管政府將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作為重要政策之一,但是補助對象和金額有限,家屬有長期照護需要的家庭,多數皆以收入支付長期照護費用這個沉重負荷。長期照護費用得否從稅基中予以扣除,會接續影響適用的稅率及應納稅額,對納稅義務人的權益有明顯、重要的影響。本論文探討個人及家庭面臨長期照顧費用支出增加,在所得稅法的扣除、減免體系中的處境。稅法上的扣除額涉及憲法上的人性尊嚴、生存權、健康權、財產權和婚姻

與家庭權保障,貫徹前述憲法上權利的核心概念就是納稅義務人本身及其家屬自我照顧、自我負責的最低生存領域應受保障。憲法的抽象原則至稅法上的具體化展現為量能課稅原則,量能課稅原則衍生主觀淨額所得原則,其內涵強調最低生存所需為「課稅禁區」。本文嘗試建構最低生存所需的內容並和免稅額、扣除額互相對應。長照費用與其他近似概念區辨,長照費用指的是身心失能者,長期的需要醫療、護理、個人與社會支持的照顧,以維持其最起碼基本健康水準所因此支出的費用,長照費用中包含醫藥費用、看護費用,攸關生存與健康,更顯重要,本文檢視前述費用是否為最低生存所需而受主觀淨額所得原則保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1號解釋僅就長照者的醫藥費

用作出部分適用違憲的宣告。加以現行所得稅法並未規定長照費用扣除額,本文探討學說及實務上容認長照費用的何種範圍和項目作為醫藥費用扣除額,提出認定標準不一的問題,嘗試說明解決之道,提供立法建言。期望在所得稅法的扣除額制度裡,找到長期照護費用的對應位置,緩解納稅義務人沉重的長照費用負荷,落實對納稅義務人權利的保障。